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文化优秀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doc
文物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文物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文物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文物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文物项目经费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经费来源文物项目经费主要来源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文物项目收益等,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三、经费管理机构1.文物项目经费管理机构设立(1) 基层文物项目单位应当设立专门负责文物项目经费管理的财务部门或经费管理部门;(2) 设立文物项目经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基层文物项目单位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文物项目经费的决策和监督。
2. 经费管理人员经费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保证文物项目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经费预算1.文物项目经费预算编制(1) 基层文物项目单位应当结合文物项目的具体情况,认真制定文物项目经费预算,明确经费预算的项目、金额、用途和期限;(2) 文物项目经费预算应当在上年度年底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结果执行。
2. 经费执行监督(1) 文物项目经费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挪用、调剂、占有或挥霍文物项目经费;(2) 文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五、经费使用1. 经费使用程序(1) 文物项目单位应当制定严格的经费使用程序,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2) 文物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文物项目经费用于其他用途。
2. 经费使用范围(1) 文物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文物项目的保护、修复、调查、研究、推广等相关活动;(2) 文物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应当在经费预算中明确规定,不得越权使用。
六、经费监督和审计1. 经费监督(1) 基层文物项目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经费监督制度,确保文物项目经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2) 文物项目经费的监督主要由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组织进行,确保文物项目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文化馆免费开放是指为了给广大群众提供文化、教育、艺术等方面的服务,文化馆向公众开放并免费提供参观、学习、娱乐等活动的机会。
为了保障免费开放的顺利进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资金来源与分配1. 资金来源: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可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各类文化活动收入等渠道获得。
2. 资金分配:根据文化馆免费开放的具体需求和规模,制定年度资金预算,确保各项开放活动的顺利进行。
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二、资金管理与监督1. 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申请、审批、核算、统计等工作。
2. 资金申请与审批:文化馆根据免费开放的实际需求,向资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需包括资金用途、预算等信息。
资金管理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批,并按照流程进行资金拨付。
3. 资金核算与统计: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核算和统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效益性。
4. 资金监督与审计:政府有关部门对文化馆免费开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规、规范和透明。
三、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1. 公共性原则:资金应主要用于满足广大群众免费参观、学习、娱乐等需求,不得用于个人或特定群体的私利。
2. 公信力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对外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3. 合规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的活动。
4. 效益性原则:资金使用应注重提高文化馆免费开放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提升群众的文化素质和满意度。
以上是制作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和原则。
具体的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文化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文广旅体部门共同管理,用于全市文化体育广电事业发展。
第三条文化资金来源:1.财政预算安排;2.上级补助;3.体彩公益金分成;4.其他资金。
第四条文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均衡发展、专款专用、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文化资金的使用应当以绩效为导向,以资源共享、供需适应、管理协调、服务高效为目标,逐步加快我文化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六条文广旅体部门、财政部门的职责(一)文广旅体部门负责确定文化资金具体项目以及补助资金金额,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财政部门负责审定、下达文化资金,检查、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七条文化资金主要用于文化建设、体育建设、文化惠民服务、文化遗产保护等支出,具体包括:(一)公共文体设施建设,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朱仁民艺术馆、非遗馆、新型公共文化空间(文化驿站、城市书房等)、15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文化活动中心(文化礼堂)、文化馆分馆、图书馆分馆建设、渔农村农家书屋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广播室、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每年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规模确定,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二)文化建设,包括文化活动开展、文化人才队伍建设、文艺创作活动、文化产业发展及省级其他文化工作等。
1、群众文化活动,包括重大城乡文化活动、全民阅读活动、公共文化服务品牌打造及宣传经费。
2、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包括镇(街道)综合文化站长、村(社)文化员、文体骨干培训、全市优秀文艺人才库建设、乡土文艺人才建设、业余文体团队扶持培养及奖励,先进文化经营单位及举报奖励等支出。
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
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第一部分:2023年上海市文促会资金扶持公告的内容概述在2023年,上海市文化促进会发布了一项重要的资金扶持公告,旨在支持和鼓励艺术家和文化工作者在艺术创作、文化交流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努力。
该公告提供了一系列资金扶持项目,涵盖了文学、音乐、舞蹈、戏剧、美术等多个艺术形式,同时也包括了文化活动策划、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
这项资金扶持计划为广大文化工作者提供了丰富的机会和资源,有助于推动上海市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二部分:资金扶持项目及申请条件1. 文学创作类项目在文学创作类项目中,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优秀文学作品的创作、出版、推广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提交具有创新性和艺术价值的作品,并符合一定的出版条件和社会影响力。
