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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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船员最新11规则-船员培训、考试部分

《11规则》及其配套文件,基本构成了一个完整体系。

(一)一个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二)一个履约准备通知:《关于做好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准备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三)一个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四)一个过渡期办法:《关于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的实施办法》(五)一个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六)一个健康证签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七)一套适任标准:包括适任考试大纲、评估纲要和规范等。

(八)一套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二、《11规则》与《培训合格证签发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船员培训适任考试船上见习证书船员培训1.岗位适任培训:(1)取消了学历的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除了三副升二副、三管升二管职务签证外,均需要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包括航区扩大和吨位或功率提高),并且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前需要取得航海资历,资历的真实性由船员本人声明、培训机构审核。

《11规则》这种调整并不是降低现有的标准和要求,而是理清理顺相关法规规章之间的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体现。

《11规则》并没有否定航海教育的作用,而是按航海教育和培训的不同层次和类型,采取差别管理的模式区别对待,体现在接受不同航海教育与培训的学生在船员职业生涯起点上的公平。

(2)增加了新的适任岗位和适任标准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的要求,《11规则》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岗位适任培训,在船长和驾驶员适任标准中增加了驾驶台资源管理、电子海图等要求,在轮机长和轮机员适任标准中增加机舱资源管理要求。

培训机构证书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证书管理制度

培训机构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培训机构的证书管理工作,提高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质量,保证证书的真实有效,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培训机构所有的证书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证书的制作、发放、使用、维护和监督等方面。

第四条证书管理工作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严谨细致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由培训机构负责人负责执行,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证书的种类和用途第六条培训机构发放的证书主要包括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等。

第七条学历证书是指培训机构颁发给学员的学习成绩和学习经历的证明,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培训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颁发的证明学员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或能力的证明,培训结业证书是指培训机构颁发给学员完成培训课程的证明。

第八条证书的用途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学员求职、升学、参加考试、进修等。

第三章证书的发放第九条证书的发放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第十条学历证书的发放必须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必须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结业证书的发放必须按照培训机构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学员要求发放证书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经毕业生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证书。

第四章证书的使用第十二条学员持证书参加工作、升学、考试等活动时必须出示原件,不能使用复印件。

第十三条证书被遗失或损坏,学员应及时向毕业生管理部门办理补发或换发手续。

第五章证书的维护第十四条学员持有证书时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涂改、损坏证书。

第十五条学员因证书造假被取消证书的,培训机构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证书的监督第十六条培训机构应对发放的证书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证书的真实有效。

第十七条学员或社会公众对证书的真实性质疑应及时向培训机构反映,培训机构应对此作出调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修改将另行公布。

第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培训机构负责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部门交通部港监局颁布文号 [1997]147号颁布时间 1997-05-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船船员的管理,提高高速船船员适任水平,根据《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籍高速船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和培训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港务监督负责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高速船系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小时及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小时及以上动力支撑船舶和排水型船舶,但不包括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第五条高速船的类型和等级:(一)高速船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

(二)高速船分为以下等级:A级为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的高速船;B级为未满200总吨(或主推进功率1500千瓦)的高速船。

第六条凡上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等高级船员,需完成规定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在高速船上任职时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应同时使用。

第七条改上不同类型的高速船任职的高级船员,应在有资格的人员指导下,在相应的高速船上见习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在完成见习时间后,应持合格证到原发证机关在合格证的“港务监督签注”栏内进行“适用××类型高速船”的签注。

第八条凡按本办法的规定需上高速船见习的船员,在第一次上某一类型高速见习前须到港务监督办理船员服务簿任解职记载。

第九条完成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可在A、B级高速船上任职速船船员特殊培训的人员如需上A级高速船上任职,需参加A级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

公司培训证书管理制度

公司培训证书管理制度

公司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培训证书的申颁、管理和使用,提高培训证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培训证书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外部员工的培训活动。

第三条公司培训证书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者挪用。

第四条公司培训证书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培训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能证书、奖励证书等。

