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公诉意见书
抢劫罪公诉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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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公诉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被告⼈某某的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徐-涛犯抢劫罪没有异议。
现针对x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刑罚裁量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的是从犯。
被告⼈某某将被害⼈约⾄犯罪现场的⾏为,是为其余被告⼈着⼿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帮助⾏为,对其余被告⼈着⼿实施抢劫起到的是辅助作⽤,因此,某某系从犯。
从另⼀⽅⾯来说,抢劫犯罪在着⼿实施暴⼒⾏为之前,犯罪⾏为尚处于预备阶段。
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犯罪准备⼯具,制造条件的阶段。
本案被告⼈某某约被害⼈⾄现场的⾏为,恰恰发⽣在本案的犯罪预备阶段。
从这⼀点来分析,某某为其他被告⼈犯罪制造条件,认定其为从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证据(特别是某某的供述)能够证明:被告⼈某某因为急需⽤钱,知道某某的邻居即被害⼈有⾼档⼿机,即提起犯意,并作出分⼯:指使某某将被害⼈约⾄指定地点;指使某某着⼿实施暴⼒⾏为。
某某虽然在预谋过程中同意了某某的提议,但从某某需要⽤钱并纠集某某等⼈,以及某某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帮助某某弄钱、某某见过被害⼈⽤⾼档⼿机等事实来综合分析,可以肯定某某是受某某指使约被害⼈⾄现场。
从这⼀点来分析,更可以确定某某系受某某指使的从犯。
⼆、某某有⽴功表现,请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徐-涛的供述能够证明,某某到案后,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本案的主要犯罪嫌疑⼈。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处理⾃⾸和⽴功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徐-涛有⽴功表现。
请法庭依据刑法关于⽴功的规定,对徐-涛从轻、减轻处罚。
三、某某具有酌定从轻的刑罚裁量情节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时,坦⽩交待了⾃⼰和其他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得以迅速侦破,其认罪态度较好。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范文
邱兴华杀人案公诉意见书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安康市人民检查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就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邱兴华故意杀人、抢劫一案出庭支持公诉。
并依法对本案审理活动进行监督。
在刚才结束的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被告人的讯问、选图有关被害人的陈述。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证人证言、出示物证等诉讼活动。
已清楚的证明了本院指控被告人邱兴华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了进一步揭露犯罪,指控其对社会的危害性,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十分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应依法从严惩处。
纵观全案,邱兴华实施杀人行为就是因为其封建迷信思想严重,对他人无端猜疑、而心胸狭隘、脑羞成怒、无视国法、草菅人命、实施杀人的,其具体表现在杀人具有强烈的报复性;当邱兴华于2006年6月25日第二次到汉阴铁瓦殿时,因移动石碑遭到道观人员宋道成的诉斥,并猜疑道观主持熊万成有调戏其妻行为而心生愤怒,产生了杀人灭庙的报复念头;作案时间选择夜深人静之机;当其得知农历的六月十九日有庙会,道观上的人员都到齐的时候,可能达到杀人灭庙的目的,同时选择了他人熟睡不知反抗的时候,雇下杀手,为实施杀人而作充分的准备;为实施杀人,邱兴华事前购置了照明用的手电筒,因其在铁瓦殿帮忙砍过柴,知道铁瓦殿上有斧头,弯刀等物,遂在睡觉之前,将杀人工具弯刀提前藏匿在枕头底下,杀人的手段十分残忍;邱兴华在杀人时先选择年富力强的人下手,先用弯刀在十个人的头部猛砍一轮,使他人失去反抗后,有用斧头再向每个人补砍,直至将人砍死,就连十二岁的孩子也不放过,从尸体检验上看,死者罗朝新身上的刀伤多达十六处;面对五个与其毫不相识的香客,其毫不犹豫,决意一起杀掉,当香客罗朝新和其子罗土生还有活动的迹象时,邱兴华又用木棒猛击其二人头部,致罗朝新的头部面目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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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刘庆国抢夺-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庆国抢夺(201X)大刑初字第28号,刘庆国抢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大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庆国,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东阿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抢夺201X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1X)第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庆国犯抢夺罪,于201X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庆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庆国系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卡斯亚特服装厂司机。
201X年3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刘庆国驾驶本单位金杯车,陪同被害人黄宝春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商贸城四楼储蓄所提取人民币11万元。
返回途中,当汽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笃庆堂村西侧104国道路口处,刘庆国以金杯车熄火为名,让被害人黄宝春下车推车,刘庆国趁机驾车逃走,并将被害人黄宝春存放在车内的十万元夺走。
后刘庆国将金杯车停放在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中学门口。
被告人刘庆国于201X年6月26日12时许,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区公安分局南桥派出所民警在远东路祥和旅馆201房间内抓获。
现赃款已被挥霍。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刘庆国的供述,事主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到案经过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庆国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夺取他人十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夺罪。
