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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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

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为促进商品房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供业主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遵守。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商品房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业主,包括住宅小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种类型的物业管理。

第二条管理目标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根据居民居住、工作、生活等需求,依据规划、设计、法律法规等要求,全面、细致、规范、高效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为业主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居住、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需求和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以下服务:1.物业设施的日常维修及保养;2.公共设施和场地的管理和维护,包括道路、绿化带、广场、停车场等场地的维护;3.环境卫生的保洁和垃圾处理;4.消防安全的管理,对建筑物内外的各种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5.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对物业设施、环境等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6.称重计量、费用计算、收取、催缴等工作;7.物业管理工作记录和资料管理等。

第四条服务标准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根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和北京市的地方标准,采取统一、规范的管理标准,确保服务质量,放弃追求简便和省事的便利。

第五条服务承诺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承诺,提供质量安全、高效便捷的物业管理服务,并承诺:1.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确保设施高效、安全、可靠;2.管理公共区域、设施,确保公共物品常态、整洁、有序;3.按规定时限内完成业主的服务要求,满足业主的实际需求;4.按法律法规及《北京市商品房物业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法定职责。

第六条纠纷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通过协商和调解等方式解决业主与企业间的纠纷,确保纠纷及时妥善解决。

在协商和调解不能解决的情况下,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业主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北京市2022版)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北京市2022版)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第二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四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五条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同意,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七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活动。

第八条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管理规约的内容。

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条相关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一)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调解;(二)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三)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四)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2•【字号】京政办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等部门制订的《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试行)(市建委、市社会办、市民政局、市规划委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市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区县建设房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运作及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一个物业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建筑规模、停车位、绿化、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设施设备共用等因素,便于业主共同决策和社区管理。

第八条销售房屋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并同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附图;(二)物业服务用房、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社区活动用房等公共配套用房规划及建设方案。

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北京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如何制定和实施?下面是北京住宅小区的管理办法。

欢迎阅读!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保障住宅小区房屋、设备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创造整洁、美观、舒适、方便、文明、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达到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区和危房改造区(以下简称居住区)。

别墅和一级公寓的物业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新建住宅区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实施物业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本办法逐步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小区的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其设备和相关生活环境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市和区、县住房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环境卫生、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

本市行政区域和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设施。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

居住区综合验收应当有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参加。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的具体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县城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应当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住宅小区所在区、县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住宅区房地产产权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代表以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住宅区开发建设期较长的,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由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可以选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管理。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续聘或者解聘。

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京建发[2010]73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京建发〔2010〕739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办,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进一步规范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社会办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京建发[2010]73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保护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协助、指导全体业主正确行使共同管理权利,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权责一致、依法有序的住宅区业主自我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使共同管理权利、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行使共同管理权、履行职责。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引导,保护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益的原则,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和谐稳定。

第四条基本要求物业管理应以服务为宗旨,保障小区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生活的便利,推动小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实施主体物业管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施,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益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履行下列职责:1. 组织业主大会,对小区的事务进行讨论和决策;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和提供的服务质量;3. 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促使其改进工作;4. 通过业主代表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监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1. 维护小区内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生活的便利;2. 组织小区内的环境整治和维护,保持小区的卫生、安全;3. 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要求,提供相关的管理信息和报告;4. 积极参与小区的社会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第八条政府部门的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1. 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2. 组织培训和推广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提高业主和物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3. 解决物业纠纷和投诉,维护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4. 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第九条业主大会制度小区内的业主大会是决策权的最高机构,履行下列职责:1. 讨论和决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2. 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工作;3. 审议和决定小区改造、维修、设施设备更新的事宜;4. 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权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63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1.09【实施日期】2010.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0〕636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使用安全,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积极做好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建设单位规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四、当事人可登录“北京建设网”()查阅并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

五、《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非住宅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附件一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1.[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是建设单位和业主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中购买房产。

而在拥有房产的同时,业主们也面临着许多共同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业主们可以制定一份临时公约,以规范小区内的行为和管理事宜。