2. 音乐演出与创作类项目该项目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音乐作品的创作、演出和录制。
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音乐创作和演出经验,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和表现力。
3. 舞蹈表演与创作类项目在舞蹈表演与创作类项目中,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优秀舞蹈作品的创作、排演、演出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具备专业的舞蹈技能和创作能力,作品需要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和表现形式。
4. 戏剧表演与创作类项目该项目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优秀戏剧作品的创作、排演、演出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在戏剧表演和创作领域有一定的经验和成就,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表现力和观赏性。
5. 美术创作与展览类项目在美术创作与展览类项目中,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优秀美术作品的创作、展览、推广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美术创作和展览经验,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艺术水平和表现力。
6. 文化活动策划与组织类项目该项目的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文化活动的策划、组织和执行等环节。
申请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文化活动策划和组织经验,活动需要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与度。
7. 公共文化服务类项目在公共文化服务类项目中,资金扶持主要用于支持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开展和推广。
2017年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申报
上海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版)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郊区乡镇剧场设施功能,落实国有文艺院团“一团一策”分类改革要求,服务上海国际文化大都市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由市财政出资,设立本市国有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国有文艺院团组织优秀民族戏曲、经典音乐(民乐、交响)、歌剧、芭蕾、话剧、杂技、儿童剧、评弹等精品佳作下基层演出,制作高质量的经典剧目、优秀剧目与新创剧目巡演版,拓展郊区的演出市场,让更多市民在家门口能欣赏到高水准的舞台演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下基层演出是指国有文艺院团在专项资金支持下,利用现有郊区乡镇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资源举办的惠民专场演出。
远郊和海岛等地因场地条件限制也可选择大型会场举办演出。
整场演出最高票价不超过180元,50元以下低价票应占可售票张数的30%。
国有文艺院团进学校演出纳入高雅艺术进校园专项资金归口管理,进社区演出纳入公共文化配送扶持归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国有文艺表演团体包括:(一)市属国有文艺表演团体;(二)区属国有文艺表演团体。
民营文艺院团下基层演出纳入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归口管理。
第五条专项资金将综合演出规模、演出成本、演出地点、演员阵容、作品影响度、观众上座率等情况给予补贴。
已获其它市级财政同类支持的,不适用本办法。
补贴标准为:大型剧目与精品剧目单场演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普通规模整台戏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会等单场演出最高补贴不超过4万元;小型剧目(含折子戏)演出单场最高不超过3万元;儿童剧、木偶剧演出单场最高不超过2万元;评弹演出每场补贴2000元,综合性专场演出可参照小型剧目(含折子戏)补贴标准。
赴远郊(指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演出可获双倍补贴额度。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作为支持和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资源,其使用范围一直备受关注。
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是国家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这个背景下,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显得尤为重要。
1.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可以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这包括图书馆、博物馆、艺术馆、文化中心等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
这样能够为人民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设施,方便群众接触和参与文化活动。
2. 文化产品创作和生产专项资金也可以用于支持文化产品的创作和生产。
支持文学、音乐、戏剧、电影等文化作品的创作和制作,提高文化产品的质量和数量,满足人民对优质文化产品的需求。
3. 文化传播和推广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文化传媒的建设和运营,支持文化产品的宣传推广和传媒传播。
这样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接触到优秀的文化产品,促进文化的传播和传承。
4. 文化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也可以用于支持文化人才的培养和教育。
这包括文化教育的推广、艺术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为文化事业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
5. 社区文化建设专项资金还可以用于支持社区文化建设,包括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书屋的建设和运营。
通过这样的支持,可以增强社区文化服务能力,满足民众对文化活动的需求。
总结回顾通过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和完善。
通过资金的支持,公共文化设施得到了扩建和提升,文化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也得到了提高,文化传播和推广也更加便利和广泛,文化人才的培养和社区文化建设也都取得了积极成果。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合理规划和使用资金,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对优质文化服务的需求,促进国家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在撰写本篇文章的过程中,我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通过对不同方面的具体应用和实践进行分析,我意识到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影响着整个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文化场馆运转和免费开放补助(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一、项目概述(一)项目立项2011年1月26日,文化部、财政部正式印发《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
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进行了部署。
2011年3月,山东省文化厅、财政厅下发《关于推进全省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艺术)馆、文化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三馆”免费开放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基本内容和实施步骤。
自2011年开始,项目连年开展。
(二)项目预算2017年安排“三馆”免费开放项目预算资金9,932.00万元,其中省本级美术馆709.00万元、图书馆400.00万元、文化馆100.00万元,16市馆站7,033.00万元,省财政直管县馆站1,183.00万元。
上述预算资金中,中央资金3,214.00万元,省级资金6,718.00万元。
2017年度项目无预算调整变更。
纳入本次绩效评价范围的为中央及省拨财政专项资金的绩效使用情况。
(三)项目计划实施内容根据文化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财政部、文化部联合印发的《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98号),项目的主要实施内容包括:1.美术馆基本展览实行免费参观,举办展览、公益性讲座,开展公共教育和观众体验拓展活动。
