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家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书法协会的组织和活动,加强书法事业的管理和发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书法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以推广和发展书法艺术为宗旨,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组织。
第三条书法协会的名称为“XX书法协会”,下称协会。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宗旨是:加强书法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书法艺术的繁荣与发展,提高广大书法爱好者的书法水平和艺术修养。
第五条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书法艺术交流、展览、培训、研究、出版等。
第六条协会的活动宗旨是:团结广大书法爱好者,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书法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第七条协会的活动形式包括:书法比赛、展览、讲座、培训班、研讨会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八条协会设有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九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选举理事会成员。
第十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组成。
第十一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组织协调。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二条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应具备一定的书法水平和艺术修养,愿意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单位会员应为书法相关的机构或组织,愿意支持和参与协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需缴纳会费,具体数额由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参与决策、享受协会服务等权益。
第十七条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纪律,积极参与协会的活动,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协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会费、赞助、捐款等。
第十九条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财务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二十条协会应定期进行财务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财务由财务长负责管理,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会计师进行审核。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
书法协会组织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书法协会的组织管理,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书法艺术的交流与发展。
第二条书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书法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1. 弘扬书法艺术,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2. 普及书法知识,提高全民书法素养;3. 促进书法艺术家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书法艺术的繁荣发展;4. 为会员提供学习、创作、交流的平台。
第四条协会的活动范围:1. 组织书法展览、比赛、讲座、研讨会等活动;2. 举办书法培训班、夏令营等,提高会员书法技艺;3. 开展书法作品的征集、评审、出版等工作;4. 加强与国内外书法团体、艺术家的交流与合作;5.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设理事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协会的重大决策。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七条理事会的职责: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3.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5. 组织实施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九条秘书处的职责:1. 负责协会的文书、档案管理;2.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3. 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4. 负责协会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实施;5. 协助理事会处理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十条凡热爱书法艺术,愿意遵守协会章程,缴纳会费的书法爱好者,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书法培训和交流活动;5. 优先在协会举办的展览和比赛中展示作品。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3. 交纳会费;4.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5. 不得利用协会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书法协会的组织架构、会员权益、活动安排等方面的事项,确保书法协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
1.2 本章程适合于所有加入书法协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味员。
二、组织架构2.1 书法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事宜。
2.2 理事会成员由全体味员通过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连任不限次数。
2.3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要事务。
2.4 书法协会设立分支机构,由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负责协会在不同地区的活动组织和管理。
三、会员权益3.1 个人会员享有参加书法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包括书法比赛、展览、培训等。
3.2 个人会员有权参预书法协会的决策过程,包括提出意见和建议,参预选举等。
3.3 个人会员享有书法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源和服务,包括书法学习资料、专家指导等。
3.4 团体味员享有个人会员的权益,并可享受更多的优惠和支持,具体优惠政策由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会费管理4.1 书法协会会员需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的标准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的经济状况和发展需求制定。
4.2 会费缴纳周期为一年,会员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会费,逾期未缴纳的会员将被视为自动退出协会。
4.3 会费的使用由理事会负责,用于组织各类活动、购买学习资料、维护协会设施等。
4.4 书法协会将定期向会员公开会费的使用情况,确保会费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五、活动安排5.1 书法协会每年组织一次大型书法比赛,吸引全国范围内的书法爱好者参预。
5.2 书法协会定期举办书法展览,展示会员的作品,并邀请专家进行评审和指导。
5.3 书法协会组织定期的书法培训班,提供专业的书法教学和指导。
5.4 书法协会还将组织各类交流活动,如座谈会、讲座等,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章程修订6.1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理事会提出,并经全体味员的允许才干生效。
6.2 理事会提出的章程修订方案需提前公示,会员有权对修订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一、总则为促进书法艺术的发展,提升书法爱好者的艺术水平,加强书法界的交流与合作,特设立本书法协会。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会员为基础,以服务为宗旨,以推动书法艺术的繁荣为使命。
二、组织机构1. 会长:由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整体工作,代表协会向外界发表意见和声明。
2. 副会长:由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协助会长工作,代行会长职责。
