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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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2005-09-29【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文号】海关总署令第4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1993-03-01【生效日期】1993-03-0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3号现发布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我署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二、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限制进境物品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国家货币;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国家货币;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5、贵重中药材;6、一般文物;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24.10.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进出境行李物品通关便利化水平和海关监管效能,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交流>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邮政编码: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4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87号)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减少商品归类争议,保障海关商品归类执法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8号)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对外公布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第十三次归类技术委员会会议决定)(详见附件)。

该批归类决定自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海关总署归类决定Z2009-0081(涉及商品:LED光源)和Z2008-0213(涉及商品:发光二极管)。

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附件: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2010年商品归类决定序号归类决定编号发布日期商品税则号列技术委员会议题编号商品名称英文名称其他名称商品描述归类决定1J2010-00011211.903913-16-2010罗汉果该商品为干燥、完整没有破裂的罗汉果,主要供人冲泡或煮水饮用。

加工工艺流程:原料 --→筛选分级--→剔除破果响果 --→二次烘干 --→检测 --→定型包装--→成品入库。

经干燥的罗汉果的主要特征体现在其药用价值上,符合税目12.11的条文规定,应作为“主要用作药料的植物”归类。

根据《税则》归类总规则一,该商品应归入税则号列1211.9039。

2J2010-00021806.9013-17-2010特殊形状巧克力该类商品为特殊形状的巧克力,通常为零售盒装,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动植物造型,如海螺、扇贝、海马、鱼、虾蟹、花、叶子等形状,二是水滴、钻石、马蹄、贝壳、心形、五角星、浮雕造型等形状;三是立体几何造型,如球体、元宝型、圆锥型等形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18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11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4号发布根据2006年3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147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的监管,便利进出境快件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是指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向客户承诺的快速商业运作方式承揽、承运的进出境货物、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在海关登记备案的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第四条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如有发现,不得擅作处理,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处理。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部门批准,运营人不得承揽、承运私人信件。

第五条运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转让本企业的进出境快件报关权,不得代理非本企业承揽、承运的货物、物品的报关。

第六条未经海关许可,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快件不得移出海关监管场所,不得进行装卸、开拆、重换包装、更换标记、提取、派送和发运等作业。

第二章运营人登记第七条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海关监管视角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海关监管视角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Title:海关监管视角下“货物”与“物品”的区别Posted by:汇业海关律师Time: 2015年10月13日“货物”还是“物品”,虽然仅仅一字之差,但在海关监管的角度却有截然不同的待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海关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包括税率、通关方式、许可证件等。

一般来说,物品不能用于贸易,属于自用范畴,而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基于此,海关对于它们进境的具体规定并不一样,同一件商品按照物品入境与按照货物入境对于行为人产生的义务是不一样的,以下对两个概念作如下区分:(一)物品根据进出境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进出境物品分为行李物品、邮递物品两大类,其中个人行李物品又包括随身携带、托运和分离运输的行李物品(本文中的“行李物品”是个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包括邮袋、个人邮包、小包邮件、保价函件、非贸易性印刷品。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物品具有以下特点:1、自用。

即物品是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己使用的,而非用于出售或者出租,这里的自用包括境内外亲友间的相互馈赠。

2、合理数量。

即“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在合理数量内,行为人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进境给予免税,若超过了合理数量但仍在自用范围内,则对于超过部分征税。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对于“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有不同的规定。

(1)行李物品若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若超过合理数额但在规定数额内,海关对超过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税,若超过自用,规定数额的范畴,则海关会按照货物征税。

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邮递物品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海关邮递物品监管工作发展申论

海关邮递物品监管工作发展申论

海关邮递物品监管工作发展申论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骆卫国冯晓鹏一、邮政以及中国邮政(一)邮政的发展历程邮政,是由国家管理或直接经营的负责寄递各类邮件(信件或物品)的通信部门。

英国于19世纪前期在主要城市设置邮政机构,采用邮票形式作为邮资(寄递费用)已付的凭证,为大众寄递各种邮件,是现代邮政的开始。

1896年,清朝光绪皇帝正式批准开办大清邮政官局,中国近代邮政由此诞生。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成立,负责统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邮政和电信。

2006年,邮政体制改革,国家邮政局为政府管理部门,同期组建中国邮政集团总公司,为国有大型独资企业,主要负责中国邮政普遍服务、速递物流、邮票发行、邮政储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营邮政业务的公用企业。

从而确立了中国邮政特殊的两重性:一是邮政具有社会公用性质;二是邮政实行企业化管理,要计算盈亏,进行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