2.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修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全部免费。
3.文化(艺术)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的免费开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中共上海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沪财教[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08]73号)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财政局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按照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文化要素集聚、文化事业繁荣、文化产业发达、文化创新活跃的文化大都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性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增强城市软实力”,根据中央及本市有关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文件规定,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宣传文化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财政部、中宣部关于颁发〈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243号)以及上海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制度和规定等文件精神编制预算。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发展等文件规定,进一步推进部门域宣传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活力,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专项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宣传文化专项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按照宣传文化发展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专款专用、科学管理、严格监管,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宣传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并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由部务会议审定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支持项目和支持金额。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拨付,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宣传部门对专项资金评审、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对象、范围和标准第四条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研究确定,承担重要文化事业产业职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支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我县培育特色文化产业,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文化品质,增强文化软实力的相关项目。
申报单位有资金投入的优先支持。
1.宣传文化阵地建设项目。
文化礼堂、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所)、农家书屋、社区文化家园、社科基地、文艺之家等文化阵地建设。
2.新媒体融合建设项目。
围绕提高主流媒体舆论引导能力、传播能力、加快推进媒体融合发展的。
3.数字文化发展项目。
围绕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决策部署的。
4.支持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文化产业项目落地,扶持文化企事业单位做大做强,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文化(节庆)、纪念活动项目。
支持策划、实施有利于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提升岱山影响力、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文化(节庆)、纪念活动项目。
6.支持演出活动项目,通过部门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或民间社团的文艺演出,丰富渔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
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22•【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共文化馆管理办法(1997年9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文化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文化馆在提高市民文化素质和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中的作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公共文化馆,是指政府设置,向社会公众开放,组织和指导群众文化活动的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包括市文化馆、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设置原则)公共文化馆按照行政区划设置。
市和区(县)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置市文化馆和区(县)文化馆;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设置街道(乡、镇)文化馆(站)。
第五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是本市公共文化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文化馆的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和房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设置规划)市文化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县)公共文化馆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筑设计规范与竣工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公共文化馆,应当符合公共文化馆的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文化馆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参加公共文化馆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馆舍面积)区(县)文化馆和街道(乡、镇)文化馆(站)的建筑面积之和,应当达到平均每千人50平方米。
公共文化资金管理制度
公共文化资金管理制度一、引言公共文化资金,作为一种有着重要社会意义的资金形式,是指政府或社会各界为实现公共文化事业目标,投入到公共文化事业的资金,主要包括: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公共文化事业收益回拔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文化产业资金等等。
公共文化资金管理制度是指经济社会运行中,有关公共文化事业投入的监督、管理、使用及绩效评价的完整制度的总称。
公共文化事业资金管理制度是保障公共文化事业稳步发展、提高文化事业资金使用效用的重要保障。
二、公共文化资金管理制度意义1、促进文化事业发展公共文化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和规范文化资源的开发、保护、传承和创新活动,推动文化产业繁荣发展。
2、提高文化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制定公共文化资金管理制度,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提高文化资金的使用效率,防止文化资金浪费、滥用等情况。
3、增强社会公平公共文化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文化事业资金的透明度,保障各个文化事业单位和社会公民在文化资源和资金分配上的均衡,增强社会公平。
4、促进文化产业创新通过完善公共文化资金管理制度,有利于引导和推动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推动文化产业与科技、商贸等行业的融合发展,推动文化产业的新兴业态和商业模式的孵化和发展。