3. 秘书长:由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会议组织、文件起草、档案管理等。
4. 监事会:由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负责监督协会的运行情况,保证协会的合法、公正运作。
5. 专业委员会:设立书法、展览、教育等专业委员会,由协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负责相关专业事务的组织和推动。
三、会员管理1. 会员资格:凡热爱书法艺术,认同协会宗旨和章程的个人或者组织,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2. 会费管理:会员需按规定缴纳年度会费,会费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营和活动开展。
3.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参预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展览、培训等的权益,有权参预协会的决策和选举。
四、活动开展1. 展览活动:协会将定期组织书法作品展览,展示会员的优秀作品,提供交流和学习的平台。
2. 培训活动:协会将不定期举办书法培训班,邀请知名书法家进行指导,提升会员的书法技艺。
3. 学术研讨:协会将组织学术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就书法艺术的发展趋势、技法研究等进行深入探讨。
4. 文化交流:协会将积极开展与其他书法协会、文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内外书法界的联系与交流。
五、经费管理1. 经费来源: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赞助款项、活动收入等。
2. 经费使用: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组织活动、购买书法材料、举办展览等与书法艺术相关的事务。
经费使用需经会长或者副会长审批。
六、章程修订本章程的修订由协会会员大会决定,修订案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七、附则1.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协会成立时的暂时章程自行废止。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书法协会的运作,促进书法事业的发展,维护会员权益而制定的。
二、组织机构2.1 书法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2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2.3 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包括字体研究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等,由会员自愿组成,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三、会员权益3.1 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书法活动的权利。
3.2 会员有权参预协会的决策和管理,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3.3 会员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资源。
四、会费管理4.1 会员每年需缴纳会费,具体数额由理事会根据协会运作需要确定。
4.2 会费收入主要用于协会的日常运作、活动组织和资源建设。
4.3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需经过理事会审批,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五、活动组织5.1 协会每年举办书法比赛、展览、讲座等活动,旨在提升会员的书法水平和艺术修养。
5.2 活动组织由专业委员会负责,协会会员可以自愿参预组织工作。
5.3 活动的具体安排和执行由理事会和专业委员会共同商议确定。
六、会员义务6.1 会员需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相关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
6.2 会员应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提升自身的书法水平。
6.3 会员应保护协会的利益,不得伤害协会和其他会员的利益。
七、章程修改7.1 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会员大会的审议和表决,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允许方可生效。
7.2 对本章程的修改应提前通知会员,确保会员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讨论。
八、附则8.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8.2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书法协会理事会所有。
以上为书法协会章程的内容,旨在规范协会的运作和管理,促进书法事业的发展。
协会将通过组织各类书法活动、提供相关服务和资源等方式,为会员提供良好的学习和交流平台。
会员需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相关规定,积极参预协会活动,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旨在规范书法协会的组织结构、会员权益、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以促进书法事业的发展和提高书法爱好者的素养水平。
1.2 本章程适用于所有加入书法协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二、组织结构2.1 书法协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位,由会员通过选举产生。
2.2 会长是书法协会的最高领导职位,负责协调协会内外事务,代表协会向外界发表意见和声明。
2.3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文件的起草和管理,财务长负责协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三、会员权益3.1 书法协会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书法展览、讲座、培训等。
3.2 会员享有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培训课程和活动的权利。
3.3 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决策和选举,对协会的发展和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3.4 会员享有公平、公正、透明的待遇,不受歧视。
四、会费管理4.1 书法协会会员需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的数额由协会理事会根据协会运营的需要进行制定。
4.2 会费的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转账或其他方式,会员必须按时缴纳会费,否则将影响其会员权益。
4.3 协会财务长负责会费的收取和管理,必须保证会费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协会活动5.1 书法协会将定期组织书法展览、讲座、比赛等活动,以提高会员的书法水平和推广书法艺术。
5.2 协会活动的组织和安排由秘书长负责,包括场地预定、活动宣传、嘉宾邀请等工作。
5.3 协会活动的费用由协会财务长进行预算和管理,必须保证活动经费的合理使用。
六、协会管理6.1 书法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以及其他相关职位组成。
6.2 理事会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会议由会长主持,根据需要定期召开。
6.3 协会管理人员必须履行职责,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不得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七、章程的修改7.1 书法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理事会的讨论和表决,会员可以提出章程修改的建议。
7.2 章程的修改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中国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尊重文艺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中国书法家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全国性产业书协,凡赞成本会章程,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五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第六条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各项工作的义务,有为书法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八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有关方面推荐,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报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书法艺术的发展,加强书法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书法艺术水平,特设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书法协会”,英文名称为“Calligraphy Association”。
