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并负责海曙、江东和江北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办理工作,各分中心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五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
第六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供证件及提取额度第七条购买房改房未交房款的职工,需提供宁波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原件;已交房款的,需出具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原件;已做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
提取金额以购房款为限。
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规则
公积金贷款提取规则如下:
- 提取条件: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 提取要件:职工只需提供身份证件、结婚证(单身声明)等婚姻证明材料原件。
- 注意事项:
- 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职工结清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在结清贷款之日起1年内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 职工及配偶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职工退休、死亡等销户型提取除外。
- 职工存在违规提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1年至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各地的公积金提取政策可能会有所差异,如果你想了解具体的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
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及贷款相关规定
附件:1.阳煤集团职工第一期住房公积金偿还花名表
2.阳煤集团职工第二期住房公积金偿还花名表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5月6日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委托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证明、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支取额度最高为当年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之和。
担保人提取公积金,借款人及担保人公积金总额超过借款人公积金贷款余额30%以上的部分,各担保人签字承诺后根据支取相关规定,可以平均提取部分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1.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为50万元。
2.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价的20%,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房价的30%。
3.借款人偿还能力,按包含其父母、子女的月工资总收入的60%核定。
(二)贷款年限
1.采取抵押或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期限提高为不超过20年。
2.装修贷款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
(三)借款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所在单位及本人正常(按期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2.担保人及借款人公积金总额须达到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30%以上(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至少有一名担保人提供担保)。
3.助学贷款和已还清的信用卡逾期,不作为贷款征信的参考依据。
4.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签订日期3年以内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存量房买卖合同)、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集团公司内部二手房提供过户手续费和《标准价转成本价住房合同》或《成本价住房合同》。
(八)非销户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应当保留一百元整。
(九)患有地方医保部门确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者与患者同一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日期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暂行规定
2016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暂行规定一、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3年内的消费证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职工在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设区城市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4)退休的;(5)出境定居的;(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9)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下列重大疾病且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脑膜炎后遗症或严重脑损伤,(12)双目失明,(13)瘫痪,(14)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15)严重Ⅲ度烧伤,(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租赁住房和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及患有重大疾病的,本人、配偶和父母、子女可以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方式贷款的,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和质押担保保证人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但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或大于借款余额的,其他质押担保人符合支取条件的均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4、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保证人、反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若借款人夫妻住房公积金余额等于或大于其贷款余额50%的,借款人夫妻双方可提取超出部分余额,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其保证人或反担保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0%。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规定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规定1. 引言住房公积金是指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存的一种特定用途资金,用于个人购买、租赁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等相关支出。
哈尔滨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用途有一定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哈尔滨住房公积金提取用途规定。
2.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基本规定2.1 个人购买住房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个人购买住房,包括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购买商品住房时,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50%;购买二手住房时,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30%。
但是,个人购买住房的提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购房人不能同时有其他产权,购房人不能在购房前6个月内提取公积金等。
2.2 租赁住房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个人租赁住房,提取金额每个月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50%。
个人租赁住房的提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租房的面积不能超过规定的面积,租房时需提供房东和租户的身份证明等。
2.3 偿还住房贷款如果个人贷款购房,也可以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50%。
但是,偿还住房贷款的提取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购房贷款的房屋必须在本市范围内,购房人必须是本市户籍等。
3. 提取用途的申请流程提供相关材料:个人需要准备好身份证明、购房合同、租赁合同或贷款合同等相关材料。
填写提取申请表:个人需要填写提取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提交申请材料:个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理审核: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将会获得提取资格。
领取提取款项:提取资格获得通过后,个人可前往指定的银行网点领取提取款项。
注意:在办理提取用途时,个人需要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材料将可能导致提取资格被取消。
4. 提取用途的限制和注意事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提取金额时,只能提取账户余额的全部金额。
个人每次提取用途的金额不得少于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个人在最近6个月内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用途的,需在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取。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四)退休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九)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二)、(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本人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七条缴存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配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十条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额。
第十一条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南京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
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公积金贷款须知一、办理委托提取还贷须携带和提供的材料1、贷款职工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2、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个人住房补贴账号,或者贷款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卡;3、贷款职工的储蓄还款存折(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4 贷款职工留存的《借款合同》原件(签订《借款合同》时即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的,不需要提供)。