三、公共文化资金管理制度内容(一)公共文化资金的筹措和分配1、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政府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文化事业的需求而专门安排的预算资金。
政府财政专项资金应当通过编制文化事业规划、项目申报审批、监督检查等程序,加强对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2、公共文化事业收益回拔资金公共文化事业收益回拔资金是指文化事业单位及社会文化机构从文化产业、文化服务项目、文化产品销售等方面所取得的收益回拨给公共文化事业的资金。
公共文化事业收益回拔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通过透明公开等方式,加强对公共文化事业收益回拔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社会捐赠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是指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捐赠给公共文化事业的资金。
公共文化资金管理办法
公共文化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加强公共文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公共文化资金,包括文化事业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
3.公共文化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1.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是公共文化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资金的统筹规划、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共文化资金的预算安排、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3.文化事业单位和其他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负责按照规定使用公共文化资金,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三、预算编制与审批1.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编制公共文化资金预算,明确资金用途、支持方向和具体项目。
2.公共文化资金预算编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意见,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
3.公共文化资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1.公共文化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项目需求和绩效目标进行合理分配。
2.公共文化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文化事业费: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包括文艺创作、演出、展览、文化交流等活动;(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3)其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根据实际需要,支持群众性文化活动、文化志愿服务、文化人才培养等。
3.公共文化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五、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1.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文化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和绩效目标。
2.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公共文化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3.公共文化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向文化行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六、责任追究1.公共文化资金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1)虚报、冒领、套取、挪用公共文化资金的;(2)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资金用途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52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5〕4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和自治区本级预算安排资金。
用于支持我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转,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倾斜基层、保障基本、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向贫困地区倾斜,着力保障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公共文化重点领域,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七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戏下基层、设施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八条读书看报服务支出范围(一)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乡镇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
(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工程专项方案
公共文化服务工程专项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而公共文化服务工程作为一个为全民提供文化服务的重要工程,对于满足人们对文化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工程专项方案,对于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满足人们对文化的需求,提升全民文化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二、项目目标1. 提供多样化的文化服务,满足不同群体对文化的需求。
2. 打造一批具有地方特色、文化品质高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
3. 加强公共文化资源整合,提升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便利度。
4. 增强文化消费氛围,培育良好的文化服务市场。
5. 提升全民文化素质,营造和谐美丽的文化环境。
三、项目内容1. 建设和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场所(1)新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场所,提供书籍、文献、艺术品、展览等文化产品和服务。
(2)对现有的公共文化服务场所进行改造和提升,改善设施和服务设备,提升服务品质和舒适度。
2. 加强文化服务内容和项目(1)开展多样化的文化活动,如文艺演出、展览、讲座等,提供丰富的文化体验和交流机会。
(2)丰富文化服务内容,提供数字化图书馆、艺术品展示、文化创意产品销售等服务。
3. 加强文化服务网络和覆盖(1)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网点建设,提升文化服务的便利性和覆盖面。
(2)优化文化服务网络布局,提高文化服务的均衡性和完整性。
4. 加强文化服务市场建设(1)加强文化服务市场监管,规范文化服务市场行为,提升文化服务的品质和诚信度。
(2)联合文化企业,打造文化服务品牌,促进文化服务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5. 加强公共文化服务推广和宣传(1)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工程的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文化服务氛围。
(2)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工程成果的宣传和展示,提高公众对文化服务工程的认同度和满意度。
四、项目实施1. 制定公共文化服务工程专项实施方案,明确实施目标、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和时间计划等内容。
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
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是国家财政部门对于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事业的一项重要补助政策。
该政策旨在加强全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地方文化事业改革发展,提升文化产业的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
