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推荐下载
无偿献血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注意事项
◆无偿献血者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一、公民免费用血制度1、无偿献血者本人在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需要临床用血的,可免费使用其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后需要临床用血的,可免费使用其献血量等量的血液;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毫升以上者,本人享受终身免费用血。
2、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其配偶、父母、子女需要用血的,可免费使用其献血量2倍的血液。
二、公民免交用血互助金制度未用血前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免交用血互助金。
已交纳用血互助金并用血的患者,其本人或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子女)参加本省无偿献血的,可在交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
用血者的亲兄弟姐妹用血前三年内在温州地区献过血的,用血者免交用血互助金。
已交纳用血互助金并用血的患者一年内其亲兄弟姐妹在温州地区献血的,可在交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退还互助金。
◆一次献血400ml更有益?1、刺激新鲜血液再生对于献血者,一次献血200ml不足体内血液总量的5%,由于量少,并未涉及到体内的神经内分泌调节系统。
而每次献血400ml,能够涉及到体内的调节系统,促使暂存于肝脾等脏器内的血液参加到血液循环中去,刺激新鲜血液再生,有利于降低血液粘稠度,有效避免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
2、提高输血疗效对于用血者,如果输血800毫升,若一袋血为200毫升,那么病人就需要接受4个献血者的血液。
若一袋血为400毫升,那么该病人只需要接受2个献血者的血液。
这样既可以提高输血疗效,又大大减少感染机会及输血反应。
◆为什么说定期适量献血有益健康?1.促使血液“年轻化”适量献血会刺激造血功能,促进新陈代谢,(血液红细胞寿命为120天),增加新生红细胞,促进献血者造血功能更加旺盛,有利于身体健康。
2.降低血液粘稠度适量献血可使血液粘稠度明显降低,加快血液流速,提高脑血流量,从而缓解或预防高粘血症,降低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率。
3.减少癌症发病率《国际癌症》报道,人体内的铁含量超过正常值的10%,罹患肿瘤的几率就提高。
无偿献血法律法规
无偿献血法律法规无偿献血法律法规1. 引言无偿献血是指个人自愿无偿捐献血液,用于救助他人,在全球范围内受到广泛支持和重视。
为了规范和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内外的无偿献血法律法规,以及这些法规对无偿献血事业的影响。
2. 中国无偿献血法律法规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偿献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偿献血条例》于1998年出台,对无偿献血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条例规定了无偿献血的基本条件、献血者的权益保护、献血机构的职责等内容。
这一法规的出台为无偿献血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2 其他相关法规除了《无偿献血条例》,中国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文件,例如卫生部发布的《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无偿献血管理规定》等。
这些法规和规范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无偿献血的制度和管理。
3. 国际无偿献血法律法规3.1 欧洲委员会指令欧洲委员会颁布了指令,要求成员国采取措施鼓励并保护无偿献血者,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这些指令对欧洲各国的无偿献血工作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
3.2 美国无偿献血法律法规美国的无偿献血工作主要依靠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美国红十字会等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
相关的法规和法律文件包括《美国红十字会无偿献血条款》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无偿献血要求》等。
3.3 其他国家的法规除了中国和美国,其他国家也有相应的无偿献血法律法规。
例如,澳大利亚的《无偿献血和血液制品法律法规》、英国的《无偿献血和血液组织法》等。
这些法规在各国的实施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 无偿献血法律法规的影响无偿献血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无偿献血事业具有重要的影响。
首先,法律法规为无偿献血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无偿献血者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献血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得到了明确。
这为无偿献血的开展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其次,法律法规的出台促进了无偿献血的普及和推广。
法律法规鼓励并规范了无偿献血行为,为更多的人参与无偿献血提供了动力。
输血相关法律法规
☆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0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表彰奖项及获奖标准第五条无偿献血表彰奖项分为“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先进省(市)奖”、“无偿献血先进部队奖”和“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
第六条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
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二)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三)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第七条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单位奖,捐款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单位;(二)个人奖,捐款人民币3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设施价值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个人;(三)特别奖,长年为推动我国无偿献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界人士及部门。
