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复习资料知识点总结
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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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点一、环境保护法律的概述环境问题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重点,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
环境保护法律旨在规范人们的行为,保护环境资源,减少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律的基本原则1. 预防原则环境保护法律倡导防患于未然,鼓励采取预防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和资源消耗。
2. 综合管理原则综合管理原则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综合考虑,通过综合规划、综合协调等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
3. 责任追溯原则环境保护法律强调责任的追究,追溯到造成环境破坏的责任人,并对其进行法律追责。
4.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环境保护法律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公共事务,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5. 合作与协调原则环境保护法律强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促进各方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三、环境保护法律的主要内容1. 环境资源保护环境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
包括对土壤、水资源、大气、森林、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
2. 污染物排放控制环境保护法律对各类污染物的排放进行严格的控制和管理,包括工业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
3. 环境监测与评估环境保护法律规定了环境监测和评估的标准和方法,确保对环境质量进行准确的评估和监控。
4. 生态保护与恢复环境保护法律要求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恢复,包括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管理等。
5. 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律赋予公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维护公共利益。
四、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和监督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是保障环境保护有效落实的重要环节。
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公众都承担着监督执行的责任。
1. 政府的责任政府是环境保护的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并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管。
2. 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指导环境治理工作。
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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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一基础知识1.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3.水污染防治法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4.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等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下环境经济政策包括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财政支持.二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2.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3.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5.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6.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8.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9.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7. 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预防、治理1.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4.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5.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6.禁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7.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以及、、、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8.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二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9.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10.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11.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12.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13.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14.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15.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1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1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18.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19.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1.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22.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23.对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缴纳排污费,不能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责任.24.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25.企事业单位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三监督管理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主要针对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和排污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形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3.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5.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6.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7.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8.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9.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10.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11.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12.国家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13.确定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对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14.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1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18.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20.国家鼓励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利用保险工具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使其快速恢复正常生产;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利用费率杠杆机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21.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2.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23.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24.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25.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26.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企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限制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6.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7.