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和联系一、相关概念介绍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这种情况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结合、一行为数法。
1根据学者一般观点,想象竞合犯具有两个基本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
这里所谓的一个行为,是指基于自然观察,在社会一般概念上被认为是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在构成要件上的评价,该行为符合数个犯罪形态的构成标准。
2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往往是因为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侵害多种法益。
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但是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却广泛存在。
法条竞合,也称法规竞合,是指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存在包容或者重合关系,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刑法条文,而排斥其他刑法条文适用的情况。
根据一般学者的观点,法条竞合犯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法条竞合中的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即行为具有同一性质。
(2)法条竞合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数个罪名的构成要件。
(3)竞合的数罪名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
法条竞合一般分为两种形式的竞合,第一为包容竞合,是指竞合的数罪名的构成要件之间表现为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或者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例如我国《刑法》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关系,盗窃罪的外延涵盖了盗伐林木罪的外延。
第二为交叉竞合,是指竞合的法条中,一法条的部分内容与另一法条的部分内容相重合。
3我国《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即在构成要件尚未部分重合。
二、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为理论界尚未解决的问题之一,各学者在此问题上各有论述,现将其总结和评述如下:1参见曲新久主编《刑法学》182——18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二版。
2相关观点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111——112页,北京大学法学院2007年7月第1版。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
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刑法竞合问题研究赵丙贵等著已阅3299次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界分对于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撇开国外刑法学界的论述不说,单从我国刑法学界来看,就有诸多表述和不同的版本,但都大同小异。
一般认为,两者的区别有以下几点: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种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是单纯的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第七,想象竞合犯是在数个具体罪过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法规竞合是在一个具体罪过的支配下,实施一个危害行为。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重要的概念,二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在实质和应用上存在明显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一个人心智上作出多次犯罪行为的构成,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人在具体行为中触犯了多条刑法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心思竞合、实质竞合和法益竞合,而法条竞合犯的构成要件则是各独立罪名的构成要件同时存在。
对于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法律后果,通常是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或数罪并处。
在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分并适用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以确保司法公正。
建议法律人士应深入理解并妥善运用这两个概念,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关键词】想像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 区别, 构成要件, 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 应用建议.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的概念想像竞合犯是指在刑事犯罪中,多个独立行为被认定为多个独立犯罪行为的情况。
这些独立行为虽然各自构成犯罪,但在实际情况下却是一次连续的行为。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只是一次行动的结果,但针对不同对象或者不同法益的侵害被独立认定为多个犯罪行为。
想像竞合犯的情形通常出现在复杂的刑事案件中,例如一次抢劫事件中,犯罪主体可能同时犯下了抢劫、持械抢劫、伤害等多个罪名。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需要对这些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并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
想像竞合犯的存在使得刑事司法实践更加复杂和细致,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精确的划分和定性。
在法律适用中,想像竞合犯的认定要求对犯罪主体的行为进行综合考量,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犯罪行为简单相加来认定其构成。
对于想像竞合犯的概念应当理解为一种对复杂刑事案件的精细分析和区分,以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公正认定和量刑。
1.2 法条竞合犯的概念法条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事实中,多个犯罪构成要件同时具备,但被不同的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情况。
