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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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具体效果。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甲主张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则称甲未按时交付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判决乙应当支付房款,并赔偿甲因迟延交付房屋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与其供应商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组织庭审进行充分辩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公司因供货延误所致的损失。

案例三,甲、乙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责任,并依法判决乙应当赔偿甲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诉法律论文案例分析(3篇)

民诉法律论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为例,通过对民诉法律相关条款的分析,探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本文旨在提高法律意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2018年,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名下位于某市的房屋出售给乙,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乙如约支付了定金。

然而,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乙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 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三、案例分析1. 甲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作为出卖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尽管甲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但该质量问题并非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情形。

因此,甲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 乙是否可以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返还。

债务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甲作为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有权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

四、解决对策1. 加强合同审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

2.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及解决方式。

3. 加强对房屋质量的监管,确保房屋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4.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一案,甲方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这个案例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市民因邻里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邻居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邻居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邻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甲、乙双方因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甲方请求返还其合法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定乙方占有甲方财产属于不当占有行为,判决乙方返还甲方财产。

这个案例涉及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当占有行为,即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不当占有的,应当返还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处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不当占有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运用。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要进行不当占有行为。

总之,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其中的规定。

希望广大公民和法律工作者能够加强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理解,做到遵纪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诉案例分析(大全5篇)

民诉案例分析(大全5篇)

民诉案例分析(大全5篇)第一篇:民诉案例分析1、历年考点分布及2011年考点预测【小结】1、基本概念和适用条件,综合考察。

2、联系比较,强化细节,并且考察比较和辨析能力3、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如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二、真题解析2009年真题【案情】甲市A县的刘某与乙市B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C区的一套房屋。

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M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B区法院起诉。

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某却迟迟不按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

刘某向M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

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

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

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

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

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

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30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则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问题:1.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3.如何评价仲裁庭(委)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理由是什么?4.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5.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6.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1.根据本案情况,当事人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无效。

民诉法案例分析

民诉法案例分析
同未实际履行发生纠纷的由被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 其诉的种类? 其诉的种类?
•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 当地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三份起诉状之后,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 法院的做法是否有依据?三个案件的 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 ?同类的? 认为被告是同一个人,因此向三原告送达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同类的? 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传票后,将这三个案件合并审理。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 赔付的最终责任财产仍然是张某的财产,张某的继 承人因基于继承关系和继承财产的处分成为本案的 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 李某对刘某提起诉讼,请求赔偿法院应否 被告,本案中,刘某、 被告,本案中,刘某、张某的女儿都是张某财产的 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 认可。造成李某车辆毁损的责任人是张某, 合法继承人,因此, 合法继承人,因此,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追 而张某已死亡。 而张某已死亡。即法院在审理前应该如何 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加张某的女儿为共同被告。 确定被告? 确定被告? 张某的继承人应当以张某的遗产为限对李某的车辆 毁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受诉法院支持了李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以及返还抚 养费的要求, 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 养费的要求,并认为,根据新司法解释,李先生还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有权分割妻子名下的房屋。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 法院认定该房产归陈女士所有,但尚未还贷的部分应由陈女 士负担。另外, 士负担。另外,陈女士还应当补偿李先生于婚后共同还贷支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25万余元 付的款项和相对应房屋增值部分的价值,共计25万余元。
该套房屋为陈女士婚 前签约购买并支付首 • 李先生怀疑女儿小莉并非自己亲生,那起诉要求 付款, 付款,且房产登记在 此案由个法院管辖? 和妻子离婚并赔偿自己对孩子的抚养费7万元和精 她的名下。 她的名下。婚后双方 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但妻子一年前已经离家出走, 共同还贷。 共同还贷。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诉讼: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参加诉讼。

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如下: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调解程序:法院受理后,将邀请甲乙到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制作离婚调解书。

3.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甲乙可以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自己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要求等。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五、(本题22分)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

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

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

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

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

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

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

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10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

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

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

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参考答案: 1.和解;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对于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甲与乙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甲认为乙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乙认为甲在规定时间内未付清房款,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甲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合同,判断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

如果甲未按时支付房款,导致乙无法交付房屋,乙可以要求甲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未按时交付房屋,导致甲无法按时支付房款,甲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案例二,某公司与某供应商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货物,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

