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2010〕23号
国发23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第二章事故隐患报告第五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
第七条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
第九条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
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
国务院文件(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国务院23号文
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安委办〔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己下发。
为认真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执行好《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通知》出台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通知》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是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通知》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的重大意义,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切实增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坚定不移地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通知》所提出的工作要求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努力推动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准确把握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通知》涵盖企业安全管理、技术保障、产业升级、应急救援、安全监管、安全准入、指导协调、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既有政策措施,又有制度保障,既总结了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践,也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要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领会精神实质,强化宣传教育。
一是要认真领会精神实质,进一步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加深对《通知》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的理解,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正确的政绩观,把安全生产状况作为衡量工作绩效的重要标志。
二是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领会好《通知》精神,把握好核心内容,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努力把学习贯彻《通知》精神转化为完善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的自觉行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通知》(安委办[2012]1号)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项目经理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鼓励员工及时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意识,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第三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
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二章事故隐患报告第五条岗位员工应严格执行巡检制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向隐患所在班组或部门逐级报告发现的事故隐患,重大、紧急事故隐患应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采用口头报告.第七条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隐患地点﹑内容﹑措施建议、报告人姓名﹑报告时间等。
第八条收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进行整改或在24小时内做出解释,如超出时间或解释理由不充分,报告人可越级上报.第九条及时受理、核实并消除员工所报告的事故隐患。
对无法整改的隐患,应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或上级报告,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彻底的整改。
第十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拒不受理员工事故隐患报告,或超出合理时间拖延事故隐患整改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员工应向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章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任何员工均有权对非本岗位负责的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进行举报.第十二条设立事故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建立健全举报管理网络,并将受理举报的方式对外公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1.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全员每个岗位都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并与相应的职务、岗位匹配。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长远规划,领导企业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加强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履行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大力推进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组织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解读国发23号文
8、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00”
“十个创新”与“十个强化”
(一)“十个创新”
《通知》的一些条文突破原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一)“十个创新”
1、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 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 办。
落实地方和企业对国家投入的配套资金,研究提高危行
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范围,加强道
路交通事故社会求助基金制度建设,积极稳妥推行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等。
5、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 制度。
规定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评价结果,作为信用评
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 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 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 依据。
2001年12月30日上午,江西万载县一大型 港商独资企业——攀达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礼花弹分厂发生特大爆炸,造成14人死亡, 61人受伤。据查,导致这起特大伤亡事故 的直接原因是礼花弹分厂零件车间装硝女 工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引起礼花 弹厂半成品库、成品库和生产厂区的接连 爆炸;另外,企业为了扩大产量,超员生 产,超量存放原料和成品,导致了爆炸的 升级。
规定加快制定修订各行业的生产、安全技术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要把符合 安全生产标准要求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把安全准入关。
9、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
规定提高赔偿标准,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工亡补助标准调整为
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的通知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4月20日附件: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前言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新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规范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等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光伏发电企业特点编制而成。
本规范主要明确了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项目,规定了光伏发电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绩效考评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西北能源监管局、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池建军、毕湘薇、李晛、吴茂林、吕忠;西北能源监管局仇毓宏、卢新军、刘岩;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孙浩源、苑成柱、王念仁、孟繁华、崔云峰。
1 适用范围本规范主要适用于通过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电网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光伏发电企业(光伏发电站),其它光伏发电企业参照执行。
关于任命治安保卫人员通知(剧毒品、易制毒品)
关于任命公司治安保卫人员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我公司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和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需要,预防各类生产事故发生,经公司研究决定任命潘云为我公司治安保卫人员,全面负责公司治安保卫制度及责任制完善、剧毒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门卫管理工作、治安保卫巡检、隐患治理等工作。
特此通知。
总经理:
液化空气工业气体(南京)有限公司
2014年2月9日。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