第八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
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一) “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二) “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三) “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四) “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五) “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六) “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十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2023年无偿献血实施制度正文
2023年无偿献血实施制度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偿献血工作,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制度。
第二条本实施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无偿献血工作。
第三条无偿献血是指公民自愿无偿捐赠自己的血液,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无偿献血应充分保护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权益,确保无偿献血工作规范、安全、高效进行。
第五条国家将大力倡导无偿献血行为,提高社会公众的无偿献血意识和献血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无偿献血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活动,监督、指导和评估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无偿献血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组织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献血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献血机构是指接受献血者无偿献血的医疗机构或献血站点,其主要职责是收集、储存和分发献血血液,同时进行献血者的筛查和健康评估工作。
第九条省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应设立专门机构或部门来管理献血工作,明确责任和权限,确保献血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献血者的条件和权益保障第十条献血者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符合献血条件;(三)没有感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禁止献血的疾病。
第十一条献血者有权享受以下权益:(一)享受免费的献血服务;(二)血液样本的隐私和保密权;(三)得到献血过程中的安全和舒适的保障;(四)获得合理的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
第十二条献血者应当遵守以下义务:(一)如实提供个人身体健康信息;(二)遵守献血规定和流程;(三)接受献血机构的健康评估和检测。
第四章:献血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献血者应在指定的献血机构进行献血,按照献血机构的要求完成献血程序。
献血机构应当提供安全、卫生的献血环境和设施。
第十四条献血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协助献血机构对其进行健康评估和血液样本检测。
防范强制献血:了解献血的安全和合法性
防范强制献血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个体的血液是宝贵的生命资源,应该基于自愿和无偿的原则进行献血。
在了解献血的安全和合法性方面,我们需要深入探讨献血的意义、献血的程序和标准、以及防范强制献血的措施。
一、献血的意义1. 救助他人-献血可以帮助救助他人,特别是那些因意外、手术等原因需要输血的患者,及时供应新鲜的血液可以挽救生命。
2. 维护社会稳定-血液是不可替代的医疗资源,通过献血可以维持社会稳定,保障医疗救治体系的正常运转。
二、献血的程序和标准1. 自愿无偿-献血应该基于自愿无偿原则,个体有权利决定是否献血,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强制或激励。
2. 医疗评估-献血者需要接受医疗评估,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血液测试等,确保献血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3. 献血程序-献血程序包括登记信息、填写问卷、抽血采集等环节,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操作。
三、防范强制献血的措施1. 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献血的自愿性和无偿性原则,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献血行为。
2. 宣传教育-加强对献血意义和程序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识和理解,增强自愿献血的意识。
3.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献血机构和人员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献血过程的监督管理。
结语了解献血的安全和合法性是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知识,只有通过自愿无偿的方式参与献血,才能真正发挥献血的意义和价值。
同时,社会各界也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献血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共同维护献血的安全和合法性,确保献血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构建一个爱心、健康的社会而努力。
【字数:1019字】。
献血相关的法律法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配合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3、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有关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卫生、教育机构、新闻部门参与 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献血常识
第十三章第二节
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 《献血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和本 居民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第十三章第二节
无偿献血
• 对所有无偿献血者,发给无偿献血证书.