第三条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并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书法艺术的繁荣发展,促进书法家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组织书法展览、举办书法比赛、开展书法培训、出版书法相关图书、举办书法讲座等。
第六条本协会的会徽为一个书法作品的图案,寓意着书法艺术的传承和创新。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七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八条普通会员的条件为:热爱书法艺术,遵守本章程,年满18周岁,并经协会评审通过。
第九条荣誉会员由协会理事会推荐,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任命。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2. 参与协会的决策和管理;3. 提出书法艺术方面的建议和意见;4. 获得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源和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各项规定;2. 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4. 定期缴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二条本协会设有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协会的决策机构,由协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理事组成,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秘书处设有秘书长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七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和捐赠等。
第十八条协会应当按照会员大会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定期的财务审计,并向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章会徽和印章第二十条协会的会徽是协会的标志,协会的印章是协会的公章。
第二十一条协会的会徽和印章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使用或外借。
硬笔书法家协会的组织架构与章程
硬笔书法家协会的组织架构与章程硬笔书法家协会组织架构与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硬笔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府批准文件的基础上,由从事硬笔书法创作、研究、教学和推广的个人和单位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联系全国硬笔书法家,促进硬笔书法事业的发展,加强硬笔书法艺术与传统文化的融合,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和发展硬笔书法艺术,提高全国硬笔书法创作水平,推动硬笔书法事业的繁荣。
第三条本协会的活动范围为全中国境内。
本协会名称为:“硬笔书法家协会”。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团结、民主、务实、开放”的原则和“会员为中心、服务为导向”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协会设主席团、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
秘书处设秘书长,由协会主席担任,由协会全体会员投票选举产生,秘书长领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六条协会主席团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团结、领导全体协会会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每届任期4年。
第七条主席团由协会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主席团负责制定协会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活动计划,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与解散,对各项工作负总责。
第八条各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工作部门,由协会会员自愿组成,为协会的特定领域开展工作。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
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九条地方分会是协会的组织形式之一,分会负责协会在各地的组织工作,开展地方活动,推动硬笔书法事业的发展。
地方分会设会长、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由分会会员选举产生,任期4年。
第十条协会设立荣誉主席、名誉主席等荣誉职务,表彰对协会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会员与会费第十一条协会会员由热心硬笔书法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组成,包括专业硬笔书法家、教师、学者、爱好者等。
第十二条协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会员应当遵守本章程和协会的规章制度,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履行会费义务。
第十三条会员有义务支付会费,会费的标准、缴纳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书法艺术的发展和传承,加强书法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成立本书法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书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书法爱好者,推动书法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 组织书法爱好者进行书法创作、展览和交流活动;2. 举办书法培训班、讲座和研讨会,提升会员的书法水平;3. 开展书法比赛和评奖活动,鼓励会员积极参预;4. 发布书法资讯,推广优秀的书法作品和书法家;5. 组织书法公益活动,用书法艺术传递夸姣与温暖。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五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六条普通会员的条件及权益:1. 年满18周岁,热爱书法艺术;2. 缴纳年度会费,并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3. 参预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相应的权益。
第七条荣誉会员的条件及权益:1. 对书法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经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 荣誉会员享有协会提供的特殊待遇和荣誉称号。
第八条会员的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参预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书法创作、展览、交流等;2. 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班、讲座和研讨会,提升书法水平;3. 参预书法比赛和评奖活动,获得奖项和荣誉;4. 接收协会发布的书法资讯,了解最新动态;5. 参预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传递书法艺术的夸姣与温暖。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2. 积极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扬书法艺术精神;3. 守信用,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创作成果;4. 缴纳年度会费,并按时参加会费清算。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和监事会。
第十一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审议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2. 选举和罢免协会的主要负责人;3. 审核和批准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4. 监督协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和管理书法协会的组织结构、会员权益、活动安排等事项,确保协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二、组织机构2.1 书法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2.2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2.3 秘书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协会日常运营和活动组织。
三、会员权益3.1 书法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3.2 普通会员享有参预协会活动、参加培训课程、展示作品等权益。
