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合集下载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摘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我国历史悠久的宝贵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价值和特点。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对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意义。

传统法律文化还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起着指导作用,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法治道德建设提供着重要启示。

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认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蕴含的深刻智慧,不断弘扬其中的正能量,为建设更加公正、公平、有效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影响、借鉴意义、指导作用、司法体制改革、法治道德建设、重要性、传承、发扬、启示、价值、特点、结论1. 引言1.1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在我国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我国法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丰富的文化底蕴和价值观念。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现在其根植于民族传统文化之中,凝聚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文明智慧和传统道德观念。

这种传统法律文化融合了儒、释、道等思想,注重礼仪、孝道、忠义等传统价值观念,强调了家庭、社会和国家的和谐发展。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在于其注重个体和集体之间的亲密关系,强调了人伦关系、孝悌之道、忠信待人等传统美德,倡导了尊老爱幼、和谐相处的社会风气。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还体现在其对公平正义、法治精神、廉洁自律等方面的重视,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

珍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弘扬传统文化精神,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和深远影响。

1.2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1. 厚重历史沉淀: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源远流长,经历数千年的发展演变,积淀了丰富的法治理念和传统智慧。

从古代的礼法制度到封建时代的律仪制度,再到现代的法治体系,我国法律文化一直在不断发展壮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

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

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

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

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

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

“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

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

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

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关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主要有哪些,学者们虽然见仁见智,但基本看法还是比较一致的。

张晋藩先生所概括的,可以作为中国法律传统比较有代表性的总结:
在法律制度方面,主要有“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立法上等差、良贱有别的立法指导思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刑律为主的法规体系,漠视权利、详订义务的法律内容以及与此配套的各项制度;
在法律意识方面,认为法律的渊源在皇帝,皇帝口含天宪,皇权至上,法自君出,法律的作用在于治民、治吏等等。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现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中华法系虽然历经数千年,中国法律传统中虽不乏现在看来也还是真知灼见的法观念和充满智慧的法律制度设计、法律运作安排,但其中却难以找寻到全民普遍遵从的良法、良法至上这一法治精髓。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社会的土壤孕育了中国渊源流传、博大精深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的屹立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目前,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也是众说纷纭。

本文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两大角度,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二.从法律思想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维护皇权至高无上1.君主专制主义在立法上的体现样本数15页2.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中心(雷五兰.中国法律文化变迁及特点.政法学刊.2006(4))在古代皇帝是封建国家制度的核心,也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皇帝制度的建立,使天下大权集于中央,中央大权集于皇帝"这是有中国社会的相对封闭性!官本位!等级制!家长制等一系列文化传统所决定的"法出皇权,君主的命令就是法律渊源"皇帝既是最高的立法者,所发诏!令!赦!是最权威的法律形式,可以一言立法,一言废法;同时又是最大的审判官,他或者亲自主持庭审,或者以/诏狱0的形式,救令大臣代为审判,一切重案会审的裁决与死刑的复核均须上奏皇帝,他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国家法律的每一项内容都体现着专制主义的统治,渲染着皇帝的绝对权威"而西方国家则不同,在中世纪相当长的时间里,各级封建领主都享有独立的立法权和司法权"而古代中国的官僚、贵族在法律上具有特权,实行同罪异罚,与其他国家的封建法律一样,都是以公开的不平等为标志的。

"自秦统一建立皇帝制度以后,历代都采取专制主义政体。

君主发布的诏、令、诰、谕、敕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挥国家一切活动和司法实践的最有权威的根据。

随着专制主义不断地强化,作为国家意志的法律也以皇帝个人的名义发布,即所谓“钦定”。

汉杜周所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为皇权至上的法制模式作了最好的诠释。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几点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几点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几点启示如下:
1.法律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精神遗产: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的精神遗产,深刻
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思想、价值观和文化传统。

2.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的精神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国家的精神基础,是维
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3.法律文化是一个社会的公共规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社会的公共规范,是保
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4.法律文化是一个时代的文化底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历史上不同时代的文化
底蕴,是汇聚中华民族文化精髓的重要组成部分。

5.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的文化实力的体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国家文化实力的
体现,是中华民族传承和创新的重要基础。

6.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的文化软实力的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国家文化软实
力的基础,是中国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文化影响力的重要支撑。

7.法律文化是一个国家的文化自信的来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国家文化自信的
来源,是中国人民自豪的文化财富。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与演变儒家文化是世界上最古老最重要的思想体系和生活方式,它对中国文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儒家法文化作为中华民族的法律思想宝库,几千年来与中华民族相濡以沫,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它经历了三种形态,三种演变。

