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门诊病历本使用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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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门诊病历本使用须知

1、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疾病门诊就诊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此病历本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该病历本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机构负责发放。

3、本病历本需贴参保人近期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委托机构公章后生效。

4、参保人员挂本病历本就诊时,医疗机构应核对其身份是否与病历本记录、社会保障卡、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相符。

5、医疗机构处方医生应详细记录参保人员在进行特殊疾病门诊就诊时的用药情况(包括药品名称、药品用量等)。

6、参保人员对治疗过程中使用自费项目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医疗机构及处方医生有告知义务。

7、此病历本仅限于参保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租借和涂改有关信息,一经发现转借他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待遇。

8、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该病历本,如有遗失,须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委托机构申请补领。

9、本病历本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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