二、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的时间1、原则上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可以同时办理委托提取还贷申请,管理中心审批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签订《委托协议书》;2、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申请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3、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并且签订过《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如果需要变更委托提取还贷方式,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节假日除外)前往贷款银行办理终止原委托协议、签订新的《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协议书》。
三、委托提取还贷操作1、选择逐月提取还贷的,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委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须保留签订协议时月缴存额的12倍余额。
贷款银行操作以账户为单位,逐个账户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各符合条件账户的提取额累加形成当期提取额度,只操作符合条件的账户;还款顺序为:先还逾期贷款本息、罚息,再还本期应还贷款本息。
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如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不满足条件,则不予操作逐月还贷,直至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缴存账户中余额满足条件时,再次操作;操作时间为每月的15日。
操作时,贷款银行每月从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账户中划转大于规定余额的月缴存额用于归还公积金贷款。
月缴存额小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不足部分由职工按月补齐至还款账户;月缴存额大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公积金(住房补贴)额等于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苏州公积金还贷提取(归还外地住房贷款)指南
苏州公积金还贷提取(归还外地住房贷款)l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房金规〔2018〕5号)1.职工(含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各类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组合贷款。
2.职工偿还苏州大市范围外的各类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苏州大市范围内尚未与公积金中心签约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实行柜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3.职工以柜面提取形式申请还贷提取的,每年可提取两次。
职工在本外地同时有住房贷款的,苏州大市范围内的住房贷款优先偿还。
4.住房公积金提取实行“提还(用)相等”原则,其中因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已经归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5.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归还各类住房贷款提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至少需按最新缴存基数留存一个月的缴存额(不含新职工补贴)。
6.职工偿还各类住房贷款本息通过柜面提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借款合同、还款明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各类住房贷款的,其配偶、同一本户口本的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及户口本。
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职工本人办理,如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代为提取人应知晓委托人已设置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并持全部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委托书、代为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条件职工在苏州大市范围外存在未还清的住房贷款,或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存在各类未还清的住房贷款,但贷款银行尚未与中心签约●办理流程职工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提取申请→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把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实时划转至职工关联的银行借记卡中●提取人员职工、配偶、同一本户口簿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子女配偶)●所需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2.借款合同原件;3.银行盖章的还贷证明(含还款明细、贷款账号、贷款人身份信息等)原件(还贷证明当年有效);4.如申请还贷提取的职工不是借款人,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5.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黑龙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依照本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分或全部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四)退休的;(五)出境定居的;(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且非本行政区域户口或户口迁出本行政区域的;(九)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第六条缴存人符合本规定第五条(一)、(二)、(三)项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本人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同时提取配偶(共同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且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额。
第七条缴存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注销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同时尚未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必须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九条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之间关系为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配偶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提取额度第十条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办理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额。
第十一条缴存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分次提取,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合计额。
公积金政策解读提取额度和用途限制
公积金政策解读提取额度和用途限制公积金政策解读:提取额度和用途限制公积金(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居民的住房保障水平。
然而,职工在使用公积金时需要遵守一定的提取额度和用途限制。
本文将解读公积金政策中的提取额度和用途限制,以帮助职工正确理解和使用公积金。
1. 提取额度限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在提取公积金时存在一定的额度限制。
具体额度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购房提取额度:职工在购买住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或购房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根据政策规定,不同城市的购房提取额度有所差异,通常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
(2)租房提取额度:有些地方允许职工在租房时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
根据政策规定,租房提取额度通常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租金的金额。
(3)还贷提取额度:职工在还清住房贷款后,仍可继续提取公积金用于其他目的,如子女教育、医疗等。
还贷提取额度一般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比例。
2. 提取用途限制公积金在提取时也存在一定的用途限制,以保证公积金的正确使用和目的实现。
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略微的差异,但总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购房用途:购房提取的公积金必须用于购买自住住房,不能用于购买商业性质的房产或投资房产。
此外,购房提取的公积金还需要满足相关政策的限定条件,如购房人的户籍要求等。
(2)租房用途:租房提取的公积金必须用于支付租金,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一些地区对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期限和次数也有一定的规定。
(3)还贷用途:还贷提取的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后,剩余的额度可以用于其他目的,如子女教育、医疗等。
但在使用时需要符合相关政策的规定。
3. 注意事项在使用公积金时,职工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1)提供真实信息:在申请提取公积金时,职工需要提供真实的信息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虚假信息可能导致公积金提取失败或追究个人责任。
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在中国,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强制性储蓄制度,旨在帮助员工解决住房问题。
根据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一定条件和限制。
首先,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购买首套自住房:符合国家有关住房贷款政策的,且购房时间满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2. 偿还住房贷款:符合国家有关住房贷款政策的,且借款时间满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部分提取公积金。
3. 到期退休或退职: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退职的员工可以全额提取公积金。
4. 起付医疗费用:由于患病或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超过个人账户存款余额的部分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5. 外出务工或创业:离退休外出打工、创业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其次,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和限制有以下几方面:1. 购买首套自住房: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购买首套自住房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最高额度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2. 偿还住房贷款: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比例为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