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8.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9.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10.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11.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12.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1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14.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1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形主要针对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以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污染物.16.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新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影响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有1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3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18.江苏省政府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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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期末复习重点:1.区分何种为原生环境问题,何种为次生环境问题;(1).由自然演变和自然灾害引起的环境问题叫做原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一环境问题。
原生环境问题是自然环境本身发展演变而引起的。
原生环境问题主要有: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洪涝、干旱、台风、崩塌、滑坡、泥石流,以及区域自然环境质量恶劣所引起的地方病等。
这一类环境问题在人类社会出现以前就存在于自然界中,而且一般不能为所预见和预防。
(2) 由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问题叫做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
次生环境问题一般又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
环境污染是由于人为因素使环境的构成或状态发生了变化,与原来的情况相比,环境质量恶化,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和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环境破坏是人类活动直接作用于自然环境引起的。
例如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
2.各种环境问题的成因,比如:a、酸雨的成因,煤燃烧的能二次污染物,是由于二氧化硫气体排放到空气中与氧气发生氧化反应,形成硫酸而导致的二次污染;b、地球变暖,是由于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成分是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气体;c、臭氧层空洞,因为向大气排放大量的氯氟烃类化合物(如制冷剂氟利昂)造成的。
光化学烟雾:属石油类燃烧的二次污染物3.关于5大环境标准(见P119)极其法律意义(P122-P123)环境标准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1)、环境质量标准: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环境质量标准反映了人群、动植物和生态系统对环境质量的综合要求,也标志着在一定时期国家为控制污染在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能达到的水平。
环境质量标准体现环境目标的要求,是评价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2)、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的限定规定。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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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知识点总结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人类居住的自然环境而设立的法律法规体系,它是维护人类健康和生存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环境保护法的内容和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环境管理、环境评价、环境监测、环境治理、环境责任等多个方面。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环境保护法将公共利益放在首要地位,对环境污染者和破坏者进行责任追究,保护环境资源。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立法原则。
2. 预防原则环境保护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发生,强化环境监测、评价和治理等预防措施。
3. 合作原则环境保护法倡导政府、企业、公民等各方的合作,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4. 审慎性原则环境保护法要求在环境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可持续性和资源利用问题。
5.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法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增强环境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 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环境质量进行评价的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大气质量标准、水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等。
排放标准是对环境污染源的排放物进行控制的依据,排放标准包括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土壤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2. 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是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等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确定环境保护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监管等内容。
3. 环境监测与环境污染源管理环境监测是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的监测与评估,环境监测包括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监测方法、环境监测数据发布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等内容。
环境污染源管理是对产生污染物的单位进行环境管理和监督,环境污染源管理包括排污许可制度、排污者自行监测和报告、环境监察和执法等内容。
4. 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是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进行保护和修复的工作,生态环境保护包括自然保护区管理、生态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等内容。
环境保护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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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知识点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目的环境保护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原则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3. 公众参与原则4. 损害担责原则三、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1. 环境规划制度2. 环境标准制度3.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 “三同时”制度5. 排污收费制度6. 总量控制制度7. 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四、环境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环境违法失职行为。
2. 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环境污染防治1. 大气污染防治2. 水污染防治3. 土壤污染防治4.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5. 噪声污染防治六、自然资源保护1. 土地资源保护2. 水资源保护3. 森林资源保护4. 草原资源保护5. 矿产资源保护七、生态保护1. 生物多样性保护2. 自然保护区保护3. 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八、国际环境保护1.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2. 我国参加的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和协定。
环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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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论要为决策提供依据
→程序:环境影响初步分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在项目任务书下达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报告表进行预审,并签署意见→报送当地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环境法主体:
→公民:环境权(1)自然人的地位(2)环境权,自然的权利,自然享有权(3)内容:使用,知情,参与,请求(4)环境义务:容忍,保护,付费