本文将从补助资金管理的角度对该政策进行解析。
一、资金来源与管理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补助资金来自国家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地方政府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的相关规定,确保申请的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在资金的管理方面,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向中央提出补助申请前,应先制定具体的文化事业发展方案,以此作为补助资金使用的重要指导方针。
同时,地方财政部门应根据文化事业的发展需求,对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确保补助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达到符合国家要求的水平。
二、资金使用范围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可以将补助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中央提供补助资金可以用于各类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并且要求保证这类设施的便捷性和可用性,也就是说建设的设施必须有人占用和进行文化活动,保证文化设施具有可持续性,长久发挥作用。
2.文化设施保护和维护伴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些文化设施已经历时摧残,需要进行修缮和保护。
这项补助资金可以用于文化设施的保护和维护,确保文化遗产的完整性。
3.文化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提升针对文化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提升,相关机构必须在艺术创作、艺术表演、文化教育等方面进行改善,可以通过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提升文化人才的素质和文化服务水平,以此来推动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
三、文化服务的实现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实现,不仅仅是政策的制定和资金的投入,还需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执行,在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加强对于文化事业的调查和分析,合理安排文化资源以及公共文化设施的使用,确保补助资金的运营效率。
上海市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的指南
DB31 市地方标准DB 31/ T554—2015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Rational use of building energy guide forthe large-scale public cultural buildings2015-06-15发布 2015-10-01实施市质量技术监视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那么起草。
本标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文化播送影视管理局、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文化播送影视管理局、建瓴工程咨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永峰、倪一飞、贝兆健、晓卯、汪飞亭、剑波、凌凌、俞进进。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倪前龙、傅海、俞伟、周卫星、金皓敏、淳怡、闽翔、洪康、袁波、严玲、凌焕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1、围本标准规定了市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建筑合理用能指南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统计围和计算方法与管理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本市公共机构围的建筑面积≥5000㎡的图书馆、建筑面积≥2500㎡的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筑面积≥5000㎡的博物馆,在运行过程中各类建筑与附属设施能源消耗量的测算与评价。
其他同类型文化设施建筑可参照执行。
2、规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但凡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但凡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那么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那么3、术语和定义GB/T 13391、GB/T 18106界定的以与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图书馆 library是指政府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各类资料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3.2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community cultural activities center是指由政府主办,以满足社区群众根本文化需求为目标,主要设置在街道、镇〔乡〕的多功能、综合性的公益性文化机构。
专项支出使用方案
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公共事业投入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本方案旨在明确专项支出的使用方向和具体措施,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专项支出使用原则1. 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2. 符合公共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3. 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4. 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专项支出使用范围1.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改造、维修和新建项目;2.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学校、医院、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维修和新建项目;3. 社会保障和救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和救助项目;4. 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修复、节能减排等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5. 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项目:包括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项目;6. 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地方发展需要的专项支出项目。
四、专项支出使用流程1. 项目申报: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专项支出项目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后,确定项目立项;2. 资金下达: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结果,将专项资金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3. 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4. 资金监管: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合规;5.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项目实施效果;6. 资金结算:根据项目验收结果,进行资金结算,对未按计划完成的项目,追回相应资金。
五、专项支出使用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专项支出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流程和监管责任;2. 加强项目申报、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确保项目质量;3. 定期开展专项支出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4.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5. 加强部门协作,形成专项支出使用合力。
公共文化资金奖励分配方案