在刑法上,法条竞合犯通常指的是同一犯罪事实涉及多个犯罪分子,或者涉及多个犯罪对象,或者同时满足多个不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浅析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浅析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作者:高立萍来源:《青年时代》2017年第22期摘要:作为一种犯罪竞合状态,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是非常频繁的用到,实际上从理论层面就可以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做出严格的区分。
两者之间是存在交叉和包容的方面,又很容易混淆,本文将从这两个刑法的专有名词的的概念、构成要件、区分标准、实践应用几个方面来对两者做出区分,使得两者之间的区别更加清晰、明了。
关键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区分标准;实践应用关于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罪数形态理论中很具有迷惑性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一个人的行为不止会导致一个犯罪结果经常会呈现出两个甚至以上的犯罪形态。
例如一个人放火但是却将屋内的人烧死,这就有可能触犯放火罪和故意杀人罪两大罪名,但是根据刑法上的“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此时就只能定一个罪,定何罪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之间又是有着不同的处罚标准和评价标准的,所以对只有对两者的差异有着深刻的认识才能知道具体的实践中的案例的处理。
总而言之,作为一种犯罪竞合状态,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但两者之间是存在交叉和包容的方面,很容易混淆,本文将从这两个刑法的专有名词的的概念、构成要件、区分标准、实践应用几个方面来对两者做出区分,使得两者之间的区别更加清晰、明了,具有较大的理论价值与较强的现实意义。
一、区分的意义刑法上的想象竞合犯,也被称为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但结果是触犯了不同罪名。
例如,以杀人的方法抢劫他人財物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有学者认为想象竞合犯也包括同种犯罪之间的竞合,即一行为触犯数个相同的罪名,如开枪杀死多数人的行为,是多个故意杀人罪的重叠,但想象竞合犯的立法目的是解决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时为了避免数罪并罚而采用择一重罪处罚。
将同种犯罪之间的竞合纳入调整的范围实在是在浪费司法资源。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摘要】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犯罪,虽然它们都涉及到犯罪行为的竞合,但在本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符合两个或多个犯罪的构成要件,而法条竞合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法条的规定。
本文通过对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和法律解读进行比较,揭示了它们之间的差异。
通过对区别、启示和建议的讨论,强调了对司法实践和立法的重要性,以便更好地处理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相关的案件,保障社会的法治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关键词:想像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定义、研究意义、特点、案例分析、处罚标准、司法实践、法律解读、区别、司法实践启示、立法建议。
1. 引言1.1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的定义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是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都属于犯罪学的范畴。
想像竞合犯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名的情形。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在犯罪行为中,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的情形。
两者在概念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混淆的情况。
想像竞合犯在犯罪构成上强调的是多个行为主体分别构成不同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主体同时构成多个罪名。
这种情况下,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犯罪构成相互独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一个行为主体的行为同时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此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罪名的适用。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体现在犯罪认定和定罪量刑上。
在处理想像竞合犯案件时,司法机关需要对每个行为主体的犯罪行为进行独立认定,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而对于法条竞合犯案件,则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罪名之间的关系,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处罚标准。
通常情况下,法条竞合犯的处罚标准会高于想像竞合犯,因为其行为同时触犯了多个犯罪法条。
想像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在定义和实践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了解和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避免对犯罪事实的混淆和误判,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法律问题浅析城郊法庭孙超在刑法理论中,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不同种的罪名,这被称为罪名的竞合,罪名的竞合具体包括法条的竞合和想象的竞合,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虽都是同一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但罪数形态各归责原则又迥然不同,本文做以浅析。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和的区分标准是:法条竞合时,不管现实案情如何,两个条文都具有竞合关系,或者说,是否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并不取决于案件事实,而是取决于法条之间是否有存在包容和交叉关系。
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亦即,现实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与交叉关系。
例如,无论怎样进行诈骗,票据诈骗都是诈钱的一种特殊方式,触犯票据诈骗罪的一定同时触犯诈骗罪,这就是法条竞合。
但破坏电力设备就不一定同时盗窃电力设备,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不一定同时触犯盗窃罪,这就是想象竞合。