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 优惠用血的主要凭证
•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可享受用血费
用减免等优惠待遇
第十三章第二节
献血工作的管理体制
世界各国管理体制
• 国外无偿献血工作由各国红十字会组织 • 国际红十字会组织要求各国红十字会与政府密切合作 • 有的国家政府也通过立法等方式,确认政府的责任
第十三章第二节献血工Fra bibliotek的管理体制我国管理体制
1、突出政府的领导作用
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 宣传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
下达献血指标 完成献血任务
机关、企事业单位
⒊无偿献血:
血站
无偿献血
指《献血法》所规定的18至55周岁的健 康公民向血站自觉自愿地提供自身的血液 或某种血液成分胜于临床,而不索取任何 报酬的制度。
《献血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无偿 献血制度
第十三章第二节
无偿献血主体
• 无偿献血的主体,世界各国规定不一致。 • 我国《献血法》第二条指出,国家提倡18
第二节、无偿献血
献血规章制度
献血规章制度1. 引言献血是对社会公益事业的贡献,不仅可以挽救生命,还可以帮助科学研究和医疗治疗。
为了规范献血行为,保障献血者的权益,制定本《献血规章制度》。
2. 献血资格2.1 年龄要求献血者必须年满18周岁,并且不超过60周岁。
2.2 健康状况献血者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慢性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等。
2.3 体重要求献血者必须体重在50公斤以上。
2.4 饮酒和抽烟限制献血者在捐血前的24小时内不得饮酒,捐血前的1小时内不得抽烟。
2.5 献血间隔时间全血捐献者的献血间隔时间为3个月,儿童血液成分捐献者的献血间隔时间为6个月。
3. 献血前准备3.1 饮食献血者应在献血前保证有充足的高蛋白、高铁的饮食,避免过度饮酒和过重的饮食。
3.2 饮水献血者应多喝水,保持体内血液的充足。
3.3 休息献血者应保持充足的休息,避免疲劳状态下献血。
3.4 献血前健康检查献血者在献血前需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适宜献血。
4. 献血程序4.1 注册登记献血者到达献血点后,需要在登记处进行注册登记,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血型等相关资料。
4.2 健康评估献血者在注册登记后,将进行一次健康评估,包括询问献血者的健康状况和进行体格检查。
4.3 血液捐献通过健康评估后,符合条件的献血者将进入采血区域进行血液捐献。
在采血区域,专业的医务人员将进行血液采集,确保操作的安全和卫生。
4.4 采血后护理完成献血后,献血者将进入休息区域进行休息和观察,以确保身体适应献血过程。
4.5 补充营养献血者献血后,应及时补充流失的血液,特别是铁元素等营养物质。
5. 献血后注意事项5.1 饮食要求献血者在献血后应保持正常饮食,避免过冷、过热的食物,多摄取富含铁元素的食物。
5.2 休息要求献血者在献血后应保持充足的休息,避免剧烈运动和过度劳累。
5.3 忌讳事项献血后的48小时内,献血者应避免酗酒、高温热水浴、浸泡在温泉中等。
5.4 身体异常反应献血后,献血者如出现早期或晚期身体异常反应,应及时就医。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2024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二)引言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促进献血活动的开展,保障献血者的权益,维护献血安全,推动社会公众对献血的认知,提高献血率。
本文将对《献血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情况。
正文:第一大点:献血者的权益1. 保障献血者的人身自由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自愿参与,并有权拒绝或暂缓献血。
2. 维护献血者的健康权:《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应符合一定的体检条件,确保其身体健康,同时规定医院应对献血者进行血液检测,防止献血者感染或传播疾病。
3. 保护献血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严格保护献血者的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获取、使用或泄露。
4. 确保献血者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献血法》规定,献血者因献血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5. 提供献血者的法律救助途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和血液管理机构下的献血者救助基金,为受伤或因献血事故致残的献血者提供救助和赔偿。
第二大点:献血的宣传和教育1. 加强献血的宣传推广:《献血法》规定,国家应加大对献血活动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向公众传播献血的重要性和意义。
2. 提高公众对献血的认知:《献血法》要求献血机构应向献血者提供血液采集过程、献血后的注意事项等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对献血的了解和认知。
3. 加强献血知识的普及教育:《献血法》规定,学校、单位和社区应加强对献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公民的献血意识和责任感。
4. 开展志愿者活动:《献血法》鼓励献血机构和相关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通过志愿者的参与,扩大献血活动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5. 进行科普讲座和培训:《献血法》明确规定,献血机构应定期开展献血科普讲座和培训,提高献血者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大点:献血管理和监督1. 成立血液管理机构:《献血法》设立血液管理机构,负责血液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确保献血活动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献血法律制度
2.临床用血管理
1. 2. 3.
