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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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22•【字号】宜府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2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实施,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代建制的通知》(鄂政发〔2009〕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1)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2)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类工程;(3)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工程。

水利、交通、铁路、通信、民航等行业的政府投资工程是否实施代建制,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及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不实施代建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委托单位)通过依法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宜昌市2015年本)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宜昌市2015年本)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宜昌市2015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宜府发[2015]25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20【实施日期】2015.07.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宜昌市2015年本)的通知(宜府发〔2015〕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5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5〕20号)精神,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宜昌市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请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市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20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6]30号【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2.26【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包括城市交通、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包括政府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风险的借贷投资,以及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信誉实施的城建项目。

第四条本市城区城建项目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市、区分级负责;(二)集中财力、确保重点;(三)项目选定实行部门提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四)项目布局、用地、选址、设计统一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五)公开透明、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在各区和宜昌开发区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城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第六条城建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规划,选取符合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建设规划的城建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18日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宜发〔2013〕3号)、《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文化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宜发〔2013〕4号)等文件精神,决定设立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

为规范产业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支持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

产业基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入以及社会投入资金等。

第三条产业基金的使用由市政府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一)根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市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拟订产业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实施。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产业基金的筹集、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使用原则第四条产业基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原则。

产业基金投向必须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发展规划方案组织实施,支持重点产业完成发展目标,加快形成具有宜昌特色和综合竞争优势的现代产业新体系,为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提供强力支撑。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5.15•【字号】宜府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15日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为落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进一步节约集约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适用范围。

各类产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出让。

(仓储类、商服类用地可参照执行)(二)目标要求。

2020年6月底前,各地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园区组织编制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

2020年12底前,国家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

2021年,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其他产业园区全面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

对实施“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项目实现拿地即可开工建设。

二、工作内容(一)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

1.“标准地”出让严格实行“净地”规定。

拟进行“标准地”出让的土地应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至少具备“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基本条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2. 2020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区域规划环评、水土保持、矿产压覆、地质灾害危险性、洪水影响等5项区域性统一评价,可将区域能评、文物保护、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纳入区域性统一评价内容。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5•【字号】宜府发[2008]018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宜昌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机关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4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4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构建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生态高效的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城区(含夷陵区)。

扶持对象是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在宜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至少10年不变更项目引进地纳税义务的招商引资项目。

第三条对新引进“标准地”供地类工业项目,按照新建项目规划验收后核定的相应规划指标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指标,满足取得土地出让条件和“标准地”使用要求的给予产业扶持。

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按财政比例分担,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

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 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的工业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扶持;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2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的扶持。

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扶持额度和兑现程序由区级与项目方商定。

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项目,在该5年内自实现销售收入目标之日起前3年,每年给予不高于其销售收入的4‰、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物流补贴;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内投产且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在该5年内自实现销售收入目标之日起前3年,每年给予不高于其销售收入的6‰、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物流补贴。

宜昌市城投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宜昌市城投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优质、高效建设精品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程变更的分类:1、一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

2、二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在3-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

3、三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在20-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

4、四类变更,指单项工程变更估算投资在50万元以上。

二、工程变更立项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一)审批权限1、一类变更由项目经理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后,报项目管理公司备案,并抄报城投公司分管副总。

2、二类变更由项目管理公司组织项目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查后,由城投公司总工程师审定,报城投公司分管副总审批。

3、三类变更由城投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项目管理公司、合同法律事务部、计划资金部、设计单位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审查后,报城投公司分管副总审批。

4、四类变更由城投公司分管副总组织项目管理公司、合同法律事务部、计划资金部、设计单位和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外聘专家共同审查后,报城投公司总经理审批。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以上变更的审批过程由城投公司总工程师、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负责监督确认。

(二)审批时限1、一类变更、紧急工程变更的立项审查,由项目经理确定,立即将变更情况报告项目管理公司总工程师或者分管副总经理。

项目经理在事后一个工作日内补报变更手续。

2、二类、三类变更的立项审查,在项目管理公司收到变更立项申请单后7~10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审批完毕。

