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性与德行之间——中西哲学良知论的差异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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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ul.。2008
第35卷第4期JoumalofHubei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v01.35No.4
在德性与德行之间
——中西哲学良知论的差异与沟通
梅景辉
(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湖北武汉430074)
[摘要】德性与良知的关联是中西哲学共同的重要主题之一,但这一主题往往只在伦理学的界域内得到阐明,而未从存在论层次上深入探究。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对于良知的生存论分析为我们敞开了一种新的视域,他对于经验与先验良知论的批判使我们有丛要对于中西哲学中的德性与良知的关联予以重新审视。只有从生存论的视角区分经验论、先验论与存在论良知这样三个维度,才能在此基础上探索中西哲学良知论的思想轨迹并作出比较研究。
【关键词】良知;德性;德行;生存论
【中图分类号】B2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l-4799(2008)04—0031—05
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将哲学从天上带到人间即是以德性与良知的关联取代了思维与存在的辩难。他的“美德即知识”在西方哲学中往往被导向知识论的理解,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也将
其解释为“德性即理性”【l】舭啪,但结合苏格拉底的致思取向,笔者认为,美德即知识这一命题所表达的其实是“德性即良知”,此良知只能从生命的内在反省中得到体验,而非在知性的思辨中获得德性的本质。
通过反观生命所致的良知具有生存论的意义。它不是从外在事物的分析中得来,而是人所先天具有的德性之知。苏格拉底常向人提起的“灵异的声音”实际是内心良知的声音,它可谓是德性之知在生命内、在体验中的敞开与澄明。
亚里士多德则在德性与理性的区分中对德性之知作了深入的阐明,他认为德性是使得一个事物自身及其实践活动臻于至善的品质,理性则是人的灵魂中对应于逻各斯的秉性与能力。由于人的灵魂中还具有非逻各斯的部分(如欲望等),所以人的德性也就相应地区分为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在理智德性中,最主要的部分是理论智慧与实践智慧。理论智慧是努斯与科学之知的结合;实践智慧则是“一种同善恶相关的、合乎逻各斯的求真的品质”…刀,它由人类交往中的道德教化和个人的处事经验凝炼而成。亚里士多德在此基础上区分了三种知识:理论之知、实践之知与创制之知。理论之知是对于普遍永恒事物的把握,创制之知是技术的制造与艺术的创作中所获致的经验,而实践之知则是与人的德性相关联的实.践智慧,它根源于一种道德的直觉,使人能够在具体的实践情境中明辨是非,择善而处。
由于实践智慧与人的德性品质内在相关它也可称之为德性之知。虽然与苏格拉底的德性之知相比,实践智慧注重于跟随具体的道德情境的变动而变化,而不执着于生命内在的先验良知的约束,但从良知的不同层面上来说。它也可谓是实践经验的良知,即它始终是以善为目的来作出道德判断并扩充人的内在德性。
亚里士多德在实践智慧的阐明中致力于德行与良知的融合。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与实践智慧相关的实践“努斯”(理智)也具有良知的意谓。亚里士多德认为:“在实践事务中,努斯把握终极的、可变的事实和小前提。这些就是构成目的的始点。因为普遍的东西就出于具体,所以我们必定有对于具体事务的感觉,这种感觉也就是努斯。由于这个原因,人的这些品质是人生来就有的,尽管不是生来就有智慧,
【收稿日期】2008_0l_03
[作者简介】梅景辉(1978一),男,湖北黄梅人,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2005级博士研究生。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5卷32
