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在劳动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责任共担”,即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劳务派遣、劳动力供应等企业与用工单位的关系中。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解释这一原则,以及其带来的影响和指导意义。
首先,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主要是在劳务派遣中。
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将自己所需的劳动者派遣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再将劳动者派遣给用人单位工作。
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都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通常会承担一部分责任,如支付劳动者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
而用人单位则需要承担其他责任,如提供工作岗位、保证劳动者的权益等。
当然,具体责任的划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和约定。
这种连带责任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由于劳务派遣等形式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劳动者常常面临着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因此,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能够有效地提高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水平。
同时,这也可以促使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维护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尽管连带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但也需要注意避免滥用和不当扩大。
例如,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故意选择劳务派遣等形式来规避法律的约束和责任。
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中诚信和合法经营。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在劳务派遣等劳动关系中非常重要。
这一原则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促使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维护好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同时,也需要避免滥用和不当扩大连带责任的情况。
只有通过合理规范的管理和监管,才能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保持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合法和诚信经营。
关于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等责任形式认定的问题
7、 新入伙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伙企业法》第45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受托人负连带责任。《合同法》第409条: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合伙债务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
5、被委手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6、转委托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通意见》第,1条: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2、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民法通则》第52条 :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连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当合同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可以由合同双方自行约定,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连带责任约定:
1. 连带责任的约定: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要求违约方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2. 连带追偿权:如果合同一方向第三方支付了赔偿金或遭受了损失,该方有权向违约方追偿。
3. 连带保证责任:合同中的保证人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违约方承担共同责任。
4. 连带违约责任:合同中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和其他相关方共同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5. 连带清偿责任:合同中规定了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无论是哪方违约,该方都要承担全部或部分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连带责任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在涉及民事诉讼时,法院可能会进行适度修改或解释。
因此,在草拟合同时,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连带责任约定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建筑施工方的过失或疏忽,导致第三人的损失,那么建筑施工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这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民事责任。
建筑施工方必须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建筑施工承担的连带责任涉及到不同的主体,包括建筑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业主。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师应该提供清晰详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确保建筑施工按照设计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施工中的问题。
监理单位应该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的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避免施工中出现问题。
而施工单位则应该按照设计执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对施工过程中的问题负责。
如果建筑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导致第三人的损失,那么建筑施工方必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例如,如果建筑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建筑物倒塌,那么建筑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都会承担连带责任,需要为第三人的损失负责。
这是因为建筑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都具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如果这些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就有可能对建筑物造成影响,对第三人造成损失。
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在法律上是明确的。
如果建筑施工方没有按照设计和标准进行工作,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建筑施工方需要为这些问题负责。
这不仅是一种法律责任,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建筑施工方应该认真对待每一项施工任务,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保障施工方、监理方、建筑师、业主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在建筑施工中创造更好的环境,为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建筑施工承担连带责任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建筑师、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标准,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
如果出现问题,建筑施工方需要为此负责。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_
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新《公司法》中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七、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实连带责任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担保或者是公司法人身上。
我们举个小的例子,比如说公司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的话,那么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下文当中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民法总则当中,关于连带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其实连带责任大多情况下发生在合同担保或者是公司法人身上。
我们举个小的例子,比如说公司如果有违规操作的现象的话,那么公司法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下文当中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总则连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 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在当代社会的法律之中对于连带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对于有连带关系的两个人,如果一个人做出违法的事情需要两个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在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带来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能帮助到您。
交通事故中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
租(借)车人实际控制、运行车辆过程中,由于自身过错而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租(借)车人是实际侵权人,理应单独作为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该瑕疵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律体系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原则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义务人,这里有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该批复明确指出: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当事人对对方负担连带责任的约定
合同当事人对对方负担连带责任的约定协议书一、连带责任的范围1.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一方违约或过失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失,另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违反方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3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一方原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正常进行,影响另一方权益,原因方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承担2.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连带责任,双方应按照实际损失及责任大小,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连带责任,双方应积极配合,共同应对第三方的索赔,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害。
2.3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连带责任,双方应共同承担因连带责任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合理费用。
三、协议的解除与终止3.1 双方同意,如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2 双方同意,如合作项目提前完成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作无法继续,本协议自动终止。