→企业:环境责任(1)环境资源使用权:附加的义务(2)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政府:环境责任(1)政府的地位,权力,责任(2)环境管理权:事前,事中,时候监管权(3)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1.环境法基本法:
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法(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污染防治法(水、大气,土壤)/资源保护法(森林)/区域保护法(有毒有害物质管制法)
2.环境法基本原则
含义: 由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反映环境法的价值、基本特征及性质,对贯彻和实施环境法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3.风险预防原则:指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开发和建设活动中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而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要积极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整治”)
→法律适用:保护环境的一般义务(前提:理性有限,资源有限)/合理规划、有计划开发利用/环境标准控制/环境影响评价/谨慎对待科学不确定问题
种类:城市大气/地面水/地下水/生活饮用水/工业污染源监测
环境法复习资料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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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1、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
2、环境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
3、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
4、人类早期发展的重要特征是(自我中心主义)5、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人类对环境的适应)6、环境保护最为一个较为明确的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7、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8、(经济人假设)恰恰是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
9、《增长的极限》一书中所表明的观点是(零增长、零排放)10、“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提出这句话的文件是(《东京宣言》)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12、在我国当前的环境法规体系中,属于综合性环境法律的是(《环境保护法》)13、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的科学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14、人类环境观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15、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16、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17、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阶段)18、传统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类中心主义)19、传统环境观的指导思想是(人统治自然)20、传统环境观的主要特征是(反自然)21、现代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2、“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发展观诞生的标志性文件是(《我们共同的未来》)23、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是(生态人类中心主义)24、(环境道德)是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
首次使用"可持续发展" 这一概念的会议是(1980年的联合国大会)25、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召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26、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环境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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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20(1.5)民词解释5(4)简答4(5)论述1(10)案例分析3(20)---课件里强调的重点环境的概念1、环境的一般定义,是指环绕着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条件的总和。
2、《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造成有害影响和危害的现象1、第一环境问题(原生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也叫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洪水等2、第二环境问题(人为环境问题):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①一是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放超过其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从而使环境的质量降低,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态系统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具体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②二是环境破坏: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兴建工程项目而引起的生态环境的退化及由此而衍生的有关环境效应,从而对人类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现象。
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等。
(选)环境问题是随着人类的进化发展而不断演变发展起来的。
自从人类开始有意识地定居生活以来,以人类居住地为中心的环境退化就开始了,它着重表现在过度捕猎、过度耕作和过度拥挤这三个方面。
3、现在人类正面临诸多全球环境问题:(1)全球变暖;(2)臭氧层破坏;(3)酸雨;(4)淡水资源危机;(5)资源、能源短缺;(6)森林锐减;(7)土地荒漠化;(8)物种加速灭绝;(9)垃圾成灾;(10)有毒化学品污染。
环境保护的内容:①预防和治理由生产、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②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③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
环境资源法知识点(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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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法名词解释1、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
2、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者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至影响人类的生活和生产,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3、环境法基本原则:是指为我国环境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
4、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样的制度。
5、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6、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7、许可证制度: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8、环境标准:是指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9、环境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和妨害人们正常生活学习的声音。
10、环境噪声污染: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11、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12、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13、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环境法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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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一、导论:1、环境:《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1)环境保护法所保护的环境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环境有所不同,它是有一定范围的,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的环境。
这一定义把环境分为两大类:①一类是“天然的自然因素总体”,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自然环境。
其特点是天然形成,无人工干预;②一类是“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即在天然的自然因素基础上,人类经过有意识地劳动而构造出的有别于原有自然环境的新环境。
如人文遗迹、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我国环境保护法对这两类环境均予以保护。
2环境的分类:(1)根据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制约大小及关系的远近不同(按范围分类),可将环境分为:宇宙环境、地球环境和社会环境等不同的规模和层次。
(2)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等;(3)根据是否经过人类加工改造,可将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改造过的环境(人为环境);(4)根据环境的功能不同可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5)根据人类环境的国界性,可分为国内环境、国际环境、区域环境等;3、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物、矿藏等等。