3.3 荣誉会员是对书法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士,享有协会特殊待遇和荣誉称号。
四、会费管理4.1 书法协会会员需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4.2 会费用于支持协会的日常运营和活动开展。
4.3 会费数额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经济状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五、协会活动5.1 书法协会定期举办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
5.2 协会可以组织书法比赛,提供展示和竞技平台,激发会员的创作热情。
5.3 协会可以组织书法培训课程,提供专业指导和学习机会。
六、会员义务6.1 书法协会会员应积极参预协会的活动和讨论,共同推动协会的发展。
6.2 会员应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声誉。
6.3 会员应尊重他人的创作和观点,保持良好的学术和社交礼仪。
七、会员权益保障7.1 书法协会会员享有合法权益保障,协会将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2 会员如对协会的决策或者管理有异议,可以提出书面申诉,协会将及时处理并赋予回应。
7.3 协会将建立健全的会员信息管理机制,保护会员的个人信息安全。
八、章程修改8.1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过理事会的表决,并获得过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的允许。
8.2 章程的修改应及时向协会会员公示,并征求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九、附则9.1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合于书法协会的所有会员。
9.2 对于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可由理事会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和规定。
以上为书法协会章程的标准格式文本,内容仅供参考。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书法协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书法事业的发展,提高书法爱好者的水平,加强书法交流与合作而制定的。
二、组织机构2.1 书法协会设立主席团、秘书处、各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
2.2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常务理事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3 秘书处负责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文件管理,协助主席团履行职责。
2.4 各专业委员会由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会员组成,负责组织相关学术活动和培训。
三、会员管理3.1 书法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名誉会员三个等级。
3.2 普通会员是指对书法有兴趣并具备一定书法基础的个人,需缴纳会费并遵守协会章程。
3.3 资深会员是指在书法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成就的个人,由主席团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3.4 名誉会员是指对书法事业有杰出贡献的个人,由主席团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通过。
四、会费管理4.1 协会会费分为年费和活动费两部份,会员需按时缴纳。
4.2 年费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活动费用于组织各类书法活动和培训。
4.3 会费的具体数额由主席团根据协会经济状况和活动需求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会员。
五、活动组织5.1 书法协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大型书法展览,展示会员的作品和成果。
5.2 协会定期举办书法讲座、研讨会和培训班,提升会员的书法技巧和艺术水平。
5.3 协会鼓励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书法比赛和交流活动,促进书法事业的繁荣发展。
5.4 协会可与其他相关机构合作,举办国内外书法交流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六、奖励与惩罚6.1 书法协会设立优秀会员奖、先进个人奖等奖项,以表彰在书法领域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6.2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会员,协会可赋予警告、暂停会籍、取销会籍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可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章程修订7.1 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修订案由主席团提出并提前通知会员。
7.2 修订案的内容应明确具体,符合协会发展的需要,并保证会员的合法权益。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书法事业的发展,促进书法艺术的繁荣,推动书法文化的传承与创新,建立和完善书法协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书法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由书法爱好者、从事书法相关工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对书法事业有兴趣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自愿性组织。
第三条书法协会的宗旨是:倡导书法文化,宏扬中华传统艺术,提高书法水平,促进书法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书法协会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五条会员大会是书法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理事会是书法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若干理事组成,会长和副会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者由理事会推荐。
第七条秘书处是书法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会的具体事务。
秘书处设有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书法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书法协会的个人或者单位,需填写入会申请书,并提交个人简历或者单位介绍。
第十条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后,由秘书处发给入会证书。
第十一条书法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 参加会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和选举权;2. 参预书法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3. 提出书法协会事务的建议和意见;4. 享受书法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二条书法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书法协会的章程;2. 积极参预书法活动,提高自身书法水平;3. 维护书法协会的声誉和形象;4. 缴纳会费。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三条书法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社会捐赠、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书法协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书法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五章理事会职责第十六条书法协会理事会的职责包括:1. 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2. 组织召开会员大会和理事会;3. 审议并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退出;4. 确定书法协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活动安排;5. 管理和使用书法协会的财务;6. 选举和聘任秘书长、会计师等职务;7. 处理书法协会的日常事务。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书法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书法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成立书法协会。
第二条书法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旨在团结广大书法爱好者,推动书法艺术的发展。