四、争议解决4.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其他约定5.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5.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一、概述① 本协议旨在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对对方的连带责任,保障双方权益。
② 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③ 本协议的签订,不影响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连带责任的范围1.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因一方违约或过失导致第三方遭受损失,另一方需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1.1 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等。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连带责任是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当事人都应对其行为承担的责任的法律原则,它旨在维护社会的公正和保护社会免受危害和侵权。
根据中国《刑法》,有八种情形可以构成连带责任:一是主动参与犯罪行为的人士,也就是直接肇事者,他们应担负最重的责任。
二是共同犯罪的人,其行为与主动参与者的一致,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承担的责任不可轻视。
三是共犯犯罪的人,就是在主动参与者或共同犯罪者之后,提供帮助或支持,参与了犯罪活动,责任也不可轻视。
四是非法组织成员所犯下的犯罪行为,他们虽然只是非法组织的成员,但仍然犯有罪行,因此也应承担责任。
五是犯罪行为受害者直接受到损害的人,也可以构成连带责任。
因为他们受到的损害和犯罪行为有直接的联系,所以肇事者们也应对他们的损害负责任。
六是犯罪的组织者,就是在犯罪中有组织、安排、领导作用的人,他们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七是帮助犯罪者逃避惩罚的人,他们可能会主动提供犯罪者的地点、身份等信息,以及给予其他形式的帮助,他们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八是在犯罪中滥用权力或滥用职务的人,他们在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职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也应受到追究。
除了以上八种情形,中国《刑法》中还规定了其他情形可以构成连带责任,也就是“过失参与犯罪”,“故意参与犯罪”和“无故不遵守法律规定的犯罪”等,其中的责任层级有一定的区别,据此进行裁判。
在中国,连带责任的存在和执行,旨在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犯罪者受到公正的惩处,保护社会免受危害和侵犯,同时也鼓励普通人对社会正义的认同。
同时,在判决过程中,也要考虑到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依法加以抑制,以保障社会的相关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统一,确保法律的健康发展。
虽然连带责任是犯罪者不可推卸的,但也不能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忽视当事人的人格权利。
对于无辜的受害者,国家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以免损害到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对于有过失和故意参与犯罪的人,法律应该和谐兼容,司法机关要履行公正司法权,以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和赔偿,同时避免给受害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分包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分包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形
1. 合同明确规定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包商承担主承包商的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分包商有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 分包商与主承包商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分包商与主承包商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且分包商的行为导致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分包商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 分包商参与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如果在分包商参与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4. 分包商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如果分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且导致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分包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5. 分包商违反合同约定引发纠纷:如果分包商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与业主或其他合同方发生纠纷,并且主承包商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6. 分包商未按照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如果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并且导致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分包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7. 分包商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分包商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8. 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材料:如果分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材料,并且导致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分包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条款一、介绍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
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于合同的履行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况。
连带责任的存在,有助于保障合同的履行,并促进合同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讨论。
二、合同法中的连带责任在合同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的,除债权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共同债务人之间,一人对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其他债务人无权对后者追偿,但是可按照约定在后者对前者所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
”这一条款规定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连带责任下的追偿规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对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充协商。
”这一条款突出了合同当事人对于连带责任的约定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连带责任进行约定和协商。
三、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在合同法中,连带责任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 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情形。
例如,多个债务人在同一份合同中承担了相同的义务,当其中某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其他债务人可以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2. 对履行相同合同义务的情形。
例如,甲、乙、丙三人与同一债权人签订了同一份合同,并对合同中的某项义务承担了相同的责任,当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时,其他债务人也应当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3. 民事责任的共同承担情形。
例如,多名侵权方共同对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当其中一方不能履行时,其他侵权方也应当按照连带责任进行承担。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一、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承担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等责任。
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履行应尽的责任,就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劳动合同责任在劳动合同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如果用工单位未履行合同中的责任,例如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等,就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此时,劳动者可以向用工单位主张违约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三、劳动保障责任用工单位作为劳动者的雇主,有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条件。
如果用工单位未履行劳动保障责任,例如未购买社会保险、未提供工伤保险等,就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工单位提出索赔要求,并要求用工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四、雇主责任保险为了减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一些地区和行业规定了雇主责任保险的购买要求。
雇主责任保险是一种用工单位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而购买的保险,用于赔偿劳动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导致的损失。
如果用工单位未按要求购买该保险或未按规定赔偿劳动者损失,就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五、劳动争议解决责任当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有责任积极参与解决劳动争议的过程。
如果用工单位拒绝履行其解决劳动争议的责任,例如拒不接受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就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用工单位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总结起来,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违法法律规定、违约劳动合同、不履行劳动保障责任、不购买雇主责任保险以及不解决劳动争议等。
在这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能需要与其他相关方共同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后果。
因此,用工单位应当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创造良好的劳动关系。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新的公司法实施以来,由于媒体的误导,很多人认为“一元钱”就能开公司,由此就会很自然地想到利用低注册资本的公司找一会做老板的感觉。
但是,律海扬帆想说:“你们全都想错了!”作为公司股东,不但无法逃避作为股东的出资义务,而且由于不当的管理行为,还可能承担很多不利后果!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6)通过对股东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
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八种情况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合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普通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 条、《经济合同法》第 15 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 35 条第 2 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 条、第 66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 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伤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
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
1. 大家得知道,共同实施行为这可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啊!就好比几个人一起去偷东西,那被抓到了不就得一起担责嘛!