(1)自然资源的分类:可更新资源(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有限资源不可更新资源(煤、石油、金属等)自然资源无限资源(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2)虽然自然资源是环境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自然资源的概念是从是否可以直接为人类利用的角度来理解的可以被人类利用的自然物质;而环境则通常是指客观存在的物质世界中同人类和人类社会发生相互影响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它实质上就是人类生活、工作和进行生产活动的生物圈部分。
完整版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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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点1.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89年颁布实施,目的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和维护人类和自然的和谐共处。
-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责任主体,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 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主要针对大气污染进行防治,保护大气环境质量,维护人体健康。
-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排放许可制度等。
- 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具体职责和程序,包括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评估和治理等。
3. 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颁布实施,旨在预防和控制水环境污染,保护水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
-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排放许可制度等。
- 水污染防治法还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义务,包括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监测、治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
4.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于2018年颁布实施,旨在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土壤资源,维护农产品质量和人体健康。
-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污染物的监测和评估标准等。
- 土壤污染防治法还确定了各级政府、土地经营者和土壤利用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监督、治理和修复等方面。
5. 生态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保护法于2019年颁布实施,着眼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 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等。
- 生态环境保护法还明确了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6. 废物管理法- 废物管理法于2020年颁布实施,旨在促进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环保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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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知识点环保法知识点一.环保法基本原则含义: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或体现的,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指导方针,它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是环境保护法本质的集中表现。
意义:①加强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制建设,增强环境保护执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提高有关部门和公民的环境保护责任感,顺利实现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和任务。
②在制定各项环境保护法的具体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时,必须以基本原则为依据,反映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
③弥补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文的局限性。
基本原则概括性较强,而具体条文局限性较大。
主要内容:(1)协调发展原则含义: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这项原则的核心是正确理解和处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措施:为保证协调原则的贯彻实施,在宏观调控上必须把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国民经济总体规划相协调和衔接的全面反映环境保护的目的、任务和措施的环境保护规划,在微观管理上将环境保护纳入有关部门的经济管理与企业管理中去。
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需要的能力造成威胁。
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表达了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需要。
实现:①贯彻于各级政府的综合决策和计划调控。
②贯彻于整个环境法律体系和环境法制建设。
③贯彻于各个具体政策、制度和行动规划。
(2)预防原则含义:预防原则是“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对环境问题防患于未然;对已产生的污染积极进行治理;在治理环境问题时,要正确处理防与治、单项治理与区域治理的关系,综合运用各种防治手段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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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环保法律法规知识点
1. 环境保护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主要内容: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监察、重点污染源的防治等
2. 大气污染防治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主要内容: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任务、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大气污染的监测和评估等
3. 水污染防治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主要内容:水污染的防治目标和任务、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和控制措施、水污染的监测、总量控制等
4. 噪声污染防治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主要内容:噪声污染的防治目标和任务、噪声的排放标准和
控制措施、噪声的监测和评估等
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主要内容:固体废物的处置和利用、固体废物的分类和管理、固体废物的监管等
6.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主要内容:放射性污染的控制和防治、放射性废物的管理、
放射性物质的监测等
以上是环保法律法规的主要知识点,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环
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家应当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共
同努力保护我们的环境。
环境资源保护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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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保护法一、名词解释1.环境问题:在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的作用下发生的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变化的现象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预防活着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3.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4.环境侵权: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平等民事权益的行为。
5.环境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开发、利用、管理自然资源,保护与改善环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并为环境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社会关系,即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关系。
6.排污许可: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许可,是环境保护管理的八项制度之一,是以许可证为载体的,是对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利进行约束的一种制度。
二、简答题论述1.环境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优先原则:国家按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要求,在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时要把生态和环境保护放在较优先的位置予以考虑和对待。
(2)预防为主原则:国家在环境保护工作中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者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并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进行积极治理的原则。