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修改版
××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公刑诉字〔2009〕56号犯罪嫌疑人罗××,男,1985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民族××,初中文化,职业农民,家住本县樟树乡茶山村二组。
简历: 2004年10月因盗窃曾被判刑2年,于2006年10月刑满释放。
2009年9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本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7日被逮捕。
犯罪嫌疑人罗××抢劫一案,经本局自09年10月8日至10月15日的预审和调查,证实犯罪嫌疑人犯有下列罪行:2009年8月27日晚,罗××隐藏在××公路旁边的树丛中,适女青年谢××路过该处,罗××窜出用木棒击打谢××的头部,将谢××击昏,抢走了谢××1000元人民币的精工手表一块以及人民币450元,然后逃离现场。
(七要素)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2.被害人的指正。
3.证人的证言。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罗××使用暴力抢夺他人物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累犯)此致××县人民检察院局长××印)○○九年十二月十七日附:1.本案卷宗卷页。
2.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3.随案移交物品件。
4.被害人已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所附项目根据需要填写)。
强奸罪公诉意见书
强奸罪公诉意见书[案件信息]案号:XXXXX被告人:XXX罪名:强奸罪审理法院:XXX人民法院公诉意见书尊敬的XXX人民法院:本院受理了原告XXX针对被告人XXX的强奸罪指控,经深入调查和审理,现就该案向庭前宣判,提出公诉意见如下:一、案件概述被告人XXX,男性,年龄XX,无业,系住户于XX市XXX区XX 街XX号。
经查,被告人与原告XXX系同村邻居,且存在熟识关系。
二、事实经过XX年XX月XX日晚上,被告人趁着原告XXX独自在家的机会,强行闯入其住所,并使用暴力手段强奸了原告。
在案发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和授权,并对原告进行了性侵犯。
三、证据证明1. 原告陈述:原告经过调查,详细陈述了被告对其实施性侵犯的过程和细节。
2. 被告供述: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3. 视频监控:案发当晚,被告人的住所周边设有视频监控,并记录了被告人进出原告住所的过程。
4. 医学鉴定报告:经医学鉴定,原告身体出现与其述说的性侵犯行为相符的损伤和伤害。
基于上述证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确认。
四、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公诉意见被告人XXX以暴力手段,违背原告XXX的意愿,对其实施了性侵犯行为,构成了强奸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XXX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他犯强奸罪,数罪并罚,从重处罚。
六、附录1. 原告清单:附本案原告清单,详细列明原告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2. 证据清单:附本案证据清单,详细列明与本案相关的各项证据材料。
特此公诉。
XXX人民检察院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被告人谢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户籍地址:XXXXX,现住址:XXXXX,中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无职务,无固定职业,无刑事犯罪前科。
被告人谢某犯抢劫罪一案,涉嫌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市XX区XX路XX号X商银行实施抢劫,情节严重,一经查实,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案件事实经查证,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商银行发生抢劫案,被告人谢某作案时戴着面具,手持一把尖锐物品,进入银行后迅速冲向柜台,威胁柜员交出钱财,并逼迫柜员将钱放入自带的背包中。
被告人抢得现金人民币XXX万元后迅速逃离现场。
经调查取证,被告人谢某犯罪动机明确,利用抢劫手段获得钱财。
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物证和目击证人的证言均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适用被告人谢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抢劫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经查,被告人谢某采取了暴力和胁迫手段,抢劫了巨额财物,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严重。
依法,对被告人谢某应当从重处罚。
三、量刑建议依据被告人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建议量刑如下:1.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的抢劫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给公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重大威胁。
考虑到谢某的犯罪手法残忍,造成了严重后果,应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2.刑期合理确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财产追缴:如经有关程序证明被告人谢某的财产为其违法犯罪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四、辩护意见考虑到被告人谢某的犯罪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涉及重大社会危害,因此无需对被告人谢某的辩护意见采纳。
五、诉讼建议依法,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抢夺罪法律意见书
抢夺罪法律意见书抢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针对抢夺罪的法律意见如下:1.构成要件:构成抢夺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主体要件: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客体要件:抢夺的客体是指非法剥夺他人财物;(3)行为要件:主体以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非法剥夺他人财物的行为;(4)结果要件:抢夺行为导致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到抢夺者手中。
2.抢夺罪的证据:在不同案件中,获取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各异,但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采取以下措施:(1)充分收集物证:包括监控录像、现场照片、被害人和目击证人提供的物证等;(2)询问笔录:对被害人、目击证人进行询问,详细记录他们的证言;(3)鉴定报告:对涉案物品进行鉴定,比如价值评估、真伪鉴定等;(4)相关记录:查找相关银行、电话、物流等记录,了解抢夺嫌疑人的活动轨迹。