本文将提供一份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北京市某小区的所有业主和住户。

第二条本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邻里和谐。

第三条本公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噪音控制、垃圾分类、停车管理等。

第四条本公约的制定和修改需经过小区业主大会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章:公共设施的使用第五条业主和住户应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滥用。

第六条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时,应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定,并保持设施的清洁和整洁。

第七条业主和住户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或进行擅自的装修。

第三章:噪音控制第八条业主和住户应尊重邻里的生活,不得制造过多的噪音干扰他人。

第九条在特定时间段内,禁止进行噪音较大的装修、搬运等活动。

第十条在小区内举办娱乐活动时,应注意控制音量,避免扰民。

第四章:垃圾分类第十一条业主和住户应按照小区的垃圾分类规定进行垃圾投放。

第十二条垃圾应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并注意保持周围的卫生环境。

第十三条大件垃圾的处理应遵循相关规定,不得随意丢弃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第五章:停车管理第十四条业主和住户应按照小区的停车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的停车位。

第十五条临时停车时,应选择合适的地点,不得妨碍交通和他人出入。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停放或长期不使用的车辆,小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处理。

第六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小区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业主和住户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小区业主大会和小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北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规范

北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规范

北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规范一、总则1. 本规范旨在明确北京小区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提升物业服务质量。

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所有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物业管理公司职责1. 物业管理公司应持有合法资质,依法经营,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2. 负责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安全保卫等工作。

3. 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三、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2. 业主有权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服务提出建议和意见。

3. 业主应爱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

四、物业服务内容1. 提供24小时安保服务,确保小区安全。

2. 定期清洁小区公共区域,包括楼道、电梯、垃圾收集点等。

3. 维护小区绿化,定期修剪植物,保持环境美观。

4. 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供水、供电、供暖、通讯等。

五、物业费用1.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费用标准应向全体业主公示。

2. 物业费用应用于小区物业管理的各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六、公共秩序维护1. 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并执行小区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控制、宠物管理、车辆停放等。

2. 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予以劝阻和纠正。

七、紧急事件处理1. 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紧急事件处理机制,包括火灾、自然灾害、治安事件等。

2. 在紧急事件发生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通知业主,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八、监督与投诉1. 物业管理公司应设立投诉渠道,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投诉。

2. 对业主的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理。

九、附则1.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2. 对本规范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模板

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模板

北京市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模板一、前言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是为了规范商品房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以北京市为例,探讨商品房物业管理公约的模板内容。

二、公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 目的:明确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提高小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北京市各类商品房小区的物业管理。

三、公约内容1. 物业服务内容1.1 日常维护:包括小区绿化、清洁、道路、设施设备等的维护保养。

1.2 安全管理:包括小区安全巡逻、门禁管理、消防设备检查等。

1.3 环境卫生:包括小区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等。

1.4 便民服务:包括小区快递配送、停车管理等。

1.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适当的物业服务内容。

2. 业主权益保障2.1 信息公开: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提供小区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

2.2 投诉处理:物业公司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

2.3 费用公示: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在小区公示处公示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明细。

2.4 维修基金: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设立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2.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适当的业主权益保障内容。

3. 物业费用管理3.1 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制定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3.2 缴费方式: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费用,并可以选择线上缴费或线下缴费。

3.3 费用使用: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物业费用,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设施设备更新等。

3.4 费用监督:物业公司应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使用。

3.5 其他: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适当的物业费用管理内容。

4.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4.1 设备维护: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4.2 设备更新:物业公司应根据需要,及时更新老化或损坏的公共设施设备。

北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北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细则

北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本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

1.3 本小区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2.1 本小区设立业主大会,是小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

2.2 业主大会闭会期间,由业主委员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2.3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3.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2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公共区域管理、维护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绿化养护等。

3.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4.1 业主享有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2 业主应遵守小区管理规定,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4.3 业主应维护小区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用途。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或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妨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行为。

5.2 业主或使用人应爱护公共设施,对造成的损害应及时修复或赔偿。

5.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章环境卫生与绿化6.1 小区应保持整洁,业主或使用人应将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