(3)综合治理原则:法律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4)公众参与原则:群众参与,依靠群众保护原则。
(5)损害担责原则:任何对环境和生态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三同时制度(1)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2)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开始仅限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后来不断扩大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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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问题与环境保护一、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概念(一)环境1、概念:《环境保护法》: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分类:(1)根据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可分为天然环境(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人工环境);(2)根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的不同,可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3)根据人类活动的环境范围不同,可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
(二)自然资源环境与资源密不可分。
环境是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而自然资源是组成各种生态系统的物质基础,并从中体现着自己的物质形态。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直接改变着生态系统的结构,从而造成对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系统1、生态系统的概念出于生态学: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
2、生态系统的维持遵循三条基本原理:养分循环、能量流动、生态系统结构正常运行。
3、生态系统的结构主要包括四大部分: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
(一)环境问题及其演变1、环境问题的定义: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2、环境问题的分类:一为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称原生环境问题;二为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称次生环境问题。
1、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比利时1930年12月上千人发病一周内有60多人死亡原因:河谷两岸有许多重工厂,排出有害工业废气和粉尘等烟雾,在河谷地区的逆温天气作用下形成三氧化硫,与水结合,附着与尘灰上,形成硫酸、亚硫酸,人吸入肺部,咳、流泪、咽痛、胸疼、呼吸困难,直至死亡。
环境法期末复习完美总结
![环境法期末复习完美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6d726bab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723e5a9.png)
第一章、环境资源及环境问题1.概念: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
2.分类:(1)依据组成环境的物质及人类活动的关系, 将环境分为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2)依据组成人类环境的各种自然要素不同, 将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等;(3)依据环境的范围不同将环境分为聚落环境、区域环境。
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3.环境问题: 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 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分类:(1)因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同, 分为第一环境原因和第二环境原因:第一: 因自然界自身变化造成的;第二: 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引起;(2)因环境问题造成的危害不同, 分为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第二章、环境资源法1.概念: 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环境资源社会关系环境资源社会关系是人类在开发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过程中, 在以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的生产活动中和以环境为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一类社会关系。
(1)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A.客观性;B.经济——环境效益统一性;(2)在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环境质量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A.主观性;B.环境效益优先性;3.环境资源法的特征:(1)是一般法律规范和法律化的科学技术规范的综合体, 是社会性及科学性高度统一的法律规范;(2)环境资源法律规范具有多层次性和效力的多元性;(3)环境资源法主体承担的违法责任具有多种形式;4.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构成(一)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环境权利的享有者和环境义务的承担者)分类: (1)生态环境资源法主体: 管理主体和开发主体;(2)污染防治法主体: 管理主体和污染防治主体;特征: (1)具有广泛性: 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成为其主体;(2)在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中,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最重要的主体;(3)权利主体及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二)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环境资源法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总和)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1)权利: 环境资源管理规范制定权;环境资源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特别物权;环境司法权;(2)义务: 管理型义务;服务性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2.环境资源受控主体的权利义务:(1)权利: 参加环境资源管理权;环境使用权;保障权;收益权;申诉和控诉权;(2)义务: 遵守和维护环境资源法律秩序;服从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服从制裁;(三)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客体(环境资源主体的权利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分类: 环境资源和环境行为特征: (1)环境资源具有强烈的生态性而非经济性;(2)环境行为是环境关系的经常客体;环境资源法的效力体系:(1)宪法;(2)环境资源保护基本法;(3)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4)环境资源保护法规;(5)环境资源保护部门规章;(6)地方性环境资源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7)环境标准;(8)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条约;第三章、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1.源头控制及全程控制原则(1)源头控制: 指采用技术、工艺、原材料替代、管理、教育等各种方法, 在污染没有产生或形成之前减少污染物的数量和危害;(2)全程控制:指对有可能产生环境危害的行为, 从行为的计划、实施直到行为的后果实行全过程的管理;(3)贯彻实施:把源头控制、全程控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之中;制定专门的源头控制和全程控制的法律;采用经济手段, 贯彻该原则。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
![环境资源法复习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4e2ce1ac1711cc7930b71615.png)
题型:名词5个、简答5个、案例1个、论述2个一、环境法四分法1.基本法2.环境要素法3.自然资源法4.防治污染法二、环境的概念环境资源法律中的环境包括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个方面。
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环境问题(一)概念:环境、资源和生态问题(简称环境问题)是指由于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系统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课件: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或因素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二)发展(三阶段):1.环境问题的萌芽阶段。
即从人类诞生至18 世纪工业革命以前。
基本特征:人对自然的依赖、盲从、迷信和崇拜。
这个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个别性的环境问题。
2.环境问题急剧发展、局部恶化的阶段,又称近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工业革命开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
基本特征: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人对环境的占有、征服、统治和掠夺。
3.环境问题全面发展和局部被抑制的阶段,又称现代环境问题阶段,即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
基本特征是: 极端的人类中心主义环境观和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新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已经产生。