3.刑期量刑建议: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抢夺罪,刑期的量刑主要根据以下因素综合考虑:(1)抢夺的金额或价值:抢夺的金额或价值越大,刑期越重;(2)使用的暴力程度:使用暴力越严重,刑期越重;(3)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对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刑期越重;(4)主观恶性:犯罪主观恶性越严重,刑期越重;(5)是否归案自首和是否退赔赃款:如有自首、退赔赃款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4.其他相关法律事项:(1)抢夺罪与其他犯罪类型的区别:抢夺罪与抢劫罪、盗窃罪等类似,但区别在于抢夺行为需要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抢劫罪需要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盗窃罪则是没有暴力或胁迫手段;(2)紧急状态下的抢夺行为:在具有紧急状态的情况下,抢夺行为可以作为紧急避险措施,但需要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和限度,否则仍然构成抢夺罪;(3)自愿放弃被抢财物:如果被害人自愿放弃被抢财物,犯罪主体不再实际占有,有可能不构成抢夺罪。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公诉意见书】某某抢劫案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依法对被告人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作出如下公诉意见。
一、案情及犯罪事实被告人某某,男,某某年龄,某某籍贯,某某职业。
被告人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某地点实施了抢劫犯罪。
案发当天,被告人某某随身携带一把匕首,趁夜色掩护潜入受害人某某家中。
当受害人某某独自在客厅休息时,被告人突然出现并持匕首威胁受害人,迫使其交出贵重物品和现金。
被告人趁机搜寻受害人住所,将受害人捆绑并迅速逃离现场。
经过调查发现,被告人先后盗窃现金金额共计某某元和某某贵金属,价值估计为某某元。
二、证据证明1. 受害人某某的陈述笔录及其供述与口供一致。
受害人识别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并详细描述了被告人的外貌特征等。
2. 受害人家中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人进入并离开现场。
3. 被告人某某的供述和供认的事实与案发的时间、地点吻合。
4. 犯罪工具匕首在被告人某某身上被缴获。
以上证据充分证明了被告人某某犯下了抢劫罪。
三、法律依据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抢劫罪的行为构成要件并条件符合本案。
被告人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剥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四、适用法律根据被告人某某涉嫌犯下的抢劫罪,根据犯罪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律规定,我们建议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五、公诉意见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某某明知其行为违法,公然决定实施抢劫犯罪,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犯罪手段残忍,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精神伤害。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某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建议依法对被告人某某判处相应的刑罚。
六、附录1. 被告人某某的人身、财产及家庭情况介绍。
2. 被害人某某的受害状况及临床评估。
就上述事实和证据,我们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某某判处刑罚。
抢劫罪的公诉意见书
抢劫罪的公诉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我单位依法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某某抢劫罪案件的公诉人,现将依法向法庭提交公诉意见书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X月X日凌晨,被告人某某在某市某街道,以抢劫为目的,持刀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
在张某某持刀威胁下,被告人某某强行夺走张某某身上3000元人民币,并且将其手机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某某因其他犯罪事实被抓获,供认了自己在案发时的抢劫行为。
二、案件事实认定根据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和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可以确定被告人某某在案发当时如实供述的抢劫犯罪事实。
在被警方抓获后,被告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表示自己深感悔过,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三、案件法律适用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抢劫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被告人某某实施抢劫行为,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且其犯罪行为已经达到了抢劫罪所应具备的构成要件。
据此,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某某的刑事责任。
四、量刑建议被告人某某实施抢劫犯罪,情节恶劣,应该依法受到惩罚。
然而,我单位在审查本案时发现,被告人某某事前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被抓获后表示悔过和赔偿的意愿。
鉴于被告人某某对自己的错误认识,并主动承担责任,表现出诚实和悔过的态度,建议法庭可以从轻处理。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单位对被告人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公诉,并建议本案判处被告人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身上的3000元人民币并返还手机。
特此公诉。
公诉人:日期:。
抢劫罪公诉词词范文
1. 公诉词的例文公诉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法律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我院提起公诉的张**诈骗一案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张**的犯罪事实,在起诉书中已明确认定,并为今天的法庭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需再加论证。
但是为了更加充分地揭露本案的犯罪性质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提请法庭对被告给予严厉制裁,以保护公私财产,有必要对本案作进一步论述。
诈骗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象等欺诈方法,取得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虚构就是捏造不存在的某种事实骗取被骗人的信任。
所谓隐瞒事实真象,就是对被骗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这种事实如果被骗人知道就不会把财物“自愿”交被告。
被告张**就是以代购和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在仅7个月的时间内,就诈骗公私财物12?3万余元,数额巨大,罪行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受到法律制裁。