二、规责适用的一般原则与特殊情形1、规责的一般原则对于法条竞合,通常的使用原则是特别法条优先,排斥普通法条的适用。
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适用特别法会导致罪行不均衡,且法律没有禁止性时,则应该按照重法优先的原则适用法律(即如果普通法重,就适用普通法)。
对于想象竞合,除了《刑法》第204条第2款这样的极特殊情况外,都是按照择一重罪论处。
2、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特殊情形关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想象竞合的关系还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刑法理论存在两种观点。
我们在此举例说明:“假设甲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诈骗他人500万元,应如何定罪”?第一、如果认为招摇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由于诈骗罪明文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266条)”,那么对甲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只能认定为“另有规定”的招摇诈骗罪。
这就是前文所述的法律明确禁止性使用普通条文的情形。
但是,甲这种诈骗行为危害显然重于普通诈骗罪,因为他的行为不仅仅侵犯了财产法益,而且侵犯了国家机关的威信与正常或活动职能。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刑法知识|字号订阅以刑法为例: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现实社会中的犯罪现象千姿百态,错综复杂的犯罪现象反映在刑事立法上便是错综复杂的规定。
在刑法上,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者此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可能是另一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二者联系如下:(1)两者的行为人都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2)一个行为都触犯了数个法条(罪名);(3)对于这一行为最终都只能按照一罪来处罚,适用一个法条。
二者的区别:(1)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本质差别就在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犯罪构成是否具有重合关系,并因此得以从若干犯罪构成中选择一个能够恰当、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犯罪构成。
(2)将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并列于罪数形态进行研究时亦有显著区别。
想象竞合犯是特殊的数罪而与一罪相区别,而法条竞合系“同一犯罪行为,而触犯数法律时,仅适用一法律而排斥他法律,其罪之本身为单纯之一罪”。
(3)“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此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偶然的,于法律制定时难以预见;而法条竞合犯的出现,从根本上讲是取决于某些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重合关系的现实状态的必然结果,于法律制定时即可预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研究已不难认识,从一定程度上讲,数法条之间的联系是必然的,与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否无关。
(4)两者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种罪数形态,故想象竞合犯理论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触犯几个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而法条竞合犯主要是法律的适用问题,代表了法条间的关系,是在法条之间因有错综复杂的重合关系而导致均能对一行为进行评价时,如何选择一个最恰当、最全面的罪名的问题。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在犯罪领域中,存在着多种不同类型的犯罪,其中包括竞合犯。
竞合犯是指在同一犯罪行为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参与犯罪的情况。
然而,竞合犯也可以进一步分为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两种不同类型。
本文将详细探讨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什么是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在同一犯罪行为中,多个人虽然分别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但他们的行为互相影响,使整体上构成了一个共同的犯罪行为。
这种情况下,每个人的犯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但它们的组合使整个行为构成犯罪。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有三个人一起实施了一起抢劫案。
其中,A负责守住门口,B负责拿走现金,C负责制服店员。
虽然每个人的行为是相对独立的,但他们的行动协作使整个抢劫案发生,因此构成了想象竞合犯。
而法条竞合犯则是指在同一犯罪行为中,有多个法条适用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参与犯罪的人只需要实施了其中一项犯罪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犯有该罪名。
与想象竞合犯相比,法条竞合犯的关键在于不同的法条适用。
以盗窃罪为例,假设有两个人共同盗窃了一家商店的商品。
如果其中一人被拦截并被起诉,他可以被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
而与此同时,另一个人仍然还没有被抓获,他的行为也可以构成盗窃罪。
虽然参与犯罪的人可以因为不同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但他们都涉嫌盗窃罪,因此可以被视为法条竞合犯。
综上所述,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之间主要的区别在于参与犯罪者的行为关系和法条适用情况。
在想象竞合犯中,每个人的犯罪行为是相对独立的,但整体上构成了共同的犯罪行为。
而在法条竞合犯中,参与犯罪的人只需要实施其中一项犯罪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此外,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在法律适用和法律后果上也存在差异。
对于想象竞合犯来说,法律可能会采取一种整体分析的方式,综合考虑每个人的行为,以确定犯罪的程度和惩罚的力度。
而对于法条竞合犯来说,每个人的行为将被单独评估,根据相关法条进行犯罪认定和判决。
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对比讨论_刑1
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对比研究_刑法(1)—「摘要」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是外在表现甚为相似的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二者存在着概念、特征、处罚原则等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法条竞合犯;观念竞合犯;犯罪形态「正文」因理论规定的错综复杂和司法的纷繁复杂而引起的法条竞合与观念竞合,它们的外在表现有诸多的相似,容易混淆。