这个的环境问题又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1)从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以着名的世界八大公害事件为代表,以1972年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为标志;(2)从20世纪80 年代至今,以着名的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核泄漏为代表,以1992 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为标志。
(三)主要表现:1. 全球变暖 4. 淡水资源危机7. 土地荒漠化9. 垃圾成灾2. 臭氧层破坏 5. 资源、能源短缺8. 物种加速灭绝10. 有毒化学品污3. 酸雨 6. 森林锐减物种染四、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环境资源法(简称环境法)是指关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二)特征: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既保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更强调保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2.综合性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资源法是—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相关法律部门的交叉和相关学科的渗透,则为这种综合性奠定了雄厚的基础3.科学技术性它不仅反映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还反映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规律4.公益性保护环境资源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要求,保护环境资源的事业已成为公益性事业五、可持续发展(一)概念: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最广泛的定义和核心思想)(二)含义:1.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的是发展,把消除贫穷作为一项不可缺少的条件2.可持续发展认为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联系,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3.可持续发展认为,每个人都享有正当的环境权利,即享有在发展中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和享有清洁、安全、舒适的环境权利4.可持续发展呼吁人们放弃传统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5.可持续发展要求加快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研制和普及,并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6.可持续发展还非常强调人类必须改变对自然界功利主义的传统态度,树立起一种全新的现代文化观念(三)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途径:1.将环境保护纳入综合决策,转变传统增长模式2.变革社会观念,发展适度消费的新大众消费模式3.开发同环境友善的技术,实现清洁生产,发展同自然相容的产业体系4.发展和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5.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新文明六、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一)目的:是指环境立法目的,即立法者希望其所制定的环境法律所达到的目标或实现的结果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2.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3.合理开发、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环境资源4.保障人体健康5.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二)作用:亦称环境法的功能,表示环境法存在的价值,环境法最基本的作用是调整因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所发生的环境社会关系,包括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
环境法复习要点
![环境法复习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e364e348c850ad02de8041cd.png)
《环境法》复习要点名词解释:1.环境法——是调整环境社会关系或者生态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是污染防治关系和生态保护关系。
2.环境——通常情况下,是指围绕中心物的客观存在的总称,也指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环境,如空气、水、土地、动植物等物质因素构成的周围客观存在。
3.环境问题:是指各种因素的影响超过了环境调节能力所引起的生态平衡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
分为第一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引起的)和第二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4.环境污染:是指因人类的活动,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入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和能量,导致环境危害人类的事实。
5.生态破坏:即生态平衡的破坏,指人类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量地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量,导致自然环境的恢复和增值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6.环境权:是指合理利用环境及良好环境保有之权。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幸福生活环境中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人类环境宣言》7.环境法体系:泛指由具有不同效力和具体功能而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公害等领域产生的环境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统一整体。
8.环境侵权,是指因破坏而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有造成损害危险的法律事实。
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起的环境侵权。
9.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在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失的情况下,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有过失责任则不适用。
10.公益诉讼,指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引起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导致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或有造成损害危险的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11.环境标准:指为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
依法律有关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12.污染物排放标准:指对排入环境的污染或者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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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1、环境法上所讲的环境,是指(物质的客观存在)。
2、环境法律规范在性质上属于(社会法规范),它是典型的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的法律部门。
3、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的物质环境。
4、人类早期发展的重要特征是(自我中心主义)5、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人类对环境的适应)6、环境保护最为一个较为明确的和科学的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来的。
7、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3个阶段)8、(经济人假设)恰恰是环境问题的根源所在。
9、《增长的极限》一书中所表明的观点是(零增长、零排放)10、“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和当代人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
”提出这句话的文件是(《东京宣言》)1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12、在我国当前的环境法规体系中,属于综合性环境法律的是(《环境保护法》)13、环境保护作为一个较为明确的科学概念,是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14、人类环境观的发展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15、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16、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17、人类环境观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重视自然、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阶段)18、传统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类中心主义)19、传统环境观的指导思想是(人统治自然)20、传统环境观的主要特征是(反自然)21、现代环境观的价值取向是(人与自然和谐发展)22、“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发展观诞生的标志性文件是(《我们共同的未来》)23、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是(生态人类中心主义)24、(环境道德)是支持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
首次使用"可持续发展" 这一概念的会议是(1980年的联合国大会)25、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大会以决议的方式决定召开(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26、可持续发展观的核心价值(生态人类中心主义)。