被告用诈骗之款,大肆挥霍,游山玩水,给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被告张**年仅23岁,正是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时候,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呢?其主要原因就是他没有一个正确的人生观和明确的奋斗目标,而是追求资产阶级生活方式,贪图享受,沉醉在花天酒地之中,以吃喝玩乐为幸福的全部内容。
由于这种腐朽的幸福观在支配着他,因而便不择手段地诈骗钱财,以满足自己的奢望。
在我们提讯张**时,他交待中有这样一段话,就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他讲道:“比如坐车口袋没钱就不行,还要抽高档烟,住高级宾馆等,没钱就编写所谓的理由,拿别人的钱。
”他还讲:“我见到别人都那样,我就很想那样,坐高级车,过腐化生活,叫别人羡慕,好像只有这些,才能满足,但我没有考虑后果,没有想到这是犯罪。
”多么腐化的生活观,多么可悲的人生观。
难怪他一错再错,一步步滑向犯罪的深渊,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他竟然用于租车的费用就达到8000余元,宾馆费用5000余元,和司机二人吃饭每一次至少达70至80元。
他自己交待一天就花近2000元左右。
公诉意见书书样式
公诉意见书书样式公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庭,我作为公诉人,就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及法律责任向贵庭提出如下意见:一、犯罪事实:被告人XX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在某某地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
经调查取证,以下是公诉人对于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和描述:被告人XX在2021年5月1日晚上9点左右,潜入了被害人家中的卧室,盗走了其价值5000元的手机和3000元现金。
这一犯罪行为被被害人家人发现后报警,随后警方对现场进行勘验并调取了相关监控录像,确认了被告人XX的身份。
警方在随后的调查中,收集到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存在不争议。
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XX无故侵入他人住所并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1. 被害人的陈述和报警记录;2. 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3. 监控录像;4. 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
四、公诉意见:根据以上的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作为公诉人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明显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建议贵庭判处被告人XX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供词的真实性存在质疑。
但是,通过其他证据的佐证和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因此被告人的供词不会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产生影响。
2. 被告人未在庭审过程中提供有效的辩护证据,也未提供能够推翻公诉方指控的相关材料,其辩解也多为无关紧要的言辞。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被告人无力推翻公诉指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录:根据以上事实、法律依据及证据,我以公诉人的身份,建议贵庭依法审判被告人XX,并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建议贵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审理,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正义。
公诉人:(姓名、职务)。
强奸罪公诉意见书
强奸罪公诉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今天,我们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对被告人_____涉嫌强奸罪一案提起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被告人___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汉族,_____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_____。
经依法审查查明: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许,被告人_____在_____(地点),遇到了被害人_____。
被告人_____心生邪念,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_____发生了性关系。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_____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首先,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来看,被告人_____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
他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仍然强行实施性侵犯,其主观恶性较大。
这种故意犯罪的心态,严重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其次,从客观方面来看,被告人_____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
他通过暴力手段,如殴打、捆绑等,或者以胁迫的方式,如威胁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名誉等,迫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从而达到其强奸的目的。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被告人_____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身心创伤。
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精神上长期处于恐惧、焦虑和痛苦之中,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这种伤害不仅是身体上的,更是心灵上的,可能会伴随被害人一生。
同时,这起案件也对社会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它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安全,使公众对社会治安产生了担忧和恐惧。
我们必须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来彰显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们要强调的是,强奸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尊严。