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第一条为严肃查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实行挂牌督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挂牌督办事项,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第三条国务院安委会对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国务院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同意后,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向省级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二)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四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名称;(二)督办事项;(三)办理期限;(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按照督办通知要求办理下列事项:(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二)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三)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四)依法实施经济处罚;(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六)监督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挂牌督办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督办事项。
第七条在重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
第八条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初稿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作出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决定。
第九条重大事故查处结案后,省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将重大事故挂牌督办情况和事故查处结案情况,在中央主流媒体和中央政府网站、中国安全生产报、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标准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 T 9006解析
20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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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标准化的推行过程
安全标准化达标程序
成立达标工作领导小组
组织达标工作组 基础管理组、机械组、电气组、化工组、 消防组、车辆组、作业环境职业健康组等
学习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资料准备及整改
自评验收
欠缺项整改
复自评验收
2020/5/12
提出考核申请
32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范》(AQ/T 9006—2010)解析
调整产业结构,推进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 整合,淘汰安全性能低下的落后产能;
以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020/5/12
11
总的要求
用新的安全理念,在新的安全管理 体制中,以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为主要方法,以落实各行业安全标准化 规范为主要内容,依法做好安全生产工 作。
2020/5/12
2020/5/12
14
安全标准化的产生背景
总的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 件下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主要特征 如下:
2020/5/12
15
安全标准化的产生背景
观念不断更新 新的安全管理体制逐渐形成 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必须得到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机构的变更需要明确
职责界限 企业安全文化的巨大差异应有一个底线 安全管理方法不断创新
部门的安全管理:交通部、建设部、国资委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20/5/12
20
安全标准化的产生背景
企业安全文化的巨大差异应有一个底线
经济性质的差异:国营、集体、三资、三来一补、 私营、股份等
发展历程的差异: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衰 退期
行业属性的差异:高危、中危、低危 经营现状的差异:赢利、持平、亏损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 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事关煤矿职工安 全的生命工程和提高煤矿安全保障 能力的基 础工程,建立并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 系统是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范遏制重特 大事故发生的综合治理措施,是建设坚实的煤 矿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矿井监测监控系统 1.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组成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由主机、传输接口、分 站、传输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电 源箱、避雷器等设备组成。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 将井下各个区域的人员及设备的动态情况反映到 地面计算机系统,使管理人员能够随时掌握井下 人员、设备的分布状况和每个矿工的运动轨迹, 以便于进行更加合理的调度管理。当事故发生时, 救援人员也可根据井下人员及设备定位系统所提 供的数据、图形,迅速了解有关人员的位置情况, 及时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 效率。
(4)管网异常(如水压异常、流量异常) 报警功能。
(5)水源,主干、分支水管管网的压力及 流量等的监测功能。
七、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使用与维 护
煤矿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科学确定避灾 路线,编制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六大系 统”联合应急演练。
煤矿应加强系统设备日常维护,定期对各 系统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定期进行调试、校正, 及时升级、拓展系统功能和监控范围,确保设 备性能完好,系统灵敏可靠。
六、矿井供水施救系统 1.矿井供水施救系统的组成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一般由清洁水源、 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置及监测 供水管网系统等其他必要装备组成。
2.供水施救系统的功能
(1)防尘供水功能。
(2)在各采掘作业地点、主要硐室等人员 集中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应急供水,输 送营养液功能。
国发(2010) 23号
8、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00”
“十个创新”与“十个强化”
(一)“十个创新”
《通知》的一些条文突破原有法律法
规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一)“十个创新”
1、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 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 办。
规定轮流带班下井。”《指导意见》规定
“各类煤矿企业必须安排负责人和生产经营
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至少有1名
负责人或生产经营人员在现场带班作业,与
工人同下同上。”
《通知》的三点不同之处:
1、扩大了带班的企业范围。 2、明确了带班的主体。 3、强化了带班责任。《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
9、强化责任追究。
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地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 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 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 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10、强化淘汰落后。
强调要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就加快推进安全发展、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提出了明确 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密不可分、 协调推进的要求,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根 本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
改革委等27个部门的意见。
5、7月7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
6、7月19日,正式出台。
黄毅:文件出台的三点考虑
(一)巩固安全生产形势。
全生产工作推向深入。 在新的历史时期, 针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继续把安
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湖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强化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向湖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属于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先并未掌握监控、经依法调查、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举报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认为有必要举报的,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
举报人首先向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部门举报,县(市、区)安监部门未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可向市(州)安监部门举报。
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直接向省安监部门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直接到安全监管部门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
第六条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
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
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机构,公开举报方式,明确受理程序,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举报,将查处情况及时反馈举报人,并兑现奖励。
第八条各级安监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依法严厉查处,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九条对应当予以奖励的举报人,由查处该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奖励。
查处该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或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举报内容、举报时间等有关情况,避免重复核查和重复奖励。