(二)邮政的普遍服务功能《万国邮政公约》规定:“为了强化联盟统一的邮政领域的理念,各成员国应使所有使用者(客户)都能享受普遍的邮政服务,即以可负担得起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个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

”中国是万国邮联190个缔约国之一,我国《邮政法》规定,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10千克以内的包裹和邮政汇兑业务,属于公众应该享受的邮政普遍服务范围。

除普遍服务外,中国邮政开展的另外一项邮递业务是邮政特快专递(EMS),主要由中国邮政集团全资子公司“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公司”承担,该项业务与境内外企业提供的速递业务性质基本相同,属于一种纯商业性运作。

由于EMS是由万国邮联管理下的国际邮件快递业务,具有一定的官方性,因此邮政快递在海关、航空、铁路等部门享有相对的优先处理权。

目前海关监管的进出境邮件,即包括上述普遍服务项下的邮件和EMS邮政快件。

二、海关与邮政(一)关邮关系的历史沿革中国近代邮政发源于旧中国海关,这段历史在中国邮政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清关物品界定

清关物品界定

清关物品界定
清关物品种类有那几种?
清关物品包括个人物品,KJ3物品,商业报关物品三种
1) 什么是个人物品?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要求。

两表中所涉及品名均可通过个人邮递物品通关,超过合理自用按要求缴纳关税即可,当数量不超过退运数量,单件在列表范围内基本可正常放行。

2) 什么是KJ3物品?
应税但可享受快件报关范围:申报价值在RMB400—5000元的货样、广告品。

可以优先安排进行KJ3报关,KJ3只能以公司名义报关,特殊情况下可能需正式报关。

3) 什么是商业报关物品?
不能通过个人物品、KJ3报关的货物需要正式报关。

除需交纳关税外,还需要缴纳商业报关费用(包含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3年12月20日)自1994年1月1日起,将实施新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特此公告。

附件一: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税号|物品名称|进口||---|-------------------------|----|||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1|录像带;避孕用具和药品;金、银及制品;粮食、粮食粉|免税||---|-------------------------|----|||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微机、摄像机);照|||2|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及其配件、附件;化妆品|50%||---|-------------------------|----||3|摄像机、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100%||---|-------------------------|----||4|烟、酒;汽车及其配件、附件|200%||---|-------------------------|----||5|以上号列没有包括的物品|20%|------------------------------------附件二: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税则归类表第1号:免税1.农作物种子:包括谷物种子,菜子,草子,花子及其它种植用种子。

2.粮食和粮食粉:包括米、谷,麦,米粉,麦粉,豆类及豆粉,薯类及薯粉,其它粮食和粮食粉,麸,糠。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号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5号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正文:---------------------------------------------------------------------------------------------------------------------------------------------------- 海关对出境旅游人员出入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1990年12月22日海关总署令第15号发布)第一条为了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照顾出境旅游人员的合理需要,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境旅游人员系指参加由我旅游部门组织的赴境外旅行团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境旅游人员携带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按短期旅客的有关规定办理,其行李物品应以旅行需用物品为限。

对于海关重点管理的耐用消费品,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三、四、五类物品,除出境时经海关核准带出的外,一律不准带进。

第四条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承办此项业务的旅行社(公司)须将旅游团中持护照人员的姓名、护照号码造册并加盖印章,在出境时由旅行团领队交出境地海关备核。

第五条旅行团人员出境时,应按规定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简称《申报单》,下同)或口头向海关进行申报,其中持护照的旅行团人员须由旅行团领队负责将《申报单》、护照收齐连同旅行团人员名单向海关交验,办理申报手续。

经海关批注、查验后放行。

上述持护照人员入境时,海关验凭其护照底页的标记或出境《申报单》确认身份,办理其行李物品的验放手续。

持特殊通行证件的旅游团人员,可分别凭本人证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和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海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

关于海关严格执行《海关总署2010年第33号公告》致客户信尊敬的TNT客户:中国海关总署于2010年5月25日颁布了关于加强对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详见附件一),并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将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为过渡期,从2011年1月1日起将严格执行公告中对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的规范申报及要求。

为了配合海关的新规定,确保您的货物出口业务报关不受影响,请贵司按以下要求准备好随货单证:1.对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请在每次递送货物时准备好运单;一式三份发票;正本报关委托书(见附件二)。