即从“礼治”到“法治”再到“礼法合治”,儒家法律文化以“礼治”形态为发端,以“法治”形态定型,最后以“礼法合治”形态构成完备的体系。

“礼治”是中国古代最早出现的法律文化思想。

“礼治”法律文化的基础是建立在土地“王有”的基础上,其实质是“王权天授”的神权政治和“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

“礼”最初是原始社会的习惯,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但一经儒家渲染之后,“礼”已不是最初始祭神、拜祖意义上的礼了。

而成为“治天下”的本,“礼,经国家,定社稷,序人民,利后嗣者也”,“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这样的礼,实质上是法。

以礼为根据,衍生出各种行为规范,老百姓必须严格遵守。

子产说“夫礼,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西周的“礼治”要求以“亲亲”、“尊尊”原则来立法,严格维护“礼”所规定的井田制、分封制、嫡长子继承制以及贵族的各种世袭特权,同时主张“明德慎罚”,“罪疑惟轻”等等。

到了春秋时期,儒家坚持和发展了“礼治”思想,他们视“礼”为根本的国家制度和主要统治方法,作为制定法令的指导原则与基本纲领,从而使“礼治”具有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这时的“礼”多以不成文的诰、令、训、习惯等形式表现。

“法治”观念的提出是与儒家的“礼治”针锋相对的。

“法治”自形成之日便与君主专制联系在一起,以刑罚的运用作为主要内容。

在法家看来,法之所以重要,是由于法具有“定分止争”和“兴功禁暴”的作用,在于法能约束人民,维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家关于法的作用的论述,以管子概括得最好,所谓“夫法者,所以兴功禁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公正与公平,这一点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启示。

在传统法律文化中,公正被看作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观,法官、法律从业人员都要“光明正
大行事,复得天人之信”,即要求其在司法过程中始终坚守公正平等的原则,不受外界的
干扰和利益的左右。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公平,即要求法律适用在具体案件中要公平,
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来说十分重要,要坚持依法治国,确保
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道德与法律的结合,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法律的基础是道德,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关联的,法律的制定和执行
要以道德为指导。

这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非常重要,要加强法律伦理建设,推动法
律价值与社会信仰的一体化,提升法律的道德水平和社会影响力。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过程中,要注重公正与公平,尊重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动调解和和谐,强化道德与法律
的结合,以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要结合国情国力,积极借鉴和运用传统
法律文化的有益经验和智慧,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中华民
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1、无讼”一词源自孔子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论语颜渊》意思是我审判案件和别人没有什么不同,但是我的目标在于使人们不争讼。

无讼现象是在古代中国很有影响的法律诉讼观念,甚至时至今日它还在广大的乡村社会普遍存在着。

简言之,就是说,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2、程朱理学:其由北宋时期河南(今河南洛阳)人二程(程颢、程颐)兄弟开始创立,其间经过弟子杨时,再传罗从彦,三传李侗的传承,到南宋时期朱熹集为大成。

1、理或天理是自然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2、万事万物各有一理,物、人各自之理都源于天理;3、存天理、灭人欲。

3、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提倡“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

(1)孔子是儒家学派创始人,政治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和“礼”。

①:仁“即“仁者爱人”,反对统治者实行苛政和任意刑杀。

孔子认为,要实现“爱人”,还要遵循“忠恕”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要求。

②“礼“就是要”“克己复礼”,就是说要克制自己,使自己符合“礼”要求,孔子追求的“礼”是西周的等级名分制度,孔子还进一步提出了“正名”的主张,就是校正等级秩序,达到贵贱有序。

这体现了他政治思想保守一面。

③“为政以德”,用“德”教化百姓。

④也不排除在以“礼”治国的同时,逐步改良政治。

教育思想:①教育对象一“有教无类”,兴办私学。

②教育方法一“因材施教”。

③学习方法一实事求是、经常温习、要有恒心、学思结合(2)孟子是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孟子发展了孔子的学说,与孔子合称孔孟。

民本思想是孟子思想的精华所在,他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

他主张施行仁政,并提出“民贵君轻”的民本思想;主张“政在得民”,反对苛政;主张给农民一定的土地,不侵犯农民劳动时间,宽刑薄税;主张性善论。

同一时期的荀子提出“水则载舟,水则覆舟”,以水喻民,以舟喻君,强调民心的作用,他主张应“礼法”并施。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法治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强调法律的和谐性和公正性。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和谐与公正的统一,注重解决矛盾和争议,倡导从整体利益出发的判断和处理方式。

这种价值观念对于建立公正与和谐的法治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次是注重儒家思想的法治观念。

儒家强调的德治思想,倡导以仁义为核心的法律观念,推崇道德法治的理念。

这种传统观念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塑造和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最后是传统文化对法律行为的规范。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丰富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法则,如“君子不议利,忠臣不事权,见义勇为”,这些规范对于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然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传统观念与现代法律价值观的融合问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儒家思想和社会道德的规范,与现代法治价值观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