我国法律对强奸罪有着明确而严厉的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对于被告人_____的犯罪行为,我们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犯罪嫌疑人:陈永志,男,1975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xxxx036857,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水平,无业,现居住于广东省河源市大学城区阳光小区F栋401。
违法犯罪经历:20xx年10月10日因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xx年4月10日释放;20xx年2月5日因有意伤人罪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20xx年5月5日释放:20xx年8月22日9时15分因涉嫌有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5日经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以有意杀人罪、抢劫罪被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局逮捕。
犯罪嫌疑人陈永志、涉嫌有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20xx月8月22日9时由本市河源市大学城区公安人员抓获。
我局通过审查,于9月10日立案进行侦查。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陈永志、涉嫌有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xx年8月17日xx点许,陈永志因为张湖上来交涉房屋漏水咨询题,期间发生争吵,陈永志持刀连刺张湖十刀,造成张湖不同程度创伤,张湖因为流血过量休克死亡。
为了不被不人发觉,犯罪嫌疑人又将上来询咨询的孙闪(张湖老公)杀死,之后又强行闯入孙闪的家中,将孙闪的父母,张潜(男,61岁),李蕾(女,59岁)刺成重伤后,逃离犯罪地点。
当晚23点许,犯罪嫌疑人在西大直街农业银行ATM前,将正在取钞票的王丽刺成重伤,并抢走现金5000元。
经法医鉴定:张湖、孙闪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致胰十二指动脉破裂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出血性休克循环衰竭死亡。
张潜、李蕾、系被他人用刀刺伤腹部挫伤、王丽系被他人用刀连续刺中腹部20余刀、大腿部一刀,导致大量流血休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张潜、李蕾、王丽等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剔骨刀一把,对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抢劫罪公诉词范文(4篇)
抢劫罪公诉词范文(4篇)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布分地或全布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下面有个模版,你参考以下辩护词审判员: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亲属的委托,并争得李某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李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审理。
现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判案时予以参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抢劫罪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不构成抢劫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抢劫罪无证据支持。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但是,从本案的全布证据材料及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来看,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抢劫的故意首先,李某来永清的目的,并不是抢劫,李某是被另一被告人孙某找来,孙某说“去永清,大姐打电话给他,叫他过去给她打个人”。
打的什么人李某并不知道,为什么去打这个人李某当时也不知道,叫他们去打人的这个女的李某也不认识。
孙某讯问笔录第17页:孙某说。
于是我就给李某和周某打了电话,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
我跟他们俩说让他们跟我去永清县找一个男的要钱,这个男的欠余某钱,他们俩问我给余某要回钱来能给他们多少钱,我告诉他们要回钱来具体给多少大姐也没跟我说,但是肯定不会亏了我们的。
李某自始至终从主观意识上就不是去抢劫,只是把本案的受害人弄到旁边的公园交给余某。
其次,在打斗的工程中,李某也认为是在演一场戏,他负责看着余某,其他两个人负责把受害人弄到车上去。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
抢劫罪公诉意见书范文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王某,男,1985年出生,户籍地为湖南省XX市,身份证号码为XXXXXX,系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因涉嫌抢劫罪,XX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现将起诉意见书如下: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5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XX市某小区内,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拦截,并抢走其手提包内的现金5000元及手机一部,价值2000元,后逃离现场。
经公安机关侦查,于2019年5月18日将王某抓获归案。
经审讯,王某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二、证据确凿。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被害人李某明确指认王某为抢劫犯,详细描述了抢劫过程以及被抢走的财物情况。
2.现场勘查笔录,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中发现了被害人李某被抢劫的地点,并收集了相关物证。
3.证人证言,现场有多名目击证人证实了王某抢劫的行为。
4.被告人供述,王某在审讯中对抢劫行为供认不讳,并详细描述了作案经过。
5.手机定位记录,公安机关通过手机定位记录,确认了王某在案发现场的活动轨迹。
6.其他相关证据,现场提取的指纹、DNA等物证也证实了王某的作案行为。
以上证据确凿,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某犯下抢劫罪的事实。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人王某以持刀抢劫的方式,使用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诉建议。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王某的抢劫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建议XX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依法惩处。
抢劫罪的公诉词范文
抢劫罪的公诉词范文抢劫罪的公诉词范文要写被告人信息,经依法审查查明:案件详细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本院认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说到抢劫罪的公诉词,其实也就是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提起公诉的时候,具体针对所犯的抢劫罪刑所书写的起诉书。
当然,严格意义上讲这应该是公诉词。