第五条公司培训证书的申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并始终保持保密性。

第六条公司培训证书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向公司高层领导汇报工作情况。

第七条公司培训证书应当具备有效期限,超过有效期限的证书不具备证明效力。

第八条公司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委员会所有。

第二章培训证书的申颁第九条公司内部培训由部门负责培训计划和实施,并负责发放结业证书。

第十条公司外部培训由公司委托的培训机构或外部培训导师进行培训,并签署培训协议。

第十一条培训证书的申颁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培训内容符合学员实际情况,培训时间符合培训计划,培训考核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培训证书应当在培训结束后即刻发放,不得迟延或者拖延。

第十三条学员应当在签收培训证书后核对个人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四条学员若因违反公司纪律或培训规定而被开除,其培训证书将被作废,已发放的培训证书应当退回。

第三章培训证书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培训证书由部门保管,外部培训证书由公司人事部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培训证书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位学员的培训证书进行详细记录和定期更新。

第十七条培训证书的档案应当包括学员姓名、培训项目、培训时间、教师评语、考核结果等信息。

第十八条培训证书的档案应当定期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公司管理委员会。

第十九条学员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培训证书,不得私自转让或挪用。

第二十条学员若遗失培训证书,应当及时向公司人事部申请补办,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客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三)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客船员船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 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第五条凡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培训第六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 5 厘米光面证件照片一张);(二)船员服务簿;(三)居民身分证影印件。

第七条开展内河客船员船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第八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 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 1 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小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一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颂之日起 6 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11053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11053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附件一:证书样式(本证书采用纸张样式和大小与新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大小一致)反面:附件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定义(一)内河油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炼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船(驳)、以及拖带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散装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三)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四)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五)内河高速船系指在船舶检验证书中载明为高速船的动力支撑船舶或排水型船舶,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但不包括地效翼船以及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六)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系指内河船舶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的船舶,危险货物系指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l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标准中列明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证书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结合山东海事局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海事局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和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的签发及管理。

第三条 山东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培训、考试及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河小型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和考试第五条 开展内河小型船舶船员适任培训的机构应具有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资质。

各级海事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本办法附录的适任培训(考试)大纲(附件二)的要求开展培训,培训机构应对培训合格的学员签发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考试的,必须参加适任培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三)船员服务簿;(四)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五)符合考试发证机构要求的照片。

第八条 考试机构应当于适任考试开始5日前向申请人发放准考证,并告知申请人适任考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查询考试成绩的途径等事项。

第九条 内河小型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及格分数为60分;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第十条 适任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向原考试机构申请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的,所有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失效。

合格证管理办法

合格证管理办法

合格证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公司产品合格证的领用和管理,规范产品合格证使用流程,依照中机中心车辆技术服务中心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合格证电子信息补传及企业管理办法备案要求的通知》精神和内容,特制订本办法。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确定的系列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包括机动车合格证的纸张样式设计、备案、印刷、打印、上传、修改、撤销、交付、作废、监督等过程。

具体产品范围如下:三轮汽车(三轮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四轮农用车)、民用改装车系列。

2.人员组织管理2.1合格证各环节工作对应责任部门及人员2.1.1公司行政中心2.1.1.1保证合格证管理所需的资源并督导相关人员按要求开展合格证工作;2.1.1.2负责联系印制厂家统一印制已备案的空白纸张合格证,并保证每张合格证具有唯一编号;2.1.1.3负责管理和发放空白合格证纸张,以保证后期合格证纸张的可追溯性。

2.1.2质量部门2.1.2.1公司合格证的使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所有合格证接受、打印、盖章、发放、回收、补发、换发、登记、建档等工作;2.1.2.2指定合格证管理专员负责合格证管理及合格证系统维护、打印、上传、变更等,同时也负责合格证专用章管理、系统U盾管理及相应程序的授权,打印、上传合格证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维护和管理;2.1.2.3负责接受并处理消费者或经销商关于合格证的各种咨询、投诉、举报等业务;2.1.2.4负责应对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工作机构对合格证相关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等工作。

2.1.3技术中心管理部门2.1.3.1负责公司所有合格证备案及系统U盾的申领发放管理工作。

2.1.3.2负责及时将最新公告技术参数通报给质量管理部门合格证负责人及管理员;2.1.3.3负责审核合格证与生产一致性中《产品公告》的相关一致性内容。

2.2合格证关键工作岗位设置、权限及管理要求2.2.1公司质量部门指定合格证管理专员,负责合格证打印、上传、变更等管理及合格证系统维护,同时也负责合格证专用章管理、系统U盾使用管理及相应程序的授权,并负责打印、上传合格证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维护和管理;2.2.2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格证的内容与生产一致性中《产品公告》的相关一致性内容进行审核。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本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本