本文将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对这两种竞合现象作一动态的比较研究。
一、概念之辨析(一)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是指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学界一般不称法条竞合犯,而常用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从静态角度去分析条文之间的竞合关系,单独论之并无实际意义;法条竞合犯则把具体的犯罪行为与具体条文联系起来,从动态角度去揭示条文之间的竞合关系,法条竞合只有体现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才有意义。
由此看来,法条之间的重合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相互重合的犯罪构成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以法条竞合犯这一术语来替代理论中的法条竞合。
然而,我国理论对法条竞合犯属于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持否定态度,所以并不专门讨论法条竞合,只是在分析观念竞合犯时,提及观念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既然结合犯、结果加重犯等都是犯罪形态,而法条竞合犯同是犯罪行为触犯了的某种特殊的条文结构,它又因何不是犯罪形态的一种呢?著名学者野村稔认为:“在一个行为被实施的场合,作为原则进行一次构成要件的评价,成为前述单纯的一罪,但以数次构成要件的评价为必要时,成为后者的观念的竞合。
问题是仅仅呈现符合复数构成要件的外观,由于其构成要件相互的逻辑上的包容关系,实际上不过受其中一个构成要件的评价的情况,这是一罪,被称为法条竞合.”学者板仓宏认为:“有一个行为外观上似乎符合数个构成要件,但实际上适用其中一个构成要件,排除其它构成要件的适用情况,这是法条竞合。
”根据以上定义,法条竞合犯的本质是犯罪性质不同的、存在重合关系的构成要件的竞合,表现形式是不同罪名的竞合。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5)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5)综上,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是两类成因、性质均有区别的犯罪形态,且适用原则亦各不相同,而偏于表面有一定相似之处,故理当着意分析,以避免实践中误认、误行,这也是法学研究严谨性的必然要求。
五、想像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想像竞合犯的原则,即于犯罪行为所触犯之各罪中,从一重罪处罚,这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是十分合理的。
之所以“合理”,是因为采用这种处罚原则符合想像竞合犯本身既区别于一罪,又区别于数罪的独特本质这个内在之“理”。
首先,想像竞合犯中行为人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侵犯了数个客体,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显然大于单纯一罪。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所承担的刑罚也应当较单纯一罪为重。
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犯罪所应承担的刑罚较单纯一罪为重,体现在无论犯罪人主观意图指向何结果,均必须承受基于该罪过所实施行为而导致较严重后果的惩罚,其最终处罚之罪可能与其主观意图不同,可见其重。
其次,同理,想像竞合犯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其危害性较实施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数罪为轻,故其所受刑罚应较实质数罪为轻。
而在从一重罪的原则之下,无论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几个罪名,最终对其只按一罪处罚,可见其轻。
因此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能够达到对想像竞合犯的犯罪行为的合理评价,刑罚轻重控制适度,于理论及实践均有不菲的价值,应当予以肯定并坚持下去。
那么实践中究竟如何操作,以实践这一原则呢?这里提出一些原则性的做法。
首先,何谓“重罪”?在确定重罪之前,应对各罪按其情节分别评价,归入各罪中该行为应处的量刑档次,在此基础之上对各罪的法定刑进行比较。
按照主刑重于附加刑,主刑中按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顺序确定重刑。
对于量刑幅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上限高者或下限高者计。
其次,对于轻罪的附加刑如何处理。
有学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应该并罚,如“日本刑法第54条第二项指出,对想像数罪所判处的‘两个以上的没收应当并科’”①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对犯罪行为的评价应做到不重复、不遗漏,因而在重罪并未规定附加刑的情况之下,应当按照轻罪的附加刑和重罪并罚,因为行为人毕竟实施了当处附加刑的行为。
刑法中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下转第203页)刑法中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叶立高(武昌理工学院文法与外语学院湖北·武汉430223)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94(2013)30-0201-02摘要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分众说纷纭。
本文以行为侵害犯罪对象的数量为标准,从一个新的视角对两者的区分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区分On the Differencebetween Imaginative Joinder and Over 鄄lap of Articles of Law in the Criminal Law //Ye Ligao Abstract The difference of imaginative joinder and overlap of articles of law is a controversial topic.With the number of viola-tions of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as the standard,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concept is discussed from a new perspective in this paper.Key words imaginative joinder;overlap of articles of law;distin-guish 刑法中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并非是一个新论题,但纵观过往论述,可谓众说纷纭,且似乎难见一确切的区分方法。
本文尝试对两者的区分作分析。
