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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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要求
办理条件:
凡在广东省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技术水平达省内先进以上的项目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报送科技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申请材料:
登陆“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科技成果登记表》。需提交从系统中打印并加盖第一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的PDF格式申请书一份、同时附上相关评价证明、技术资料各1份。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以及研制报告和用户证明等。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省级科技成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级市科技局委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审查、登记,并将其中符合省级、国家级科技成果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科技厅、科技部推荐。
申请表格及系统:
广东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
法律依据:
(1)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2) 《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粤科成字[1999]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