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精编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3部分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3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3部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引言:危险货物的运输是一个非常重要且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因此需要制定严格的规则来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第3部分主要涉及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本文将对该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一、危险货物的分类危险货物根据其性质和危险程度进行分类,以便在运输过程中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安全。
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其主要分为九个危险类别,分别是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有毒品、放射性物质、腐蚀品和其他危险品。
1. 爆炸品(Class 1):这类货物具有爆炸性质,包括炸药、雷管、烟火等。
为了确保安全,这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遵循严格的规定和措施。
2. 压缩气体(Class 2):这类货物包括可压缩的气体,如液化石油气、氧气、氮气等。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气体的压力和温度,以防止泄漏和爆炸。
3. 易燃液体(Class 3):这类货物包括易燃的液体,如汽油、酒精、丙酮等。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防火和防爆措施,以确保货物的安全。
4. 易燃固体(Class 4):这类货物包括易燃的固体物质,如硫、镁、纸张等。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避免与氧气、水等物质接触,以防止火灾和爆炸。
5. 氧化剂(Class 5):这类货物具有氧化性质,能够加速燃烧过程,如过氧化氢、高锰酸钾等。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避免与易燃物质和可燃物质接触,以防止火灾和爆炸。
6. 有毒品(Class 6):这类货物具有毒性,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如氰化物、氯化物等。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
7. 放射性物质(Class 7):这类货物具有放射性特性,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辐射污染,如铀、钚等。
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遵循特殊的规定和措施,以确保辐射的控制和防护。
8. 腐蚀品(Class 8):这类货物具有腐蚀性质,会对物体和人体造成腐蚀损害,如硫酸、盐酸等。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是指在道路运输中,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所需遵守的安全规定。
危险货物是指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对人身、财产或环境造成危害的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因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至关重要。
一、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危险货物运输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科学管理。
这些原则都是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安全。
二、危险货物运输的分类危险货物运输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可分为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
其中,道路运输是危险货物运输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
在道路运输中,危险货物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1. 货物包装: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确保包装的强度和密封性。
包装材料应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标明货物的名称、危险性质、包装类别等信息。
2. 车辆选择: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车辆上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备和器材。
车辆的选择应根据运输的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等级等因素进行合理搭配。
3. 货物标识:危险货物需在包装上标注相应的危险标志、标识和颜色。
车辆上也需配备相应的标志和标识,以便于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识别和注意。
4. 路线选择:危险货物的运输应选择经过相应审批的危险品运输路线,不得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经过人口密集、交通繁忙的区域,以减少危险风险。
5. 驾驶员要求: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由经过培训和考试合格的专业驾驶员驾驶,驾驶员必须熟悉危险货物的性质、特点和运输规定,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
6. 应急预案:危险货物的运输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进行预判和应对。
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应急处置流程、救援措施、应急设备和器材等方面。
四、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措施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安全检查: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车辆、标识、驾驶员等方面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运输过程中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jtt 617-2018
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已经审查通过,于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具体内容和代替标准见下表:1JT/T 617.1—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1部分:通则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的范围及运输条件、运输条件豁免、国际多式联运相关要求、人员培训要求、各参与方的安全要求以及安保防范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部分代替JT 617—20042018-12-012JT/T 617.2—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2部分:分类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分类,包括分类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规定。
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对应的危险性类型和包装类别的确定。
部分代替JT 617—20042018-12-013JT/T 617.3—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品名的一般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索引、特殊规定,以及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2018-12-014JT/T 617.4—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4部分:运输包装使用要求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大型包装、可移动罐柜、罐式车辆罐体的使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选择和使用。
2018-12-015JT/T 617.5—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5部分:托运要求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托运的一般要求,集合包装及混合包装的标记标志要求,包件的标记和与标志要求,集装箱、罐体与部分代替JT 617—20042018-12-01车辆的标志牌和及标记,运输单据。
本部分适用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托运。
6JT/T 617.6—2018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6部分:装卸条件及作业要求JT/T 617的本部分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装卸作业的一般要求、包件运输装卸条件、散装运输装卸条件、罐式运输装卸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篇: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摘要: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引用标准GB 6499-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190-85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6833-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JT××××-87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分类和分项3.1 分类按GB 6944-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1988年1月9日发布,1988年6月1日实施3.2 分项。