一个人却生来就会体谅、理解,也就生来具有努斯。”即努斯是一种人所先天具有的道德直觉,它也在具体的实践中主导着人的道德判断。他认为德行是人的德性与实践努斯及具体的道德情境相契合的道德行为,自然的德性品质虽是德行的内在根基,但严格(实践)的德性只能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得以实现,在此意义上,德性与德行在实践智慧的协调中相互分离而又相互生成。他对于德行的关注使他仅从经验论的意义上探讨了良知问题,而与人的生命一体共在的先验良知却为理性所遮蔽,德性之知因而也要屈从于理性的思虑。
在中世纪哲学中,先验论与经验论的良知在概念上得到了区分,托马斯・阿奎那用“syneidesis,syntere—sis”指人先天所具有的良知,用“conscientia”指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辨别是非的经验性良知…蝴,而这一区分恰与苏格拉底与亚里士多德的德性之知的区别相契合。
康德并不赞同良知在概念上不同层次的区分,他运用先验的实践理性对亚里士多德的实践之知予以批判,认为经验性的实践智慧只是技术性的实践行为,而不合乎实践理性的范畴。他给实践下的定义是“一切通过自由而可能的东西”【3】鲫。因此实践理性的核心是纯粹先验的自由意志;而作为实践的内在法庭意识的“良知”(Gewissen)既是义务的意识自身,也是自我指向自身的道德判断力,它仅受到纯粹实践理性的主导,而不由具体的道德经验所指引。
从根本而言,康德所说的“良知”与“实践理性”内在相通,它们都是普遍德性法则的基点,而非道德准则的综合。他对法则与准则的区分是:“实践的诸原理是包含有意志的一个普遍规定的那些命题,这些普遍规定统率着多个实践的规则,如果这个条件只被主体看作对他的意志是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主观的,或者是一些准则,但如果那个条件被认识到是客观的,即作为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都是有效的,这些原理就是客观的,或者是一些实践的法则。”【4l21在他看来,德性的法则具有先验永恒的意义,如“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14】39可以放之四海而
皆准;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看似一条普遍的道德规则,但由于它包含了主观性的内容,仍然只是实践准则,而非德性法则。
康德将良知与德性法则相关联而避免道德经验的限制,这就使他更为重视作为实践动机的德性,而轻视道德行为所产生的效果,即每个人都应听从内在良知的呼声并遵从绝对的法则行事,而不必为具体的行为后果患得患失。如诚信是一条绝对的道德法则,那么,在任何情况下你都要保证不说谎言,即便你说真话会导致自身和他人的利益受损,你也必须谨从你内心的良知。
康德无疑只承认良知具有形而上的先验维度,而拒绝将经验性的实践智慧纳入良知的范畴。在他之后,黑格尔则用普遍的道德意识来阐发良知的本质。他认为良知(良心/Gewissen)“是不同于自我意识的公共元素,而这个公共元素乃是行动在其中可以取得持续存在和现实性的实体,它也是被别人承认的那个环节”【5】巧z。作为公共元素的良知是自我意识对于普遍道德意识的理解与确证,因而它能够在自我与他人之间产生共同的标准。
但是与康德的不同在于,黑格尔认为良知的普遍性不是从实践理性的绝对律令中而来,而是对于个别道德意识对象性的扬弃与实现,即良知不是纯粹空洞的内容,而是涵容了具体道德行动准则的总体性道德意识。就此而言,良知可谓是德性与德行的实践性中介。
在黑格尔的思想中,德性是指绝对精神在道德意识中的澄明状态,德行则是私有的个体性接受普遍、自在的真与善的训练、约束的自我意识。良知作为纯粹德性的理解与确证,它知道其真理性就在它自身的确定性那里,而它对于德性的理解本身就已是内在的德行,外在具体的道德行动只是对于良知的解释与翻译,即“只是把它(良知)的个别内容翻译成为对象|生的元素,而在这种对象性元素中,个别内容成了普遍的和得到承认的,而且正是由于内容得到承认,所以行为才成为现实”阎盼塌。黑格尔虽然认为良知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具有对象性的因素,但他并不认为实践智慧对于各种义务及利益的比较、权衡合乎良知,相反,良知的本质正在于除去这种计算和权衡,它不根据任何外在的东西,而直接由自身来作出决定。
海德格尔则在生存论的视域中批判了对于良知的经验论与先验论的探究,而力图从人与存在的关联中理解良知的本质。良知作为一个伦理学主题之所以能够进入存在论的层次,就在于海德格尔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