同时必须在运单第九栏和发票上注明所发货物的HS编码和海关十位注册编码。

2.对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可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公司作为其进出口贸易代理,除需提供运单;一式三份发票;正本报关委托书(见附件二);还须提供《进出口代理协议》(无固定格式,可以是复印件)。

同时必须在运单第九栏和发票上注明所发货物的HS编码和海关十位注册编码。

关于海关总署第33号令的常见问题解答,如报关委托书的购买、HS编码查询网站等请登陆我们的网站查看相关内容,您也可以在该网站下载报关委托书(必须正反两面打印)。

温馨提醒:1.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不论是否免费提供,均应由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

2.申报时必须提供正确的商品编码(HS编码)、品名、规格型号、价值、件数、重量等申报项目。

申报时必须正确描述品名,避免模糊品名的申报,如“布样“、“衣服“、“电子零件“、“机械配件“等模糊和不规范的品名。

3. 为了您货物的顺利出口,请在以下的回执处标明您是否具备进出口经营权。

如果您暂时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请在附件三盖章并交给我们。

顺祝商祺!天地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12月=============================================回执()我公司已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海关注册编码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199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4.07.0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47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令(第47号)现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依据上述《税率表》制定的《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予以公布,自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署长:钱冠林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135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了照顾个人进口自用物品的合理需要,简化计税手续,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准许应税进口的旅客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以及其他个人自用物品(以下简称应税个人自用物品),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均由海关按照《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征收进口税。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税,包括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本办法所称的应税个人自用物品,不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

对进口应税个人自用汽车、摩托车及其配件、附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其他有关税法、规定征收进口税。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表》)以下简称《税率表》)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税率表》中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后,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实施。

第三条进口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携有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入境旅客及运输工具服务人员,进口邮递物品的收件人,以及以其他方式进口应税个人自用物品的收件人。

纳税义务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4]4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署监[1994]4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1994年7月18日署监〔1994〕459号)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出国留学工作发展的需要,理顺关系,并参照国际通常做法,国家教委、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留〔1993〕50号),决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现就上述变动后,海关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中所述“留学人员”系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境外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连续居留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

不包括在境外公、私企业工作的“研修生”,和学习语言的“就读生”。

二、留学人员在院校或科研机构报到注册后,应持本人护照、正式入学通知等有效证件,就近向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注册。

三、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护照以及毕(结)业证书,或有关的学历证明,比照因公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四、海关对回国留学人员携带行李物品比照因公出国人员规定办理时,按其实际在外学习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结业之日止)予以验放。

但对于在国外学习期间曾经临时进出境者,其携带进境行李物品计算时间应自最近一次出境之日计算起,至毕业之日止。

五、对在外学习、进修1年以上(含1年)学成回国申请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的留学回国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范围掌握;不足1年者,海关不接受其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的申请。

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

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

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正文:---------------------------------------------------------------------------------------------------------------------------------------------------- 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1995年3月20日)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权限:(一)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办理《许可证》的工作;(二)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许可证》的工作;(三)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在京外的单位申办《许可证》,可由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办理,也可由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办理。

第三条负责办理《许可证》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应按照《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从严审批。

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许可证》。

第四条对批准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签发《许可证》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填写《许可证》,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并按要求逐栏填写,栏尾空白处要加划“-”线,空白栏目应加划“ㄅ”符号。

(二)在《许可证》右上方的“()鉴字”内填写本部门鉴定印章的号码;《许可证》与《许可证存根》中缝要加盖鉴定印章,印迹要清楚,位置要准确。

(三)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予包装并铅封(特大物品或不便包装的,可要求携运人进行包装,由《许可证》签发部门当场予以铅封),《许可证》用签发部门的公用信封封装,在信封上写明出境地海关名称,由携运人连同铅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一并交出境地海关查验。