3、四类变更的变更立项审查, 在项目管理公司收到变更立项申请单后15天内上报并审批完毕。

三、工程变更的流程图按照附图:《宜昌市城投公司工程变更程序图》办理。

四、工程变更的管理工程变更的条件和价格的确定详见有关合同条款。

项目经理得到变更指令或申请后,即应着手进行有关变更资料的收集。

主要包括:1、变更前后的设计文件、资料、图纸。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宜府发[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4日宜昌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后将政府投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作为项目决策和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计划。

第四条强化投资计划管理。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向项目业主下达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和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规范项目审批管理。

经市政府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进行评审,同时听取财政部门意见。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确定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宜府发[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宜府发[2006]15号)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宜昌市)》(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发展改革(统计)局。

第三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企业基本情况(含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含国内外市场分析、建设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及工艺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29日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落户扶持。

对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工业项目,按200万元/亩的6%给予资金扶持。

项目主体厂房工程竣工验收,主要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1个月内,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40%;项目投产实现效益后1个月内(凭第一单主营产品销售发票),兑现扶持资金总额的60%。

第三条财力贡献扶持。

对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500万元的新引进供地类产业项目(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300万元的新引进非供地类产业项目,前3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市外企业而新增本市地方税收的,前3年按相当于市区两级新增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相当于市区两级新增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四条总部经济扶持。

市外企业将总部注册地迁入本市,且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500万元的,前3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相当于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市区两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给予扶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9•【字号】宜府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精准扶贫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第五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安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体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宜府发[2008]003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宜府发[2008]003号)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合法决策机制,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应主要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用于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履行政府职能,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结构调整升级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培植财源、增强财力。

政府投资应当厉行节约,确保重点。

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

凡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市政府承担还贷责任的各类债务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都要纳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单位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决定”的决策程序。

单位拟建项目要先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资金筹措等事项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立项。

市级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项目、科技项目仍按现行办法进行立项审批。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编审程序编制预算。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报审、批复,应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宜府发〔2020〕10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法治政府建设及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重要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按照国家、省关于清理与《民法典》及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各部门对截至2020年7月31日现行有效的4部市政府规章、21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决定如下:一、市政府规章继续施行4部。

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194件,废止11件,修改9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继续施行及修改后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文件本身有效期或适用期限少于5年的,从其规定。