1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在刑法中,按通说,法条竞合是指两种或以上罪名之间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它们所对应的刑法条文就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而想象竞合是指一行为触犯了两种或以上不同的罪名,则这些罪名相对应的法条均可对该行为进行适用的情形。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详解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详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刑法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为此我们集中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进行对比分析,通过对比让我们能够对两者的异同有个清晰的了解。
一、法条竞合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其行为侵害的所有法益都能被同一个法条包括,没有漏评价。
法条竞合是撇开一个个具体案件,单从法条本身的逻辑关系来看,一个案件事实只能使用竞合法条中的一个;法条竞合的目的在于对一个行为进行重复的评价。
1. 类型(1)特别关系:一定的刑罚法规,对其他法规处于特别关系时,依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原则,此时仅适用特别规定,内有两种情况:一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关系;二为普通刑法本身上的特别关系。
(2)补充关系:基本的法条与其补充的法条竞合时,依基本规定优于补充规定的原则,只应受基本规定的支配。
(3)吸收关系:乃一犯罪事实之内涵,当然包含另一犯罪事实之内涵者,则后者已包含于前者,故为前者所吸收。
吸收情形如下:a:实害行为吸收危险行为。
例如行为人以加害生命恐吓他人,而该当于恐吓罪,其后,果真将他人杀害,则又该当于杀人罪,此时仅论以杀人罪即为已足。
b: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例如既遂罪吸收阴谋、预备、未遂罪。
在共犯则正犯吸收从犯、教唆犯,教唆犯吸收从犯。
又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行为吸收行使伪造货币行为。
c:必然附随行为之吸收。
例如伪造文书、有价证券罪吸收伪造印章、印文罪。
(4)择一关系:不得两立的两个刑罚规定,只能适用其一,而排斥他者,例如为他人处理事务,意图为自己利益而为违背其任务的行为之背信罪,与意图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自己持有他人财物之侵占罪,由于侵占行为当然含有背信的性质,则如该行为已合于侵占之具体规定时,只能择侵占罪处罚。
2. 对“法条竞合犯”的处理原则是:(1)当法条重合时,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如我国刑法规定了盗窃罪,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
想象竞合犯是不是一罪,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一、想象竞合犯是不是一罪想象竞合犯是一罪,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法律快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有以下几个区别:1.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后者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2.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后者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中介;3.罪过数量不同,前者具有多个罪过,后者只有一个罪过;4.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数量不同,前者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后者作用于体现一个直接客体的单一犯罪对象;5.法条关系不同,前者的数法条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后者的数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6.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所触犯的多个法条都应当在判决中援引(所犯轻罪仍然成立),后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三、想象竞合犯是什么意思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对比研究
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对比研究首先,法条竞合犯是指当一个行为符合两个或多个犯罪法条的要件时,应当如何认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它的存在是由于犯罪法条的制定者在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时,并未考虑到一些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多个犯罪法条的要件。
与之相对应的是观念竞合犯,它是指当一个行为在社会观念中被认定为两种或多种犯罪时,应当如何认定其应负的刑事责任的问题。
观念竞合犯的存在是由于社会观念对行为的评价标准存在多元化的情况下,一些行为可能同时被认定为多种犯罪。
其次,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的区别在于其认定标准不同。
对于法条竞合犯,其认定主要依据犯罪法条的规定,通过分析行为是否符合法条的要件来确定其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哪个犯罪应予以适用。
而观念竞合犯的认定则主要依据社会观念对行为的评价,需要考虑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社会价值等因素。
此外,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方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法条竞合犯,司法机关通常会从犯罪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具体应适用的犯罪法条,并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审判。
而对于观念竞合犯,司法机关则需要综合考虑社会观念的变化以及行为对社会的影响等因素,以确保刑事制裁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
最后,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在刑事政策上的影响也不同。
对于法条竞合犯,其存在可能导致法律调整的必要性,即通过修订犯罪法条,尽量避免法条竞合的出现。
而观念竞合犯则需要更多地关注社会观念对行为的认知,以引导社会观念的变迁,从而提升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有效性。
综上所述,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是两个不同的犯罪概念,其区别主要体现在认定标准、解决方式以及对刑事政策的影响等方面。
深入研究和探讨这两个概念的差异,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相关问题,并对相关司法实践和刑事政策进行指导和改进。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的关系
