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

《城市管理⾏政执法条例》国务院《城市管理⾏政执法条例》第⼀章 总则第⼀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作,提⾼⾏政执法⽔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政执法和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条经批准实⾏综合⾏政执法和相对集中⾏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政执法⼯作的⾏政区,适⽤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的实施综合⾏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设⽴⾏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政处罚权的⾏政机关。
第四条城管执法机关依法⾏使集中后的⾏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政处罚权有关的⾏政检查权和⾏政强制权。
有关⾏政机关不得再⾏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使的⾏政处罚权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使的,作出的⾏政处罚决定⽆效。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作部门,具有独⽴的⾏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地承担其⾏政⾏为的法律后果。
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民政府列⼊财政专项预算,实⾏全额拨款。
第六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政执法⼯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
各级⼈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积、⼈⼝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政执法⼈员(以下简称城管⾏政执法⼈员),⼈员⽐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政执法⼯作提供保障。
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城管执法机关的⾏政执法⼈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管理;应当采取统⼀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员中择优录⽤,建⽴完善录⽤、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

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工作,保障工作人员证件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执法大队证件管理制度适用于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一般行政人员、执法人员等。
第三条证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利的原则,依法管理、依法保护。
第四条执法大队设立证件管理专门机构,负责证件的发放、管理、更新等工作。
第五条所有工作人员均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履行证件管理义务,确保证件使用安全、有效。
第二章证件发放管理第六条执法大队应当制作统一格式的员工工作证,包括员工姓名、部门、职务、照片等信息,并加盖机关公章。
第七条新招聘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证件管理专门机构领取工作证,并按照规定填写个人信息。
第八条工作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挪用、转让或篡改。
如有发现证件遗失或损坏,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申请补办或更新。
第九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工作证年审,年审不合格者,应当重新进行申领或更新手续。
第十条工作人员离职或调离执法大队时,应当主动归还工作证。
未及时归还的,将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证件使用管理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入职,上岗时必须佩戴工作证。
任何单位或人员不得拒绝接待或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随身携带工作证,并配合检查验明身份。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改变、涂改工作证上的任何信息,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工作证,不得丢失、私让他人使用或泄露。
一旦发现有泄露或失窃行为,应当及时向证件管理专门机构报告,并办理挂失手续。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外勤出差时,应当将工作证暂放证件管理专门机构保管。
返回后及时领回,并办理恢复使用手续。
第四章证件更新管理第十六条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对工作证进行更新,如有个人信息变动或证件过期,应当及时申请更新。
江苏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管理行政执法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省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和依法负有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监管职能的文化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执法检查和依法查处行政违法案件的特定行为。
包括例行检查、受理案件、调查取证、决定处罚、听证公示、审核复议、依法执行等一般程序性事项。
第三条行政执法应遵循“职能法定、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奖惩结合”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机构职能的规定,明晰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执法岗位、执法职责、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坚持政务公开、执法公正、处罚公示、办事公平;严格按法定职能建立规范运行的接受举报、审查立案、调查取证、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程序,不断完善信息反馈、案情通报、会商协调、督查督办的执法运行机制;建立与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相配套的考核、奖惩机制,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指导下履行行政执法职能。
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首长为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本机关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执法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依法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享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机关,为本省履行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
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职能配置,负有新闻出版(版权)社会监管职责暂未增挂新闻出版(版权)局牌子的县(市、区)级文化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21年)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已经2021年8月17日第1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文辉2021年8月24日厦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职责分工、权责清单确定的行政执法权限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所属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岗位的执法责任,以及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岗位履行执法责任情况进行监督、考核、问责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的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指导、监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并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行政执法管辖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在7个工作日内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的通知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青教通字[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的通知青教通字[2015]99号各区、市教育(体)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学校,有关民办学校,机关各处室:现将《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教育局2015年12月7日青岛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市教育局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及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教育局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开展相关调查、检查,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教育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规程。
市教育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相关教育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教育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条教育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教育行政执法活动必须两名以上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进行。
第六条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可以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七条市教育局相关处室在落实上级转办、办理举报投诉、日常管理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八条市教育局相关处室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依法进入发生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二)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查阅、调取、复印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

