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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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 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整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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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 30客房 30大堂、四季厅 10【条文说明】3.0.65.2热负荷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5.2.15.3散热器供暖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5.3.5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设置。

对于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一般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以防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5.3.10幼儿园散热器的安装。

强制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安全健康,避免烫伤。

5.4热水辐射供暖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条文说明】5.4.3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5.4.65.5电加热供暖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供电政策支持;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以共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能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条文说明】5.5.1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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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一般规定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

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

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 表2.5.1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外墙、外墙朝向及所在层次表2.1.7注:1: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或等于±0.5ºc的空气调节房间,宜布置在室温允许波动范围较大的空气调节房间之中,当布置在单层建筑物内时,宜设通风屋顶.2:本条和本规范第2.1.9条规定的"北向",适用于北纬23.5º以北的地区;北纬23.5º以南的地区,可相应地采用南向.第2.1.8条空气调节房间的外窗面积应尽量减少,并应采取密封和遮阳措施。

条文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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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C-1-5-3续1
序号
强制性条文内容
执行情况
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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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放散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昧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图纸卷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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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 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 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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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4 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 0.4m;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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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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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 6.2.15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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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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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直接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应低于排风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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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他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测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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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

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30客房30大堂、四季厅10【条文说明】3.0.63.0.66设计最小新风量。

部分强制性条文。

表3.0.6-1——表3.0.6-4最小新风量指标综合考虑了人员污染和建筑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1表3.0.6-1中未做出规定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可按照国家现行卫生标准中的容许浓度进行计算确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5.2热负荷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5.2.15.2.1 集中供暖系统施工图设计。

强制性条文。

集中供暖的建筑,供暖热负荷的正确计算对供暖设备选择、管道计算以及节能运行都起到关键作用,特设置此条,且与现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保持一致。

在实际工程中,供暖系统有时是按照“分区域”来设置的,在一个供暖区域中可能存在多个房间,如果按照区域来计算,对于每个房间的热负荷仍然没有明确的数据。

为了防止设计人员对“区域”的误解,这里强调的是对每一个房间进行计算而不是按照供暖区域来5.3散热器供暖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5.3.5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设置。

对于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一般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以防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5.3.10幼儿园散热器的安装。

强制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安全健康,避免烫伤。

5.4热水辐射供暖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条文说明】5.4.3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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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标准号:GB 50019-2003◆发布日期:2003 年◆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发布单位:建设部◆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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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3.0。

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表3.0。

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办公室 30客房 30大堂、四季厅 105.2热负荷5。

2。

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5。

3散热器供暖5.3。

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5。

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5。

4热水辐射供暖5。

4。

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5。

5电加热供暖5.5。

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1供电政策支持;2无集中供暖和燃气源,且煤或油等燃料的使用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5.7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5.7。

