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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件:第四章 合同法

经济法课件: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内容具体; –表明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表示约束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要约可以撤回 • 要约可以撤销
–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例外: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做了准备工作
担保的形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特征:
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
反担保——
为了保证担保人的利益,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 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的担 保。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 其他人;其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 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适用担保的规定。
(1)乙服装厂的承诺是否有效?为什么? (2)应该由谁对乙、丙之间货物买卖合
同标的物意外灭失承担责任?为什么?
(3)乙服装厂是否要对甲公司、丙公司 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受要 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 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 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等)的,为新要约;
履行方式不明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关于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在合同约定 的交付期限内价格调整的,按交付时的价格执 行逾期交付及逾期提取或付款的特殊规定
第三人与合同履行的关系
• 向第三人履行
• 由第三人履行
(2011年考题)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出卖人甲公司将货物送至丙公司,经丙公司验 收合格后,乙公司应付清货款。甲公司在送货前发 现丙公司已濒于破产,遂未按时送货。根据合同法 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

合同法第4章课件

合同法第4章课件

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
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 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三、不安抗辩权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事由(68条):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 他情形。
名称 同时履行 抗辩权
行使主体 双方都可能 享有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主要内容
1、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2、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3、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与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适当履行原则
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 合同规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期 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1、履行主体正确; 2、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质量正确; 3、履行期限正确; 4、履行地点正确; 5、履行方式正确。
施不
二、撤销权
2、从债务人的角度而言 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处分财 产的行为。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转让财产。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的 行为已经生效。 (3)该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债 权人的利益。
主观要件:
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
为时,须具备主观要件: 债务人和第三人在实施
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 撤销权
一、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 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其债权, 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73条) 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 成立条件: 裁方式向他的债务人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追索自己的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权利;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第4章合同法3

第4章合同法3

n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
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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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合同法3
n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n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n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n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
第4章合同法3
不安抗辩权
n 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 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 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 除合同的权利
n 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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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合同法3
不安抗辩权的构成条件:
n 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 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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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合同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n 第十二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 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 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 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 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案例
n 甲公司2007年l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 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 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 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 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曰到期);应收 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曰到期)。
n 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 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 年1月10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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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01
(一)确定合同成立地点的基本依据
02
03
(三)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04
(四)以行为成立合同时合同的成立地点
合同成立,是通过要约、承诺的程序实现的。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492条第1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492条第2款)。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483条)。承诺生效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也是判断合同成立时间的标准。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要约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效力
要约生效的时间
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非对话方式要约的生效时间
要约对双方当事人的效力
对要约人的效力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第一节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回,有两种情况:其一,撤回通知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此时不会给受要约人造成任何损害,自应允许撤回要约,要约不发生效力。其二,撤回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此时受要约人也不会因信赖要约而行事,不会产生损害,撤回通知也足以消灭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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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竟合
第三章 合同解释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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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第四部分 具体的合同关系
买卖合同
借用合同
赠与合同
借贷合同
财产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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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
9
第二部分:合同管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终止)、合同的变更及解除、合同的解 除。
第三部分:合同纠纷解决(合同利益的救济)
合同纠纷解决机制、合同诉讼、合同 解释、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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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论
讲授大纲
一、为什么开设合同法课程
*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8、民法通则(156条)
9、民通意见(200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 题的规定(24条)
司法解释有“规定”、“解释”、“批复”、“决定”四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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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合同法教程》,黄少彬、张旭, 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行管专业)
《合同法教程》,苏号朋,人大出版社, 2008年版。(法学辅修专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47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8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28条)

合同法总则(新)PPT共4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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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和生命。 • 3、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原则。
二、鼓励交易原则
• 合同法主要调整交易关系,其一般规则就是 规范交易并维护交易秩序的基本规则,各类合同 制度也是保护正常交换的具体准则。

合同法鼓励的交易,必须是合法、自愿的、
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
• 表现: • 1、从严认定合同无效 • 2、严格区分了合同的无效和可撤销 • 3、合同法第一次规定了合同订立制度 • 4、合同法在合同形式要件的规定 • 5、合同法严格限制违约解除合同的条件
不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如饭店向顾客提供办公用房、工作餐、洗涤
办公用品的合同(包含租赁、买卖及雇佣合同的
内容)

C、二重典型合同,即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
分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

如甲担任乙的大厦管理员,乙为其免费提供
住房的合同(雇佣合同与借用合同的结合);