关于邮递进出境物品的关税征收的完善

关于邮递进出境物品的关税征收的完善

后 的政 策对 个人 邮递 进出境物品进行 管理。相 比之前一直实 进境物 品不 再是亲友 间馈赠的物品。( 2 ) i N递进出境物 品的性 施的 1 9 9 4年的老政策 , 新的法 规主 要针对个人邮递进 出境物 质己由 白用 向贸 易性为主转变。特 别是近来出现 一些 新兴的 品的免税待遇做 了调整, 将较与之前的 4 0 0元免税额( 主要适 交易手段 , 如海外网络代购 、 邮购等正在迅猛 发展。海 关部门 用于 自港澳 台地 区个 人邮递进境 的物 品) 和5 0 0元免税额 ( 主 在实际工作 中发现 ,许多不法分子长期利用 海关 个人 邮递物 要适用 于 自港澳 地区之外个人 邮递进境 的物 品)调整为海关 品免税 额优 惠规定 ,将其所经营的进境商品分拆 成多个包 裹
通关手续 。
依据现行 《 海关公告》的相关 规定,目前 我国将邮递进 出 境物 品主要分为货物、 个人物 品两大类 , 且据此适用不 同的管
2我国邮递进 出境物 品关税征收 的不足
理办法 , 包括相关税率、 进出境许可证 件等 。正常情 况下 , 境
内外发货和收货人 以给付价款 为前提 的商品买卖交 易属 于货
和地 区的物 品, 每次限值为 1 0 0 0元 。这是海关总署对每次邮 市购进奶粉后通过 国际快递等途径大量寄往 中国国内,并对 递进 出境物 品的价格 进行 限定。对 于超过规定 限额的邮递进 相关状 况表示担忧 ,因为这些方式无法保证该国奶粉 在运 输 L j I 境物 品,就必须按照货物进 出境相关办理通关手续或办理 途 中或其 中一些环节 的安全, 以致最终危害使用者 的身体 。 并 退 邮退运手续 。但如 果所 邮寄的包裹里面经海关核实确属个 且在此之后 ,法 国和新西兰当局不得不采取了限制个人购买 人 自用且仅有一件不 可分割 的物 品, 即使超 过规定限额 , 仍 可 奶粉数量等一系列措施 。除此之外, 香港 、 澳 门的有关 当局 也 按照个人物 品规 定进行通 关。邮递进 出境 的商业性邮件,必 向相关 部门进行通报 ,称 当地一些不法人士通过 市场 上购 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1992年6月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国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门统一签发的因私普通护照出入境的我境内居民。

第三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以下简称《限量表》,见附件一)规定的品种、数量内,海关按规定予以征税或者免税放行。

对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限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征税放行。

第四条中国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进境之日止,在境外连续居留时间不满一年的,进境时携带的《限量表》第一、二、三项限量内的物品,海关准予免税放行;携带的《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每一公历年度内首次进境,准予任选其中一件征税放行。

对超出征税限量的物品,海关不准进境。

旅客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不满十六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六条中国籍居民携带出境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出境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带出。

第七条中国籍居民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见附件二)所列物品进出境。

第八条对持有因私普通护照或我有关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通行证件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2010-07-02【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文号】总署公告〔2010〕43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0-7-2【生效日期】2010-9-1【效力】[有效]【效力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中国海关关税公告(2010年9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本帖最后由葫芦于 2010-8-10 23:14 编辑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海关总署日前就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发布公告,从9月1日起,对个人邮寄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此举被有些人认为将增加海外代购成本,就此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作出回应。

认为《公告》提高了海外代购成本是混淆了物品和货物的概念海关总署监管司有关负责人:根据《海关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进境商品区别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适用不同的管理要求。

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的特征,进境后不得出售或出租。

显然易见,海外代购的商品具有牟利性,它将再次进入贸易领域,所以海外代购的商品不是物品,而是货物。

我国跨境电商进口通关模式分析

我国跨境电商进口通关模式分析

在中共十八大会议中,我国提出要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更加积极主动的对外开放[1]。

随后在2013年,我国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合作倡议,在同一年开始推进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并逐步拓展至全国。

2020年,我国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2021年,我国正式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有学者认为,2014年是跨境电商的元年,笔者更认为,跨境电商这种新型对外贸易业态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正是这个时代赋予了跨境电商产生和发展的外在动力。

同样,党的十八大也为海关的深化改革提供了具体的指引。

海关作为我国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一方面要保证贸易安全,另一方面还要提高贸易的便利性。

为了迎接新时代的挑战,海关不断推出一系列的改革措施:2017年,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方式全面推广;2020年,启动“两步申报”模式的通关变革。

跨境电商进口的“1210”通关模式虽然在2014年就已经开始实施,但笔者认为,“1210”通关模式是在海关全面深化改革和跨境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共同作用下的产物,也属于海关深化改革通关方式的组成部分。