例如,在个人权利保护、公平正义和司法独立等方面,传统观念与现代法治的要求有所差别,需要进行调和和整合。

其次是传统观念对法律规范执行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权威的敬重和强调和谐的传统观念,可能会影响到法律规范的有效执行,尤其是在地方政府和官员行为等方面。

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法治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最后是传统观念与现代社会的变革和多元化的挑战。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一个快速变革的社会环境中面临着适应性和塑造性的挑战,需要根据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来调整和发展法律文化。

要解决这些问题和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引导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接受现代法治的理念和价值观。

其次,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强化法治机制和监督体系,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

这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和完善,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最后,加强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的融合研究,找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结合方式。

可以通过调研和研究,发掘传统法律文化中与现代法治价值观的契合点和互补点,推动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有机融合。

第五专题(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第五专题(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 2.权利本位法律文化模式为法学提供了基本范畴 任何一种理论范式作为理解系统,都是一个具有独 立性的理论体系。而任何一种理论体系都必须有自己的 基本范畴。权利本位范式为法学提炼了一个基石范畴, 即“权利”。 • 无罪推定--被控犯罪的人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 应当被视为是无罪的人。“在极权主义国家,为了确保 一个罪犯受到惩罚,可以处死5个人;而在民主国家, 为了确保4个无辜者免受不公正的惩罚,就要让5个人 都得到自由。”(注8)这一无罪推定的原则和方法的 价值基础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权。


• (二)心态结构(从法律观念文化角度) • 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
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具有伦理化的特征,即人们 是将道德与法律混为一体,法律因体现了传统伦理而 得到了人们心理认同。传统儒家伦理的价值、旨趣 和特征成为传统法律的灵魂,法律随着伦理的发展而 发生变化。 • 范忠信是早期从清理角度研究传统法律的代表, 他在《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 一书中认为:“中国人心目中理性的法律是‘天 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这种三维一 体观念是古代中国占支配地位的法观念。” •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表征
• (一)认知结构: • 将犯罪与人性恶,将法律与刑罚联系在一起思 考,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刑就是法。
法家的商鞅认为“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则索 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性也。”“刑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 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法家将法律与刑罚 相联系,认为法律是抑制人的“性恶”的工具。 • 儒家的董仲舒认为,善恶二性的表现,是因人而异的,凡 不经教化而能为善者是“圣人之性”;可能接受教化而为 善,也可能接受教化而为恶者,是“中人之性”;难以教化而 为非作歹者,是“斗筲之性”。“圣人之性”是世人的榜 样。“众人之性”是最具代表性的大众的人性,因此最好 的办法是既用德教扶其善,又用法律(刑罚)防其恶;而对“斗 筲之性”的小人则主要是以严刑治之,以惩其恶。

第一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_图文

第一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_图文
22
四.关于“礼”。
1.“礼”字的词源 “礼”从字面上讲,指的是一种器具。后引
申为一种礼节仪式; 来源于求神祈福的祭祀活动;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豐。
” ———《说文解字》
23
在祭礼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礼节仪式。 这些礼节仪式不断积累,并扩大到人们社 会生活中,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原始习俗 。起初,人们完全是凭借着发自内心的虔 诚自觉遵守的。但后来国家产生以后,统 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或统治,将这些原始 习俗加以改造,并赋予其神秘性与强制力 ,“礼”便成为维护奴隶主贵族等级统治的 习惯法。
“刑”的引申义:残害肢体的肉刑,泛指刑
罚。
15
3.“刑始于兵”的原因
最早的法兼有军法与刑罚双重涵义,最 初的法官、狱官也兼掌军事和司法两种职 能。当时之所之如此,首先是由于军事活 动是一种需要高度组织纪律,严格行为规 范和统一行动规则的集体行为;当战争规 模日益扩大时,就需要制定军法协调兵员 行动。此即“师出以律”,此类军法亦即最 早的法律。
第一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源_图文.ppt
本章知识点
一.中国最早的法律何时产生? 二.法律的内容来自于哪里? 三.中国古代法律文明起源的特点 四.关于“刑”。 五.关于“礼”。
2
一.中国最早的法律何时产生?
1、法律起源和发展的共同规律 人类法律的形成都经由“习惯”到“习惯法
18
劓刑
19
“宫”,即“丈夫割其势 ,女子闭于宫”,就是 阉割男子生殖器、破 坏女子生殖机能的一 种肉刑。宫刑又称腐 刑、阴刑和椓刑。
20
墨刑(黥刑)
21
九侯被醢、比干被剖案
纣王无道,民怨沸腾,诸侯反叛。商纣因 此发明了一种炮烙酷刑。西伯姬昌、九侯、 鄂侯为三公。九侯将其女献给纣王,但此女 不喜欢商纣淫乱,纣王杀了九侯的女儿,并 对九侯施以醢刑。西伯姬昌叹息这件事被人 告发,纣王把他囚禁在羑里,后来被解救。 西伯势力渐大,纣王大臣劝谏,纣王说“我 生不有命在天乎!”,完全听不进去。后来 比干强劝,却被施以剖心之刑。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儒家法律文化儒家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之一、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儒家注重德行教化,强调人伦关系和道德规范。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男尊女卑、父慈子孝、君臣忠诚等儒家价值观都被反映在法律制度中。