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内容宜昌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21日印发附件1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文号1宜昌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7〕1号2宜昌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3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号4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号附件2决定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60号2宜昌市无偿献血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7号3宜昌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8号4宜昌市邮政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5宜昌市严禁违法开山采石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1号6宜昌市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95号7宜昌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0号8宜昌市城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01号9宜昌市市直及城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10宜昌市城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9号11宜昌市罚没财物及暂扣款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12宜昌市城市红线绿线紫线蓝线规划管制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13宜昌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0号14宜昌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2号15宜昌市城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市政府令第133号16宜昌市危险废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6号17宜昌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18宜昌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市政府令第141号19宜昌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20宜昌市城区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6号21宜昌市城区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22宜昌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23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60号24宜昌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市政府令第163号25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64号26宜昌市城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27宜昌市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28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宜昌市城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5〕2号29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6〕17号30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通知宜府发〔2006〕18号3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28号3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除四害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37号3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7〕20号34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非公有制企业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08〕2号35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违法活动的通告宜府发〔2009〕17号36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管理问责制的通知宜府发〔2009〕27号37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0〕18号38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宜府规〔2011〕2号3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1〕24号4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体育争光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2〕18号41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实施意见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13〕20号4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3〕21号4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工作的意见宜府发〔2013〕26号44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3〕29号4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宜府发〔2014〕3号4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宣传文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发〔2014〕7号47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通知宜府发〔2014〕10号48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25号49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26号5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4〕29号5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红茶产业发展做大做强茶产业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4〕31号52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杆的通告宜府发〔2014〕32号53市人民政府关于宜昌城区禁止“黄标车”通行的通告宜府发〔2014〕40号54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承接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4〕41号5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牛羊产业发展的意见宜府发〔2014〕44号5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14〕46号57市人民政府宜昌军分区关于印发《宜昌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3号5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6号59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限制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5〕7号60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的意见宜府发〔2015〕8号61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5〕16号62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宜府发〔2015〕20号63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宜府发〔2015〕24号6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5〕26号6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7号66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29号67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执行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宜府发〔2015〕31号68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宜府发〔2016〕3号69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宜昌城区禁止使用不易降解祭祀用品的通告宜府发〔2016〕5号70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8号71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2号72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18号73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宜府发〔2016〕25号74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26号75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宜府发〔2016〕30号76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见宜府发〔2017〕1号77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宜昌高新区(自贸区)下放第一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宜府发〔2017〕14号7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79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16号80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9号81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昌城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宜府发〔2017〕22号82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葛洲坝水利枢纽陆域封闭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7〕24号8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货车通行秩序管理的通告宜府发〔2018〕8号84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9〕4号85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葛洲坝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区的通知宜府发〔2019〕6号8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19〕7号87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发〔2019〕8号88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宜府发〔2019〕9号8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菜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9〕10号90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执行宜昌市城区公示地价的通知宜府发〔2020〕1号91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宜府发〔2020〕4号92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宜昌城区段水域全面禁捕的通告宜府发〔2020〕5号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5〕155号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人员档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163号9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35号9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监管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6〕54号9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顺城区部分单位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80号9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向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送政府公开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45号9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动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52号10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原市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8〕78号10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09〕21号10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号10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号10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仲裁委关于促进仲裁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24号10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34号10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森林火情处置及报告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40号10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助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0〕120号10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39号10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1〕62号1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23号11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体育局关于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49号11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宜昌省域副中心城市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58号11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61号11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3号11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禁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4号11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城区学前教育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87号11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宜昌市城区80岁以上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2〕91号11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15号11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9号12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4〕9号12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13号12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重点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3号12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33号12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光伏发电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1号12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4〕45号12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饮食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47号12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宜昌城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0号12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52号12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宜昌城区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范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7号13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完善城镇独生子女年老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78号13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9号13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号13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号13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号13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号13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号13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规范和促进村级留用地开发利用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19号13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设覆盖城乡邮政及快递便民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21号13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2号14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快速公交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29号14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用药安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5号14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37号14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金融十条”支持银行业化解风险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5〕38号14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2号14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实施临时求助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3号14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宜昌市三峡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47号14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2号14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3号14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54号15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5〕61号15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民卡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7号15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9号15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0号15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15号15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基层消防安全责任规定》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47号15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60号15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80号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号15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科技金融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7〕30号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1号16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39号162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43号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65号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81号16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5号16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17号16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属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23号16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用能权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0号16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化工产业项目入园评审规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33号17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55号17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办法、宜昌市市县政府部门局长进驻政务服务窗口办公制度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2号17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63号17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宜昌市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8〕88号17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电动自行车限期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14号17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8号17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宜府办发〔2019〕19号17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0号17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宜昌城区供水供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4号17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9〕26号18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29号18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1号18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3号18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及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管理办法》和《宜昌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5号18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9〕36号185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白酒产业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号18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5号18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进规”发展的意见宜府办发〔2020〕12号18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促进旅游消费推动旅游惠民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3号18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支持餐饮行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5号19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镇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6号19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4号19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8号19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19号19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磷石膏建材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5号附件3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宜昌市夷陵广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4号2宜昌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3宜昌市三峡质量奖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6号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磷矿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05〕25号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5〕13号6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监督管理站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5号7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磷矿产销对接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96号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07〕6号9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84号1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宜昌市农作物秸秆露天禁和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告宜府办发〔2015〕23号。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宜府办发〔2022〕25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15日宜昌市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宜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财政资金的审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财政性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第四条市级财政年度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省转贷市级地方政府债务分配建议方案、市政府及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事项、对市县形成延续性转移支付支出事项、市级财政对外借贷等市级财政资金管理重大事项,应当依照《宜昌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条市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预算,遵循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民主理财、科学决策、分类申报、分级审批。

第六条年度预算中已列入部门预算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由市财政部门按进度办理拨付。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4•【字号】宜府办发[2014]64号•【施行日期】2014.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14日宜昌市规范招商引资产业扶持政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招商引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项目评审。

凡招商引资项目必须严格预审,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度、税收贡献度、科技高度、链条长度、环保程度、能耗限度等“六度”要求和标准。

预审由项目承接地政府或相关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

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宜昌新区推进办、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三峡旅游新区管委会、三峡枢纽港区管委会或招商引资平台公司。