3. 到期退休或退职: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或提前退休、退职的员工可以全额提取公积金,没有限制。
4. 起付医疗费用:个人账户存款余额可以全部提取,但如果超过个人账户存款余额的部分,最高上限为个人月平均工资的6倍。
5. 外出务工或创业:根据政策规定,外出务工或创业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
提取金额根据个人账户存款余额确定,但不能超过个人月平均工资的6倍。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此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总的来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规定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解决住房问题。
在享受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公积金的正常运作。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一)、(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二)、(三)、(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
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房地产信贷部关于使用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规定(宁房基[2001]15号)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单位: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房改政策,保障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满足职工正常使用的需要,现就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用于归还个人住房贷款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支取还贷的范围1、凡在本市(县)各商业银行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及其配偶,无论单位或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帐户是否处于封存状态,均可支取归还贷款。
2、凡在外省市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外省市职工,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用于还贷。
3、凡在本市市属各县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其本人或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均可支取用于还贷。
4、凡借款人为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其配偶如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配偶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可支取还贷。
军队、铁路部门及省直属机关工作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使用按各自所属住房资金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可支取还贷的贷款种类为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及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6、当年已发生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行为的职工,当年不再予以办理支取还贷。
二、支取还贷的原则为了体现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互助性,努力扩大资金统筹、积累和周转使用,最大限度满足职工住房贷款的需求,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归还贷款,须坚持先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还清后如有节余再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原则。
若职工在当年归还职工个人政策性贷款后,还有商业性贷款的,应于次年再办理归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
职工办理支取还贷后,有剩余贷款本息的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
若职工选择缩短贷款年限的还贷方式,那么仍须按照还款计划继续还款;若职工选择减少每月还本付息额的还贷方式,则贷款银行须为职工打印当年还款计划,职工按照新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还款计划一年打印一次)。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中住房消费和非住房消费情形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暂行规定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住房消费情形同时发生的,职工应当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此住房消费情形终止后,职工方可选择其他项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以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拟订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标准,经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以下基本材料:(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二)身份证;(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精品word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需要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委托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应当提交其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
第七条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
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职工按照本暂行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八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暂行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二)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租金的;(三)偿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的;(五)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024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2024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广大职工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东莞市在 2024 年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一、提取条件1、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购买本市或外地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
应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费用发票等材料。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正常还款期间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需提供贷款合同、还款明细等。
4、租赁住房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
5、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7、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如户籍注销证明、护照等。
8、重大疾病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二、提取额度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应还款本息总额。
4、租赁住房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5、其他情况按照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三、提取频率1、购买自住住房一般情况下,一次性提取。
但对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按年或按月提取。
2、租赁住房每年提取一次。
3、其他情况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
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沈住公[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沈住公[200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批、管理,并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划转或支付手续。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挪用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得妨碍或限制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当对职工提出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予以审核。
第二章提取条件和额度第五条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年之内的;(二)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所购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七)非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农业户口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且住房公积金转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集中封存满2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依照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在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管理中心按照下列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符合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住房公积金的定期余额为每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行开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五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查询等业务。
第六条银行应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银行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八条银行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令,及时、准确地完成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和贷款等业务操作。