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包装和标志4.1 包装4.1.1 按JT 0017-88的规定执行。
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下要求: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
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危险货物是一项高风险的任务,必须严格遵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的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并提供一些指导意见,以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靠。
1. 危险货物定义及分类危险货物是指因其物理、化学、毒理或其他性质可能对人身、财产及环境造成损害的物质。
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和易发性,危险货物可分为9类,分别为:1.1 爆炸品1.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1.3 易燃液体1.4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1.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1.6 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1.7 腐蚀品1.8 其他危险品1.9 混合危险品2. 运输人员和车辆的资格要求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必须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证明其已接受了必要的培训和考试。
此外,运输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规范,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
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装置,如紧急刹车、气压制动系统等。
3. 包装和标记要求危险货物应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包装,以保障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包装要求也不尽相同,需要根据其性质实施相应的措施。
包装上应标注有危险货物的名称、数量、危险性标志等信息,以方便查看和管理。
标记应明显可见,不得掩盖或遮挡。
4. 装卸要求装卸危险货物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不会对人员和环境造成伤害和污染。
装卸时应注意避免堆叠、交叉装载等不当操作,避免危险品与其他物品混装或接触。
同时,运输人员和有关人员应穿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
5. 应急处理要求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或泄露,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确保人员和环境安全。
应急处理措施应在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范围内进行,并应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处理。
此外,在遇到有信号示意的交通警示灯、交通管制、建议性路标等情况下,运输车辆应严格执行。
综上所述,遵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对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至关重要。
运输人员和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规定,掌握应急处理方法,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可靠。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1号)已于20XX年1月14日经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XX年1月22日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安全,发挥车辆效能,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道路旅客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客车)、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运输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是指对道路运输车辆在保证符合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按要求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方面所做的技术性管理。
第三条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应当坚持分类管理、预防为主、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周期维护、视情修理、定期检测和适时更新,保证投入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符合技术要求。
第五条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型车辆,促进标准化车型推广运用,加强科技应用,不断提高车辆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车辆基本技术条件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执行。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报以县级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第十条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项目的单位,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核,发给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方可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010年09月06日学习2010-09-06 22:39:49阅读3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与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引用标准GB 6944一86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90一85 危险货物装标志GB l91一85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6388一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JBXXX一87 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3.分类和分项3.1分类。
按GB 6944一86的规定,并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
3·2分项。
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包装和标志4·1·1近JT0017一88的规定执行。
"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并应符合如一要求: 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并应便于装卸和运输;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并能经受一定范围的气候变化;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与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运撑固定的保护作用;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应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量的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交运发[1993]1382号•【施行日期】199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8日交通部交运发[1993]1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
一、规章目的和适用范围
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减少危险货物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规范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
适用范
围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以及危险货物
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等。
二、危险货物分类和标识
三、运输车辆的要求
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要求,包括车辆结构、装载和卸载设施、
防护措施、泄漏处理装置等。
车辆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确保在运输
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爆炸、污染等事故。
四、从业人员的要求