案例:呼和浩特首例输血感染艾滋病 死者家属获赔47万
பைடு நூலகம்
2006年12月28日,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呼和浩特市第一例因输血感染艾滋病病 毒而死亡的患者家属得到了清水河县医院给付的47万元的赔偿金。 在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提起陈玉莲这个名字,连十几岁的孩子都不会 感到陌生。陈玉莲之所以会成为当地的“名人”,是因为她的遭遇在当地曾 引起了很大的反响。1999年8月26日,28岁的陈玉莲因宫外孕住入清水河县 医院进行手术。在输血时,她不幸感染了HIV病毒。2004年8月25日,陈玉莲 去世。 为了替死去的妻子讨回说法,陈玉莲的丈夫王在虎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责任方清水河县医院给予赔偿。但是,因为案件 的特殊性,法院一直未对该案立案,并建议王在虎找当地有关部门解决。 就在王在虎一筹莫展之际,内蒙古融兴律师事务所向王在虎一家伸出了 援助之手,并指派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在律师与法院及当地有关部门进 行多次协调后,双方达成协议――清水河县医院一次性给付陈玉莲家属9项赔 偿费共计470449.77元。 据了解,清水河县医院从1998年10月至2003年11月期间违反《献血法》 的有关规定,非法采血,未对HIV病毒进行检验,致使多人通过输血感染 HIV 病毒。根据当时呼和浩特市卫生防疫站的调查,在此期间,清水河县医院共 违法自采输血67人,共有16人感染,其中13人是经输血感染,3人为感染者配 偶。
正确认定应急用血行为责任
临床应急输血是急救医疗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献 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中,都对临床应急用血 的特殊情况作出相应的规定。如何依法正确认定医疗机构临床应 急用血行为的责任,是需要重视并认真解决的问题。 在上述案例中,应该说甲医院实施的采供血行为没有过错。因为, 医院采取这种措施的主观心态及行为目的,是为了积极治病救人, 而客观上,由于及时采取了紧急措施,成功挽救了患者垂危的生 命,在法律后果上没有给患者造成任何不良后果,行为既合情、 合理,也符合法律。《执业医师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对危急 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应拒绝急救措施”, 这就是说,如果医院不积极想办法,而是一味地按规定等血,给 病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话,医院的行为虽符合输血法的规定,但却 违背执业医师法的要求,也与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精 神相背离。所以,有关部门在事后追究甲医院责任的做法,是一 种片面理解及机械地适用法律的表现。
[讲解]无偿献血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政策法规篇:1.什么是无偿献血?我国把无偿献血定义为"参加献血后,在采血单位和本人工作单位均不领取营养费,各种补贴和其它报酬.公民完全基于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是献血的最高层次,是检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志."2.什么是团体无偿献血?由单位组织的,本单位人员自愿参加的集体无偿献血,没有任何形式的补贴,休假等变相补偿.3.什么是无偿捐献成份血?成份献血是利用先进科学仪器采集血液中的某一指定成份,以满足临床病情的不同需要,从而达到节约血液资源,提高疗效,减少输血后反应的目的.目前国内开展较多的是机采血小板.4.为什么要提倡无偿献血?无偿献血是我国输血事业的发展方向.早在三十年代,国际红十字会就号召世界各国开展无偿献血.它体现了人们之间互援互助的人道主义和崇高的奉献精神.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做到了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因为无偿献血者不以经济为目的,献血只是奉献,血液的质量能够得到可靠的保证,有利于受血者的健康和安全.5.对无偿献血者有哪些优惠政策?金质奖:奖励无偿献血40次以上者;银质奖:奖励无偿献血30次以上者;铜质奖:奖励无偿献血20次以上者;(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200毫升按1次,全血400毫升按2次计算,捐献机采血小板1单位按4次计算,参与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受公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3个月内,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医院用血费用收据,到献血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捐献机采血小板1单位按2单位(200单位毫升/单位)全血计算,享受相应的免费用血优惠)6.我国公民参加献血的年龄及献血量规定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法>同时规定献血量为"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7.无偿献血者有哪些权利应受保护?(1)献血者有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2)献血者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3)献血者参加献血可享受免费体检,化验的待遇。
[卫生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献血法律法规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中心血库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 ②血液的采集与制备 ③临床用血供应 ④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进行技术审查,提交技术审查报
• 必须提供给境外医疗机构时,按照国家有关人类 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办理手续
• 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二)违反《血站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第三节
血站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监督管 理
第十三章第三节
一般血站的管理
•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 中心血站(血站)
• 血站的执业登记与审批 • 血站的执业管理 • 血站的采血管理 • 血站供血管理
中心血库
一般血站的设置与职责
血液中心的设置与职责
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①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 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②承担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③承担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④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⑤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⑥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十三章第三节