27、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28、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人类需求的满足)29、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则是(人类的自身发展)。
30、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则是(人类的自身发展)31、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人类需要的满足)32、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33、下列属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是:(公平性原则、持续性原则、共同性原则)34、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功能是(利益衡平)35、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需求是(利益主体的多元)36、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主旨是(以和谐方式处理冲突)37、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本质是(双向互动的过程)38、传统宪法缺陷的是:传统宪法未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加以确认、传统宪法未明确国家或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或职责、传统宪法未明确环境保护原则)39、有关环境法性质的说法正确的是:环境法是公法与私法相互交错的领域、环境法是运用公法手段调整私法领域的法部门、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问题是在私法秩序下产生的)40、有关风险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在国内立法方面,已有实践)41、环境责任的公平负担从根本上说,实际上是(相关费用的公平承担问题)。
42、实现环境责任公平负担的制度是:(污染者负担制度、开发者养护制度、受益者补偿制度、主管者负责制度)43、有关环境民主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环境民主原则具体体现为民主参与、要实现环境民主原则,需制定有关公众参与的专门法律、《奥胡斯公约》将环境民主的内容归结为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司法救济)44、(法院)是实现司法救济的核心。
45、环境权利的司法救济具体的救济途径则以(诉讼)为主。
46、环境保护综合性立法的是(《环境影响评价法》)47、关于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国家环境管理机构是最重要的主体、环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48、国家环境管理主要表现为(国家环境行政)。
49、社会环境管理主要表现为(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对环境保护的参与)。
50、环境管理主体权利的是:(环境管理规范制定权、环境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物权、环境司法权)51、环境管理主体义务的是:(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52、环境受控主体义务的是:(遵守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环境管理的义务、服从制裁的义务)53、环境受控主体权利的是:(受益权、保障权、参加环境管理权、环境使用权、申诉和控诉权)54、环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55、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是最早宣告环境权的。
56、1972年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全球环境保护战略。
57、(环境权)在国际上被称为第三代权利。
58、环境权的核心是(人们的生命健康权)。
59、环境权最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核心是(生存权)。
60、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
61、环境权的对象时(人类环境整体)。
62、环境权的实施方式是(多样的)。
63、环境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64、能体现环境权是复合性权利的是:(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生态等权利的复合、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复合、实体与程序的复合)65、环境权民法保护动因的是:(在物质基础方面,公法与资源的第二次分配相适应、在运行方式主面,公法的突出优点在于其直接管制的强制命令性、在动力来源方面,公法的利益内容是公共性的)66、(绿色文明观念的建立)是将环境保护纳入诚信原则的核心。
67、绿色文明包括:(绿色文化、绿色经济、绿色消费)68、“环境安全”的最先倡导者是(莱斯特·R·布朗)69、(环境安全)是整个交易安全与经济安全问题中的基本问题。
70、成为当代社会公序的是(可持续发展)71、成为当代社会新的良俗的是(环境道德)72、环境管理的对象是(一切环境要素)73、国家环境管理与社会环境管理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协调,并且各种传统公法手段与私法手段又都要根据环境保护的要求有所发展,形成了具有环境法特征的规范体系)74、国家环境管理权产生的基础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75、环境管理与传统行政权的显著区别在(于积极、主动性)76、环境行政立法体制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7、环境立法的实现和环境司法的前提是(环境行政立法)78、中国的环境立法具有较强的(原则性)。
79、日本在20世纪50.60年代也开始了以(控制公害)为中心,包括以(保全和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内容的环境立法。
80、(以无过错原则)取代过错责任几乎成为各国环境立法的首要问题。
81、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效力是:(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82、对于违法的环境行政行为,法院应(撤销)83、环境行政执行行为失去法律效力原因的是:(执行条件不复存在、执行完毕、执行行为期限届满)84、环境行政许可的特征的是:(以禁止为前提,以少数人的许可为例外、具备资格并经审查方能许可、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85、环境许可证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是(饮用水许可证);环境许可证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的是:(土地使用许可证、农药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森林采伐许可证、海洋倾倒许可证、渔业养殖许可证、渔业捕捞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狩猎许可证)86、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执行性、强制性、行政性)87、环境行政直接强制措施的是:(对人身的强制执、对财产的扣、对场所的侵入)88、环境行政间接强制措施是:(代执行、执行罚)89、环境行政司法原则是:(简便原则、公正原则、相关人员回避原则)90、环境行政司法的主体是(享有行政司法权的环境行政主体)。
91、当事人提起环境行政复议应具备的条件是(对环境行政主体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92、(环境行政合同的条款)是环境行政合同的核心。
93、行政合同订立方式的是:(要约和承诺、招标)94、环境行政合同的主要条款类型是:(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根据法律的规定或按环境行政合同的性质所必须具备的条款、一般行政合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95、环境行政合同的相对人享有的权利是:(补偿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特有行为权、应得报酬权、额外费用请求偿还权)96、环境行政合同履行的显著特点是:(环境管理机关在合同履行中享有特权、相对人享有一般民事合同所没有的权利)97、环境行政指导的作用是:(抑制作用、协助作用、引导作用、调整作用)98、生产者承担责任延伸制度内容是:(经济责任、废物管理责任、信息责任)99、“污染者负担”在我国的一种最重要表现形式是(排污费的缴纳)100、环境刑事责任的立法类型是:(制定特别刑法、在环境保护法律中规定刑事条款、在刑法典中专章规定刑事责任)101、环境刑事责任的显著特征是(并处财产刑)102、环境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是:(特殊性、财产性、强制性)103、环境侵害行为特殊性是:(主体不平等、侵害对象的广泛性、复杂性)104、环境违法行政包括:(滥用职权、行政失职、行政越权、事实上的错误、法律上的错、程序违法)105、环境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是:106、补救性的行政责任:(恢复原状、履行职务、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撤销违法、行政赔偿、返还权益)107、惩罚性责任:(通报批评、行政处分)108、我国有权追究环境行政责任的主体是(:权力机关、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和分管机关以及上级行政机关)109、环境行政责任的特征是:(环境行政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环境行政责任是环境行政法律有关系主体的责任)110、对环境法律责任的理解正确的是:(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环境法律责任是环境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环境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义务)111、环境诉讼难的主要原因是(环境立法的不完善)112、环境诉讼难的客观原因是(司法环境不好)113、环境诉讼难的直接原因是(环境诉讼机制的缺陷)114、环境诉讼难的主观原因是(法官素质与水平不高)115、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的颁布实施为标志,中国的环境诉讼开始发展。
116、环境公益诉讼强调(事前救济或事中救济)。
117、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环境利益)。
118、(1973年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标志着环境保护事业在中国的奠基,从此开始了中国的环境保护道路。
119、我国环境保护问责制的具体规定是在(《环境保护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120、人与自然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是:(系统原则、和谐原则、可持续原则)121、环境法的主要作用领域是(环境保护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