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包括从业资格要求、岗前培训、考核合格等。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操作和
处置危险货物,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运输计划的编制、
运输证明文件的携带、运输过程中的速度、行驶路线的选择、装卸作业的
安全措施等。
运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危险货物的
安全运输。
六、事故应急管理
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应急管理要求,包括事故的报告程序、应急处置措施、人员伤亡的救援等。
在发生事故时,必须迅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减少事故的扩大和影响。
七、安全监督和执法
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和执法的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处罚措施等。
相关部门将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交通运输)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精编
(交通运输)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运输)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已于1999年11月2日经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壹九九九年十壹月十五日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壹)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且和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和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且分别和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运营者。
(五)站场运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运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
未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
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
(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俩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且搬运到壹定位置的作业。
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条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射线等性质,在运输过程中能引起人身伤亡、人民财产受到毁损的物资,均属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和运输要求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品、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十类。
有些物资虽然不属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品名见附件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条凡由铁路、水路、公路运输的危险货物,除军运、国际联运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托运和承运第三条发货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编号,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墨水或红色戳记标明类项。
起运港、上应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组织进货,清点验收,尽快发运。
托运爆炸品时,应附有品名表内规定的证明。
托运放射性货物时,应提出剂量核查单位(由当地科学技术部门和卫生部门指定)检查的“剂量检查证明书”(格式二),并按包装表面的射线剂量率,分为四个运输包装等级(附件四)。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包装表(附件二)的规定,每件货物包装上应有规定的包装标志(附录一、二)及运输包装指示标志。
国外进口危险货物,发货人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进口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托运。
如包装破损经整修后双方确认能保证安全运输时,仍可托运。
如改变进口危险货物包装时,发货人可与港、站协商解决。
发货人提出改变包装要求时,应首先向港、站提出经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包装方法。
港、站应会同发货人共同鉴定,认为能保证安全运输时,可在指这的时间和区段内组织试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剧毒品由港、站报主管局(单位)批准〕,并将试运条件报主管局(单位)备查。
试运时,发货人应在运单上注明“试运包装”字样,跨局试运时,应同时通知有关局。
试运结束时由港、站会同发货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局(单位)和交通部。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在铁路运输中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射线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
第2条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10类:1.爆炸品;2.氧化剂;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4.自燃物品;5.遇水燃烧物品;6.易燃液体;7.易燃固体;8.毒害品;9.腐蚀物品;10.放射性物品。
有些货物虽不属于化学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须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
品名见易燃货物品名表(附件十)。
第3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相对集中。
危险货物装卸场所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
铁路应商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专门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专门办理站,或在货运站内设危险货物作业区。
铁路局必须在管内适当地点设货车洗刷所。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有具备通风、洗刷、消防、避雷、报警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
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
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合本条一、二款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
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分隔单间或划出专用货位,采取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短期存放危险货物。
车站采取的安全措施须报请分局或车务段批准。
第4条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灭火演习和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要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训练,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1.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5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经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
该《规定》分总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1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2013年第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已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1]部长杨传堂2013年1月23日2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执行。
(JT 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ICS03.220.20R12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618-2004代替YT3145-1991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Rulesoftransportation,loadingandunloadingofdangerousgoodsbyautomobile2004-12-30发布 2005-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JT618-2004目次前言1 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 通则5包装货物运输、装卸要求6散装货物运输、装卸要求7集装箱货物运输、装卸要求8 部分常见大宗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 自行加速分解温度、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的关系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本标准与JT3145-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感染性物品(医疗废物)、杂类、散装货物(散装固体、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散装货物补充规定)、集装箱货物、部分常见大宗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油品)的运输、装卸作业要求。
