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执法实务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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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与行政执法实务

讲课稿

各位领导: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给大家讲课的主题是:如何规范的行政执法。今天我们所讲的“行政执法”,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作为”,主要表现为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

结合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衡量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规范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1、主要证据确凿;2、适用法律法规正确;3、符合法定程序;4、未超越职权;5、未滥用职权;6、无明显不当。接下来,我将以案例的形式给大家一一讲解上述六点要求:

一、主要证据确凿

案例:

某烟草专卖局认定张某无准证运输卷烟,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张某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庭上,某县烟草专卖局提供了以下证据:张某年龄26岁,河北廊坊某地人,2008年8月17日清晨从河北廊坊往山东运输卷烟,无准运证,下午3点途径309国道某县路段时被查获,共有哈德门卷烟36件,价值为4万元,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以

张某2万元罚款。庭上,张某主张该烟草专卖局对卷烟价值认定错误,并申请鉴定,后经鉴定,张某所运输的烟草总价值仅为2万元。最终,法院认定,某县烟草专卖局未能举证证明张某所运卷烟价值为4万元,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遂判决撤销某县烟草专卖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做出行政行为。

所谓主要证据,就是指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起主要作用,对案件定性处罚有重要影响的证据。在上述案例中,证明张某运输卷烟的价值的事实直接关系到对张某处罚的力度,对张某的权利义务有重要影响,所以应当作为本案的主要证据。

主要证据确凿应该达到怎样的标准呢?简而言之就是:对于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各项证据均真实、可靠、合法,且对待证事实有证明力和关联性。在实践中,主要证据不足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认定的事实不清,即认定的事实中,关系到定性或者处理结果的主要事实或情节不清楚;(比如上述案例中对于张某运输卷烟的价值认定错误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2、被处罚行为或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所支持(假设在上述案例中,某县烟草专卖局对于张某无准运证运输烟草的事实提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即属于对被罚行为缺乏必要证据支持)。

3、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或证据不足(假设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只是作为承运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运输,而某县烟草专卖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将张某认定为货主即属于责任主体认定错误)。

4、将行为人的身份认定错误,责任能力认定错误(假设在上述案例中,张某年仅15岁,属于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而某县烟草专卖局将其当做成年人作出处罚决定,即属于认定责任主体错误)。

5、用来作为定案根据的材料不具有合法性或关联性(假设在上述案例中,某县烟草专卖局未经调查取证,仅仅依据张某曾经从事过无证运输卷烟的活动对张某作出了处罚决定,即属于定案依据不具有关联性)。

二、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案例一:

某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某超市进行商品抽检时发现,该超市涉嫌销售已经超过保质期的A品牌牛奶,经查已销售数量为40箱,销售金额约3000元。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直接对涉案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进行警告并处理罚款三万元,同时责令销毁在售的过期牛奶。后该超市不服,向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于本案涉及的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已经对处罚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做出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决定:撤销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处罚决定。

在这个案例中,工商行政部门对该超市做出的罚款决定,就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而没有转致适用,因此造成了处罚决定被撤销的的后果。

案例二:

原告宣某等18人系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的住户。2002年12月25日,被告市国土资源局请示收回衢州府山中学教工宿舍楼住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187.6平方米,报衢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同月31日,衢州市国土局作出衢市国土(2002)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并告知宣某等18人其正在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收回及诉权等内容。该《通知》说明了行政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没有对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款予以说明。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市国土局作出《通知》时,虽然说明了该通知所依据的法律名称,但并未引用具体法律条款。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系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市国土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但被告在作出《通知》时,仅说明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及浙江省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并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款,故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被告也无法证明其作出的《通知》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不出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为没有证据和

依据。法院遂判决撤销被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衢市国土(2002)第37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

要做到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对行政行为所基于的事实的性质认定正确;对相应事实选择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具体规范准确、具体;选择的法律依据与更高层次的法律文件不相抵触;依据事实情节全面的适用法律、法规。那么,在实践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主要表现为哪些情形呢?

1、法律条文修改后,适用新法与旧法错误(假设上述案例中,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超市做出处罚决定依据的是2009年8月第一次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属于适用新法与旧法错误,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在2013年10月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应当适用修订后的最新的版本)。

2、适用上位法和下位法错误(假设在上述案例中,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仅依据当地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对超市做出处罚决定,且该规范性文件中的处罚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处罚规定不一致,此时即应当优先适用位阶更高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3、适用法律、法规不全面、不具体或混用法条(在上述案例中,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做出通知时没有引用所依据的具体条款,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具体,最终导致了作出的具体行为视为没有依据而被撤销的后果。)

三、符合法定程序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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