法条竞合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者区别:1 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只是出于一个罪过,并且产生一个结果;想象竞合的一个行为,往往是数个罪过和数个结果2 法条竞合是由于法规的错杂规定以致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规范;想象竞合则是由于犯罪的事实特征即处于数个罪过,产生数个结果,以致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
3 法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此一规定规范的规定犯罪构成包容另一规范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关系;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的法条不存在上述犯罪构成之间的包容关系4 法条竞合,在竞合的数法规中,仅仅一法规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等原则来解决;想象竞合,竞合的数法规均可以适用其行为,其法律适用问题,依照“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加以解决。
由于立法原因,法规中出现数个法条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其内容上出现重合或交叉,这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侵害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实质上都是行为人犯一罪而不是数罪。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在于竞合犯触犯的法条之间是否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法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是“想象竞合”。
二者区别:1 一行为、一后果是否同时为数个不同法条所调控。
若是则为法条竞合、否则非法条竞合;(2)一个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或危害对象是一个还是数个。
一般而言,一个为法条竞合犯;数个则为想象竞合犯。
举例:老师上课时常举的一人故意杀人一枪之后告成一死一伤的异种想象竞合案例,其行为就既触犯了数个法条、也触犯数个罪名,但其所以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就在于其不仅仅触犯了数个法条和数个罪名,还侵犯了数个法益、产生了数个刑法意义的危害后果。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
论想像竞合犯——兼与法条竞合犯相区别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研究刑法必须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论。
罪数问题关系到对犯罪人正确定罪量刑,是实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保障犯罪人人权,维护司法尊严的重要课题,具有极高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然而,当今刑法理论界虽对此问题不乏探讨,却分歧较大,莫衷一是。
故笔者试就罪数论中较多争议的问题之一,即想像竞合犯进行一番探讨。
另外,由于想像竞合犯与法条竞合诸多相似,较易混淆,故在此一并加以研究。
盖因二者本分属定罪与法条选择适用这两个不同领域,因此均增一“犯”字,以将二者并入犯罪形态领域,而易于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对竞合现象作动态的比较研究。
一、想像竞合犯的本质何谓想像竞合犯,如何认识想像竞合犯的本质、内涵,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我们对其进行研究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对之学界有不同理解:(1)实质一罪说。
想像竞合犯又称想像数罪,该说认为,想像数罪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
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像的数罪,实则为一罪。
(3)折衷说。
认为想像竞合犯的本质就在于,它既不是实质的一罪,也不是实质的数罪;或者认为想像竞合犯的本质是不完整的数罪,或称“特别的数罪”。
认为想像竞合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属于数罪,但是只有一个行为,处理上应与一般数罪有所区别。
①(4)法条竞合说。
此说基于“行为之数须与犯罪之数一致”的观点,认为一个行为不可能构成数个犯罪,故认为想像竞合犯只能是数罪名的竞合,即法条竞合。
李斯特说:“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时,非数罪竞合,而为数个刑罚法之竞合即法规竞合,而非犯罪竞合。
”②笔者认为上述观点中,“特别数罪”的提法较为可取,即所谓折衷说。
这是因为,一方面,想像竞合犯虽然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了一个行为,却触犯数个罪名,且这些罪名中任何一个都不能全面评价该行为,故明显区别于一罪,应为数罪的一种形态;另一方面,想像竞合犯只是在形式上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也就是说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故根据对一行为不得进行重复评价的原则,想像竞合犯只是“想像”的数罪,是数罪的理论形态之一,是处断的一罪。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一、本文概述在刑法领域,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两个常被提及但易被混淆的概念。
二者均涉及到犯罪的竞合问题,即一个行为可能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况。
然而,它们在本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内涵、特点及其区分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阐述法条竞合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包括法条竞合的定义、类型以及判断标准。
随后,将分析想象竞合的内涵及特征,包括想象竞合的定义、产生原因以及与其他竞合类型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重点探讨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标准,从犯罪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行为性质、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通过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更清晰地理解两者的区别,提高司法实践中对犯罪竞合问题的处理能力,从而确保刑法的正确适用和司法公正。
二、法条竞合的概念及特征法条竞合,又称为法规竞合、法律竞合、规范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具有包容关系的具体犯罪条文,依法只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的情况。
法条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非数罪。
法条竞合具有以下基本特征:数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基础。
包容关系表现为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是另一个法条规定的犯罪的一部分或全部。