第三章风险控制第九条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定期对业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条银行应实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分级授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权限和责任。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内部审计和检查,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
第四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送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运行情况和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向职工公开业务信息,保障职工的知情权。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银行应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其工作。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职工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银行名称]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日期]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以符合具体银行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的
通知
(宿政办发〔2012〕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宿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暂行
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职工个人住房消费,切实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分为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两种方式。
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是指在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且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借款人”)提出申请,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月应还本息额的行为。
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按年提取还贷”)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行为。
第四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和按年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
(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处于正常状态且未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无停缴、缓缴、冻结、查封等情况。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所归还的住房贷款没有逾期且历史上无连续3次或累计6次恶意拖欠贷款本息的逾期记录。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储存余额大于保留余额,该保留余额为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存额的12倍。
第五条同一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一年内不得同时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和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第六条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单位须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均须在公积金中心的同一分支机构,且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前一年内,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携带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公积金中心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按月提取还
贷申请可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办理,也可在还款期间任何时间提出办理。
(二)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还贷协议书,建立委托还贷关系;
(三)委托还贷协议书生效后,由公积金中心采用内部转帐方式,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直接划转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小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等于实际月缴存额之和,不足的还款部分由借款人自行补齐至用于还贷的银行储蓄存折(卡)账户,由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借款人及其配偶月缴存额之和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每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
借款人应及时查询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情况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当因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及时或发生变化而造成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失败时,借款人应保证还款储蓄存折(卡)上有足够的金额,防止出现贷款逾期,由此造成的贷款逾期等违约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四)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低于或等于保留余额,委托按月提取还贷中止,在账户余额满足条件后自动恢复。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当月实际缴存时间晚于当月贷款还贷日期的,当月不进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
当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待下月还款时,再进行按月提取还贷。
第八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划转顺序
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时,要明确申请人顺序。
第一申请人作为第一划转顺序,每月先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划转资金用于还贷;不足部分按委托还贷协议书确定的申请人顺序依次进行划转。
第九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变更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出现工作单位变动、婚姻状况变动、住房公积金停缴、缓缴等情况的,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或终止提取还贷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借款人承担。
(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时,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签订后另一方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
配偶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变更手续,增加委托按月提取还贷划转账户。
第十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终止
(一)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申请自委托还贷协议书签订后的次日起生效,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1.借款人办理终止委托手续的;
2.已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注销的;
4.在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贷款出现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记录的;
5.借款人不按委托还贷协议书履约的。
(二)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后,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须及时主动在其用于还贷的账户中存足资金,继续通过贷款承办银行代扣还贷。
(三)当借款人再次达到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条件时,可重新申请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
第十一条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需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应先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终止手续。
第十二条存在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需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后方可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信息不完整的,应将账户信息完善。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一)因借款人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不在公积金中心同一分支机构内的原因,导致借款人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可以每年跨机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没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的),但在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的,可以申请办理按年提取还贷业务。
(三)借款人单位不能按月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致使借款人不能办理委托按月提取还贷的,可以申请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按年提取还贷业务由借款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
第十四条按年提取还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一年内所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不超过当年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总额。
第十五条借款人在公积金中心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在商业银行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借款人在办理委托按月或按年提取还贷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六条因政策性原因需停办委托按月提取还贷或按年提
取还贷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采取通告等形式进行通知。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金融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6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