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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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区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和省、市委关于“五送一建”送温暖、建机制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我区困难党员帮扶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困难党员帮扶基金(下简称:帮扶基金)设立的宗旨是:以建立覆盖全区、措施得力、长期有效的党员帮扶体系为重点,以保障基层困难党员基本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帮扶机制为目标,让困难党员真正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和战胜困难的决心,引导广大党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和谐渭城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困难党员帮扶工作遵循的原则:

①自救互助为主、党组织和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

②帮扶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③低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分类施助的原则;

④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帮扶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帮扶基金扶助对象原则上为党组织关系在我区的以下五类党员:

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线以下的贫困党员;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以及老弱、失业、子女就学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党员;缺少致富技能和致富项目的困难党员;年龄在70岁以上且曾任农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10年以上的农村离任老干部党员;为党的事业做出过贡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和各类先进模范党员。对于因懒惰、子女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等主观原因造成贫困的,不纳入扶助范围。困难帮扶应与党员的表现、遵纪守法情况、所做贡献采取适当方式挂钩。

第三章帮扶基金的使用

第五条认真做好困难党员调查汇总工作。每年组织力量对困难党员的生产、生活、经济状况进行认真调查摸底,摸清、核准困难党员的底数,建立健全困难党员信息台账。

第六条党员帮扶基金主要用于本区困难党员的家庭

生产生活救助(包括子女上学帮扶、致富项目帮扶、贷款贴息帮扶、子女技能培训帮扶)、走访慰问和实用技术培训等。

原则上每年“七一”前后和年底,拿出一定比例的困难党员帮扶基金,对困难党员进行走访慰问。平时做到“五必访”:即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必访、遭遇天灾人祸必访、病逝必访、生活困难必访。困难党员生产生活帮扶金根据困难党员的申请和基层党组织的审查上报情况,随时办理帮扶、救助手续。

第七条困难党员生产生活帮扶金的申请程序:

①由党员个人或其家属,向党员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工作单位或所在村(社区)、个人现职或曾任职务、家庭基本情况及经济来源、申请帮扶的金额和帮扶项目(包括子女上学帮扶、致富项目帮扶、贷款贴息帮扶、子女技能培训帮扶)等;

②党支部进行公示后上报所在党(工)委审查;

③党(工)委审查同意后,上报区委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审批,然后再将帮扶金逐级下发到困难党员户。

第四章帮扶基金的来源及筹集

第八条困难党员帮扶基金分别在区本级和镇(办)筹集。困难党员帮扶基金采取“财政拨一点,党费提一点,党员捐

一点,社会赞助一点、向上级争取一点”的办法多方筹措。区委组织部每年从党费中拿出7万元,区财政局、区民政局每年从相关经费中分别拿出3万元和2万元,作为困难党员帮扶基金,连续筹集五年。

第九条鼓励各级党组织和社会各界人士、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基金捐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捐资活动,确保帮扶基金筹集成滚动式良性发展态势。

第十条社会赞助和党员自愿捐助,颁发救助困难党员登记证,记录赞助单位或党员姓名以及捐款时间和金额等,作为捐款凭证。救助困难党员登记证在评先选优等活动中可作为评选参考依据。

第五章帮扶基金的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每年“七一”前后和春节前对贫困党员的慰问标准为每人300-500元;对因病需要慰问的党员,慰问品标准为150元左右。

第十二条对生产生活遇到困难需要帮扶的党员,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子女上学帮扶标准为2000元/人,限于初上大学的新生,属一次性救助,已接受其他渠道救助的,不在此列;

②致富项目帮扶标准为2000-5000元/户,扶助形式为

无息贷款,由所在党(工)委担保,还款期限三年;

③贷款贴息帮扶标准不超过500元/户,贷款贴息帮扶仅限于为发展生产而贷款,且一时无力还款而遇到困难的党员,属一次性救助;

④子女技能培训帮扶标准为500-1000元/人,指贫困党员子女参加各类技术培训学校(院)学习,且一时无力承担培训费用,属一次性帮扶;

⑤实用技术培训帮扶标准为300-500元/人,作为贫困党员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的补助费用,属一次性扶助。

第六章帮扶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区委成立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区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区长,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区政府分管民政的副区长为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直机关工委负责人为成员。下设由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直机关工委等单位组成的“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理事会”,会长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担任,具体负责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的筹集、管理,开展各种捐款和帮扶困难党员等工作。

第十四条区困难党员帮扶基金设立专帐、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区委组织部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帮扶基金管理使用审计制度。由审计部门对基金管理运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理事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救助基金的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及时了解掌握基金的筹措和使用情况,切实强化基金日常使用监督。

第十六条建立基金运行情况公示制和回访制。每年年终理事会把基金管理、运行、使用效益情况向基层党委通报;在召开党代会时将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党费收缴使用情

况报告的重要内容向党代表报告。同时,对困难党员基本情况和困难原因、发放帮扶基金等各个环节要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对帮扶基金扶助对象的资金使用情况,理事会将不定期进行回访,以确保帮扶基金的正确使用。

第十七条建立基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对基金管理不善、运行不当、审批不严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责任;对调查失真、申报不符合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党支部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困难党员帮扶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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