知识产权基础教程_第二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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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2
(一)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或者 其他类似文字的符号所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
分为独著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委托作品和雇佣作 品
(四)根据作品的表现形式分类
分为口述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等
(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1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丁程技术等作品:①文字作品;②口述作 品;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④美术、建筑作品;⑤摄影作品;⑥电影作品和以 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⑦工程设计图、 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⑧计算机软件;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⑩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二节 著作权的对象——作品
著作权的对象,即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是基于文
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因此,著作 权的对象就是作品。
本节要点:
(一)、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二)、作品的分类 (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别 (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五)、著作权法保护的特殊对象——计算机软件
知识产权对象的非物质性是区别与有形财产的本质特点。 知识产权的对象即一定的信息,是没有形体的、非物质性 的,其存在不。作为财产所有权对象的物,一般是可以被 特定的人占有;而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信息,则不可能被 特定人占有,它们可能被无限地复制,因此可能被无限数 量的人占有。
(二)、创造性
智力成果首先体现为智力活动,是人类的智力劳动成 果,表现为一定的知识和技能的创造。知识产权法的立法 宗旨在于鼓励人们不断创造出新的知识和技能,满足人们 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所以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所保 护的智力成果主要是具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这与传统的 民法中所保护的物质产品不同。
在当今信息时代,传统知识产权的对象随着信息技术的进 步而不断扩张。
事实上,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一定的信息,如发明创造, 工商业标记等,这些均是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信息。
二、知识产权对象的特点
(一)、非物质性 (二)、创造性 (三)、公开性 (四)、可复制性
(一)、非物质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不同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世界知 识产权组织认为,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最主要不同点在 于:对于诸如一张桌子,所有人可以通过占有它而基本上 达到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害的目的;而对于诸如一项发 明、一部作品或一个商标,所有人基本上不能通过占有它 们而达到保护它们不受侵害的目的。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对象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节 著作权的对象——作品 第三节 专利权的对象——发明创造 第四节 商标权的对象——注册商标 第五节 商业秘密权的对象——商业秘密
第一节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的对象,大体上也可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
客体,是人们在科技、文化和工商业领域中创造的 智力成果、识别性标记等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信息。
(源自文库)、作品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作品的概念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 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反映了作者的思想感情及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一种 以文字、符号等形式反映出的智力创造成果、作品表现时 往往要附于某一有体物上,即作品的载体,如载有诗歌的 报纸等。
创造性是智力成果取得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受保护 的对象不同,法律对其要求的创造性也是不同的,一般来 说,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所要求的创造性最高,著作权 保护的作品次之,商标法对商标没有提创造性的要求,但 商标的设计和选取也是创造性的体现,商业秘密体现了一 定程度的创造性。
(三)、公开性
公开性是多数智力成果所有人取得知识产权的前提,比如 专利、商标等。在各项知识产权中,其对象大多表现了公 开性特征。
需要指出的是,属于智力成果的技术秘密并不具有公开性, 它是依靠保密来维持其专有权利的。
(四)、可复制性
智力成果之所以能成为财产权的对象,是因为智力成果可 由一定的有形物去固定、去复制。它可以在同一时间,利 用不同的载体,不受数量限制地复制相同的结构和形式, 并且互不影响。例如,用纸张、光盘复制文艺作品等。信 息一旦产生,客观上就提供了人们共享共占该信息的可能。 当他人获取或利用该信息时,并不会导致其创造者失去该 信息,但其利益受到了损害。因此,才有必要以法律的方 式控制他人对其使用。智力成果只有可复制,才能被广泛 地传播,也才能推动人类的科学、技术、文化的不断进步, 也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实现其劳动价值。
一、知识产权对象的范围 二、知识产权对象的特点
一、知识产权对象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对象,诞生于科技、文化和工商业领域,又随 着科技、文化和工商业的不断进步而不断更新和丰富,大 体上可分为工业技术成果、商业标识、文学、艺术和科学 领域的作品,以及其他工商业信息等。
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具体而言是指专利权保护的发明 创造、商标权保护的商标、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商业秘密 权保护的商业秘密,以及特别保护的植物新品种、集成电 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等。
(二)作品的构成要件
1.必须属于创作,具有独创性 2.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 3.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4.应具有固定性和可复制性
(二)、作品的分类
(一)根据作品的署名方式分类
分为真名作品、匿名作品、笔名作品
(二)根据作品的创作顺序分类
分为原创作品和演绎作品
(三)根据作品的创作主体分类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对象
教学目的
1.知识产权对象的范围和特点。 2.著作权对象的作品的构成要件和种类,著作权
对象的限制。
3.专利权对象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概
念、特征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
4.商标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对其的限制。 5.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6. 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对象的特殊性。 7.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可专利性。 8.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途径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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