例如,中国古代的家法制度中,严格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于谦恭、孝顺和忠诚等儒家道德观的行为规范。

二、道家法律文化道家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道家思想强调自然法则和天人合一的观念。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体现了对自然法则的尊重和追求“无为而治”的理念。

例如,在中国皇权专制制度下,君主通过宏观调控来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以实现天人合一的目标。

三、法家法律文化法家法律文化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法家思想注重权威和法治。

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法家的观念得以体现。

例如,中国古代的律法严明,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家法律文化也强调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注重制度的严密性和规范性。

四、民间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还存在着丰富多样的民间法律文化。

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多文化的国家,不同民族和地区都有各自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系。

例如,藏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体现了不同民族和地区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承载了丰富的思想和价值观,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人伦关系为核心,注重道德规范和法治观念,强调治理的效果和实际效果。

在现代社会中,我们应该继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精神,以合法合规、诚信公正的态度对待法律,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

中国法律文化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规范和秩序的基石。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法律不仅仅是一套规范,更是反映了该国的法律文化。

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拥有独特而丰富的法律文化。

本文将从中国法律的历史渊源、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等方面,探讨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

一、法律的历史渊源中国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五千多年前的古代中国。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追溯到夏、商、周等朝代,并逐渐发展为以律为主的刑事法律体系和以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法律注重以德治国,注重道德法制的融合,以宽严相济、温文尔雅的特点而闻名于世。

二、法治理念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仁者爱人,知者法天下”的理念。

法治是论证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和手段,重视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的法治理念强调民主、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观,并将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三、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不同历史时期。

在中国,法律层级结构清晰,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规章等。

中国的法律体系继承了古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注重宽严相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中国法律制度也在与时俱进,与国际法律接轨,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四、法律教育中国重视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提高。

在中国,法律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法学院、法律职业学校等。

法律教育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通过教育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

同时,法律教育也弘扬法治理念,传递法律文化,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五、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和价值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在于强调秩序、尊重传统与法治理念的结合,重视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中国法律文化具有悠久的历史传承和独特的精神内涵,是中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法律文化的价值在于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维护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国家建设。

中国的法律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力逐渐增强,为世界各国提供了一个了解中国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的窗口。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从可考的第一个国家——夏朝的建立(公元前21世纪)为起点,至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西方文化入侵,在近四千年的历史长河中经历了无数次的冲突、洗涤以及融和,“天下一致而百虑,同归而疏涂”,1最终形成了世界法律史上璀璨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通过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征的把握,可以更好的了解我国的历史文化,方能正确地评价历史、运用历史遗产。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起点与定型法律文化由是法律制度、法律思想(包括法律观念、法律学说、法律精神)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

2由法律文化的定义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文化并不是与法律同时产生的,而是支配法律的价值基础与其在实践中制度化的融和。

夏、商时期的法律只是处于一个萌芽的状态,“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夏启伐有扈氏时下的军令:“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

”商汤伐夏桀时的军令:“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

”我们可以看出夏、商虽在形式上具备了国家的特征,但是在实质意义上仍然只是氏族联盟,当时的法律也更多的与战争、军纪以及对战俘的惩罚融和在一起,即法律在当时的存在形态仅是一种战争法则。

从西周周公“制礼”开始,古老的神权法思想开始动摇,再从分封制过至到宗法制,德、礼作为宗法等级制度的理论基础,统治者开始运用法律作为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强制手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才开始初见雏形,并且在此之后迅速地发展、成熟。

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定型,自西周伊始,又历经了约17个世纪,在不断分解、统一的周期性循环后,在唐代出现了《唐律疏议》,也最终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成熟、完善的过程,此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皆不离其左右。