需市级评审的项目,由市政府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当天形成初步评审结论,报市委、市政府决策。

市政府其他领导参加分管领域项目评审会。

宜昌新区项目由宜昌新区推进办组织项目评审。

第三条规范合同签订。

签订投资合同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给予投资方产业扶持政策的,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相关投资约定(项目投资额、投资强度、开工时间、建设周期、预期效益等)以及相关政策条件(环保、安全、节能、税收、就业等要求),并同时约定相关违约责任,做到权利与义务对等,扶持政策与项目实际贡献严格挂钩。

引进跨区域建设的重点项目,可由市政府直接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产业链链长负责制及精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产业链链长负责制及精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产业链链长负责制及精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9•【字号】宜府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产业链链长负责制及精准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宜府发〔202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宜昌市产业链链长负责制及精准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9日宜昌市产业链链长负责制及精准管理实施方案为加强全市工业重点产业链精准管理,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加快构建具有宜昌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产业链的重要指示,落实全省“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和市第七次党代会“强产兴城、能级跨越”要求,坚持“工业强市”,以强链、补链、延链、融链为方向,通过实施产业链链长负责制,加快做强做大重点产业链规模、提高发展质量,进一步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宜昌工业在“宜荆荆恩”城市群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突出宜昌产业特色优势和发展需求,坚持巩固、增强、提高、畅通的方针,围绕绿色化工、生物医药、食品饮料、装备制造、清洁能源、建筑建材、纺织服装及文化用品、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和海洋工程等九条制造业综合性产业链,实施产业链精准管理六大行动,着力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打造一批实力强、影响力大、竞争优势明显、行业地位突出的重点产业链。

到2026年,力争千亿级产业链达到6个、500亿级产业链达到3个,营业收入过百亿元的龙头企业达到15家。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宜府发[2008]016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8]0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市财政预算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市财政担保的国内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与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等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第四条市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批复和市财政部门安排资金计划时,应当抄送市审计机关。

第六条市审计机关应当将年度审计计划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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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17〕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19日宜昌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只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精准扶贫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

第五条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评估论证。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

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安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环保、水利、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体育、农业、林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并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所属或归口管理的市直有关部门,下同)负责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管理,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下同)对项目建设运营的全过程负责。

第八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九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建立行业项目储备库。

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部门建立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建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市级发展性支出三年滚动预算编制和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编制:(一)项目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轻重缓急及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拟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前期审批手续,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申请进行初审,编制本行业项目建设计划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计划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

(四)市财政部门对初步计划资金安排进行审核。

凡需由市四大投资控股集团承建,可能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先报经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凡市政府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也须先报经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五)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意见对初步计划进行修改完善,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六)市发展改革部门与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未纳入计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议决定;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决定;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建设周期及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主管部门可先行进行咨询、勘察、设计采购招标,且可合并进行:(一)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行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项目;(二)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要研究或实施的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审批手续。

按本办法规定不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含)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并核准招标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关于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标,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一)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

(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按照有关规定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三)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按照有关规定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附以下文件:(一)市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意见或不动产权证;(三)市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文件;(四)航道管理部门出具的涉航项目通航影响评价意见;(五)市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

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手续等,并委托具有乙级(含)以上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明确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编制投资概算。

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确定的投资总额、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范围。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规模、技术方案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投资10%及以上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单位作为项目概算控制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批复投资概算,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国家标准工程量清单计价等主要方式编制项目施工图预算。

施工图设计应按规定送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审查。

项目单位不得在施工图设计时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和档次。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编制的项目施工图预算,进行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并依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结论依法进行工程招标。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先由项目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调整,控制总投资;如调整设计后仍不能控制造价的,项目单位必须重新报批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评审、招投标、施工、结(决)算审核及竣工验收各个阶段的全过程管理,严格遵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核准意见,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三十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

除总价包干合同外,签订的合同应当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工程款和相关合同价款累计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三条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可实行代建制。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单位应以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支付证书作为申报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支付程序要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

严禁超范围、超进度、超合同支付项目资金。

第三十五条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正式申报调整概算(不含征地拆迁费,下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三十六条申请调整概算的,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原初步设计文本(含投资概算)和批复文件;(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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