—增加了对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包装件按九类分别提出出车前、运输、装卸作业的要求。
本标准相关标准:JT617-200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长安大学、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山西省交通厅交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健、胡小秋、李晓霞、晏远春、张海珠、乌Q美英、胡焕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T3145-1991.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基本要求和安全作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等危险货物的汽车运输和装卸。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汽车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以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正常的道路货物运输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货物运输及相关的货物搬运装卸、汽车货物运输服务等活动,应遵守本规则。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汽车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实行货物联运的适用本规则。
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从事货物运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五)站场经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经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
末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
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
(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两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并搬运到一定位置的作业。
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一节承运人、托运人与运输车辆第四条承运人、托运人、货运代办人在签订和履行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时,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的运输法规、行政规章。
(JT 618-2004)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ICS03.220.20R12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618-2004代替YT3145-1991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Rulesoftransportation,loadingandunloadingofdangerousgoodsbyautomobile2004-12-30发布 2005-03-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JT618-2004目次前言1 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 通则5包装货物运输、装卸要求6散装货物运输、装卸要求7集装箱货物运输、装卸要求8 部分常见大宗危险货物运输、装卸要求附录A(规范性附录) 自行加速分解温度、控制温度和应急温度的关系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代替JT3145-1991(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本标准与JT3145-199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术语和定义;增加了感染性物品(医疗废物)、杂类、散装货物(散装固体、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散装货物补充规定)、集装箱货物、部分常见大宗危险货物(液化石油气、油品)的运输、装卸作业要求。
—增加了对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包装件按九类分别提出出车前、运输、装卸作业的要求。
本标准相关标准:JT617-2004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长安大学、江苏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山西省交通厅交通运输管理局、北京市运输管理局、交通部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健、胡小秋、李晓霞、晏远春、张海珠、乌Q美英、胡焕秀。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JT3145-1991.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基本要求和安全作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杂类等危险货物的汽车运输和装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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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和方法,除军运或国际联运另有规定外,均按本标准执行。
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2引用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90—85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1—85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6388—86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JT0017—88公路、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基本要求和性能试验3分类和分项3.1分类。
按GB6944—86的规定,且根据汽车运输特点,暂不设第9类(杂类),共分为8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
3.2分项。
按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
4包装和标志4.1包装。
4.1.1按JT0017—88的规定执行。
包装必须坚固、完整、严密不漏、外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的危险物质,且应符合如下要求:a.包装的材质、规格、型式、方法和单>质量(重量)应和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且应便于装卸和运输;b.包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其构造和封闭装置应能承受正常运输条件和装卸作业要求,且能经受壹定范围的气候变化;c.包装的封口和衬垫材料应和所装货物不溶解、无抵触,具有充分的吸收、缓冲、支撑固定和保护作用;d.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危险货物包装,通气孔的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所装货物泄漏或杂质进入,排出的气体不得造成危险或污染;e.容器灌装液体时,应留有足够的其膨胀余量(预留容积应不少于总容积的5%)。
4.1.2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不得混装在同壹包装内。
4.1.3对包装发生争议时,应当由国家授权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合格的出具证明如附录A(参考>),且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且报交通部备案。
4.1.4国外进口危险货物的包装,如完整无损,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上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可按原包装运输。
4.1.5凡重复使用的包装,除应符合4.1.1款规定外,仍必须符合下列要求:a.所装货物必须和原装货物无抵触;b.所装货物和原装货物的品名或性质不同时,必须将原包装的标记、标志覆盖,且重新标贴。
4.1.6危险货物成组包装必须具有能经受多次搬运的强度,且适宜于机械装卸。
4.1.7盛装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制造、检验、漆色、充灌应符合1979年国家劳动人事部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气瓶集装格应有防止管路和阀门受到碰撞的防护装置,总管路应装有总阀门,每组气瓶应有分阀门,气瓶、管路、阀门和接头不得松动移位。
4.1.8放射性货物运输包装应符合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的要求。
4.2标志。
4.2.1按GB190—85、GB191—85和GB6388—86的规定执行。
4.2.2危险货物标志应标贴在包装>的明显部位上。