D、类型融合的合同,即一个合同中所含构成
答的是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 题。
二、合同成立的条件
第一、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 第二、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所要完成的事项。 (标的) 第三、订约当事人对必要条款达成合意。(意思 表示)

第二节 要 约
• 一、要约的概念及要件

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
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
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2、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 (2) 要约须向相对人发出; • (3) 要约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 • (4)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 (5)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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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的认可,并非裁定。 4.自始无效性——即使合同已经履行,也不能转化
为有效合同。
11
合同的履行
12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概念 抗辩权是指阻止对方请求权的对抗权。
常见 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13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 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等给付前,有权拒绝先为给 付的抗辩权。(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使用条件:1.互负债务。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 序。3.对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
一旦对方开始履行或恢复正确履行,权利人亦应 开始履行
14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 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 切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之 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况下,在 后履行一方为给予担保前,可以终止履行 合同的权利。
合同法总则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
1
合同法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
《经济合同法》 1981年 1993年修
《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6年
《技术合同法》 1987年
2
合同的订立
一般程序 和
竞争程序
6
效力待定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欺诈、胁迫或者趁人之危
可变更、撤销,有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 益的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
7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财产返还 赔偿损失 收缴财产返还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8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之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 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有效。”

最新《合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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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婚姻、 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 《合同法》。
(2)合同法的特征: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规
范交易行为。
《合同法》课件PPT
7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根据自身的意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 约人。主体是受要约人。
如甲给乙发出一要约,乙受到后未置可否,丙在乙处看 见了该要约,即给甲发出了一个承诺,甲受到后未置可 否。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未成立。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的方式表示 拒绝。
《合同法》课件PPT
18
②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我们国家采取 到达主义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 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 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主合同不能 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 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 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合同法》课件PPT
4
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①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 件的合同。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②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 同。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 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 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的意思表示。”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讨论】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见一套时装,上前
询问销售员乙:“这套时装多少钱可以卖?” 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400 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 少了不卖!”问题:甲的询问、乙的反问是 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甲、乙各自的回答是要 约还是要约邀请?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3)电子要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系统或 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4)要约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 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受 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 (5)要约期限可以由要约人自由规定;也可 以由法律直接规定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4. 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17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
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
(2)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重点
1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2 要约的生效 3 要约邀请 4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5 承诺的撤回和生效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五、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 要约的概念 《合同法》第14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 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2. 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 的受要约人发出 (3)要约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四章合同法总则
【讨论】 下列情况是否构成要约:(1)甲对乙声
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 ➢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达 到受要约人 ➢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即不得撤回

《合同法(分则)》课件

《合同法(分则)》课件
度。
Part
05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否则将导致解除权消灭。
法定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 的情形,如不可抗力、一方严重 违约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协议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01
02
03
04
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 相互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或权利。
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 同,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
造成的损失。
免除债务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解除可能 会导致债务的免除。
其他约定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法律后果

Part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向对 方支付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 用合同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公证、登记等手续。
不要式合同
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口头约定、书面协 议等。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仅有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有选择和决定与谁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和方式的自由。
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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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w⒌租赁合同 w⒍融资合同 w⒎承揽合同 w⒏建设工程合同 w⒐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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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w⒑技术合同 w⒒保管合同 w⒓仓储合同 w⒔委托合同 w⒕行纪合同 w⒖居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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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2、特征
(1)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3)内容和目的: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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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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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的合同
•(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法律后果
• 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 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二、合同的分类
•㈠根据法律是否对合同 •规定确定名称和具体规范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㈡根据合同当事人 •是否互负义务
•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
•㈢根据合同当事人间的 •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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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合同法PowerPointPresentati
•㈣合同的成立是否
㈡后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一方当事 人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 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6)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3)

(6)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3)

