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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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社区都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诉讼中近亲属代理的关系证明找谁开?

公安、社区都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诉讼中近亲属代理的关系证明找谁开?

公安、社区都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诉讼中近亲属代理的关系证明找谁开?证明“我妈是我妈”、“我爸是我爸”,还是相对容易的,起码居委会、村委会基于熟人关系还能给开个证明,想证明离开老家多年、分居两地的“我是我爷爷的孙子”、“我跟别人的堂兄弟姐妹关系”,甚至是兄弟姐妹兄妹关系,在出具证明的地方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可是,在目前现行的法律规定下,想要办理某些法律事项,办案部门必须见到亲属关系证明才能放行,例如,诉讼案件中的近亲属代理。

在我国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中,都规定了近亲属代理制度,具体人员包括: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了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至于“友”,笔者没有查到范围规定,读者可以留言指导。

以上的法律规定,明明规定了近亲属的诉讼代理权利,可到了司法实践中,一份司法机关要求的亲属关系证明,将这一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诉讼权利,挡在了法律规定之外。

尽管国家花了大力气解决,可现实效果并不大,即使是熟悉法律会规则的法律人,也是在各种规定和具体经办人人员的推诿之间,莫衷一是。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渝府办发〔2018〕56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刀阔斧砍掉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村(社区)证明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清单管理经全面清理,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村(社区)证明事项共47项。

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确需村(社区)提供的12项证明事项予以保留并整合规范为10项,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保留清单》(以下简称《保留清单》,见附件1);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影响群众办事创业的35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制定《重庆市村(社区)证明事项取消清单》(以下简称《取消清单》,见附件2)。

全市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证明”的要求,对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要求群众提供或变相提供,村(社区)一律不再出具或配合出具。

对国家部委、外省(区、市)要求提供而我市未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村(社区)本着便利群众的原则据实提供。

对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事项,属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范畴,由村(社区)依法据实提供。

各类民商事主体或其他社会组织要自行组织清理规范,加强自律,经清理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规范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切实方便群众办事创业。

二、完善配套措施对纳入《保留清单》的证明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规范证明文本样式,简化办理程序,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流程及法律依据。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
项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14
•【字号】达市府办发〔2021〕16号
•【施行日期】202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的通知
达市府办发〔20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达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公布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市级相关部门不得再向办事群众和企业索要保留清单之外的证明事项,对保留的证明事项要及时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

附件:市级部门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附件。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专题演示PPT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专题演示PPT

构应协调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工作条件,不得将保障责任转嫁给村级组织。
5.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优化以村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
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办公。以村民群众为对象、村级组织能够承接的公共
服务事项,原则上全部在综合服务设施中提供,实行“一站式”服务、“一门式”办理。以省(自治区、



设定动画的起始时间和过程时间还可 以通过 以下简 捷的方 法进行 :选择 图1中 的 “显示高级日程表”项,则动画列表 中每个 动画的 右侧将 显示蓝 色的动 画时间 矩 形块,通过移动或缩放矩形块,可以 方便地 改变动 画的起 始时间 和过程 时间 LHJ+FHX
村级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以及村民群众个人事项。探索以清单等方式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强化村
级组织兜底服务、综合服务能力。对交由村级组织代办的公共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提供必要工
作条件。对村民群众确有需要,但村级组织难以承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服务事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
调解决。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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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新村级组织工作方式。建立健全村级组织工作事务分流机制,分类办理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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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批)附件不应由基层群众性⾃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批)序号证明名称办事途径1亲属关系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式进⾏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簿、结婚证、《出⽣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2居民⾝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式进⾏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簿、居民⾝份证、出⼊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3户⼝登记项⽬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期、公民⾝份号码等5项户⼝登记项⽬内容变更,⽆须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4居民养⽝证明养⽝居民应当⾃⾏征求利害关系⼈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主进⾏调查核实5⽆犯罪记录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效的刑事裁判⽂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7⼈员失踪证明利害关系⼈直接向基层⼈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员失踪8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民法院信息共享⽅式进⾏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民法院⽣效裁判⽂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9出⽣证明居民应当据实提供《出⽣医学证明》、居民户⼝簿、居民⾝份证、出⼊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10健在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式进⾏核对11死亡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康部门、公安部门、⼈民法院信息共享的⽅式进⾏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员由⼈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12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向⼈⼒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13残疾状况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机构出具相关证明14婚育状况证明(⽣育状况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式进⾏核对;居民提供《出⽣医学证明》、居民户⼝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15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份的,如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提供;登记失业⼈员、就业困难⼈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16居民个⼈档案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式进⾏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17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证明、偿还能⼒证明、房产证明、银⾏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式进⾏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18遗产继承权证明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式进⾏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簿、《出⽣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19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房证明、社区经营性⽤房⽆扰民证明)申请⼈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房的,申请⼈应当⾃⾏征求利害关系⼈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0证件遗失证明居民遗失居民⾝份证、居民户⼝簿、出⼊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年⼈优待证、残疾⼈证、残疾军⼈证、车辆⾏驶证、《出⽣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须基层群众性⾃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乡 村 兴 。 引 进 “ 新 乡 人”、
留住“归乡人”、激活“原
乡人”,通过强化农民素质
培训、培育新型农创客、研
发文创衍生产品等举措,推
动强村富民。后溪泉井边未
来乡村发展“一根甘蔗”产
杨有林