6.2 物业管理公司应负责小区绿化的养护,保持绿化区域的美观和生态功能。

6.3 业主或使用人不得破坏绿化植物,不得擅自占用绿地。

第七章安全管理7.1 小区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

7.2 业主或使用人应遵守小区安全规定,不得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动。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附件 1: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 , 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份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公示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7 天。

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满后 7 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重新公示。

4.[法律效力]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造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允许,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伤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伤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基本内容]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份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份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份。

5.2 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 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份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北京市业主公约通用版

北京市业主公约通用版

北京市业主公约通用版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多层住宅小区逐渐成为城市居民的主要居住方式。

在小区中,业主们共同生活,共同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份业主公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份北京市业主公约通用版,旨在帮助业主们更好地管理小区,促进邻里和谐。

二、小区管理1. 小区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为了保证小区的有序管理,业主应当组织成立小区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业主自愿组成,负责制定和执行小区管理规定,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问题。

委员会成员应当公正、公正,代表业主的利益。

2. 小区管理规定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一套小区管理规定。

该规定应包括小区内的安全、环境卫生、噪音控制、停车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业主们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环境。

三、物业管理1. 物业公司的选择小区的物业管理是保证小区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

业主们应当积极参与物业公司的选择,并与物业公司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物业公司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及时解决业主们的问题和需求。

2. 物业费的使用物业费是小区管理和维护所必需的资金来源。

物业公司应当明确物业费的使用范围,并及时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

业主们有权监督物业费的使用,确保物业费用合理、透明。

四、邻里关系1. 邻里和谐邻里和谐是小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业主们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友好的居住环境。

遇到邻里纠纷和问题时,应当通过和平协商和调解解决,避免诉讼和冲突。

2. 社区活动为了增进邻里之间的交流和了解,业主们应当积极参与社区活动。

可以组织一些文体活动、志愿者活动等,加强邻里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这样不仅可以增进邻里感情,还可以提高小区的整体素质。

五、环境保护1. 垃圾分类垃圾分类是环境保护的重要举措。

业主们应当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垃圾分拣。

同时,小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提供相应的垃圾分类设施和宣传教育,引导业主们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三、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通用版本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通用版本

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通用版本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北京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通用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公约经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进行修改。

第四条业主公约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管理小区的规则之一,业主应当遵守和维护。

第五条业主公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小区的基本管理制度;2.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3. 小区安全和卫生管理等。

第六条业主公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七条业主公约应当以公示方式向小区的业主公开,并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业主公约的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对小区管理事务进行监督。

第十条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的相关管理信息,并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业主有权对小区的安全和环境问题进行监督和投诉。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严格遵守小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保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随意损坏或污染。

第十四条业主有义务积极参与小区的自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保护共同利益,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小区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七条小区业主大会是小区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和维护小区的日常运营。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按照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小区内的装修、维修等工程应当经业主委员会批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园林绿化应当得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共同保护和维护。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1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范围及适用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是指依法建造或者依法登记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包括附属构筑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构筑物是指房屋配套建设的围墙、烟囱、水塔等。

1本办法所称设备是指电梯、压力容器、锅炉与压力管道、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电气设施、防雷装臵和二次供水设备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监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市容、公安、安监、质监、卫生、气象、工商、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定义】房屋建筑的所有人是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

房屋建筑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建筑权属不清晰的,实际占有人是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安全责任人责任】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建筑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承担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

2第七条【房屋建筑管理人定义】房屋建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是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承担管理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北京市业主公约样书

北京市业主公约样书

北京市业主公约样书一、前言为了维护和促进北京市各小区的和谐共建,便于业主之间的相互合作与交流,特制定此业主公约样书。

本公约适用于北京市各小区业主,旨在明确业主的权利、义务和管理规定。

所有业主应共同遵守本公约,妥善处理各类问题,共同营造良好的小区生活环境。

二、业主基本权益1.业主作为小区的居民,有权享受公共设施和服务。

小区物业应确保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提供良好的公共设施和服务。

2.业主对自己住宅的装修和改造有权进行管理,但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尊重邻里关系和环境保护原则。

3.业主有权利合法组织业主委员会,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包括选举委员会成员,监督物业管理等。