”3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一)立法思想1、皇权至上,人治主义自中国国家产生之初,便确立了君主专制的基本模式,后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君主中央集权专制王朝,使专制制度走向巅峰,经两千余年至清末而不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结构、生活环境及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并对社会经济、政治、生活方式起巨大影响的,与特定民族及时代相联系的,在历史进程中积累下来并不断创新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评价,以及行为、思维方式和制度承载的总汇[1]。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着独特的哲学基础,中国独有的哲学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主要特征,也影响了其历史发展进程。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与和谐观念正是这样一种需要我们去追忆和理解、反思和扬弃的思想价值体系。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哲学基础(一)天道观1.“天”是什么?有自然意义上的天,有神灵意义上的天,有绝对精神意义上的天,有上帝和祖先居所意义上的天。

首先是自然之天。

其次是神灵主宰之天。

然后是道理之天。

最后是天国之天。

2.天之道天之道,在古代哲学里应包括三方面的重要含义。

即:阴阳之道,五行之道,仁道。

阴阳不可割裂:阴中有阳,阳中有阴;阳尊阴卑;阴阳和合化生万物[2]。

五行不可相离,五者相资为用,不可互缺;五行与阴阳不可分离,二者相摩相交成物成秩序;五行与四时及生杀属性;五行为人类社会所用,缺一不可;五行体现着天或自然生就的顺逆尊卑秩序。

天或自然的一切存在、运动变化之实质及目的为“生生”(创造生命、生机),为“仁”(爱抚生命,助成生命,为生命提供能源)。

3.天之命天之道,是天(或自然)所客观地展现的存在和变化规律或原则。

这些规律或原则,人类必须遵循。

中国传统的“天命”说大多是从“天道”推论引伸而来。

(二)天人合一观1.人之本质。

人为天地之灵,钟天地之灵秀,天地之间人最贵;人是天地间善和美的结晶,人本性善;人是天的缩制品、副本,“人副天数”,天人合一。

2.人之道。

人类社会的根本法则、规律、道理是什么?中国传统哲学认为,就是应天、顺天、法天,亦即顺从天道,体现天道,实践天道。

或者说,人之道,就是天之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体现。

法自然,不可逆天;无为而治,不必追求胜天,不必刻意追求有所作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特点及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影响
摘 要
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封建专制统治和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下,中国传统文化根深蒂固并存在很多缺陷,严重制约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克服传统文化的弊端,挖掘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所在,并为之己用,对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法律文化 人治 息讼 礼法结合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二、传统法律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
首先,受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法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在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大都忽视法律在治国安民中的作用,主张“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政息”,强调人在治国安邦中的主导作用,并且将儒家的“礼”当作调节社会生活的主要工具,国家长治久安的灵丹妙药,认为“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使道德礼仪成为人民行为的最高准则,法律则是道德的附庸。司法实践中,重大案件的办理,有的案件不是依法独立办理,而是按照领导的指示来办理,有的案件,甚至以道德习俗评判代替法律公断。这种轻视法律的现象是不可能实现现代法治的。
最后,重调解的“无讼”法律价值观有利于中国特色调解制度的建立。古代中国人历来将建立和谐、安定、有序的大同世界作为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将“无讼”的出现看作大一统社会在司法实践上的最好体现。因此,千百年来,“无讼”成了中国传统法制的价值取向和终极目标。为了“无讼”,哪怕是曲解法律、丧失公平。违背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一味强调调解,这种违背法律、不讲原则的调解与现代社会的调解相去甚远,其消极因素应加以消除。但是,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形式,对于我国这样人口众多、民族多、地区差异大,公民文化素质不是很高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专业人员与司法人员缺乏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我们吸收古代重调解制度的合理性,可以建立一套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行之有效的有中国特色的调解制度,并达到重视人权、减少诉累、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

中国古代有什么的法律传统

中国古代有什么的法律传统

中国古代有什么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一个汇聚了儒释道等不同哲学传统的复杂而精致的系统。

就占据主流思想地位的儒家传统对法律文化的影响而言,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1.“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礼起源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后改造成体现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影响广泛。

它的主要功能是“别贵贱,序尊卑”。

西周初,实行礼制,礼成为国家运转的大法。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官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蒞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

礼的原则与内容适于维护以王权、父权为核心的等级秩序。

《盐铁论》称:“礼周教明,不从者,然后等之以刑。

刑罚中,民不怒。

”“安上治民,莫善于礼。

”按照儒家思想,治理国家,不能一味地严刑峻法,以“杀”去杀,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并按照伦理道德原则来评价立法、司法和执法的优劣。

以道德调整为主,以法律(刑罚)调整为辅,从而维护善良淳朴的社会秩序。

这方面属于伦理范畴的“五伦”原则(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妻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五种关系中的每个角色都各有其道德要求和道德标准:君敬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妻顺,兄友弟恭,朋谊友信。

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儒家学者以经义注释和施用法律之后,儒法会通合流加速,礼与法的关系形成“本”与“用”的关系。