水务行政执法规程水务行政执法是保障水资源合理利用、保护水生态环境、维护水务秩序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水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确保执法公正、合法、文明,特制定本规程。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水务行政执法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
其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水务的法律法规;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水务违法行为,维护水务秩序等。
二、执法依据水务行政执法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一)立案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群众举报、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水务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初步调查。
经初步调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
(二)调查取证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拍照、录像等。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现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详细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详细记录询问的时间、地点、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的内容等情况,并由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需要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当出具《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通知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拍照、录像等证据应当注明拍摄的时间、地点、内容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三)案件审查调查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提交执法机构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等。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执法证件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执法人员证件的管理,规范执法证件的使用,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性,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具有执法职能的机构或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税务机关等。
第三条执法证件是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所持有的证明身份和权力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执法证、警员证、检察官证等。
第四条对执法证件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严格执行、严格审批、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乱用或者借用他人证件。
第六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定期对执法证件进行核查和审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七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和更新,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安全性。
第八条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执法证件制作、发放、使用等环节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
第二章执法证件的发放管理第九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审批程序严格,确保证件真实有效。
第十条执法证件的申领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执法证件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执法证件的制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证件的质量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执法证件的发放应当及时,申领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证件将被废弃。
第十三条执法证件的更新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四条所有执法证件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过期证件不得再继续使用,应当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章执法证件的使用管理第十五条执法证件的使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执法流程和程序。
第十六条执法证件持有人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在执法行为中依法出示,并经他人核实。
第十七条执法证件持有人不得私自挪用、乱用证件,不得借用他人证件进行执法行为。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文

《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证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于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项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身故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竞赛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身份证明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证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指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所列单位:(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邮政局;(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有着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受行政机关委托如为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总和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财务管理机关分管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六项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管理体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建设、运营和维护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专业机构与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职能、人员编制等重要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专职从事人事、财务、文印等由非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除外。
经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豁免权,按照规定程序领取《浙江省行政执法证》。
运政证件管理制度

运政证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运政证件的管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轿车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对运动轿车管理涉及的各类运政证件的领取、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运政证件是指运动轿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各类许可、注册、登记、核准等证件,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行驶证、牌照等。
第四条运政证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加强法制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保障服务品质。
第五条运政证件管理工作必须服从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六条运政证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效率。
第七条运政证件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做好相关证件的领取、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运输证件管理第八条运输证件是指用于运输行业的各类许可证、行驶证、检验合格证、资质证书等,包括但不限于道路运输证、客运营运证、货运营运证等。
第九条运输证件管理要求申请人必须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经审核后方可领取。
第十条运输证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符合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运输证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申请,并及时发放相关证件,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运输证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证件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证件的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运输证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方便申请人的办理。
第三章驾驶证管理第十四条驾驶证是指驾驶员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书,具有合法驾驶资格的证件。
第十五条驾驶证管理要求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资格考试后方可领取。
第十六条驾驶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考试制度和审核机制,对申请人进行考试,并审核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驾驶证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放驾驶证,确保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押管理规定41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4.15 4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10.3.154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2000.06.164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7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06.0745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令第39号国家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环保总局2007.03.0146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7号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1.2447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5号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9.184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9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04.2449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6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04.0950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听证工作规则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9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09.1851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第6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6号令修正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07.1652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现场处罚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2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7号令修正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12.0853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22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05.1154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7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355移动电话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2001.9.1756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第4号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2001.9.1778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12.29 79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8.6.11 80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10.9.1781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第14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0.8.2582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1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7.58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4号令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6.2484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285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286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3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487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4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488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5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1.2489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9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2.290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0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2.991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1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2.992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3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1999.12.993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17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1.1194出入境检验检疫封识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2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4.395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3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5.3196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6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11.1497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检验检疫局第27号令国家检验检疫局2000.11.1498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1.9.1799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1.9.17100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1.12.4101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1.12.4102进口涂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4.19 103进出口商品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7.24 10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2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8.22105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3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1.6106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07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08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3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09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10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7.12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4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2.12.31112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4.16113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4.16114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4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5.14115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48号国家质检总局、交通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2003.5.28116出口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7.18117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8.18118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11.4119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疫应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5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3.11.7120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8号国家质检总局、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3.9.4121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4.5.24122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512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10124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12 125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7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6.1 126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0.17127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4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5.12.31128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8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6.3.1 129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6.6.26 130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6.12.25131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5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6.18132进口商品残损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7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7.613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9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8.27134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7.8.27135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1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3.2136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3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6.14137中华人民共和国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4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6.14138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8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7.20139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8.21140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0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9.10 141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第122号令国家质检总局2009.10.22。
档案局加强行政执法管理方案