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本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员工的培训合格和持证上岗,并规范员工培训和证书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包括新员工入职培训、在职培训、晋升培训等方面。

二、培训管理1.培训需求调查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员工岗位需要,定期进行培训需求调查,确定培训项目和内容。

2.培训计划制定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结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核和批准。

3.培训方案编制培训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和培训地点等。

4.培训资源整合培训部门根据培训方案,整合内外部培训资源,包括公司内部培训师资和外部培训机构资源。

5.培训实施管理培训部门负责培训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确保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培训考核与合格证书1.培训考核制度针对每个培训项目,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包括考核标准、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处理等。

2.考核实施培训部门负责组织考核活动的实施,包括考核人员的选拔、考核工具的准备和考核过程的监督等。

3.合格证书颁发对于考核合格的员工,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作为员工持证上岗的凭证。

四、持证上岗管理1.持证上岗要求对于特定岗位,要求员工持有相应的合格证书才能上岗,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持证人员备案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持证上岗的员工进行备案登记,包括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所持证书及证书编号等。

3.证书有效期管理公司人事部门负责对持证上岗的员工证书的有效期进行管理,提前对其进行提醒和更新。

五、违纪处罚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培训或持证上岗的员工,将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罚,包括警告、扣减绩效工资、降职等。

六、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和外部合格证书颁发机构有权对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贯彻执行。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补充说明本制度所述范围及条件均以实际应用中业务特点和公司政策为准,不能否认的特殊情况要取得管理部门的批准用于处理。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外部文件名称: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颁布时间:2015-02-12生效时间: 2015-04-0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船员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培训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和考试,以及《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合格证》类别及适用范围(一)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三)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四)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适用于在10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船员;合格证适用项目签注为1000总吨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培训技能证书规章制度模板

培训技能证书规章制度模板

培训技能证书规章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培训技能证书的管理,规范培训活动,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员工技能提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培训技能证书的管理及相关培训活动。

第三条公司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培训技能证书的管理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培训技能证书的申请、审核、颁发、维护、管理、监督等各项规定。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培训部门,凡培训活动中出现的疑问或争议,以公司培训部门的解释为准。

第二章培训技能证书的申请与审核第六条员工在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后,如达到培训要求,可向公司提出培训技能证书的申请。

第七条员工申请培训技能证书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包括培训报名表、考核成绩单、实习经历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公司培训部门应根据员工提供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核,确认员工是否符合颁发培训技能证书的条件。

第九条审核合格的员工,公司培训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颁发相应的培训技能证书,并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审核不合格的员工,公司培训部门应当向员工说明审核不合格的原因,并提出改正意见。

第三章培训技能证书的颁发与使用第十一条公司培训部门应当根据员工的培训成绩,正式颁发相应的培训技能证书。

第十二条员工领取培训技能证书后,应当珍惜并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更改、涂抹或丢失。

第十三条员工使用培训技能证书时,请携带有效证件,以便证明个人身份。

第十四条员工在使用培训技能证书时,应当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不得私自冒领、转让或伪造培训技能证书。

第四章培训技能证书的维护与管理第十五条员工持有的培训技能证书如有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向公司培训部门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公司培训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培训技能证书档案管理系统,对员工的培训技能证书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七条公司培训部门应当定期对员工的培训技能证书进行复核,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员工因自身原因需要注销或变更培训技能证书的,应当向公司培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合格证管理制度

合格证管理制度

合格证管理制度1.总则1.1为满足生产需要,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车辆回款;为加强对专用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的领用和管理,规范合格证打印、上传、变更、保管及U 盾管理等内容,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专用汽车产品合格证的管理。