然而,由于供应商原因,货物未能按时交付,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

公司因此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合同约定和双方提供的证据,判断供应商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判断公司的损失是否合理。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案例三,甲与乙因车辆事故发生纠纷,甲认为是乙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乙则认为是甲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拒绝承担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甲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依据事故现场勘查报告、证人证言、交通违章记录等证据,判断事故责任归属。

如果乙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会判决乙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甲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事故发生,法院会判决甲自行承担损失。

最终,法院会依法判决,解决双方的纠纷。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民事经典案例分析

民事经典案例分析

民事经典案例分析【篇一:民事经典案例分析】案例分析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卡驼秸唐邱争涩淹脏坎叫峦容衅钞糟理筒淮坚吧粕雌淑霉献该皿裙这慰妓辗念窟封俱恩眨敬爪燥嚼氓简疲痕这传抿羽绢畅感纷兆藻提牢蹿臀囊朝伶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卡驼秸唐邱争涩淹脏坎叫峦容衅钞糟理筒淮坚吧粕雌淑霉献该皿裙这慰妓辗念窟封俱恩眨敬爪燥嚼氓简疲痕这传抿羽绢畅感纷兆藻提牢蹿臀囊朝伶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1案例分析 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司考民诉案例分析

司考民诉案例分析

司考民诉案例分析【篇一:司考民诉案例分析】温馨提示:由于修改,最新历年真题解析请关注及。

六、(本题20分)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

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赵军不同意。

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

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

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

赵文、赵武于2013年10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

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万元做生意亏掉了。

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

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

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

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

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

民事法律诉讼小案例分析(3篇)

民事法律诉讼小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乙公司收到定金后,向甲公司交付了部分原材料。

然而,在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合同信息有误,导致交付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甲公司对此表示异议,认为乙公司违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2018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总价款为100万元。

2. 2018年4月,甲公司依约支付了50万元定金,乙公司收到定金后,向甲公司交付了部分原材料。

3. 2018年5月,乙公司在交付原材料的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合同信息有误,导致交付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4.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约,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定金、赔偿损失等。

5.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在交付原材料的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合同信息有误,导致交付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定金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根据定金罚则,乙公司应当退还定金。

3. 损失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在本案中,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的损失。

法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王某,租赁期限为两年,租金每月人民币10,000元,押金人民币20,000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王某使用,王某也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和押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王某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房屋空置。

李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但王某以各种理由拒绝。

于是,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王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应否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告王某送达了起诉状及证据材料。

2. 王某在法定期限内答辩,认为其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并安排开庭审理。

4. 开庭审理中,李某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王某未按约定支付剩余租金。

5. 王某对李某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违约行为。

6. 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王某构成违约,应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租金、押金及违约金。

(2)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判决结果及理由1. 判决结果(1)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剩余租金人民币20,000元。

(2)被告王某退还原告李某押金人民币20,000元。

(3)被告王某支付原告李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4)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000元。

2. 判决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2)被告王某在租赁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旨在通过对几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民事诉讼法的适合和实践。

二、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导致甲方损失。

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乙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法院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平原则,判断乙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三、案例二:侵权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在驾驶汽车时,因乙方的过失导致交通事故,甲方受伤并造成财产损失。

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在诉讼过程中,甲方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医疗报告、财产损失清单等证据,证明乙方的过失行为和甲方的损失。

法院应根据事故责任的认定、损失的计算方法以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判断乙方的过失程度,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四、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存在争议。

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可以由当事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请求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提供婚姻登记证、子女抚养协议、财产证明等证据,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和争议事项。

法院应根据双方的意愿、子女的最佳利益以及财产的情况,进行调解或者判决。

五、案例四:债权债务纠纷案例描述:甲方借款给乙方,但乙方未按时归还借款,甲方要求追偿。

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履行债务并支付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证明乙方的借款行为和未履行债务的事实。

法院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断乙方的违约行为,并做出相应的判决。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详解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详解

民事诉讼案例分析详解在日常生活中,民事诉讼是解决各类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更好地理解民事诉讼的过程和相关法律原则的应用,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背景】张三和李四是邻居,两家共用一堵院墙。

有一天,张三未经李四同意,擅自拆除了这堵院墙,并在原址上新建了一堵更高的墙,导致李四家的采光受到了严重影响。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要求其恢复原状,但张三均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李四将张三告上了法庭,要求张三拆除新建的院墙,恢复原来的状态,并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