如何认定?
3. 虽然成立,但不能生效的合同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 续,并以此为生效条件的,当事人未能成功办 理批准、登记手续
【讨论】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 两人于6月1日签订合同,6月2日报国家专利局 审核,6月28日国家专利局决定不予批准。问 题:该合同的性质如何界定?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未能成就 【讨论】甲与乙于今年6月1日订立房屋
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
可搬进来住。第二年甲未能出国定居。问题:
该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二)附条件的合同
1. 构成条件的事实要件
(1)应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讨论】甲与乙于2001年7月20日约定,如果 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的话,甲将赠给乙100 万元。问题:该赠与合同何时生效?
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讨论】 (1)甲乙约定,如果甲的母牛生一小牛, 则赠与乙小牛。后母牛受孕,甲杀之。 (2)甲乙约定,如果甲的母牛生一小牛,
则赠与乙小牛。后母牛不幸感染疯牛病,甲
杀之。
(三)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第46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
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口头 约定租金为每年5万元,乙可以一直承租该房 屋,直至乙去世。该租赁合同的性质如何? A.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B. 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C. 附始期的合同
D. 附终期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的合同
1. 概念 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 状态,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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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 的损失
D. 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 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 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 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 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 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 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
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 乙可搬进来住。问题:现在该合同的性质 如何认定?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截至时生效 【讨论】甲与乙于今年6月1日订立房屋
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的父亲死亡,则甲 将房屋租给乙居住。问题:该合同的性质 如何认定?
3. 虽然成立,但不能生效的合同
(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 续,并以此为生效条件的,当事人未能成功办 理批准、登记手续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
2
3
4
当事人 违反 先合同 义务
主观有 过错
对方有 损失
对方的损 失与当事 人主观过 错之间存 在因果关 系
(三)缔约过失的类型
违反诚实 信用原则 的其他缔约 过失行为
因一方过失
6
致合同被撤销
பைடு நூலகம்
恶意磋商 订约欺诈
因一方过失 致合同无效
违反保密义务
【案例】
甲、乙两人各开一酒店,两酒店相邻, 生意都很兴隆。后甲因投身其他行业欲将酒 店转手给丙,丙出价80万元。乙闻知后担心 财力雄厚的丙接手甲的酒店后,在日后的竞 争中自己落于下风。于是乙积极与甲磋商, 表明自己有决心买下酒店并出价100万元。甲 见乙出价高,遂终止与丙的磋商,转而一心 一意与乙谈判。乙见丙退出,即对甲提出自 己无意买下该酒店。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并以此为生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了批准、 登记手续后才能生效
【讨论】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 于6月1日签订合同,6月2日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 家专利局于6月28日批准并登记。问题:该合同何 时成立?何时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讨论】甲与乙于今年6月1日订立房屋
1. 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讨论】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水果买 卖合同。问题:该合同何时生效?
【讨论】甲、乙于6月3日签订一房屋买 卖合同,甲将位于A城B区的楼房一栋卖给乙, 两人于6月15日办妥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问题: 甲、乙合同何时生效?
2. 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等待生效条件完成 后才生效
甲给乙50万元。该行为效力如何?
(4)应是当事人约定而非法定的事实
2. 条件的分类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 延缓条件:合同于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 解除条件:合同于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 律效力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 公司的损失
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应当赔偿乙 公司的损失
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
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概念
合同的成立: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 成意思一致 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 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讨论】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 两人于6月1日签订合同,6月2日报国家专利局 审核,6月28日国家专利局决定不予批准。问 题:该合同的性质如何界定?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未能成就 【讨论】甲与乙于今年6月1日订立房屋
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 可搬进来住。第二年甲未能出国定居。问题: 该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
(3)
重点
1 缔约过失责任 2 附条件的合同 3 附期限的合同 4 效力待定的合同
6 可撤销合同
六、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 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 为。”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 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 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乙公司完 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 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下 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 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 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 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 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 )
A.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 程中受到的损失
B. 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 程中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43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
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 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 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指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 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所具有的 过失所承担的责任。 违约责任 VS 缔约过失责任
(二)附条件的合同
1. 构成条件的事实要件
(1)应为将来发生的事实 【讨论】甲与乙于2019年7月20日约定,如果
北京申办2019年奥运会成功的话,甲将赠给乙100 万元。问题:该赠与合同何时生效?
【讨论】甲与乙于2019年7月20日约定,如果 北京申办2019年奥运会成功的话,甲将不赠给乙 100万元。问题:该赠与合同能否生效?
(2)事实的发生与否不确定
【讨论】甲与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若甲父死亡,则提供房屋供乙居住。该 合同是附条件合同么?
【讨论】甲与乙约定,如果太阳从西方 升起,甲将赠给乙100万元。该行为效力如何?
【讨论】甲租给乙房屋,并约定,如果 太阳从西方升起,乙立即腾出房子给甲。该 行为效力如何?
(3)应是合法的事实 【讨论】甲乙约定,如果乙暗杀丙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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