那这个公诉词都有怎样的呢呢?小编整理了▲抢劫罪的公诉词范文一份,帮助你进行了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隆检公刑诉〔2015〕125号被告人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61985********,壮族,初中,农民,文化,住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09年5月18日由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5月30日由隆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10月1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和吴某某、黄旭克、杨永东、余家佳等人将被害人罗某某、叶某某、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等人从隆安县城厢镇“阿里巴巴”网吧带到城厢镇城南路一池塘边路段进行殴打,并当场将罗某某的60元人民币(下同)、叶某某的100元、陆某甲的60元、陆某乙的30元、陆某丙的70元抢走。
随后吴某某等人又威胁罗某某、叶某某于当日拿1500元到隆安县城文化街的“向往网吧”交给他们,罗某某等人被迫同意后方得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人杨永东,余家佳、黄旭克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卢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抢劫罪
公诉意见书优秀范例抢劫罪尊敬的法庭:我是公诉人,谨代表公诉机关对被告人XXX犯抢劫罪一案向贵庭提出公诉意见。
一、犯罪事实被告人XXX于XXXX年XX月XX日某天晚上19时许,趁黑夜之机,进入被害人XXX的住所,用封刀威胁被害人,并抢走了被害人身上的手机、现金等财物。
在作案过程中,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并造成了被害人身体不同程度的损伤。
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对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二、罪名认定被告人XXX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凡以暴力、胁迫方法盗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X使用刀具威胁被害人安全并抢走了其财物,应当认定其已经构成抢劫罪。
三、起诉理由1. 行为明知违法被告人XXX在犯罪时使用了刀具,并对被害人造成了身体伤害,这明显是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虽然被告人声称其行为是为了解决生活困难,但这并不能成为其违法犯罪的理由和借口。
2. 危害社会安全抢劫罪是一种尤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被告人XXX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给社会治安造成了重大的不良影响。
必须依法从严惩处,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3. 做案手段残暴被告人XXX在作案过程中持刀威胁被害人并对其实施暴力,造成了被害人身体的不同程度损伤。
这种残暴手段使被害人遭受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对于这种暴力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四、判刑建议考虑到被告人作案时使用刀具威胁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身体损伤等情节,以及对被害人的侵害性质,为给被告人一个教训,警示他人,同时也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恳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XXX十年有期徒刑。
附:相关证据材料目录1. XXX证人证言2. 被害人XXX的伤情鉴定书3. 作案现场照片4. 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辨称笔录5. 被害人XXX的陈述材料最后,我恳请法庭对被告人XXX犯抢劫罪一案依法审理,并依法判处其应得的刑罚。
关于公诉意见书范文
关于公诉意见书范文公诉意见书是国家公诉人在法庭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当庭发表的揭露和指控被告人的发言,现在称为公诉意见书,即过去所说的公诉词。
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看看关于公诉意见书范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什么是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书是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被告人提出起诉书的基础上,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分析犯罪行为的性质、后果和对社会的危害,阐明为什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对检察院提起的起诉进行补充和阐发,从而进一步在事实上、证据上、法律上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公诉意见书范文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诉书号:兴检公刑诉[20xx]33号审判长、审判员:在今天公开审理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的法庭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和发问,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分别就自己参与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事实向法庭作了供述,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一系列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物证。
以上证据均当庭经被告人进行质证,已充分地证明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共同作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下面,公诉人就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源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其应负的法律责任,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马文艺、郑彦康、范少聪、王利强为了非法谋取他人财物,相互勾结在一起,事先预谋,分工明确。
公诉意见书修改版1215
北津市香山区人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王东、刚案由: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贪污罪起诉书号:北香检刑检刑诉[2016] 33号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一百九十三条和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们受北津市香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本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为进一步证实犯罪,现就本案的证据和事实以与法律适用等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王东骑自行车,强行夺取被害人艾格格不放手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东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王东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表现为骑自行车,使用强力强行夺取被害人抱在胸前不放手的挎包,其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了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触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其抢劫的挎包中包括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为人民币)、iphone牌7plus 型手机一部(经鉴定4080元)以与信用卡、、驾驶证等证件,而后,艾格格,被告人收到款项后将包现金据为己有,涉案手机送给他人,其余物品予以丢弃。