目前跨境电商按照货物的流向,分为跨境电商出口和跨境电商进口。

针对跨境电商进口,笔者认为存在三种物流模式和两种通关方式,即3+2模式。

三种物流模式为:国内保税进口、海外备货进口和海外集货进口。

两种通关方式为:三单比对模式和行邮通关模式。

目前保税备货模式占比最大,且大批量备货需要进行一线报关,因此本文专门分析保税备货模式下的“1210”通关模式。

1 跨境电商进口的发展阶段按照跨境电商进口的发展历程,笔者将其分为四个阶段,同时每个阶段的通关模式亦不相同。

1.1 萌芽阶段:2014年之前此阶段为萌芽阶段,主要是指跨境电商进口的规模较小,适应跨境电商物流、通关等各方面的制度还未形成。

消费者在国外网站下单,通过国际物流拼货或者国际邮政的方式,将国外的货物寄送至国内,在通关时采用行邮模式清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17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令第九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条进出境旅客必须将所带的全部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

在交验前,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或海关规定的其他申报单证向海关申报;或按海关规定的申报方式如实向海关申报。

旅客经由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进出境,应按照海关公布的选择“红绿通道”的规定,选择通道,办理行李物品进境或出境手续。

第四条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

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物品,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五条进出境旅客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委托人的各项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承担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旅客行李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不准进境或出境。

旅客行李物品,经海关审核,按本办法附件《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规定的范围验放。

进出境物品的合理数量和准许各类旅客进出境物品的具体限值、限量及征免税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条旅客携运《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物品进出境,在海关检查以前主动报明的,分别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退回,并可酌情处以罚款。

跨国邮寄商品超50元征关税

跨国邮寄商品超50元征关税

行办理纳税手续 , 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接受委
托 的人 应 当遵守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关 税条例 》 纳税义 务 对
人的各项规 定。 进 口税从价 计征 。进 口税税 额 =完税价格 ×进 口税
适用 第三档 3% 0 税率 的物 品包 括 : 高尔夫球 及球具 、 高档手表( 系指完税价格 100 00 元人民 币以上的手表) 。
适用第四档 5%税率 的物 品为烟 、 、 0 酒 化妆 品。 ②进 口税缴纳 。进境 物品的 纳税 义务人是 指携带物 品进 境的 入境 人 员 ,进境 邮递物品 的收件 人以及 以其它 方式进 口物品 的收件 人。进境物 品的纳 税 义务人可 以 自
含 00 下 以 海 单一 品 种 海 关根 据 国家整 体政 策 , 对进 出 境个 人 邮递物 品 给 予一 ( 20 元 , 同) 内的 , 关 予 以免税 放行 , 合 但 酒精 制品 以及 国家 规 定 定幅度 的 免税 优惠 。根据 形势 的 发展 几经 调整 ,9 4年 限 自用 、 理数 量 , 烟 草制 品 、 19
续 。” 些 人认 为 , 公 告 》 实施 将提 高 海 外代 购 的成 一 《 的
本 , 是 混淆 了物品 和货 物 的概念 。 这
( 邮方 面 的 差 异
海关 : 由于 历 史和 现 实的原 因 , 邮 寄进 境 和 旅 客 对
免征 。此 举被 有些 人认 为将 增 加海 外代 购 成本 , 此海 富 , 关情 况 发 生 了 巨大 变 化 , 是大 部 分 进境 邮 件 不 就 相 一 二 ( 认 为 《 告 》 高 了海 外 代 购 成 本 是 混 淆 顾 侨眷需 求 的作 用 已经 弱化 ; 是进 出 境邮件 的性 质 已 1】 公 提

最新跨境电商基本知识资料

最新跨境电商基本知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限制进境物品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国家货币;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国家货币;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5、贵重中药材;6、一般文物;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关于试点商品范围试点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执行(见附件)。

二、关于购买金额和数量试点网购商品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参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要求,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单次购买仅有一件商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参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三、关于征税问题以电子订单的实际销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

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四、关于企业管理参与试点的电商、物流等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并能实现与海关等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五、海关统计试点网购商品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运往境内区外时,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跨境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对于电商企业资格是否有要求?参与试点的电商企业须在境内注册、并按照现行海关管理规定进行企业注册登记,开展相关业务。

各类跨境进口电商模式的优劣:1、M2C 模式:平台招商。

这一类的典型玩家如天猫国际,开放平台入驻国际品牌。

1) 优势是用户信任度高,商家需有海外零售资质和授权,商品海外直邮,并且提供本地退换货服务;2) 痛点在于大多为TP 代运营,价位高,品牌端管控力弱,正在不断改进完善模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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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
管理措施有关事宜)
2010-07-02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内容类别】进出境物品监管类【文 号】总署公告〔2010〕43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7-2【生效日期】2010-9-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五、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9月1日起实行。

原《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出境邮件中个人物品的限值和免税额的通知》(署监〔1994〕77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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