例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之间的关系就是包容关系,因为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也是盗窃行为的一种。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法条竞合的前提条件。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多个犯罪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法条,也不构成法条竞合。
例如,一个人既盗窃又抢劫,这就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数罪并罚。
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这是法条竞合的关键。
如果数个法条之间完全没有重合或交叉,那么就不存在法条竞合的问题。
例如,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之间就存在重合关系,因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情况既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只能适用一个法条定罪量刑:这是法条竞合的结果。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着或根本的差别。
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浅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2019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浅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浅析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关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考试过程中,我们会预见刑法中比较难以理解的知识点如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为此今天我们集中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进行分析,让我们能够对该知识点有个清晰的了解,在考试中轻松应对。
一、法条竞合
(一)概念:所谓的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适用两个法条的情形,但是只能选择一个法条适用。
这是由法条的设置造成的。
(二)举例: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比诈骗罪多侵犯了一个法益,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就必然侵犯诈骗罪。
再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
(三)处理办法:原则上的处理办法为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合同诈骗罪优于诈骗罪、盗窃枪支罪优于盗窃罪。
二、想象竞合
(一)概念:想象竞合是由三段论的反复推理造成的。
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但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
(二)举例:例如张三开了一枪,却打死了一个、重伤了另一个,打死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重伤的又构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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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之异同
法规竞合的本质是单纯一罪,而想象竞合犯则是观念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具有四个共同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其二,触犯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其三,两者的法律本质都是一罪,而非数罪;其四,最终都适用一个法条并且按照一罪予以处罚。
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之间存在显著或根本的差别。
具体而言可归纳为:第一,想象竞合犯是犯罪行为或犯罪行为所触犯的不同罪名的竞合,属于犯罪数之单复的形态;法规竞合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之关系的形态。
第二,想象竞合犯是观念的竞合(观念上的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其以一个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不同不同罪名由于观念因素或主观认识的影响而发生竞合;法规竞合是客观存在的或现实的竞合,即法规竞合本为单纯一罪,但由于客观存在着的法律条文的错综规定而致使规定不同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竞合。
第三,想象竞合不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必然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
第四,想象竞合犯中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发生关联,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为前提或中介;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实际发生为转移。
第五,想象竞合犯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触犯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所以,数个法条均应适用于导致不同罪名竞合的犯罪行为,且应在比较数个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后择一重者处断之(但所触犯的轻罪成立,其法条仍应引用);法规竞合所涉及的规定不同种罪名的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不以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前提,故在数个法条中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即特别法、实害法或重法对犯罪人予以处罚,而排斥其他相竞合的法条即普通法、危险法或轻法的适用。
第六,想象竞合犯是犯罪之单复的形态,故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罪数问题和对犯罪行为触犯的数罪名如何处罚的问题;法规竞合是法条之关系的形态,故关于法规竞合的理论和法律规定,所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
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历来是刑法理论模糊的地方。
即使是主攻罪数研究的学者也承认,“区分此二者是有一定困难的。