艾格格给王东汇款1000元赎包,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交涉行为的性质恶劣,公诉人认为此行为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二、被告人王东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发布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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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公诉意见书【篇一:公诉意见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案由:抢夺起诉书号:01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受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现就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过刚才法庭调查查明,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自2002年2月22日晚23时许,飞车抢夺了被害人王月明价值1080元西门子l3508型手机。
2002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阿树四个人飞车抢夺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包内物品估价4145元。
这两个抢夺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书证、物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相互吻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因此,认定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实施抢夺他人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据是:1.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是正常的成年人。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抢夺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飞车抢夺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财物的所有权,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3.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飞车抢夺了边过马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机及开摩托车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符合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4.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抢夺他人手机、手提包,经鉴定数额巨大,符合抢夺罪的客体要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已符合抢夺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已构成抢夺罪。
(三)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犯抢夺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公然以飞车抢夺的方式夺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更使被害人雷惠新、王月明蒙受了经济的损失。
飞车抢夺不仅破坏了公民的财产安全,而且可能照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的稳定。
追求丰富的物质生活,只能通过勤劳致富来实现,决部允许以抢夺他人财物获取非法利益。
作为本案的公诉人,看到两被告人因贪欲之害,铤而走险,走上今天犯罪的道路,为此深感遗憾。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大量证据面前,法律总会以其客观、公平、公正、适当的方式体现其打击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之价值的。
因此,希望通过今天的庭审,两名被告人能够深刻反思自己飞车抢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此为戒,好好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四)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应负的刑事法律责任。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抢夺罪,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量刑,并处以罚金。
根据2002年7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其犯罪数额和认罪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应依法对其定罪量刑。
公诉人:卢敬惠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当庭发表【篇二:冯学文、冯日东抢夺案起诉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南宁市青检刑诉字(2002)第18号被告人冯日东,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江东村;2002年2月26日因涉嫌抢夺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冯学文,男,1981年7 月2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博白县英桥镇江东村;2002年2月26日因涉嫌抢夺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抢夺一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城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02年6月5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2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冯日东伙同冯学文一起驾驶一辆红色太阳女装摩托车(车牌号为:桂a-z9873)窜到南宁市明秀西路与秀灵路交叉路口往二桥方向几百米处公路上,由冯日东开车,冯学文坐车尾动手抢夺一名边过马路边打手机的男子(王月明)的一台西门子l3508型手机(价值1080元人民币)。