3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型。

5。

9供暖管道设计及水力计算5.9。

5当供暖管道利用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设置补偿器。

5.10集中供暖系统热计量与室温调控5。

10.1集中供暖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设置热量计量装置,并具备室温调控功能。

用于热量结算的热量计量装置必须采用热量表.6通风6.1。

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6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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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站设备管理用房环境要求--温湿度
房间名称 站长室、站务室、值班室、休息室 车站控制室、广播室、控制室 售票室、票务室 车票分类/编码室、自动售检票机房 通信设备室、通信电源室、信号设备室、信号电源室 降压变电所、牵引变电所 冬季 温度℃ 16 18 18 18 12 温度℃ 27 27 27 27 27 36 夏季 相对湿度% <65 40-60 40-60 40-60 40-60 小时换气次数 进风 6 6 6 6 6 排风 6 5 5 6 5
地铁设计规范 GB 50517-2003
--通风、50019-2003
地铁通风空调系统
地铁的内部空气环境应采用通风或空调系统 进行控制; 地铁的内部空气环境范围包括车站(站厅、 站台、出入口通道)、区间锁定、折返线、 尽端线隧道等和车站年的设备及管理用房; 地铁的通风与空调系统应保证其内部空气环 境的空气质量、温度、湿度、气流组织、气 流速度和噪声等均满足人员的生理及心理条 件要求和设备正常运转的需要。
高架线和地面线的采暖
对于最冷月份室外平均温度高于-10℃的地区,地面车站和高 架车站的站厅、站台可不设置采暖系统; 对于最冷月份室外平均温度低于-10℃的严寒地区,车站的站 台不设采暖装置,站厅宜设采暖系统; 站厅设采暖系统时,厅内温度应达到12℃; 站厅设采暖系统时,站厅出入口和站厅通向站台的楼梯口、扶 梯口应设热风幕; 采暖地区的车站管理用房需设采暖装置,室内温度应达到18℃; 车站设备用房根据工艺要求设采暖装置,温度按工艺要求确定; 热源应尽可能采用附近热网,无条件时可采用无污染的热源。
车站设备管理用房通风空调(兼防排烟)系统分布及原理
车站设备管理用房 通风空调系统
A端空调系统 1-n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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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 (4.1.8-1)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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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D (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D (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 采用; 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 温差修正系数(α)表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确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值?t y,可采用2.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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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11-05批准2004-04-01实施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第24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由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修订组,对GBJ 19—8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取了近年来有关的科研成果,借鉴了国外同类技术中符合我国实际的内容,多次征求了全国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反复讨论,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9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室内外计算参数、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震等。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新增室内热舒适性、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以及对室内新风作了规定;二、新增有关采暖地区划分的规定;三、新增热水集中采暖分户热计量的规定;四、新增有害和极毒、剧毒生产厂房布置的安全要求条文;五、新增事故通风一节;六、取消防火防爆一节,其内容分别纳入通风的其他有关条文;七、新增对于没置集中空气调节的建筑物及民用建筑利用自然通风的要求;八、对空气调节内容进行全面修订,新增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低温通风系统、变制冷剂流量分体式空气调节系统、热回收系统等内容以及对空气调节水系统的设计要求;九、对空气调节的冷热源进行全面修订,新增热泵、蓄冷、蓄热、换热装置的设计规定;对空气调节冷却水设计要求新增加了规定;十、新增关于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设计要求;十一、“自动控制”改为“监测与控制”,修订并新增对采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和防排烟的监测与控制的要求;十二、新增对振动控制设计的规定,以及对室外设备噪声的控制要求;十三、取消“室外气象参数”表,另行出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气象资料集》。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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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1. 引言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建筑设计中的重要部分,直接影响室内舒适度和能源消耗。

本文档旨在规范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的要求,确保设计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2. 设计原则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以下原则:•舒适度:保证室内温度、湿度和空气质量的合理控制,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能源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设备的能效比,降低建筑运营成本。

•安全性: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发生火灾、煤气泄漏等安全事故。

•环境友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采用可再生能源和低碳技术。

3. 采暖系统设计要求3.1 室温控制•室内温度应符合国家标准,一般为18-24摄氏度。

•采用控温装置,定期检查和校准室温传感器,确保温度控制的准确性。

•考虑室内外温差、人员数量和活动强度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调整。

3.2 供暖方式选择•根据建筑类型和地理位置选择合适的供暖方式,如锅炉、地暖、热泵等。

•考虑供暖系统的扩展性和灵活性,以适应建筑的改造和扩建。

3.3 热力损失计算•根据建筑结构、保温材料和窗户等因素,计算建筑的热力损失。

•合理设计供暖设备和管道,以满足建筑的热负荷需求。

3.4 通风系统设计要求•采用新风净化系统,保证新风的充足供应,并进行适当的过滤和处理。

•考虑室内外空气质量和风速,设计合理的通风方案。

•室内环境中存在有害气体时,应采取相应的排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的安全和舒适。

4. 空气调节系统设计要求4.1 空调设备选择•根据建筑用途、面积和使用人数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空调设备。

•考虑设备的能效比、噪音水平和维护方便性等因素进行评估。

4.2 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如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000ppm。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应设置合理,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3 温湿度控制•空调系统应能够实现温湿度的精确控制,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考虑温湿度传感器的安装位置和校准周期,保证控制的准确性。

最新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最新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D (4.1.8-1)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D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下达了以《工业建筑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标 准名称,
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50019—2003的 修订任务。
修订情况
《工业建筑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
2012. 12. 12编 制组成立暨第一次 编制工作会议在北 京召开。
2013年12月10日 通过审查
2016年2月1日实施
适用范围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 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2 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
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体集会建筑和其 他公共建筑等。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其供暖、通风 与空调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相关规定。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供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以及生产工艺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设计。其中适用 于构筑物,主要是指在构筑物内生产工艺除尘及有害气体净化。
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洁净厂房 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设计标准、装备水平以及某些特 殊要求、特殊作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 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特殊防 护要求的建筑物”,是指如军事用途的建筑物,对空气中细菌、病 毒有净化要求的医疗建筑物,人防工程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设 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
前言 十三、取消“室外气象参数”表,另行出版《采暖通风与空气
调节气象资料集》。
3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25条 (GB50736.36条)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强条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强条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36个强条(1) 3.1.9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规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3/h的新风量。