第三条书法协会的宗旨是:倡导书法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书法艺术水平,推动书法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书法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书法教育、书法展览、书法培训、书法交流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书法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书法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六条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
第七条书法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书法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八条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管理,秘书处的职责包括协调组织各项活动、管理会员信息、财务管理等。
第九条书法协会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书法教育、培训、展览等相关活动。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条书法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十一条普通会员是指对书法艺术有一定了解并积极参与协会活动的个人。
第十二条荣誉会员是指对书法艺术有杰出贡献并经理事会推荐通过的个人。
第十三条加入书法协会的会员需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有机会参与协会的决策与管理。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书法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与捐赠等。
第十六条书法协会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由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书法协会的财务收支需要经过理事会的审批,并定期向会员公开财务状况。
第五章会徽和会旗第十八条书法协会的会徽为一个书法作品,代表着协会的形象和精神。
第十九条书法协会的会旗为一面带有协会会徽的旗帜,代表着协会的荣誉和团结。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书法协会的章程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修改,修改需经理事会的讨论和会员的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书法协会的解散需经理事会的决策,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书法协会的解散后,剩余财产将用于推动书法事业的发展或捐赠给相关公益机构。
书法家协会章程
书法家协会章程一、总则本协会定名为“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本协会是一个由书法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致力于传承和发扬书法艺术,提高书法创作和研究水平,推动书法文化的传播和交流。
本协会的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组织机构本协会设立理事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
三、会员管理凡是热爱书法艺术,有一定书法基础,并愿意遵守本协会章程的个人或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培训、享受协会服务等权利,同时需履行交纳会费、遵守协会规定等义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予以除名。
四、权利与义务会员有参与协会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会员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培训、研讨等权利。
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权益。
会员有义务交纳会费,参与协会的各项公益活动。
五、活动开展本协会定期举办书法展览、研讨会、讲座、培训等活动,以提高会员的书法水平。
本协会鼓励会员积极参与各类书法比赛和评奖活动,提升书法艺术的社会影响力。
本协会积极与其他文化艺术团体合作,开展书法艺术的交流与合作。
六、章程修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章程修改后,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七、附则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协会理事会所有。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并制定补充规定。
书法家协会XXXX年XX月XX日。
书法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书法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书法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第二条书法协会名称:[协会全称]第三条书法协会性质: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由书法爱好者自愿组成。
第四条书法协会宗旨:弘扬书法艺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会员书法水平,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五条书法协会住所:[协会住所]第六条书法协会的业务范围:(一)组织书法展览、比赛、讲座等活动,推广书法艺术;(二)开展书法培训,提高会员书法技艺;(三)举办书法讲座,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书法理论研讨;(四)编辑出版书法刊物,传播书法知识;(五)与其他书法团体、文化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七条书法协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会员第八条书法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会员资格:(一)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志于书法艺术的发展;(二)具有一定的书法基础,热爱书法艺术;(三)愿意遵守本协会纪律,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审核批准;(三)缴纳会费;(四)领取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二)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展览、比赛等活动;(四)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二)按时缴纳会费;(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五)协助本协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三条书法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四)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五)决定本协会的终止。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书法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书法艺术的发展,提高书法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书法协会”,英文名称为“Calligraphy Association”。
第三条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组织,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倡导书法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书法艺术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范围包括书法艺术交流、展览、培训、研讨会等。
第二章会员管理第六条会员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荣誉会员三个等级。
第七条普通会员是指对书法艺术有兴趣并愿意参预协会活动的个人,须提交书法作品进行评审。
第八条高级会员是指在书法领域具有一定造诣的个人,须提交作品集进行评审。
第九条荣誉会员是指对协会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由协会理事会授予。
第十条会员权益包括参预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源和服务等。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积极参预协会活动,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协会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十三条会员有义务按时缴纳会费,并积极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四条本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长组成,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味议,讨论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并对理事会成员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两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八条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协会文件的管理。