特殊血站的执业要求
• 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 • 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 采集必须符合医学伦理,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
《卫生法》献血法律制度
四、无偿献血的使用
1、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 卖。
2、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 售给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3、血液分医疗临床用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用血 两部分进行管理。
4、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 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血液用于临床。
5、公民临床用血时,须交付用于血液采集、 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无偿献血者临床需 要血时可免交上述费用。
一组令人忧:目前,全国各地尚有15%临床用 血来自有偿献血。2019年,全国有12个省、 区、市自愿无偿献血不足50%,天津、上海等 地甚至不到三成。
2.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的身体健康。
㈡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
《献血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无偿 献血制度”。
个体献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 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
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无偿献血制度 美国 日本 约旦 捷克 个人血库
根据献血法,我国实行的无偿献血制度, 是自愿与计划相结合:“国家提倡十八周 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同时“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 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 公民参加献血。”
献血法律制度 第一节 献血法
一、献血法的概念 ㈠献血法和国际献血立法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证 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自19世纪20年代英国妇产科医生布伦德采用 人血注入法开始,输血已救治了无数人的生命, 无偿献血事业也在持续发展。
1997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并于1998 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我国献血法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2.29•【文号】主席令[第九十三号]•【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献血和血液管理法律制度大全
• 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总会在全国提倡无偿 献血
•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 1997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
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自1998年 10月1日起施行。
献血法的概念
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 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三)无偿献血者的证书和补贴 •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是献血 者的荣誉证书。同时,在献血者以后需要 用血的时候,该证书还是优惠用血的主要 凭证。对无偿献血证书
必须编号、加盖公章,
并且对其发放情况做好
登记备案。
郭明义献血
郭明义从1990年到2010年上半年,已累计献血6万毫升,相当于他身体 全部血液量的10倍多。2008年12月,郭明义获得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全 国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献血、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行 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血站管理
• 血站供血的基本要求
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 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 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 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 工作。
• 《献血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
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第二节 无偿献血的法律规定
• 四、采血与供血
• (一)采血与供血机构
血站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十届人大常委会6次会议通过
传染病疫情报告 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4年8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11次会议通过
重点理解:电子签名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六届人大常委会12次会议通过,多次修订,最近于 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订
谢谢大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 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能障碍的; •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的; •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 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 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 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血站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与血站工作密切相关的 国家法律