2.职责2.1 公司总经办负责对公司合格证管理的内部审核活动。

2.2 技术科2.2.1 合格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格证式样的设计、备案。

2.2.2负责合格证备案,负责合格证系统U 盾的统一申购、发放、登记等。

2.2.3负责合格证系统维护,负责合格证的打印、上传、变更,以及打印后的合格证移交品管科。

2.2.4 负责已经上传的合格证因遗失、损坏、污染等原因进行更换、补发、换发后,无法回收旧合格证作废信息的上传。

2.2.5负责旧、作废、损坏、污染、打印错误等无用合格证的接受、管理、销毁等。

2.2.6负责对合格证系统操作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只有培训合格之后方可进行合格证打印、发放等工作。

2.3品管科2.3.1负责向技术科提供产品合格信息、合格证打印信息。

2.3.2负责打印后的合格证的接收、发放、回收、补发、换发、登记。

2.4生产科采购组负责空白合格证的印刷与采购。

2.5销售科2.5.1负责市场合格证的变更、补发、换发的审批等管理,负责对已经变更、补发、换发后旧合格证的回收。

2.5.2负责用户遗失的合格证的作废处理的通告,防止被非法使用。

2.5.3负责市场反馈合格证问题的处理。

3.合格证正面式样的设计、备案3.1合格证正面式样的设计合格证正面式样由技术科负责设计。

技术科按国家机动车合格证管理机构的要求设计合格证的正面式样。

合格证的正面应有公司名称和(或)公司规定的标志(或商标),其下方必须设置合格证的纸张编号。

3.2合格证正面样式的备案技术科负责在合格证正式使用之前,将合格证正面样式向国家机动车合格证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在备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安排印刷、使用,合格证空白纸张印刷和防伪信息由国家指定的相关机构进行印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7.11.23•【文号】海船员[2007]620号•【施行日期】2007.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7]6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我局批准,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已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

我局将根据培训需求的实际情况,本着合理分布、保证质量的原则,进行验收和审批。

已具备海船船员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B01)资质的培训机构申请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工作,各培训机构可直接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直接批准,不另行验收。

三、针对一些偏远山区河流、封闭水域地区申请内河基本安全培训、考试的人员难以集中开展培训等特殊情况,本着方便船员、服务船员的原则,经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批准并报备我局,可由经发证机关指定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实地实施基本安全培训和考试,并应做好培训、考试记录,报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应建立专项档案。

四、现已持有服务簿,未取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或《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本安全培训(实操部分)和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

第三章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
(2)申请其他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 首先完成基本安全培训; (3)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 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 证 (4)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 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 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四章 培训合格证考试
(1)培训合格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
(2)申请参加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 明,由船员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3)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船舶保安员合格证80分及格,其 他60分及格。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4)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不及 格者,6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补考还不通过,应重新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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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70号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7章32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 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 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 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
(1)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 条件:
• ①年满16周岁;但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 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 • ②完成规定的培训; • ③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 • ④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 • ⑤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 • 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5)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 考试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五章 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
第五章 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
第五章 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
(5)培训合格证书损坏、遗 失或船员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 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及提交有关材料。补发证书 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截止日 期与原培训合格证书相同。

培训证件管理制度

培训证件管理制度

培训证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培训证件的发放、管理和使用,保障培训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培训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各类培训活动,包括员工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外部培训等,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及参与者。

三、培训证件的种类1. 员工培训证:用于公司内部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包括员工入职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职业发展培训等。

2. 外部培训证:用于参加外部机构(包括学校、培训机构等)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四、培训证件的发放1. 员工培训证:由培训部门统一负责发放,发放前需核实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培训名单,确保培训证件的合法有效。

2. 外部培训证:由参训人员自行向外部机构申请并领取,提交培训计划和报名表格,并由上级领导审批确认后方可领取。

五、培训证件的管理1. 培训证件应当妥善保存,避免丢失或损坏,如有遗失或损坏需及时向培训部门报备并重新申领。

2. 员工培训证应当与员工的工作证件一同管理,避免遗漏和错误。

3. 外部培训证务必妥善保存,如需报销培训费用,需提交原件进行报销。

六、培训证件的使用1. 在参加培训活动时,务必携带有效的培训证件,如遗失或未携带证件,将无法参加培训活动。

2. 在培训期间,培训证件应当随身携带,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归档保存,以备后续参考。

