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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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劳务公司“清包工”合同的节税技巧

“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

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针对“清包工”建筑劳务问题,建筑劳务公司应如何与总承包

方和建筑民工人员签订合同,才能实现节税效果呢?分析如下。

(一)建筑业“清包工”适用的税收法律依据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 1 款规定:“一般

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该文件中,有

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劳务公司在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 年5 月

1 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如果建筑劳务公司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不可以抵扣;如果选择一般

计税方法计税,则该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成本中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

( 二) 建筑劳务公司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分析

建筑劳务公司选择按一般计税方式计税,还是选择按简易办法计税的关键在于税负的临界点

的计算。

按照财税〔2016〕3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筑劳务服

务的适用税率是11%,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税率是3%。据此,我们可以大概计算出增值

税计税方法选择的临界点。

假设整个“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则分包方的增值税计算方法选择分析

如下:

1、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11%÷(1+11%)-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9.91% ×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

2、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

建筑劳务公司应缴增值税=X×3%÷(1+3%)=2.91%×X

3、两种方法下税负相同的临界点:

9.91%×X-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 2.91%×X

推导出: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的进项税额=7%×X

4、由于一般情况下,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简称采购物资)的适用税率一般均是17%,于是,推导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的进项税额=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质价税合计×

17%÷(1+17%)=7%×X

5、由此计算出临界点:

建筑劳务公司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X

6、结论

清包工模式下,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或者简易计税方法的临界点参考值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具体是: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有利。

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有利。

因此,建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占整个工程造价的多少,或者说“甲供材料”占整个工程

造价的多少,是选择计税方式的关键!

( 三) 案例分析

案例1:

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 乙方) ,合同总

金额1000 万元,劳务公司( 乙方) 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500 万元,即合同金额包括装饰工

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税还是选择一般计

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 (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1%÷(1+11%)-500×17%÷(1+11%)

=99.09-76.58=22.51 (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527[500 ×17%÷(1+11%)] >481.8[48.18% ×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1000 万] ,则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节约增值税

9.92 万元[29.13-22.51 (万元)] 。

案例2:

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将淮安某主题乐园的装饰工作分包给淮安某劳务公司( 乙方) ,双方拟

签订合同,合同总金额1000 万元,劳务公司( 乙方) 包工包料,其中含辅材150 万元,即合

同金额包括装饰工程所需一切费用,中国京冶公司(甲方)只需要按合同规定日期及设定标

准验收即可。假设购买辅材均取得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分析建筑劳务公司选择简易计

税还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1、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3%÷(1+3%)=30÷(1+3%)=29.13 (万元)

2、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

1000×11%÷(1+11%)-150×17%÷(1+11%)

=99.1-22.97=76.13 (万元)

结论:分包方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185[150 ×(1+17%)÷(1+11%)] <481.8[48.28% ×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1000 万] ,则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比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下的

应缴增值税节约47 万元税[76.13 (万元)-29.13 (万元)] 。

(四)建筑劳务公司涉税风险控制的合同签订技巧

通过以上分析,营改增后,建筑劳务公司与总包方签订“清包工”合同时,控制多缴纳税收

的合同签订签订技巧是:

1、当建筑劳务公司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

筑劳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2、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必须要争取在清包工合同中约定:建筑劳

务公司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48.18%ד清包工”合同种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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