第十九条协会设立审计机构,对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会费、捐赠、赞助等。
第二十一条协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账目的记录和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二条协会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进行资金的支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书法艺术的发展,加强书法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培养优秀的书法人材,建立一个良好的书法学习与交流平台,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书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泛博书法爱好者,推动书法艺术的繁荣与发展,传承和宏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四条协会的工作范围主要包括书法艺术的研究、展览、教育、培训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六条普通会员是指对书法艺术有浓厚兴趣并愿意参预协会活动的个人,需提交入会申请并经协会审核通过。
第七条荣誉会员是指对书法艺术有杰出贡献的个人或者机构,经协会理事会推荐并经协会会员大会投票通过,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预协会组织的各类书法活动,并优先参预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研究项目;2. 参预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有权参加协会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3. 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书法资料和信息,并享有相关优惠政策;4. 享有协会提供的书法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九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利益;2. 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并为协会的发展和繁荣做出贡献;3. 定期缴纳会费,并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和研究项目。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条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协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一届。
第十二条理事会设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
第十三条协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协助理事会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自愿组成,负责协会相关领域的研究和活动组织。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赞助和捐赠等。
第十六条协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法性。
第十七条协会应定期发布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书法艺术的发展,提高书法爱好者的艺术修养,增进书法爱好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特设立本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书法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泛博书法爱好者,倡导书法艺术,推动书法事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助、公开透明、非营利性。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本协会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
第六条本协会的组织形式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秘书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协会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形式可以是线上或者线下。
第八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九条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具体工作机构,由秘书长领导,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营和组织管理。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条本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第十一条普通会员是指对书法艺术有兴趣并愿意参预本协会活动的个人或者团体。
普通会员享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第十二条荣誉会员是指在书法艺术领域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个人或者团体。
荣誉会员由理事会推荐并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会员加入本协会需要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缴纳一定的会费。
第十四条会员有权利参预本协会的各项活动,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参预协会的决策。
第十五条会员有义务遵守本章程和本协会的各项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组织活动第十六条本协会可以组织书法比赛、展览、讲座、培训等各类活动,以提高会员的书法水平和艺术修养。
第十七条本协会可以与其他书法组织、文化机构等进行合作,共同举办书法艺术活动。
第十八条本协会可以邀请知名书法家、艺术家等进行交流和指导,提升会员的艺术水平。
第十九条本协会可以组织会员参观书法名家的作品,开展学习交流活动。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本协会的财务收支以会费、赞助款、捐赠款等形式为主。
书法协会章程
书法协会章程一、总则1.1 本章程是为了规范书法协会的组织结构、会员权益、活动管理等方面的事项,确保书法协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二、组织机构2.1 书法协会设立主席团、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具体职责如下:2.1.1 主席团:负责协会的整体规划和决策,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为协会的最高决策者。
2.1.2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出的理事组成,负责监督协会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2.1.3 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和会员服务工作,协助理事会进行活动策划和组织。
三、会员权益和义务3.1 书法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荣誉会员和特邀会员。
3.1.1 普通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培训和展览的权益,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3.1.2 荣誉会员:由协会主席团授予,表彰对书法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享有荣誉称号和特殊待遇。
3.1.3 特邀会员:由协会主席团邀请,以专业知名书法家为主,享有特殊指导和培训的机会。
四、活动管理4.1 书法协会每年举办多次书法展览、研讨会和公益活动,具体管理规定如下:4.1.1 展览管理:协会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大型书法展览,展览内容、时间、地点等由理事会决定,并向会员公布。
4.1.2 研讨会管理:协会定期组织书法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授课和指导,会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报名参加。
4.1.3 公益活动管理:协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书法公益义诊、书法培训等活动,提高书法艺术的社会影响力。
五、财务管理5.1 书法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会员会费、赞助和捐赠等,财务管理规定如下:5.1.1 会费缴纳:协会会员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确定,并及时向会员公布。