公共文化资金奖励分配方案公共文化资金奖励分配方案介绍公共文化资金奖励分配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文化政策,旨在激励和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创新。
通过合理分配文化资金,支持具有创新性、影响力和公益性的文化项目,进一步提升社会的文化素质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方案目标1.激励和支持创新性的文化项目。
2.提高公共文化事业的影响力和质量。
3.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
4.增强公众对文化的参与度和满意度。
方案内容本方案将公共文化资金奖励分配分为三个层次,涵盖了文化项目的各个方面:一级分配:重点领域1.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2.创意设计与艺术表现3.文学出版与传播4.文化创意产业5.文化节庆与活动6.影视制作与传媒二级分配:项目层面1.突出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项目2.创新表现形式和艺术手法的艺术项目3.优秀作品的出版和发行项目4.文化创新企业的创业和扶持项目5.有影响力的文化节庆和活动项目6.高质量影视作品的制作和传播项目三级分配:个人与机构1.个人文化创作者2.文化艺术团体3.文化传媒机构4.文化创新企业5.文化节庆和活动组织者方案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原则,确保公共文化资金的分配公正和权益的平衡。
2.创新导向原则: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和前瞻性的项目,鼓励创新表现形式和技术应用。
3.公益性原则:优先支持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效益的项目,推动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4.可持续发展原则:鼓励项目自我发展能力和经济收入的提升,实现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方案申请与评选1.方案申请:申请者需按要求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资料并提供详细方案说明。
2.方案评选:由专业评审团根据评选标准对申请方案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分进行排名。
3.方案公示:公示评选结果,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
4.方案奖励:将公共文化资金按照评选结果和分配方案进行奖励发放,同时对奖励项目进行监督与评估。
总结公共文化资金奖励分配方案将通过合理分配文化资金,激励和支持具有创新性、影响力和公益性的文化项目,推动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社会进步。
公共文化奖励资金实施方案
公共文化奖励资金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文化产业的繁荣,公共文化事业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推动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本方案旨在制定公共文化奖励资金的实施方案,以促进公共文化事业的发展和提升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二、奖励资金的来源公共文化奖励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文化产业发展基金、文化事业发展基金等。
同时,还将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参与公共文化事业,通过捐赠、赞助等方式增加奖励资金的规模。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1. 文化创意产业:奖励具有创新意义和市场潜力的文化创意产品和项目,鼓励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壮大。
2. 文化传承与保护:奖励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和传统技艺的项目,支持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3. 公共文化服务:奖励具有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的文化活动和项目,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普及和提升。
4. 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奖励在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支持文化产业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壮大。
四、奖励资金的评定标准1. 创新性:奖励对象在文化创意产品和项目中表现出的创新性和前瞻性。
2. 社会效益:奖励对象对社会的正面影响和贡献,如文化传承与保护、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的成效。
3. 经济效益:奖励对象在文化产业发展中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市场影响力。
4. 人才培养:奖励对象在文化产业人才培养方面的成果和贡献。
五、奖励资金的申报和评审流程1. 申报:奖励对象需按照规定的申报程序和要求,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2. 审核:经过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将进入评审阶段,由专家评审团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定。
3. 公示:评审结果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
4. 发放:经过公示合格的奖励对象将获得相应的奖励资金。
六、奖励资金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奖励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公平分配,将建立奖励资金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奖励对象进行跟踪和评估,确保奖励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并对奖励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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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文化建设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5年版)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建设的影响力,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上海市公共文化建设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对符合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和上海实施意见的创新项目予以奖励。
创新项目主体包括本市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等。
第三条每年推荐上海市公共文化建设创新项目100个,推荐标准如下:
1、主题特色鲜明。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正确、特色鲜明,受到百姓认同和喜爱,坚持公益性、创新性,在本区域、本市乃至全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力。
2、开拓创新性强。
探索公共文化建设的新方法、新手段、新形式,在策划创意、运作管理、制度建设、现代化手段运用等方面有较好的创新性,符合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
ﻩ3、示范引领性好。
具备良好的工作理念、运作机制和制度设计,建立项目化的运作机制,形成可持续发展模式,可复制可
推广,示范引领性强。
4、社会评价度高。
创新项目已有效实施,在本区域、本系统、本市范围内能够积极对应难点、热点和老百姓需求,通过创新项目来提升正能量,凝聚人心,取得良好社会反响和效益,被中央媒或市级媒体报道三次以上,运用新媒体进行目标群体的有效传播.
第四条上海市公共文化建设创新项目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为10000元,应当用于本市公共文化建设工作。
奖励名单在本市主要媒体和市文广影视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推荐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荐项目重点向基层倾斜。
第六条申报上海市公共文化建设创新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市文广影视局发布的申报指南规定的申报时间、方法、程序提交材料。
第七条申报主体须统一填写《诚信承诺书》,市文广影视局将对申报主体诚信情况进行核实。
凡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取消其年度资金申报资格,并将在媒体上披露失信行为信息.对于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文广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