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礼有治国、理家、律己的功能,礼刑结合、儒法会通,成为中国古代社会长治久安、国家治理的关键。

2.以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精神价值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

儒家文化主张“仁爱、和谐、诚信、中庸”,“君子和而不同”,“和为贵”“克己复礼”,“以诚待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思想,认为和谐比冲突更能维持社会秩序,重视和谐统一,提倡“调和”“中庸”之道,追求社会整体的同一性和平衡性,达到社会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以政治秩序的稳定为最高的目标。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浅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可以追溯至上古时期,时至今日,已经产生了悠久而独特的法律文化传承。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兼具普遍性和独特性, 它的基本思想是“治国安邦、崇尚道义”,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联合, 以及兼收并蓄、保持多元文化的优势。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法” 与“治” 是一体的,这种思想体现了中国人民对于至高无上的统治秩序的认同。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约束行为的不仅仅是法律,还包括道德标准和社会习惯。

因此, 在中国, 称之为“法律文化”的东西,其实是一种更广泛的社会规范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以德治国,倡导道德化人,从而避免了“法外之律”的现象。

它主张事事有法,事事有制,这也是最普遍的一种法律文化特点。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不仅仅是过程管理,它也包含了基本的伦理思想。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与伦理紧密相连,其中包括尊敬长辈、维护道义、公心为重等思想,这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个独特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注重尊重权利保障,强调对于人权及其自由的保护。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关注个人权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思考方法。

在古代的中国,个人权利的保护和权益的平衡也得到了充分的反映。

它们在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和中国古代法律中得到了广泛的体现和维护。

例如,在中国的古代社会中,男女之间是平等的,而婚姻的法律也保障了男女之间的平等。

在这种背景下,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特别明确体现出来的男女差别,而是“以平等为主导”的理念贯穿其中。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具有独特性的。

它不仅仅反映了中国人民对于统治秩序的认同, 更突显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伦理思想, 充分体现了尊重个人权利的观念。

在某些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当今现代的法律制度相差甚远,面临继承和创新的巨大压力。

但同时, 通过对其发展与变迁的深刻理解, 将有助于建立合适的法律文化映像,实现法律体系创新现代化的目标。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

概括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以下特点:1.以“德治思想”为核心:中国传统法文化强调以道德为基础的治理,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该体现人伦之道和仁爱之心,强调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和谐与平衡。

德治思想使法律与道德紧密结合,相辅相成,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特点。

2.以尊重权威为基础:中国传统法文化注重尊重和维护权威,认为权威的存在和行使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基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赖于统治者的威望与权力。

这种尊崇权威的特点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尤为明显,君权神授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3.以家族和社群为中心:中国传统法文化着重强调家族和社群的利益,认为法律应该在维护家族和社群秩序的同时保护个体权益。

传统中国社会中,家族和社群关系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使得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仅仅关注个体,更着眼于整体社会的利益和稳定。

4.以和谐为目标:中国传统法文化追求和谐与稳定,重视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公平。

传统中国的社会结构中,有着明确的等级和地位差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平衡,并避免冲突和动乱的发生。

和谐与稳定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核心价值观。

5.强调礼法观念:中国传统法文化将礼法视为重要的规范和准则,强调人们的行为应当符合规定的礼仪和道德标准。

礼法观念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被视为社会秩序和个体行为规范的依据。

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文化具有以德治思想为核心的特点,尊重权威、以家族和社群为中心、追求和谐稳定、强调礼法观念等。

这些特点体现了中国传统法文化对道德、秩序和社会和谐的重视,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文化传统。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几乎贯穿了整个中国历史,具有极为复杂的文化积淀和深刻的社会背景。

在这种环境中,中国法律文化形成了其独特的特点,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的特征:一、中国法律具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本理念,提出需要依法治国、以法为基础来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这个基本思想体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髓,表现了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也带有深厚的人文关怀。

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尊重权威和传统的思想非常重要。

这种观念经常出现在各种法律制度和制度的运作中。

通过尊重权威和传统,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了制度稳定和合法性的重要性。

三、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追求和谐是非常重要的,这表现在法律规则中非常明显。

传统文化中强调“人伦合一”的思想,这意味着个人要考虑整体利益,而不是只考虑个人利益。

这也导致了尊敬和应该遵守的规则。

四、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富有审慎和规范性。

在处理许多方面的问题时,有一些关键标准需要遵循。

由于这些标准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涉及到文化、历史和社会方面的问题,因此这些标准经常被视为规范性标准。

这些标准不一定具有强制力,但也能够具体引导实际生活中的行为。

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独特的特点之一是注重人文关怀。

在许多方面的法律规范之中,生命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问题都被认为是十分重要的,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多数支持公正、合理和有人文关怀的目的。