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
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
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
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村
发了《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
级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子 和 证 明 事 项 的 意 见》。 其 主 要 内 容 摘 编
方要探索依托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
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全过程各方面。将
息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即时监测。
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
(3) 增强村级组织能动性
对保留的工
情况纳入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
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要加强与相
评议考核和相关党政群机构考核评价内容。
者提供材料调度村级组织工作、以“是否留
经济,维护村民群众合法权益,开展村级社
痕”印证村级组织实绩等问题。县级党委和
会治理,提供村级综合服务等。县级党委和
政府应整合各党政群机构要求村级组织填报
政府依法依规明确党政群机构在全面推进乡
的各类表格,每年年初统一交由乡镇安排村
村振兴方面的职责范围和履职方式,依法依
(本栏编辑:周慧华)
新农村 2022.10
5
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规范并整合党政
项,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协调解决。将属于政

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

哈尔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试行)
4.《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办、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全国妇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144号)全文。
三、文化类
8
公共文化服务与全民健身工作
1.协助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
2.协助做好全民健身活动的相关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公民主动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自主开展健康文明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居民的需求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相关工作。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
2.《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办发(2021)16号):“二、稳妥开展村级建制调整。村级建制调整包括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各地要审慎稳妥进行村级建制调整,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工作秩序,保障群众生活和办事不受影响。村级建制调整由乡级政府提出调整方案,经县级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后交由村民会议讨论,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
四、⅛
匕会类
IO
社会救助工作
1.协助做好救助对象发现报告、入户调查、视情召开民主评议、审核确认结果公示、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社会救助政策宣传;
2.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代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为辖区内救助对象提供帮扶救助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学习贯彻《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要点解读

学习贯彻《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要点解读

学习贯彻《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要点解读为一纸证明“跑断腿”,各种五花八门的证明曾让百姓不堪其扰。

2020年4月14日,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等在内的20个“老大难”证明事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一、证明要于法有据、符合客观实际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什么情况下需要出具证明,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作出了详细规定。

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必须是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或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范围的事项。

凡是相关部门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的,应当同时提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此证明事项的有关依据。

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各地区要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另一方面,明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层面也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

目前,《指导意见》在25个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明确了《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包括亲属关系证明等20个“老大难”证明事项。

二、方便查询最大限度精简办理程序在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过程中,《指导意见》还有一些更加便民利民的规定。

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规范出具的证明事项,要以办事指南的形式细化实化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明确出具时限、办理用途、具体流程及法律法规依据,并提供统一规范的表单样本。

以上文书均应主动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服务场所、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等同步公布,方便居民群众获取、查询、办理。

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

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13日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2021年2月10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区建设第三章社区治理第四章社区服务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推进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提升城乡文明程度和市民文明素质,打造治理有序、正气充盈、文明和谐的首善之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社区建设、治理、服务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乡社区治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单元,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居民等各类主体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城乡社区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品质生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活动。