2. 有意思的是,有意思的是彼此之间要有明确的约定呀,这也很关键呢!就像几个朋友说好一起创业,那出了问题可不能互相推脱责任啊!
3. 哎呀呀,主观上有共同过错这一点可不能忽视!比如说一起干活的人明知道不对还去做,那出了事能不连带责任吗?
4. 还有哦,损害结果是不可分割的,这也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必要条件呢!就像一场火灾把东西都烧光了,总不能说谁的责任小一点吧!
5. 你们想想看,同一违法行为导致的后果,这能不连带责任吗?好比一起打架把人打伤了,难道还能分个主次责任吗?
6.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关联性也是很重要的呀!就好像接力比赛,一个接一个,出了问题能说只是一个人的责任吗?
7. 哇塞,数个行为人都要有民事责任能力哟!不能说小孩子跟着大人犯错就不承担责任了吧!
8. 要注意啦,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那肯定得照做呀!这就跟交通规则一样,规定了就要遵守嘛!
9. 大家清楚吗,共同危险行为也是会导致连带责任的呀!就像几个人在楼顶扔东西,不知道是谁砸到了人,那都得负责呀!
10. 最后呀,数人实施的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这就是连带责任的前提呀!就像几辆车一起撞了一个人,总不能各自只赔一点吧!
结论:这些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条件大家可得牢记于心,在生活中遇到相关情况就能清楚明白啦!。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电话:
鉴于甲方与乙方就下列交易达成一致意见,特立此合同承担联合责任,约定如下:
一、合同内容
1.甲方同意将下列货物/服务出售给乙方:
2.乙方同意购买甲方的货物/服务,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费用。
二、交付和支付
1.甲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条件下进行货物/服务的交付,
并将货物/服务送达乙方指定的收货地址。
2.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货款/费用。
支付方式为:
三、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全额退款。
2.如果乙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
乙方赔偿损失。
四、纠纷解决
1.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纠纷解决适用中国相关法律法
规。
2.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五、其他
1.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份,自签署
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只有在双方书面协议之下有效。
甲方:(盖章)
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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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摘要: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
连带责任的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由于连带责任后果较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慎重,凡法律无明文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一般不能判由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试结合现行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谈谈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
一、连带责任的认定
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有效约定外,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连带责任的适用条件分别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当事人是否承担连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此外,《民法通则》第89条、《经济合同法》第1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对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可见,这种连带
责任是针对合伙人与债权人这一外部关系而言,至于合伙内部仍是一种按份的责任。
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与合伙中的相似,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可见,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1、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
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2、借用其他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出借单位和借用人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
3、借用人与出借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
但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
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
若该协议对原有债务的承担明确到每个分立后的公司,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承担责任;若协议仅确定了原有债务的分担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务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复(1987)33号批复的规定,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
二、处理连带责任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正确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凡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一定是共同被告,这是由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特点所决定。
对于有些判决判令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若不是诉讼主体确定有误,便是实体处理不当。
(二)处理连带责任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判决
对于因保证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应先查明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能判决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保证范围也应予以明确。
对于合伙(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由于当事人各方一般是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那么,判决中应按连带责任人的出资比例或约定明确他们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对于因共同行为,如代理、共同侵权等而产生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各自责任的大小,应承担的份额有待确定。
审理此类案件,可先要求各连带责任人就责任的承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则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大小,迳行判决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债务份额。
应当指出,以上判决均应同时判令各连带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注意区分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是债务人不分主次,直接对整个债务无条件承担责任,补充责任则是责任人以其他人(主要是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为前提,在第二顺序中承担责任。
如果原告起诉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人,人民法院应判令各被告共同对原告连带地承担责任,不能在判决中确定履行义务的先后。
对于补充责任,则应确定为第二顺序,其履行应以前一顺序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为条件。
(四)追偿权的实现应非诉化
连带责任人中代为清偿或清偿超出其应负债务时,在其向其他未尽清偿责任的连带义务人追偿时,对方不偿还的,该责任人可依原判决,以债权人身份,以及代为清偿的有关凭证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应据此作出裁定并对其他未尽清偿责任者强制执行,以实现该责任人的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