安全月知识抢答题
18.“安全生产年”的“三项建设”是什么?安全生 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 监管监察队伍建设。
答案:18.“安全生产年”的“三项建设”
是什么?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 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监管监察 队伍建设。
19.安全生产的"六大支撑体系"是 监管监察、法律法 规、政策措施、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安全培训。
答案:1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 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 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报告。
16. “三项行动”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 体责任是 政府监管和企业负责 。
答案:16. “三项行动”要求全面贯彻落
39.公安部门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 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 放许可证;
答案:39.公安部门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 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 火燃放许可证;
40.《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 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 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 时。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答案:40.《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 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 于16小时。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
24.在“三项行动”中要突出 重点行业和领域 以及 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
答案:24.在“三项行动”中要突出 重
点行业和领域 以及事故多发、易发的重 点地区和重点部位。
深切理解国发23号文件研讨煤矿安全生产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与适用好用的关键点
深切理解国发23号文件研讨煤矿安全生产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与适用好用的关键点吴利军摘要:理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23号文件”)文件的重要性与强制性,剖析煤矿安全生产“六大系统”核心功能、作用,分析我区煤矿当前建设、完善、应用或拟装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结合我区煤矿开采实际,并借鉴国外在紧急避险方面的常规作法,研讨我区井工开采煤矿在建设、完善安全生产与避险“六大系统”,贯彻落实好23号文件精神,加速我区“六大系统”建设完善与应用的关键点,切实提升煤矿科技装备的应用与安全生产技术支撑和保障能力。
关键词:国发23号文六大系统紧急避险关键点前言: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即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矿井压风自救系统、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和矿井通信联络系统,是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是我国在新时期为进一步增进煤矿安全生产,全面提升煤矿科技装备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的具体办法与技术支撑和保障手腕,国家已明确提出了相关工作时刻表。
在我区,如何强化熟悉,找准建设完善“六大系统”并达到适用与好用的关键点,是我们广大煤炭同仁这一个时期一路关心的话题。
本文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关键点研讨。
一、理解国发23号文件指导煤矿安全生产上的几个关键点一、23号文件以“国发”方式直接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表现了党与政府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是对安全生产的全面指导,是继国务院2004年《关于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第116次常务会议提出安全生产12项治本之策以后,又以“国发”出台的又一安全生产重要文件。
二、内容丰硕,源头管理,任务具体,手腕强硬。
文件从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安全监管、科技装备、保障能力建设及灾后救援等各方面提出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要求,任务十分明确。
在人员管理、工作制度、应急预案等煤矿安全管理和保障能力建设诸多方面,要求企业必需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坚持煤矿领导带班和培训制度,及时和常常性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切实做到整改办法、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成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一个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威信县一眼寨煤矿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省、市、区下达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副总工程师、采煤副矿长、掘进副矿长。
2、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采煤副矿长、掘进副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20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早班7:30、中班15:30、夜班23:30,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矿安检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并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
“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宣贯国发100题
宣贯国发〔2010〕23号文件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及安全生产知识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时间是( )A、2002年6月29日B、2002年8月1日C、2002年11月1日D、2003年1月1日2、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的方针是( )A、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B、以人为本,安全第一C、管生产必须管安全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的“三违”行为。
A、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B、违章生产、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C、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法操作规程D、违章生产、违章指挥、违法操作规程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C、安全管理人员D、从业人员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A、岗位工作人员B、当事人C、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A、建立B、健全C、完善D、建立、健全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A、应当、专职B、应当、兼职C、可以、专职D、可以、兼职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凡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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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32条9部分)一、总体要求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七、加强政策引导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八、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九、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逐年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暴露出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薄弱、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32条9部分)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2.主要任务。
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企业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
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
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煤矿、非煤矿山要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
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
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12.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3.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14.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15.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
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6.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
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17.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
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严格行业安全准入18.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
各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
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9.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20.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
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七、加强政策引导21.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