第三条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党建引领;(二)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五)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六)坚持城乡统筹、因地制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统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城乡社区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城乡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

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

辽宁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定(2022年9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的工作事务、设立的工作机制、加挂的牌子、出具的证明事项,推动基层减负工作和基层治理能力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建立上下贯通、精准施策、一抓到底的工作体系,落实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减负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的统筹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推进。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清单管理相关工作。

—1—第四条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全面梳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履行和依法协助履行的具体工作事项,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依据指导目录和上级工作事项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事项内容、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依据等。

指导目录、清单公布以后,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统一规定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调整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对列入清单管理的工作事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信息支持,并进行业务指导。

对未列入清单管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工作事项,经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同意,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可以通过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 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 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 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 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 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 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 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 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 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 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 上予以注明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 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 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 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 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 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 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仃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 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 料

非公证继承登记应提交要件及查验

非公证继承登记应提交要件及查验

©工作研免非公证纟幽承应提口交I由于非公正继承不动产涉及法规多、专业 性强、风险大等特性,因此这项工作各地进展 不一。

那么,如何既能够依法登记、方便群众、又能够规避风险,将是不动产业内亟待研究的 问题。

一、登记应提交要件清单不动产继承登记有三种情形:申请人在公 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申请办理不动 产登记的;申请人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 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到不 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办理非公证继承的。

《不动产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申请人不提交 经公证的或生效法律文书时,需要提交相应的 要件。

第一,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第二,被继承人或遗 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 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 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 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 的材料等。

第三,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 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 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 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 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验系的材料等。

第四,放弃继承的,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 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第五,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 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第六,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一般是指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 用证)。

第七,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第八,被继承人或遗赠人 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申请人需要 提供材料比较复杂、开具证明较多,工作人员受理时必须做到一 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填写通知书、限时补正。

二、全面查验要件材料1.做好现场查验工作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并对以下 事项进行查验:第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第二,当事人与被 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第三,被继承人或遗赠人 有无其他继承人;第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 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第五,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 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第六,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 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第七,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 情况。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在我国的基层行政区域内,由居民自愿组成的、以居民自治为主体的组织形式。

自治组织具有一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和自我教育功能,是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力量。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 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规范性和权威性;2. 简化证明材料,减少居民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3. 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事效率,增强服务实效;4. 构建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其他政府机构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

三、具体措施1. 出具证明的内容要规范明确,确保证明的真实、准确和合法。

2. 设立专门的证明事项咨询窗口,负责解答居民在办理证明过程中的问题,并提供咨询服务。

3. 建立证明申请和办理的网上平台,居民可以通过网络申请证明,减少人工办理的繁琐步骤和时间。

4. 针对常见的证明事项,制定标准化的办理流程,减少随意性,提高办事效率。

5. 建立和完善与其他政府机构的信息共享机制,避免居民在不同机构之间重复提交材料。

6. 加强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工作水平和责任意识。

7. 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证明工作的满意度和需求,及时改进工作。

四、推进方式1. 将该实施方案纳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改革的总体规划,确保方案的整体推进。

2. 建立相应的宣传推广机制,通过宣传教育和示范推广等方式,提高居民对证明工作实施方案的了解和知晓程度。

3. 牵头组织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具体的方案制定和推进落实工作,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4. 建立监督机制,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 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上下贯通的工作合力,确保方案的顺利推进和落地实施。

通过以上措施和方式的执行,可以有效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的需求,推动社会治理创新和提高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

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组织形式,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意义。

为了规范和改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制定一套实施方案是非常必要的。

二、目标与原则1. 目标:提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并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衔接。

2. 原则:(1) 法律合规: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保证证明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公开透明: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决策公开,确保证明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便民高效:简化证明办理流程、减少材料及时间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方便群众办理。

(4) 统筹协调: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证明工作的一致性和互通性。

三、主要措施1. 设立专门机构: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专门机构,负责证明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2. 规范证明事项: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出具的证明事项范围,并及时更新和公开证明事项目录。

3. 简化办理流程:优化证明申请和办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材料和环节,简化办理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4. 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证明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加强内部管理、监督和考核,确保证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 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基础数据库,实现证明材料的电子化存储和查询,提供网上申请和办理的便利条件。