七、培训证件的归还1. 员工培训证在培训结束后交由培训部门归档管理,作为员工培训档案的组成部分。

2. 外部培训证归还给上级领导进行归档管理,如有特殊要求需报备培训部门。

八、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2. 对于经常性违反制度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并结合其他相关规定,考虑进行相关人员的调整或辞退。

九、制度的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培训部门,如有疑问或意见建议,可向培训部门提出并接受审议。

十、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地方,需经公司领导同意后进行修改并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8.23•【文号】海船员[2012]625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培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现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调整内河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发证管理权限的通知》(海船员〔2010〕506号)的要求,各省级海事局负责本辖区内河油船、散装化学品船、客船、高速船、滚装船和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船员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

二、按照原有各项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取得的旧版《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申请换发相应新版《合格证》的,应先完成再有效审验。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油轮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持旧版海船船员《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在完成再有效审验后,可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4.01.13•【文号】海船员[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4]10号2004年1月1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提高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有效实施《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并报我局备案,但经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统一使用由我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具体征订事宜请与广东海事局联系,联系电话************转280,传真:************。

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编号栏中表示特殊培训种类的大写字母为J,适用项目栏填写“适用于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四、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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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为“培训合格证书”)而进行的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其他缔约国培训合格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所要求的有效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签发工作。

第二章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培训合格证书系指向海船船员签发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规定的适任证书以外的,表明符合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关培训、适任或海上服务资历相关要求的证书。

第六条培训合格证书包括以下培训合格证:(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七)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八)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九)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二十)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培训合格证。

第七条在海船上任职的船员,应当持有以下相应培训合格证:(一)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二)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三)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四)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及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五)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及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六)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及其他指定负责船上医护的船员,还应当持有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七)所有船员均应当持有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八)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及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应当持有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九)在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应当持有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十)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一)在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二)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三)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十四)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应当持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十五)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应当持有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六)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应当持有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七)在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应当持有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八)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十九)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可持有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有关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规定持有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培训合格证书的基本内容包括:(一)培训合格证书编号;(二)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培训合格证对应的项目名称;(五)发证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六)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七)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四)、(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和(十七)项规定的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超过5年。

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三章培训合格证书申请条件第九条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年满16周岁;(二)完成规定的培训;(三)具有规定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四)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五)通过相应考试,并完成规定的船上见习;(六)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但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和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年满18周岁;初次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不超过45周岁。

第十条申请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高速船船上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申请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在参加培训前应当具有担任船长、驾驶员职务不少于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一条申请本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十九)项所列的培训合格证相应培训前,应当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申请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

第十二条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持有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第十三条申请以下培训合格证者,应当通过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并具有相应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申请适任证书必须完成有资历的培训合格证签发)(一)申请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6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二)申请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具有不少于3个月认可的相应种类船舶的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不少于1个月的相应种类船舶的船上见习及不少于3次装货操作、3次卸货操作;(三)申请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完成高速船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相应职务的不少于1个月或50个单航次的船上见习。

第四章培训合格证考试第十四条培训合格证考试包括理论考试与评估。

第十五条培训合格证考试科目和大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公布。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并公布考试计划,明确考试的时间、地点、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申请参加培训合格证考试者,应当完成规定项目的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由其所在的船员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培训项目的考试。

第十七条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除船舶保安员合格证80分及以上为及格外,其他合格证60分及以上为及格。

评估成绩分为及格和不及格两种。

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评估均及格,方为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

培训合格证考试有科目或项目不及格者,可以自初次考试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1次补考。

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已有考试成绩失效并应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

考试成绩自通过培训合格证考试之日起5年内有效。

第五章培训合格证书签发与再有效第十九条申请培训合格证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申请表;(二)有效身份证件;(三)培训证明;(四)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者,应当提交海船船员健康证书或海员体格检查表。

申请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

申请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时,应当提交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

按照第三章规定应当具有海上服务资历或完成船上见习者,应当提交《船员服务簿》及需要的相关船上证明。

第二十条培训合格证书申请的受理签发工作,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有关要求办理。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及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者,应当在培训合格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二条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申请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二)申请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再有效者,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前5年内具有不少于3个月相应种类船舶上任职的海上服务资历和合格的任职表现,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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