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协会章程 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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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瑜伽协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协会的正式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会,下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英文缩写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性质

协会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事瑜伽推广、普及和研究的全市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属于非营利性社会体育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团结全市瑜伽工作者和瑜伽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倡导和普及群众性瑜伽活动,继承、发扬瑜伽文化和瑜伽技能,推动瑜伽运动在我市的发展。紧密联系各地区的瑜伽从业人员和爱好者,加强团结增进友谊,为增强人民体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体育局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办公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有关瑜伽技术、技能和文化信息等资料,举办和组织瑜伽理论与文化的学术研究活动;

(二)组织辖内的瑜伽俱乐部和健身团体,开展全市的瑜伽交流展示活动;

(三)举办辖内瑜伽培训班和讲座,培训瑜伽教练和导师;

(四)组织开展各会员单位的技术、学术、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交流,扩大瑜伽习练范围;(五)负责与其他城市、地区瑜伽协会的联络、交往和进行学术交流活动;

(六)开展有偿服务活动,解决活动经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热爱瑜伽的社会团体、人士,经申请并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均可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是指在xxx辖区内从事专业的瑜伽培训指导工作,如高级瑜伽会所、瑜伽馆、瑜伽健身俱乐部,生产瑜伽用品的企业。个人会员是指户口在辖内的、热爱瑜伽事业的公民。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注册费及其他费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交。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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