6. 健全交流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办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协调性。

7.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监督制度,加强对证明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四、推进措施与时限安排1. 第一阶段(1个月):成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专门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2. 第二阶段(3个月):修订和公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目录,并建立电子化存储和查询系统。

3. 第三阶段(6个月):完善办理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推行网上申请和办理功能,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07.31•【文号】民发〔2020〕92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民政部关于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民发〔2020〕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的有关要求,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填写,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名称在《证书》等正式文件、材料中,应规范使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名称,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为依法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

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出缺的,应依法进行补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补选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担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任期结束尚未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或者已依法选举但因故未能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继续担任,直至依法选举产生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主任、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止;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证书》换发或延期手续,并按上述要求调整《证书》中有关事项。

2022届四川省长宁县培风中学高三上学期一诊模拟(二)政治试卷

2022届四川省长宁县培风中学高三上学期一诊模拟(二)政治试卷

四川省长宁县培风中学2022届高三上学期一诊模拟政治试卷12.电力是经济的晴雨表。

据统计,2021年上半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增长16. 2%,其中一产、二产、三产和居民生活用电量同比分别增长20. 6%、16. 6%.25. 8%和4. 5%。

据此可推断①我国发电量不断增加,电力价格持续下降②在居民生活领域,电力的需求弹性较小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稳中向好的态势④三大产业均衡发展,产业结构实现优化升级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13.劳动力成本对一国的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有着重要影响。

劳动力供给是指在一定的市场工资率的条件下,劳动力供给的决策主体(家庭或个人)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劳动时间。

下图为劳动力供给曲线,W为工资率,L为劳动时间。

假设某国的工资率处于W1—W2区间,国家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有①弘扬工匠精神,发挥高技能人才的引领作用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技术素质③不断提高劳动报酬,激励劳动者增加工作量④提高技术创新与管理水平,提高劳动生产率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14.精准扶贫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之一,而金融是激活贫困地区内在发展动能的重要引擎。

目前我国贫困地区在金融精准扶贫的实践中,因地制宜,形成了多种典型的金融精准扶贫模式,有力地推动了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

下列传导正确的是①贫困户以财政扶贫资金入股股份合作制→获得股金分红→实现脱贫致富②不断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健全社会保险制度→避免农业风险损失③免征金融机构增值税→鼓励向贫困户发放贷款→缓解贫困户融资难④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降低贫困户贷款成本→贫困户贷款入股龙头企业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15.2021年是实施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攻坚之年、关键之年。

在第一批综合改革试验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杭州、武汉、西安、青岛等第二批综合改革试验区正尽快制订方案并启动实施。

各地将结合区域发展定位,推动国有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混改上市等改革将迎来深层次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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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应当据实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
10
健在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11
死亡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附件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证明名称
办事途径
1
亲属关系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不动产登记情况、公证办理情况除外)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收养情况除外)
15
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居民实际持有能证明失业身份的,如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停业证明等,由居民自行提供;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其申领的《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18
遗产继承权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谐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
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扰民证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营场所的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有效租赁合同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
证件遗失证明
居民遗失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入境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车辆行驶证、《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学历学位证书等证件、证明材料,以及银行卡、存折、保险合同、邮政汇款单、邮政包裹单、电卡、天然气卡等商业凭证,应当向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或经办单位申请补发,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2
居民身份信息证明
(户籍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公安部门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
3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
变更申请证明
居民直接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无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前置证明材料
16
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居民个人档案保管单位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17
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与权限,通过与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地产管理、自然资源、银保监、证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或个案查询的方式进行核对;居民应当据实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银行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保险合同、车辆行驶证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应当及时通过相关部门补办(法律援助情况除外)
4
居民养犬证明
养犬居民应当自行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自主进行调查核实
5
无犯罪记录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正在逐步健全完善犯罪记录制度,人民法院负责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送达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审核和处理有关犯罪记录的查询申请
12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
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由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13
残疾状况证明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14
婚育状况证明
(生育状况证明)
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7
人员失踪证明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8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关系证明、
分居证明)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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