档案局加强行政执法管理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我的书桌上,笔尖在纸上轻轻划过,我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档案局,一个肩负着历史使命的部门,如何加强行政执法管理,让它更加高效、规范,成为我此刻思考的焦点。
一、明确目标1.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2.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增强执法能力。
3.加强执法监督,确保执法公正、透明。
二、具体措施我们来看看具体措施。
1.完善行政执法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操作规程。
明确执法流程、执法依据、执法标准,确保执法行为有法可依。
(2)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环节进行规范,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2.提升执法队伍素质(1)加强执法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研讨会等形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2)建立激励机制。
对执法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执法队伍的积极性。
3.加强执法监督(1)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实时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建立外部监督渠道。
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方式,让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
三、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
了解档案局行政执法的现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制定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结合档案局实际情况,制定加强行政执法管理的具体方案。
3.组织实施。
将方案分解为若干个子任务,明确责任主体,有序推进。
4.监督评估。
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定期评估效果,及时调整方案。
四、预期效果1.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制度,执法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行政效能得到提升。
执法队伍素质提高,执法能力增强,执法效率得到提升。
3.社会满意度提高。
档案局行政执法更加公正、透明,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加强行政执法管理,是档案局发展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紧紧围绕目标,细化措施,确保方案的实施。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档案局的优势,积极借鉴先进经验,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档案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多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X X X X X X X X X X X X(行政开头的)5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需载明的事项有(ABCD)A .履行义务的期限B .履行义务的方式C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D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和申辩权1、行政法制监督的对像是(ABC)A.行政主体B . 国家公务员C .行政机关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应向当事人告知(ABD) 。
A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B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D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3、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据法定的(ABCD)A,权限,B,范围,C条件,D,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 ( ABCD)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一子处分。
A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B 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C 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D 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1、行政处分的种类分为(ABC)A .警告、记过B .记大过、降级C .撤职、开除、1、行政决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或者更正(ABD)A ,未说明理由,但是末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B .程序存在轻微瑕疵,但是未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D .未载明作出日期的1、行政机关之间发生职权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下列哪项规定处理?(AD) A .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协调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D .涉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1、《行政强制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BD)B .行政强制措施D .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法规可以设定(BCD)。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人民权益。
而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规范和高效,各国都建立了一系列行政执法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三项行政执法制度,包括行政执法的程序性制度、信息化管理系统和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
第一,行政执法的程序性制度。
行政执法的程序性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需要遵循的一系列程序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执法活动的开始、进行和结束的程序。
首先是立案程序,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相关举报或发现违法行为后,需要及时受理并进行立案。
其次是调查取证程序,执法人员需要对案件进行详细调查和取证,确保执法活动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然后是听证程序,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将听证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最后是行政处罚程序,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前需要通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些程序性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行政执法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立成为行政执法的重要一环。
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执法案件的登记、办理、管理和归档等。
通过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可以实现执法案件的数据化、网络化和智能化管理。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系统录入案件信息、上传取证材料和发布执法结果等,实现执法信息的实时共享和统一管理。
同时,信息化管理系统还可以提供一系列便捷的功能,例如智能化的案件筛选、快速的综合分析和预警功能,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质量。
第三,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
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机关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包括制定规范的执法程序和操作规程、加强执法人员的队伍培训和管理、对执法结果进行审核和评估等。
外部监督是指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评价。
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首先,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应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
执法机关是行政执法的具体执行者,需要明确其主要职责和目标。
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相关执法规范和标准,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调查取证和处罚违法行为等。
明确职责有助于提高执法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执法结果的公正性。
其次,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要确立执法人员的权责义务。
执法人员作为执法活动的主体,需要明确自己的权力和责任。
权力包括: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罚等;责任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权益、保守国家秘密等。
执法人员需要清楚地了解自己的权责义务,以便更好地完成执法任务。
第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是保证行政执法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手段,可以通过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等方式进行。
内部监督包括上下级关系的监督、同事间的监督等;外部监督包括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自我监督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自我监督和执法人员个人自律等。
通过强化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地发现和纠正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第四,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执法行为评估和问责机制。
执法行为评估是对执法结果和执法过程的评价,可以根据评估结果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问责机制是对执法过程中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可以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威慑作用,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与规范。
建立健全的评估和问责机制有助于促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
最后,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和配套。
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相应的完善和配套。
例如,可以通过建立法律法规、制定行政执法规程、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等方式,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和落地。
总之,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公正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机制,需要明确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职责,强化监督和问责机制,建立评估和问责机制,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完善和配套。
质监局行政执法依据