以上仅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主要特点。

这些特点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所形成,经过了几千年的检验,在中国社会和文化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同时也有一些特点和其他文化相似,这表明了多元交流的重要性,并表明了多数文化中最有价值的因素是相通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文化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产生、发展以及运行机制的各种观念的总和。

首先,法律文化是支配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这个价值基础被社会化的运行状态。

……其次,法律文化作为客观存在物,表现为法律实践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它标志着人类实现有利于自身生存发展的特殊社会秩序的能力和对社会活动进行有目的的设计、控制、引导的水平。

……第三,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主观的观念形态,是与宏观、综合、系统的研究方法紧密联系的。

其主要特点是,把人类的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思维视为统一的整体或过程来把握和分析的,其目的在于探讨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性三纲、五常语出西汉董仲舒著《春秋繁露》,但其思想内容则源于先秦诸子之学,如孔子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说;韩非称“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为“天下之常道”。

三纲五常连用始于宋代朱熹。

有治人无治法:是中国古代思想家荀况提出的一个著名论断。

他虽然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

但在“人治”与“法治”的论争中,他仍然认为关键是“人”而不是“法”。

理由是: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很重要,但法毕竟是人制订的,仍然取决于“人”,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即使有了“良法”,也得靠“人”来掌握和贯彻,因此他强调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把“人治”、“法治”之争提到了法理学的高度。

克己复礼为仁:儒家指约束自己,使每件事都归于“礼”为西周之礼。

“克己复礼”是达到仁的境界的修养方法。

出自《论语·颜渊》:“颜渊问仁。

子曰:‘克己复礼为仁。

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孔子在早年的政治追求中,一直以恢复周礼为己任,并把克己复礼称之为仁。

颜渊向孔子询问什么是仁以及如何才能做到仁,孔子做出了这种解释。

因此,可以把克己复礼视为孔子早年对仁的定义。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照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者贵,疏者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尊亲属,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

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必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所谓“礼比下庶人”,就是说礼是用来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关系的,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由于周礼出自宗法,西周的统治者主要依靠宗法来维持其内部秩序,所以最重宗法,待别强调“亲亲”。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重“尊尊”,而是因为“亲亲”中的子弟孝顺父兄、小宗服从大宗即已包含“尊尊”。

况且“长长”与"男女有别"都是从“亲亲”派生的。

由于西周极重宗法,所以“不孝不友”被看成是“元恶大憝”,罪大恶极,要“刑兹无赦”。

后来的儒家继承了这种思想,在其《孝经》中开宗明义第一章便提出“孝”乃“德之本”,“不孝”则是“大乱之道”,因而宣称:“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是享受。

平民和奴隶毫无权利,却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

特别是奴隶,只是权利的客体,可以由奴隶主贵族任意宰割。

周孝王时的《曶鼎铭》记载,五个奴隶的价格仅值“匹马束丝”。

“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

这种礼、刑的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西周的“等级划分”首先就表现在剥削者和劳动人民两大贵贱等级的区别上,并被固定下来,绝对不许逾越:贵者恒贵,贱者恒贱,君子务治而小人务力。

在贵族内部也因等级不同而待遇各异。

所以在西周的“礼治”下,等级非常森严,“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名位不同,礼亦异数”。

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一统天下。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

先秦儒家,以孔丘、孟轲和荀况为主要代表。

儒家的这三位代表人物各有自己的思想特点,如孔子的志向是恢复周礼,其为没落贵族利益代表。

孟子则以社会大同为目标,宣传在当时的社会基础上进行改造,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

而荀况则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要求,但他称颂“先王”,崇尚礼义。

他们继承和发扬以“门艺”为主的传统文化,有着共同的思想形式,其法律思想也自成体系,先后一脉相承。

本文是从孔子、孟子、荀子三位先秦儒家代表人物对儒家法律思想的主张或理论进行了探讨。

把“礼”与“仁”融为一体,强调“礼”必须与“仁”结合,那么他所说的“仁”又是指什么呢?仁: 中国儒家学派道德规范的最高原则,孔子思想体系的理论核心。

“仁”的最初含义是指人与人的一种亲善关系。

孔子把“仁”定义为“爱人”,并解释说:“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德治思想,发展为仁政学说,成为其政治思想的核心。

他把“亲亲”、“长长”的原则运用于政治,以缓和阶级矛盾,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

孟子一方面严格区分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阶级地位,认为“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并且模仿周制拟定了一套从天子到庶人的等级制度;另一方面,又把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比作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主张统治者应该像父母一样关心人民的疾苦,人民应该像对待父母一样去亲近、服侍统治者。