集装箱和罐(槽)体应在显著部位标有相应加大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5车辆和设备5.1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技术状况应符合下列要求:a.车厢、底板必须平坦完好,周围栏板必须牢固,铁质底板装运易燃、易爆货物时应采取衬垫防护措施,如铺垫木板、胶合板、橡胶板等,但不得使用谷草、草片等松软易燃材料;b.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装有有效的隔热和熄灭火星的装置,电路系统应有切断总电源和隔离电火花的装置;c.车辆左前方必须悬挂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信号旗,如附录B(补充>);d.根据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捆扎、防水、防散失等用具。
5.2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且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且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3使用装运液化石油气和有毒液化气体的罐(槽)车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劳动人事部1981年发布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5.4应定期对装运放射性同位素的专用运输车辆、设备、搬运工具、防护用品进行放射性污染程度的检查,当污染量超过规定的允许水平时,不得继续使用。
5.5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罐(槽)等的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
5.6各种装卸机械、工属具要有足够的安全系数,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机械和工属具,必须有消除产生火花的措施。
6托运和单证6.1托运人应向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运营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
危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必须分别托运。
6.2未列入交通部《公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货物,托运时应提交生产或运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货物鉴定表》如附录C(参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运输,且由批准单位报交通部备案。
6.3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的,仍按原装货物条件办理托运,其包装容器内的残留物不得泄漏,容器外表不得粘有导致危害的残留物。
6.4要求使用罐(槽)车运输的危险货物,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有关资料或样品,且在运单上注明对装载的质量要求。
6.5高度敏感或能自发引起剧烈反应的爆炸性物品,未采取有效抑制措施的禁止运输。
对已采取有效的抑制或防护措施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
需控温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在运单上注明控制温度和危险温度,且和承运人商定控温方法。
6.6托运下列危险货物,应按如下规定办理:a.食用、药用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食用”、“药用”字样;b.托运“半衰期”短的放射性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允许运送期限,其期限不得少于运输送达所需时间;c.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装箱证明书如附录D(补充>)。
6.7运输下列危险货物,应持有技术证件:a.运输爆炸品和需凭证运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有运往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准运证》或《化学危险物品准运证》;b.运输放射性货物(包括同位素空容器和作普通物品运输的装过放射性货物的空容器),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的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包装>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如附录E(补充>)。
放射性化学试剂、制品和放射性矿石、矿砂等货物,其运输包装等级和放射性强度每次都相同时,允许壹次测定剂量,再次运输时,能够提出原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复制>。
6.8符合下列情况者,可按普通货物运输:a.货物的部分配>或部分材料属于危险物品,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且在货物运单上注明的;b.根据国家《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所规定的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放射性货物或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以及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成品;c.经发货人确认已经清洗、消毒、消除危险的空容器,且由发货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承担责任的;d.凡属>级无机氧化剂、>级易燃固体、有毒固体物品、>级腐蚀性固体物品等危险货物其内包装净重不超过0.5kg,每箱净重不超过20kg,其包装标志符合本规则规定,经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壹批发运量不超过100kg的;e.除爆炸品、烈性有机过氧化物和6.8d条已有规定外,其它危险货物,其包装要求、限制数量经承托运双方共同商定,采取严密保护措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致发生危害,且报请当地县之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
7承运和交接7.1受理托运时应认真核对运单上所填写货物的编号、品名、规格、>重、净重、总重、收发货地点、时间以及所提供的单证是否符合规定。
7.2承运人自受货后至送达交付前应负保管责任。
货物交接双方,必须点收点交,签证手续完备。
收货人在收货时如发现差错、破损,应协助承运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及时处理,且在运输单证上批注清>。
7.3危险货物运达卸货地点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在待卸期间行车和随车人员应负责见管车辆和所装危险货物,同时承运人应及时和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
危及安全时,承运人应立即报请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且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物资主管部门处理。
8运输和装卸8.1运输危险货物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
车辆运行应控制车速,保持和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对在夏季高温期间限运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进行运输。
8.2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不得在居民聚居点、行人稠密地段、政府机关、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车。
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应采取安全措施且征得当地公安部门同意。
运输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及有毒压缩气体、液化气体、禁止通过大中城市的市区和风景游览区。
如必须进入上述地区,应事先报经当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
8.3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列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壹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拖拉机不得装运爆炸品、壹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壹级易燃物品;自卸汽车除>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它危险货物。
8.4运输危险货物必须配备随车人员。
运输爆炸品和需要特殊防护的烈性危险货物,托运人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指导操作、交接和随车押运。
危险货物如有丢失、被盗,应立即报告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查处。
8.5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途中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车辆中途临时停靠、过夜,应安排人员见管。
运输危险货物,车上人员严禁吸烟。
运输忌火危险货物,车辆不得接近明火、高温场所。
8.6危险货物运输应优先安排,对港口、车站到达的危险货物应迅速疏运。
行车人员不准擅自变更作业计划,严禁擅自拼装、超载。
对装运壹级易燃、易爆、放射性货物的车辆应优先过渡。
8.7危险货物装车前应认真检查包装(包括封口)的完好情况,如发现破损,应由发货人调换包装或修理加固。
8.8装运不同性质危险货物(包括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货物)的配装要求如附录F(补充>)。
8.9装运危险货物应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火、防震、防水、防冻、防粉尘飞扬、防撒漏等措施。
8.10装运危险货物的车厢必须保持清洁干燥,车上残留物不得任意排弃,被危险货物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属具必须洗刷消毒,其操作要求如附录G(参考>)。
未经彻底消毒,严禁装运食用、药用物品、饲料及活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