2002年2月22日24时许,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伙同陈小二(在逃)、阿树(在逃)四个人开两辆摩托车窜到南宁市明秀西路铁路医院门口前的公路上,由阿树、陈小二驾驶一辆摩托车上去抢夺一名开摩托车的女子(雷惠新)的提包(内有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台,价值1400元人民币;金项链一条,价值1245元人民币;现金2500元人民币),得手后,阿树、陈小二开车逃跑,冯日东,冯学文开另一辆红色太阳女装摩托车(车牌号为桂a-z9873)上前阻挡受害人,不让其追赶阿树、陈小二。
抢夺得手后,冯日东,冯学文、阿树、陈小二在市北大客运中心处汇合分赃,其中,冯日东分得200余元,冯学文分得摩托罗拉v998手机一台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日东、冯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飞车抢夺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抢夺罪,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检察员:卢**二00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篇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纪要2011年1月21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十次检、法联席会议。
市人民检察院余啸波副检察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孙建国副院长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公诉二处、侦监处、监所检察处、未检处、研究室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审监庭、研究室、少年法庭指导处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就本市检、法两家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若干实体、程序问题和刑罚执行中的相关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形成以下共识:一、程序方面的问题(一)关于量刑规范化工作的有关问题1.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共同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总结,协调解决,避免机械执法。
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应本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兼顾效率、简便易行”的原则进行,避免程序繁琐。
2.要切实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促进量刑过程的公开、公正。
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的重点,在于对量刑证据的审查和量刑情节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所规定的量刑方法和具体量刑标准,不宜在法庭量刑辩论中直接引用。
3.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案件应客观、全面。
对量刑证据,既要审查从重量刑情节,也要审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量刑情节;既要审查法定量刑情节,也要审查酌定量刑情节,比如犯罪起因、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民事赔偿、被告人一贯表现等。
在审查案件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确保量刑事实清楚。
4.按照“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今后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在提起公诉时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一并提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
但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以量刑建议书的方式提出。
起诉书中应当认定法定量刑情节;对于酌定量刑情节,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在起诉书中认定。
5.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予以确定。
建议适用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应有一定幅度,具体幅度遵照《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慎重;建议适用附加刑的,只建议刑种种类;对于敏感、复杂的案件,社会关注的案件,涉及国家安全和严重影响稳定的案件,可以仅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
6.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人出庭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主要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对于定罪中有争议的问题,可以将争议问题与量刑问题分开审理。
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庭审方式。
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
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法庭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对于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量刑情节,在庭审中一般应与犯罪事实一并查明,以保证庭审的连贯性、完整性。
对于采用何种庭审方式,合议庭应当在开庭前与控辩双方进行沟通。
7.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应对是否采纳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中的量刑情节、建议适用的刑种和执行方式予以说明。
(二)关于本市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确定问题市人民检察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对本市2004年《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本市管辖意见》)适时共同研究修改。
在修改以前,部分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按以下原则确定:1.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确定其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下,且犯罪情节一般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对属于《本市管辖意见》第五条规定的“有重大争议的新类型犯罪”情形且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关于对被害人及时送达文书和通知开庭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被害人诉讼权益的保障。
对审查起诉中被害人已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并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随案移送被害人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起诉书、判决书,并通知开庭时间、地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