三、业主基本义务1.业主应遵守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规定,不得扰乱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2.业主应支付小区物业管理费和相关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应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审核确认,并向所有业主通告。

3.业主应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包括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大会,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

4.业主应积极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绿化,保持小区的整洁和美观。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1.业主委员会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协调和解决小区居民的问题。

委员会成员应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积极履行职责。

2.业主委员会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向业主汇报小区管理情况,提出重要事项讨论和决策,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3.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

五、小区安全与环境保护1.业主应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配合物业公司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

2.业主应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随意破坏小区内的绿化植物。

3.业主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乱拉电线、私拉乱接电源,如发现电线老化等安全隐患应及时报修。

六、解决纠纷和违约处理1.对于业主之间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进行调解。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发〔2017〕13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8〕29号);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和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撤销其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决定。

第七条社区党组织要指导和推动业主委员会加强自身党建工作,在业主委员会设立党的组织,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中的党员业主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交付首套房之日起业主大会即存在,达到表决条件的,即可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有尚未交付的,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业主身份和申请进行审核,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指定筹备组组长。

第十条筹备组组长应当于三十日内组织业主代表、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代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会议,成立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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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制定规范1.[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拟订的,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对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权益的维护、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公共管理权的行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2.[制定主体和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拟定管理规约草案。

3.[公示和修改]管理规约草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7天。

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示期满后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正式的管理规约草案。

管理规约草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管理规约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重新公示。

4.[法律效力]管理规约草案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进行表决,经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管理规约草案经表决通过后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生效。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损害其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受损害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基本内容]管理规约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九部分内容,分别为物业基本情况、物业管理方式、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和附则。

5.1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及调整、物业服务用房的基本情况和物业共用部分。

5.2 物业管理方式:按照《物权法》、《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规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5.3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业主按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利并承担共同管理责任。

5.4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分配: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和收益可以分为属于全体业主的经营及收益和属于相关业主的经营及收益。

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处分或者改作他用;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约的约定,并经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共同决定。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统一实施。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共用部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的约定进行分配,但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约定的分配方式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禁止性规定。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一般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配,全体业主或者相关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全体业主共用部分、部分业主共用部分物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其对共用部分享有的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5.5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包括物业使用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物业的装饰装修,物业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和监督,水、电、气等费用的交纳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

5.6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应急预案:管理规约中应当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授权相关主体采取紧急措施的应急预案:(一)物业服务企业突然停止提供物业服务;(二)《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三)其他紧急情形。

5.7 违约责任:业主、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约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改正;业主、物业使用人拒不改正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姓名及违约事实,限期未改正的,业主大会也可以依本规约对其提起诉讼。

管理规约中可以对业主不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拒付或者不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应当分摊的费用等损害业主共同权益的行为,约定不得行使以下共同管理权: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不得参与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的分配。

限制共同管理权的时限应当在管理规约中予以明确。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5.8 争议解决方式: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实施中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物业管理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其费用由参加诉讼的业主依法承担;属共同诉讼的,经业主授权,推荐诉讼代表人具体实施,诉讼费用由参加共同诉讼的业主依法共同承担。

5.9 附则:对管理规约的生效时间等事项作出约定。

6.[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项目及相关活动,非住宅区参照执行。

7.[行政管辖和行政指导]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8.[格式及填写说明]管理规约正文应当用A4纸打印,空格部分应当用钢笔(黑色墨水、蓝黑墨水)、签字笔或者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不填写内容,应当用“X”划掉。

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三、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部分物业管理方式四、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种物业管理方式。

1.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2.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3.由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人管理;4.采取第1种物业管理方式的,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2、3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共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后,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全体业主确定物业管理方式时,可以根据《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编号DB11/T 751-2010)选定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

第三部分业主共同管理的权利和责任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分实施共同管理。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三)确定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不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五)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七)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八)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之前,应当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选聘方式、具体实施者、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等进行表决。

业主大会与其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在场签名并加盖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

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突然撤离等原因,业主大会无法及时另聘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603号)第四章的规定执行,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

临时代管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担。

六、业主的共同管理责任(一)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交纳、监督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大小共同负担,并按照本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足额交纳,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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