2005.11.1
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5.11.1
98
定量包装商品量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6.1.1
99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
2007.3.1
100
计量基准管理办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2008.5.1
64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2001.11.15
65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2001.12.14
66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001.12.29
6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2002.3.1
68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2009.7.3
69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2002.5.25
102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83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2004.7.1
84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04.8.1
85
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
2004.6.23
86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04.12.1
87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2005.3.1
88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2005.4.1
89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70
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9.1
71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9.1
72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2002.12.1
7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鄂建办〔2019〕99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细则》的通知鄂建办〔2019〕99号各市、州、县(市、区)城管委(局):现将《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4月1日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纪律第三章办案规范第四章装备使用规范第五章着装规范第六章仪容举止和语言规范第七章实施和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城市管理一系列指示要求,深入践行“人民城管为人民”的服务理念。
第四条全省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形象。
第五条全省执法人员应积极践行“721工作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行政手段,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杜绝粗暴执法,减少行政争议。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程

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程引言: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和生存的重要基础,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程。
本文将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程的定义和意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程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用于指导和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其主要目的是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程的主要内容1. 执法机构和职责:规定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明确了执法机构的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确保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和执法工作的有效性。
2. 执法程序和权限:规定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和权限,包括执法的程序、执法的权限和执法的方式等,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规定了对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进行监督的机制和方式,明确了对执法行为不当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4. 执法措施和处罚方式:规定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的具体措施和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限制性措施等,确保执法措施的适用性和效果性。
5. 执法信息公开和参与:规定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方式和范围,鼓励公众和相关部门参与执法工作,促进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6. 执法技术和装备要求:规定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所需的技术和装备要求,包括执法设备、执法技术和执法人员的培训等,确保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高效性。
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程的实施和效果1. 加强执法力量建设:通过制定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程,可以加强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增强执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 维护公平正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程的实施可以保障执法工作的公平正义,防止执法行为的滥用和不当,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正秩序。
3. 促进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程的实施可以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减少资源浪费和破坏,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纪委行政执法证执法范围

纪委行政执法证执法范围篇一:2015年行政执法证考试多选题1:()可以授权一定的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
A. 法律B. 行政法规C. 地方性法规D. 规章正确答案:ABC ,考生填写:ABC√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下列哪项事项不服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A.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B.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C.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封查、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D.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正确答案:ABCD ,考生填写:ABD×3: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A. 对责令停产停业不服的B. 对限制人身自由不服的C.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D. 对财产的查封不服的正确答案:ABCD4:下列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是()。
A. 行政机关B. 公务员C.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D. 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正确答案:AC5:对于下列哪项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作出撤销判断。
()A. 滥用职权B. 超越职权C. 违反法定程序D.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正确答案:ABCD6: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殊原则,这些原则是()。
A. 不适用调解原则B. 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C. 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D.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正确答案:ABCD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包括()。
A.B.C.D. 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正确答案:ABCD ,考生填写:ABCD8: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是,()的,可以停止执行。
A.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B. 上级要求停止执行C. 被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D.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正确答案:CD9: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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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县法制办负责全县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年审等管理
工作。
二、行政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需填写行政执法
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有关材料包括:
(一)单位编制文件;
(二)单位执法依据;
(三)个人在编证明;
(四)单位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对申请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从应以下几方面进行资格审核:
(一)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工作中是否公正廉洁;
(三)是否遵守职业道德;
(四)是否有良好的业务素质;
(五)综合法律及专业法律成绩是否合格。
四、经审核对于具备核发行政执法证条件的人员,报市政
府法制办审核。
五、经省、市法制办同意批准发放行政执法证后,按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信息及时录入。
六、行政执法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须将发放执法证件退回,再申领新的行政执法证。
七、行政执法证丢失后重新申领的,要求其提供原执法证遗失公告证明后才能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
八、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四)出借行政执法证件的;
(五)越权执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九、行政执法证件按年度进行审验,年审时执法人员需填写年审登记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进行年审的行政执法人员从1;,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二)是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三)是否有被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现象;
(四)在行政活动中是否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五)连续两年年度考核是否不称职;
(六)综合法律和专业法律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十、经年审合格的,在执法证件上加盖年审印章,对于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注销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印发注销通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