孟子认为,这是一种最理想的政治,如果统治者实行仁政,可以得到人民的衷心拥护;反之,如果不顾人民死活,推行虐政,将会失去民心而变成独夫民贼,被人民推翻。

仁政的具体内容很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教育以及统一天下的途径等,其中贯穿着一条民本思想的线索。

这种思想是从春秋时期重民轻神的思想发展而来的。

孟子根据战国时期的经验,总结各国治乱兴亡的规律,提出了一个富有民主性精华的著名命题:“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认为如何对待人民这一问题,对于国家的治乱兴亡,具有极端的重要性。

孟子十分重视民心的向背,通过大量历史事例反复阐述这是关乎得天下与失天下的关键问题。

孟子把伦理和政治紧密结合起来,强调道德修养是搞好政治的根本。

他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

”后来《大学》提出的“修齐治平”就是根据孟子的这种思想发展而来的。

荀子既重礼,又重法。

“天”就是自然界,并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

自然界完全有它自己的运行规律,并不因人类社会政治的好坏而改变。

荀子在这种唯物主义自然观和“天人相分”的理论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了人定胜天的思想。

这是他在中国思想史上的一大贡献。

他的礼法起源论就是在其“明于天人之分”和人定胜天的哲学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

荀子以“人能群”作为区分人类和其他动物的标志,认为人只有组成社会,依靠群体的力量才能战胜自然,这是一种相当深刻的见解。

人类之所以能结成社会,是因为人类有“分”,即有一定的社会分工、等级名分和分配制度。

“分”是“人能群”的基础。

“分”就是根据“礼”规定的,礼的产生是为了规定人们对物质财富的“度量分界”,既要使人们对物质需要能得到适当的满足,又要防止人们互相争夺而产生混乱。

礼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发展带一定时期,适应社会发展的内在需要而产生的两千多年前, 先秦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对后世王朝的统治产生深远影响。

回顾先秦法家的“法治主义”思想,对我们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其重要性早在上古时期就被统治者所认识,但在治理国家的具体实践中应以何为重各家却有分歧,尤其是在社会大变革的战国时代,这种分歧更为激烈,形成了“法治主义”与“德治主义” 之辩。

而作为先秦重要学派的法家,其思想基本精神就是“法治主义”。

三、先秦法家“法治主义”的内容先秦“法治主义”思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察: (一)先秦法家对“法”的界定对于什么是“法”,先秦法家曾做过多种界定。

《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悬命也。

”[ 1 ]商鞅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

”[ 6 ]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总结了早期法家对“法”的种种界说,对“法”做出了较为完备的解释,他说:“法者, 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师也。

”[ 7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 8 ]概括的说法家之“法”指的是由国家所制定颁布的具有公开性、强制性的、成文的行动规则,是君主统治人民的根本手段,同时也是君臣所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二)“时移而治”———历史发展论韩非就曾说:“古者,丈夫不耕,草木之实足食也;妇人不织,禽兽之皮足衣也。

不事力而养足,人民少而财有余, 故民不争。

是以厚赏不行,重罚不用,而民自治。

今人有五子不为多,子又有五子,大父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被赏累罚而不免于乱。

”[ 9 ]在古代,由于人少财物多,人们不用艰苦的劳动而物质供养也是充足的,人民之间没有争斗,因此,就算不实行加倍的赏罚,社会也是井井有条的。

而现在的情况则完全不同,是人多而财物少,就算是艰苦的劳动而供养也是很少的,所以人民之间发生争夺,虽然实行成倍的奖赏,加重的惩罚,也不能免于争乱。

既然时代已经变化了,治国的方法也要变,而且治国的方法只有因时代之变而变,才能达到治国的目的。

这也就是韩非子所说的“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则乱”[ 10 ] 。

由此,先秦法家认为,在已经发生变化的时代,还是实行先王的“德治”已经不符合时代要求了,只有实行“法治”才能达到“治”的目的, 只有实行变法,才能使国家达到富强有序。

·60· (三)“赏刑”———治国“二柄”论早在春秋时期,管仲就把“赏”与“刑”看作是君主治理国家的不可或缺的两种权柄,“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

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 11 ] 。

商鞅又进一步论述,在治国的实践中,应软硬兼施,“赏”,“刑”并用,但更应注重“刑”。

韩非继承了管仲与商鞅的赏刑理论,提出君主应紧紧掌握刑赏“二柄”的主张,在具体实践中要厚赏厚罚,即赏须“足务”,刑须“可恶”。

“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 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

”[ 12 ]赏要厚赏,不仅仅在于赏的对象本身,还在于扩大影响;刑须重刑,不仅仅是加在已经犯罪的“盗贼”身上,还在于使尚未犯罪的人感到畏惧,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