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知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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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学基本原理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一)古代宪法的含义
宪法英文是constitution,源自拉丁文中的constitutio,意思是组织、规定、确立等。Constitution原指“构成”,国家的基本组织法,规定政府结构和运行方式,不同部门的权力分配。
(二)近现代意义的宪法
“宪法”一词便成为与人权保障以及权力制约等密不可分的概念。“宪法”便成为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之基本法。
宪法处理的法律关系,主要有:
(1)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私主体)的关系
(2)国家(公共权力)内部的关系
二、宪法的特征
(一)内容上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我国宪法:国家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二)法律效力上
1、宪法处于一国法律体制中的顶端,所有其他法律法规均以其为效力基础,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的条款无效。
2、宪法还是部分法律法规(主要是公法)的制定依据。
(三)制定和修改程序上
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1、制定:
(1)专门机构
(2)通过程序
绝对多数;联邦国家州或邦的承认(美国当年定为9州的承认)
2、修改
(1)特定主体的提案: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2)严格的通过程序:
(3)特定内容修改的限定
三、宪法的本质
我国宪法学界长期以来的正统观点:
(一)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二)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方法论上的反思:仅把宪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政治现象来把握,没有全面把握宪法的思想基础——立宪主义。
立宪主义(constitutionalism )=限制公共权力、保障个人权利(传统立宪主义的主流)
我们认为,宪法是一种法律规范,把宪法作为一种规范现象,来阐释宪法本质有其优越之处。从规范的视角看宪法本质。
(一)宪法是“高级法”。(higher law)
1、宪法是法
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实际效力,并获得法院的实施。从而应当具有制裁性,违宪应当承担违宪责任。
2、它比普通法律具有更高的效力,并控制着普通法律的意义和解释。
“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国会制定的法律是否有效,必须由最高法院判定,最高法院拥有对宪法的解释权。
法律是公民头上的“紧箍咒”,宪法是支撑法网的权利框架。
宪法的功能:保证法网不至于太紧,为个人保证足够的自由空间。
宪法是法律的法律,限制的限制,衡量法律的标准。
宪法也是“法”,但她一般不规定公民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而是规定政府和法律能做或不能做什么。
(二)宪法是赋予国家的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宪法是规范国家政权体系运作的最高准则。
宪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规范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
宪法是授权规范与限制性规范的统一体。既授予国家权力,又限制国家权力。
(三)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法
通俗地说,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权保障是宪法追求的最终价值,宪法是人权保障的最高法律准则。
思考:宪法是“公”的还是“母”的?
这是两个不同问题:
一个是宪法属性问题一个是宪法地位问题
第二节宪法的分类
一、根据形式:
1、成文宪法
2、不成文宪法主要看是否有成文宪法典。
绝大多数国家有一部效力最高的“成文宪法”。少数国家(英国、以色列及某些阿拉伯国家)没有一部成文宪法,但一般仍有不成文宪法规则或多部基本法律。
(1)宪法性文件;(2)有关宪法问题的司法判例;(3)宪法惯例。
不成文宪法(unwritten constitution)=不成典宪法
二、根据修改的程序
1、刚性宪法(修改较难)
2、柔性宪法(修改较易)
刚柔指成文宪法修改的难易程度,取决于修宪程序。
三、根据制定主体:
1、钦定宪法:如俾斯麦宪法(1871年)
2、民定宪法:如美国宪法(1788年生效)
3、协定宪法:如大宪章(1215年)
四、美国学者罗文斯坦的分类(Karl Loewenstein,1891-1971)
1、规范宪法(成活的宪法,真正的宪法)
2、名义宪法(目前尚不能驾驭权力的过程,仅具有教育启发功能)
3、语义宪法(冒牌宪法)
五、联邦制宪法与单一制宪法
六、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注意:宪法规范
一般来说,宪法规范是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准则。即宪法的规范语句(宪法条文)。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1、最高性
2、原则性
3、稳定性和适应性此外:历史性、妥协性、政治性等
宪法规范含有制裁要素吗?
1、宪法没有直接含有明确的制裁要素;
2、但在宪法的总体结构上含有强制规范(如我国宪法部分条款);
3、这些强制规范的执行,有赖于违宪审查制度,最终有赖于民主政治的机制。
宪法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一方是国家(2)内容具有广泛性
第三节宪法的制定、解释与修改
一、宪法制定权
(一)概念:宪法制定权是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权力,应有界限,起制约因素主要有:
1、制宪目的
2、自然法、法的理念(法的理性,正义,稳定性等)
3、国际法
(二)宪法制定机关
1、制宪权主体(国民)
2、制宪机关(与宪法起草机构不一定相同)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三)宪法制定程序
1、制宪机构设立
2、宪法草案提出
3、宪法草案的通过
4、宪法的公布
二、宪法解释
(一)宪法解释的概念
宪法解释是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必要性主要是宪法规范的结构与特点。
(二)宪法解释的主体(此处指有权解释的主体)
1、立法机关解释(立法解释)
2、司法机关解释(司法解释)
3、特定机关解释(特设解释)目前各制宪国家形成的三种类型宪法解释体制的是:司法解释、特设解释和立法解释。
无权解释(又称“学理解释或非正式解释”)是有权机关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宪法所进行的解释。学理解释无效力,但有影响力,体系化。
中国的宪法解释模式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宪法解释的原则——四项基本原则1、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2、必须依法解释(遵循宪法解释的程序);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反映社会发展需求)
(四)宪法解释中的合宪性推定原则
如没有十分确实有效的依据认定其违宪时应推定其合宪。
(五)宪法解释的方法1、文字(字义或字面)解释2、结构解释3、历史(原意或初衷)解释4、目的(现实)解释
(六)宪法解释的精义应力求克服宪法解释的主观性,努力追求解释的公正性、合理性、可被接受性。改变不能接受的,接受不能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