5.1.2 赞助和捐赠: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赞助和捐赠,用于协会的日常运营和活动开展,必须进行明确的账务管理和报告。
六、章程修订6.1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协会理事会的讨论和表决,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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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县书法家协会(简称**县书协)。
第二条本会隶属**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是**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云南省书法家协会、红河州书法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由全县书法家、书法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专业性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书法界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坚持党的文艺路线和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继承和弘**国书法艺术传统,繁荣书法艺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团结和带领全县书法工作者,为发展我县书法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按照书法艺术规律和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县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
对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指导的职责,接受云南省书法家协会、红河州书法家协会的指导和**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领导。
第六条本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本会继承和弘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加强书法理论建设,建立健全各门类专业艺术委员会,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八条本会举办多种形式的书法创作、展览、研讨和评奖活动,鼓励出精品、出人才,努力创造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形成书法人才辈出的良好局面。
第九条本会积极组织参加中国书法家协会、云南省书法家协会、红河州书法家协会开展的各项书法艺术活动,加强与省、周边市县地区的书法创作和学术经验交流,弘**华文化,推动文化交流等方面做出贡献。
第十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书法领域的行业教育、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本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发展为繁荣书法事业服务的文化产业。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
凡户籍在**县境内和在**县工作或居住三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赞成本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各单位组织推荐,经本会主席团讨论批准,履行入会手续后,即为本会会员。
(一)凡拥护本会章程,在县级以上专业报刊上发表书法作品、理论文章两件以上;参加县级以上专业性书法展、获奖(在州、省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主题展中参展一次以上者);
(二) 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服从、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会员;
(三)本会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
(一)凡经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赞同本会章程,
开展活动正常,在县单位部门乡、镇、学校内具有一定影响,有健全组织机构的书法群团向本会提出集体申请,经本会主席团审批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个人申请入会者须填写入会申请表,有两名会员介绍,由所在地单位、会员推荐,提交两件作品、两张二寸免冠照片和有关符合入会条件的复印证件。
(二)申请团体会员的单位,向本会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社团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文件和有关档案资料。
经本会主席团或主席团授权的机构讨论批准接纳为团体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会会员有关待遇和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正当合法权益受本会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珍惜本会荣誉;
(五)积极完成本会交给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
(六)、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本会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会领导机构讨论通过,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一)违法犯罪、触及刑律者;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工作的;
(三)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三次活动的;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代表大会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县书法家协会代表大会。
代表大会代表由推选代表、当然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推选代表为团体会员按代表分配方案推选出来的书法家代表;当然代表为本届常务理事和各团体会员的负责人;特邀代表由大会筹备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工作报告;
(二)修改协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
(四)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案。
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
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本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团;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
会选举若干人组成。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二)执行理事会和代表大会的决议。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提名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名誉主席若干人。
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主席团的职权是:
(一)组织实施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总结本年度工作和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长远规划;
(三)负责本会重大活动和重要事务的决策;
(四)审批入会申请,推荐会员加入红河州书法家协会;
( 五)副主席年龄超过50岁的不再担任该职务,除非对协会有突出特殊贡献,可延期一至二年,聘为名誉顾问。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主席团会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主席团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主席团任职期间,需增补或免除本会主席团成员,在报请**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批复后,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议进行表决。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资产
(四)凡协会资产(单位赞助、社会赞助、团体赞助、个人赞助)均由协会办公室登记造册,规范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址设在**县文联。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于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二十九条 **县书法家协会设办公室、组联部、研究部、展览部。
**县书协硬笔书法委员会、**县书协教育培训委员会、
**县书法家产业发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