●依法治国 ●依法执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7年12月29日八届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共24条款 重点理解 :
▲国家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量一般为200毫升,最多
献血用血政策
献血用血政策献血是一个重要的社会活动,它能帮助更多的病人恢复健康,这是一种特殊的爱心行为,它拥有丰富的社会价值和深厚的文化内涵。
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献血管理办法》,正式建立了中国国家范围内的献血用血政策。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我们需要充分利用献血用血政策来更有效地建立和完善献血行为管理制度,以保证献血行为安全、合理、有效,确保献血者、受益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一,献血者有责任自愿献血。
任何有责任、自愿、合法的献血行为都是允许的,而未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献血行为都是非法的。
自愿献血对我国的献血事业发展十分重要,只有推广自愿献血,才能保证献血行为安全、合理、有效。
因此,我国《献血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自愿献血者必须签订献血志愿书,表明同意无偿献出自己的血液,以及在献血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以确保献血行为的安全性。
第二,献血者应遵守献血规定。
献血者必须确保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献血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献血,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诱使他人献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或社会资金,不得以献血或献血物品行贿,不得传播误导性信息,不得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不得献血或献血物品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献血者应注意保护自身健康。
献血者应服从医疗单位的检查和检测,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和作息习惯,不暴饮暴食、不抽烟、不饮酒,不使用能影响血液标本质量的物质,不得强迫、诱使自己或他人献血,不得私自擅自加多减少血液量,不得非法出售献血血液及其他血液制品。
第四,国家和社会应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健康的献血行为。
社会大众应树立正确的献血观念,建立社会共识,教育公众,让公众懂得献血的意义,推动献血的发展;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献血行为的监管,强化对献血者的保护;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献血行为管理制度,加强理论教育和技术培训,规范献血检查、血液加工及其他活动;社会各界应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和策划献血活动,开展宣传教育,促进大众参与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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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篇:
1.什么是无偿献血?
我国把无偿献血定义为"参加献血后,在采血单位和本人工作单位均不领取营养费,各种补贴和其它报酬.公民完全基于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是献血的最高层次,是检验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道德水准的重要标志."
2.什么是团体无偿献血?
由单位组织的,本单位人员自愿参加的集体无偿献血,没有任何形式的补贴,休假等变相补偿.
3.什么是无偿捐献成份血?
成份献血是利用先进科学仪器采集血液中的某一指定成份,以满足临床病情的不同需要,从而达到节约血液资源,提高疗效,减少输血后反应的目的.目前国内开展较多的是机采血小板.
4.为什么要提倡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我国输血事业的发展方向.早在三十年代,国际红十字会就号召世界各国开展无偿献血.它体现了人们之间互援互助的人道主义和崇高的奉献精神.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做到了临床用血全部来自无偿献血.因为无偿献血者不以经济为目的,献血只是奉献,血液的质量能够得到可靠的保证,有利于受血者的健康和安全.
5.对无偿献血者有哪些优惠政策?
金质奖:奖励无偿献血40次以上者;
银质奖:奖励无偿献血30次以上者;
铜质奖:奖励无偿献血20次以上者;
(献血量的计算以全血200毫升按1次,全血400毫升按2次计算,捐
献机采血小板1单位按4次计算,参与全国无偿献血表彰.)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免费使用献血量5倍
的血液;5年之后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参加本市无偿献血公
民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符合献血条件的,自公民献血之日起5年内
免费使用献血量等量的血液.
参加本市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医疗用血费用,享受公
费医疗的,按公费医疗的规定予以报销;享受劳保医疗的,按劳保医疗
规定予以报销;不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的,可以在医疗用血3个月内,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医院用血费用收据,到献血所在地区/县献血办公室报销.
(捐献机采血小板1单位按2单位(200单位毫升/单位)全血计算,享
受相应的免费用血优惠)
6.我国公民参加献血的年龄及献血量规定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周岁健康公民自愿
献血."<献血法>同时规定献血量为"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
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6个月."
7.无偿献血者有哪些权利应受保护?
(1)献血者有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2)献血者有保护个人隐私的权利
(3)献血者参加献血可享受免费体检,化验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