(2) 4.1.8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R o·min=a(t n-t w)/Δt yαn(4.1.8-1)或R o·min=a(t n-t w)Rn/Δty(4.1.8-2)式中:R o·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C/W);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C)。

按本规范第3.1.1条和4.2.4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C),按本规范第4.1.9条采用;a---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采用;Δty---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C),按本规范表4.1.8-2采用;α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W/(m2·°C)],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C/W),按本规范表4.1.8-3采用。

注:1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C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允许温差Δty值(°C)2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Δty值,可采用2.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 (4.1.8-1)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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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强制性条文
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
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
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
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min
()
n w o y n a t t R t a (4.1.8-1) 或,min
()
n
w o n y a t t R R t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
∆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
本规范表4.1.8-2 采用;
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
用;
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
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
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值∆t y,可采用2.5℃。

3 表中:t n——同式(4.1.8-1,4.1.8-2);
t w——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表4.1.8-3 换热系数(αn)和换热阻值(R n)
注:表中h ——肋高(m);s——肋间净距(m)。

表4.1.8-4 室内干湿程度的区分
4.3.4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4.3.11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它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应由单独的立、支管供暖。

散热器前不得设置调节阀。

4.4.11地板辐射采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4.5.2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采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4.5.4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舒适度确定,但不应低于3m。

4.5.9 由室内供应空气的厂房或房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当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超过该房间每小时0.5 次的换气次数时,应由室外供应空气。

4.7.4低温加热电缆辐射采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采暖的加热元件及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

根据不同使用条件,电采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绝热层、龙骨等配件的选用及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建筑防火要求。

4.8.17 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

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4.9.1新建住宅热水集中采暖系统,应设置分户热计量和室温控制装置。

对建筑内的公共用房和公用空间,应单独设置采暖系统,宜设置热计量装置。

第五章通风
5.1.10凡属没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1.9 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机械通风系统,应有可开启的外窗。

5.1.1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2、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4、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5.3.3要求空气清洁的房间,室内应保持正压。

散发粉尘、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保持负压。

当要求空气清洁程度不同或与有异味的房间比邻、且有门(孔)相通时,应使气流从较清洁的房间流向污染较严重的房间。

5.3.4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应低于排风口;
3、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
4、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5.3.5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的送风系统,可共用同一进风口,但应与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辅助建筑物及其它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分设;对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通风系统,其进风口应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应设在室外安全处。

5.3.6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含有甲、乙类物质的其他厂房;
2、丙类生产厂房,如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
3、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4、对排除含尘空气的局部排风系统,当排风经净化后,其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5.3.12排除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和粉尘的局部排风系统,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风管内这些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计算。

5.3.14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于房间上部区域的吸风口,用于排除余热、余湿和有害气体时(含氢气时除外),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4m;
2、用于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大于0.1m;
3、位于房间下部区域的吸风口,其下缘至地板间距不大于0.3m;
4、因建筑结构造成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5.4.6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电器设置开关。

5.6.10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及管道等,均应设置泄爆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7.5在下列条件下,应采用防爆型设备:
1、直接布置在有甲、乙类物质场所中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的设备;
2、排除有甲、乙类物质的通风设备;
3、排除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丙类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5%时的设备。

5.7.8用于甲、乙类的场所的通风、空调和热风采暖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它系统的通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

5.8.5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应采取热补偿措施。

5.8.15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排水管道等,不得穿过风管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

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室。

1
第六章空气调节
6.2.1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之外,应对空调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6.2.15 空调区的夏季冷负荷,应按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1空调系统的夏季冷负荷,应根据所服务空调区的同时使用情况、空调系统的类型及调节方式,按各空调区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或各空调区夏季冷负荷的累计值确定,并应计入各项有关的附加冷负荷。

6.6.3空气的蒸发冷却采用江水、湖水、地下水等天然冷源时,其水质应符合卫生要求:
1、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2、水的温度、硬度等符合使用要求;
3、使用过后的回水应予以再利用;
4、地下水使用过后的回水全部回灌并不得造成污染。

6.6.8 空调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1
第七章空气调节冷热源
7.1.5 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5 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7.1.7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
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

7.3.4 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7.8.3 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1、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2、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 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

1
第八章监测与控制
8.2.9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采用气动执行器与调节水阀、风阀配套使用。

8.4.8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联锁,并应设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的金属风管应接地。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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