” 通说对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后者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其二,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后者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其三,罪过数量不同,前者具有多个罪过,后者只有一个罪过;其四,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数量不同,前者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后者作用于体现一个直接客体的单一犯罪对象;其五,法条关系不同,前者的数法条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后者的数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其六,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所触犯的多个法条都应当在判决中援引(所犯轻罪仍然成立),后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然而,以上的区分,并不能有效界定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界限:其一,所谓法律性质不同、产生原因不同,其实是认为法条竞合犯是一种纯粹的法条关系,而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竞合形态。
如前所述,这种看法其实错误地把握了法条竞合犯的本质。
犯罪构成都是以行为作为评价对象的,法条本身所描述的都是行为的特征,而犯罪行为都是法条规定的,法条竞合的产生,不可能不以行为作为中介。
我们说两个法条存在着竞合的时候,其实就是指某种行为能够同时符合这两个法条。
法条竞合犯在其本质上也是一种犯罪竞合形态,是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相同的自然行为所实现的犯罪竞合。
因此,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二者都是犯罪竞合形态。
其二,从通说的逻辑出发,也无从
看出法条竞合犯的数个法条与想象竞合犯的数个法条关系有何差别。
既然认为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都是以行为为评价对象的,那么这些被触犯的犯罪构成的外延,至少在该一个行为的类型上存在着重合。
所以,从通说的逻辑出发,想象竞合犯所触犯的不同法条之间,起码存在着交叉关系。
其三,无论是想象竞合犯还是法条竞合犯都是以触犯多个犯罪构成为前提的,不同的犯罪构成其主观罪过要件当然不可能一致,犯罪客体也往往是不一样的,因此二者在形式上都存在着多个罪过和多个直接犯罪客体,不可能通过罪数和客体的数字计算区别二者。
其四,通说并不认为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因而以犯罪对象的同一性来区分缺乏普适性。
同时,即使在同一对象上,也可能成立想象竞合犯。
例如,明知道自己有性病而嫖宿幼女,同时构成传播性病罪和嫖宿幼女罪,这是想象竞合犯,但是其犯罪对象是同一的。
其五,所谓法律后果,在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分上并无实际的意义。
因为,在逻辑上,应当区分二者的界限在前,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在后。
换言之,只有正确区分了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才能够区别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从法律后果的差异来指导二者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笔者认为,法条竞合犯与想象竞合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区别的根本在于,二者的行为形态是不相同的。
前者是从外观到内在都是具有单一刑法意义的行为,后者是内在的多个刑法行为竞合于外观上同一的自然行为。
把握住想象竞合犯是行为的竞合,是区别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关键。
由此出发,二者的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包含的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数量不同。
虽然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都是同一的自然行为实现多个犯罪构成,但其自然行为所包含的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数量是不一致的。
法条竞合犯是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相同的行为阶段所实现的犯罪竞合,因而法条竞合犯只有单一的有刑法意义的行为。
想象竞合犯是侵犯多个法益的行为竞合于外观同一的自然行为,因而想象竞合犯蕴涵了多个具有刑法意义的行为。
2.二者触犯的犯罪构成的客体特征不同。
法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其客体具有重合性;想象竞合犯所实现的多个犯罪构成,其客体不具有重合性。
法条竞合犯是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实现了多个犯罪构成,因而此多个犯罪构成所保护的客体,起码有一个客体是重合的。
想象竞合犯是侵犯多个法益的行为竞合于同一身体活动,多个行为各自实现了不同的犯罪构成。
因此,想象竞合犯的多个犯罪构成所保护的客体是各不相同的。
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虚假票据支配骗取单位财物,同时符合贪污罪和票据诈骗罪。
贪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财产所有权,票据诈骗罪的客体是金融秩序和财产所有权,二者都保护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两个犯罪构成都具有客体的重合性,因而属于法条竞合犯。
又如,出租房子给卖淫女吸食摇头丸并接客,同时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容留卖淫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禁毒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容留卖淫罪侵犯的是国家的禁黄秩序,二者所保护的客体是不一致的,两个犯罪构成不具有客体的重合性,因而属于想象竞合犯。
3.二者的罪数本质不同。
法条竞合犯触犯的多个犯罪构成具有相同的危害性基础,因而属于一罪的类型。
由于法条竞合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保护的是同一客体,其危害性基础是存在重合的地方,因而应当贯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所触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仅能择一适用。
由于想象竞合犯的多个犯罪构成保护的是不同的客体,每个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基础都是不同的,因而应当贯彻全面评价原则,所有触犯的犯罪构成都应当全部适用。
例如,采用爆破银行保险箱的办法盗窃箱中的财产,结果导致保险箱中的财物烧毁,就保险箱中的财物而言,该行为同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未遂)。
但是,此两个犯罪所针对的都是保险箱中的财物所有权,因而具有相同的危害性基础,仅能成立一罪,属于法条竞合犯。
又如,采用爆破银行保险箱的办法窃走箱中的财产,就炸毁保险箱而言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就盗窃保险箱中财物而言,构成盗窃罪。
此两个犯罪所针对的是不同的财产法益,前者是银行就保险
箱的财产所有权,后者是保险箱主就箱内财物的财产所有权,两个犯罪具有不同的危害性基础,是数罪,属于想象竞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