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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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互免签证协议一览表
(截至2008年9月18日)
截至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下列国家达成了互免签证协议。中国公民持有关护照前往有关国家短期旅行通常无需事先申请签证。
注:
*1保加利亚于1999年取消了其因公普通护照。目前,我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赴保仍可免签,但持因公普通护照人员需办理签证。
*2目前适用中国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有关协议。
*3目前适用中国与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有关协议。
*根据2007年10月25日生效的《中英关于便利人员合法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活动谅解备忘录》之《实施细则》,双方给予所有持外交护照和部分持公务护照人员免签待遇。
*免签入境并不等于可无限期在协定国停留或居住,根据协定要求,持有关免签护照入境后,一般只允许停留不超过30 日。持照人如需停留30 日以上,按要求应尽快在当地申请办理居留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