【原告诉求与理由】李四作为原告,其诉求主要有三点:1、张三拆除新建的院墙,恢复共用院墙的原状。

2、赔偿因采光受到影响而导致的房屋价值贬损以及精神损害赔偿。

3、承担本次诉讼的全部费用。

李四提出这些诉求的理由是,共用院墙的拆除和新建未经其同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新建的院墙影响了自家的采光,严重降低了生活质量,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被告答辩与理由】张三作为被告,答辩称:1、原来的院墙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拆除并新建是为了保障两家的安全。

2、新建的院墙并未完全阻挡李四家的采光,且自己在建设过程中已经尽量减少了对李四的影响。

3、不同意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认为李四的诉求过高且不合理。

【证据收集与展示】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积极收集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李四提供了以下证据:1、院墙拆除前和新建后的照片,对比显示新建院墙的高度和位置变化。

2、房屋采光的测量数据,证明采光受到严重影响。

3、与张三协商的录音,显示张三拒绝恢复原状。

4、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贬损报告。

张三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院墙的破损照片,证明其存在安全隐患。

2、邻居的证言,称新建院墙对李四家采光影响不大。

【法院审理与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和质证。

首先,关于共用院墙的拆除和新建,虽然张三主张原院墙存在安全隐患,但未经李四同意擅自拆除和新建,侵犯了李四的共有权。

民诉案例分析题

民诉案例分析题

民诉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王某与李某借款纠纷案。

王某与李某因借款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王某应当向李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

案情回顾,王某向李某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月息2%。

借款期满后,王某未按约定还款,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返还借款。

在本案中,王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按约还款,并要求支付利息。

判决分析,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0元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期履行债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王某未按期还款,应当支付利息作为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结论,在借款纠纷案中,法院的判决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综合考量,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对于借款人未按期还款的情况,应当依法要求其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为本人对民诉案例分析题的一篇文档,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民事诉讼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事诉讼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原材料,乙公司负责加工生产,产品完成后由甲公司负责销售。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产品完成后15日内将产品交付给甲公司,并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部分义务。

然而,在2020年3月,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导致甲公司销售计划受到影响。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始终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 本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已经构成违约。

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即乙公司违约时,应支付甲公司违约金。

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谁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交纳。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起诉讼,依法应当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承担诉讼费用。

因此,本案诉讼费用应由乙公司承担。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构成违约,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法律启示1. 合同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民诉反诉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民诉反诉案例分析报告范文

民诉反诉案例分析报告范文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张某主张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被告李某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主张张某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请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1) 张某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2) 李某提出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3) 双方的违约责任如何确定。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被告有权在答辩期间提出反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付款方式等条款。

张某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货物,但李某未按期支付货款。

李某提出反诉,主张张某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五、法律适用1. 张某的付款请求:根据合同法规定,李某作为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张某请求李某支付欠款及违约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2. 李某的反诉请求:李某提出反诉,主张张某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此,李某的反诉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欠款及违约金。

2. 驳回被告李某的反诉请求。

七、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明确,张某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李某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李某提出的反诉请求因缺乏证据支持而未能成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依法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八、结论本案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反诉制度的重要性。

反诉不仅可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法院全面审理案件,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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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2学期民事诉讼法(公选课)试题
班级10东会计1班学号10851119 姓名戴丽芳
1、张三和李四打架斗殴导致张三受伤,张三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辩论阶段,张三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审判员王五回避,理由是王五是李四的学生,学生当然会做出有利于老师的判决。

经了解,李四曾是某中学的教师,王五是该中学的毕业生,但王五进校时,李四已经因打架斗殴被开除公职,两人并不认识。

于是该法院院长做出决定,驳回张三的申请。

张三不服,要求复议一次。

法院经复议,在第三天做出复议决定,维持驳回张三回避申请的决定,并通知了张三。

(25分)
问题:
(1)本案法院驳回张三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5分)
法院驳回张三的回避申请正确,因为王五、李四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关系,张三的回避申请并无法律依据。

(2)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是否恰当?(5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回避申请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者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但是都应当说明理由。

本案中原告在法庭辩论阶段申请回避,并且说明了理由,是恰当的。

(3)本案中由该院院长做出回避的决定是否恰当?(5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本案中由该院院长做出回避的决定恰当。

(4)在院长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王五应否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5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2款规定,王五应停止参加本案的审理,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5)本案中法院的复议时间是否恰当?复议期间,王五是否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5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做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加本
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时间恰当,复议期间,王五要继续参加本案的审理。

2、刘大麻与韩守仁因装修店铺门面发生纠纷,韩守仁起诉至法院要求刘大麻赔偿损失2000元。

鉴于该案事实清楚,争议金额不大,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

开庭当日,刘大麻和韩守仁到庭,审判员李永也到庭,但书记员丁因突发急病不能来。

当事人双方均认为该纠纷标的额不大,要求李永开庭了结此案。

李永见双方都同意,于是决定自己多辛苦一点,一边审问、一边记录。

第一次开庭审理后,韩守仁申请追加装修公司为共同被告。

第二次开庭时,考虑到案情发生变化,法庭将审判组织改为合议庭,由李永任审判长,张长平和唐德志两人任审判员,书记员由病愈后的王强担任。

在未征求对合议庭成员回避意见的情况下,当天法庭宣判由装修公司赔偿原告韩守仁500元。

装修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另据查,书记员王强与韩守仁是小学同学。

二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更换张长平担任审判长,唐德志任审判员,与陪审员关羽一起组成合议庭,重审此案。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戊的意见与审判员张长平和陪审员关羽两人的意见不一致。

最后决定依审判长张长平的意见做出判决,判决中注明此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25分)问:该案审理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1)本案中,审判员李永一人独任审判合法,但他同时又担任书记员,自己审自己记,这是不合法的。

(2)本案由独任审判转为合议庭审判时,未征求当事人的回避意见,即未告知当事人回避的权利,这属于违法行为。

回避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申请回避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法院应当予以保障。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可以参加。

本案中原审法院虽组成了合议庭,但原合议庭成员戊又参加重审案件的合议庭且担任审判长,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本案合议庭评议案件时违反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议庭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意见不一致时,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的意见。

(5)本案发回重审的判决注明不得上诉,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

发回重审的案件,不是终审判决,可以上诉。

3、居住在常州市钟楼区的卓越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常州市新北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卓超(居住在常州市天宁区),卓超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卓越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泰顶汽车修理厂(位于金坛市)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卓越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泰顶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卓越每年向泰顶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11年1月,卓越雇佣的修理工周星星(常年居住在常州市武进区)为客户曾志伟修理一辆捷达汽车。

修好后,周星星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周星星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友良向法院起诉。

(25分)
问题:
(1)曾志伟应以谁为被告?(5分)
应以卓越、卓超和泰顶汽车修理厂为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5分)
常州市钟楼区、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市天宁区、金坛市
(3)就此同一纠纷,若曾志伟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当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5分)
曾志伟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他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5分)
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做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5分)
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

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红梅县与黄梅、青梅、蓝梅、绿梅四县相邻。

红梅县某加工厂和黑梅县某食品厂于2010年9月10日在黄梅县签订了一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

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青梅县的仓库"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蓝梅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黄梅县和蓝梅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订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绿梅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绿梅县车站发货。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致使食品厂已封装入库和
销售出去的袋装食品大量腐败变质,损失5万元。

两厂几经协商未果。

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黄小明咨询。

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黑梅县法院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我另请高明。

" 就上述情况,请回答:(25分)
(1)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4分)
应通过诉讼解决,因合同中的蓝梅县不存在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2)蓝梅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4分)
蓝梅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在双方签订的合同里面双方都同意蓝梅县法院有管辖权。

(3)黄梅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黄梅县法院有管辖权。

合同中有约定。

(4)绿梅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绿梅县法院无管辖权。

因为绿梅县只是加工厂的分厂和发货地,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解决地点和时间发生、结果地。

(5)青梅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4分)
青梅县法院无管辖权。

青梅县只是交货的地点。

不是时间发生地、结果地,不是合同约定的解决地点。

(6)红梅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3分)
红梅县法院有管辖权。

加工厂的注册地、被告居住地在红梅县,红梅县有管辖权。

(7)如果你是黄小明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的要求?为什么?(4分)
黄小明律师能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黄小明律师可建议食品厂按产品责任纠纷起诉,黑梅县为侵权行为地,故黑梅县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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