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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中油设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规定中油设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统筹工程建设及检维修资源,规范工程建设及检维修市场秩序,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及销售、炼油化工及其他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包括承担工程建设的总承包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检维修等活动的承包商和服务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承包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承包商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制订和审议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章制度;(三)指导、监督承包商管理工作;(四)负责一类承包商准入的审批;(五)承包商管理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章制度;(二)落实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三)组织开展承包商评审和年度评价工作;(四)组织建立、维护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五)组织开展承包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六)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诚实守信,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抢险救灾和临时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和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规定。
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销售和炼油化工等石油石化专业工程项目以及矿区建设等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综合管理与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二)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体系运行情况;(三)负责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监督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组织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管理,掌握质量动态;(五)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重要产品、设备驻厂监造工作;(六)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外部用户、专业分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事故。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围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二)对归口管理企业建立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和审核,促进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三)组织对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四)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五)组织协调处理本专业围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本专业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六)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定
(三 )负 责向⊥级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及所辖
工程项 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 笫三章 第七条
监理项 目承接
在集 团公司从 事建设 工程监理服务活动的监理 单
位 ,必 须具备相应资质 ,在 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 工程监理业务。 承接集 团公 司工程监理服务项 目还应取得集团公 司工程建 设承 包商准入资格 ,并 符合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 司工程建设及检 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承包商管理办法》)的 相关 规定。 第八条 包商资格 承担下列工程建设项 目主体 工程的监理单位 ,应 具 有化 工石 油工程专业 甲级监理资质和集 团公 司一类工程建设承
,
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和合 同约定,以 诚少服务 内容 、降低服务 质量等不正 当手段恶性竞争 ,扰 乱监理市场秩序。 监理单位 中标 后应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和监理合 同约定 ,共 同抵制和投诉违规行 为 ,公 平 、独立、 诚信 、科学地开展建设 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 动。
第 四章 第十二条
监理项 目实施
;
(三 )专 业监理 工程师应 由总监理 工程师授权 ,负 责实施某
一专业或某一 岗位 的监理 工作 ,有 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 ,其 应具 有 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 中级及 以⊥专业技术职称 、 两车及
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合格 格。 第二 十五 条
;
(四 )监 理员应具有 中专及 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 业务培训合
⒛ 16年 3月 1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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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 监理业务管理规定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 团公 司(以 下简称集团公
司 )工 程建设监理 (以 下简称 工程监理 )业 务管理 ,规 范工程监 理行为 ,进 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依 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结 合集 团公司工程建设 实际 ,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 司、 直属企事 业单位 (以 下统称所属企业 )境 内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 工 程监 理 与相关服务活动。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 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工 程监理 业务是 指监理 单位 受建设单 位委托 ,根 据 法律 法规 、工 程建设标准规范、 勘察设计文件及合 同,在 施 工 阶段对建设 工程质量 、 造价 、 进度进行控制 ,对 合 同、 信息进行 管理 ,对 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 ,并 履行建设 工 程安全 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以 及在建设 工程勘察 、 设计 、保修等阶段提供 的服务活动。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计划管理规定》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计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计划管理工作,规范质量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地区分(全资子)公司及其他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区公司)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计划管理工作。
股份公司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计划管理,应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规定。
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计划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质量计划(以下简称质量计划)是指在项目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对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策划和部署安排,是项目实施阶段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南和依据。
第四条可研估算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一类、二类、三类建设项目原则上均应编制质量计划。
四类项目及投资1亿元以下的一、二、三类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质量计划,其相关内容可在工程建设总体部署或项目实施(执行)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建设内容单一的项目,质量计划可适当简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股份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其质量计划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计划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制定股份公司质量计划管理规章制度;(三)指导、监督和检查质量计划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质量计划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质量计划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落实股份公司质量计划管理规定;(二)监督检查所属地区公司质量计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地区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是质量计划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质量计划管理规定;(二)负责本单位质量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三)负责监督检查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质量计划编制和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境内项目管理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控股公司的境内项目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境外项目及国内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投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油气田地面、炼油化工、油气储运、加油站、建构筑物等第四条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突出质量和效益,强化风险控制,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规模化采购、工厂化预制、模块化建设,充分应用集团公司企业资源计划系统、项— 3 —目管理系统,优选承包商和供应商,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各项目标顺利实现集团公司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督促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履行项目管理相关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能分工履行项目管理与监督职责第六条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基础设计审批及专项技术方案审批;负责一类、二类项目管理手册备案管理和执行检查;组织、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办理项目专项评价和核准、备案手续并获取所需支持性文件;初审提前采购计划,审查引进设备技术方案、引进设备清单,审批或会签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 4 —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开工报告;指导、监督项目质量、健康安全环保、进度、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组织审查和审批一类、二类及专业分公司指定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负责协调落实试运行投产所需资源;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四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办理项目专项评价报告并获取核准、备案项目所需的支持性文件;负责提出项目管理模式,组建业主项目部;组织编制项目基础设计,审批四类项目基础设计,组织详细设计审查及设计交底;负责权限内物资采购、服务采购、招标组织和合同签订,以及权限外的报批工作;组织编制项目总体部署、开工报告,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审批三类、四类项目总体部署和开工报告;负责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和风险等管理与监督;编制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审批三类、四类项目试运— 5 —行投产方案,负责项目试运行投产组织和指挥;负责项目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初步验收和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专项评价及报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管理机构组建以及管理模式选择等第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以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为依据未纳入业务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可行性研究特殊、复杂项目应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待批复后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其他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第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委托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内具有相应咨询资质及业绩的承包商开展委托方应及时向其提供准确、有效和完整的项目基础资料需多家承包商共同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应明确负总责的承包商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 6 —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以批复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地方*、集团公司相关批复文件及委托函或合同为依据,对项目资源、市场、技术、经济和社会环境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论证项目可行性,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结合项目特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需要可开展初步勘察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突出风险分析,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主要风险因素及其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提出防范风险对策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对市场、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竞争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综合评价项目竞争力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社会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研究论证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项目规模大、使用土地较多、涉及拆迁和移民范围较广、对社会或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重点社会影响评价分析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同时开展专项评价专项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机构承担,专项评价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前款所称专项评价主要包括:地震、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土— 7 —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产压覆、环境影响、安全、职业病危害、节能、文物调查、防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不涉及新征土地、变更厂址的改扩建类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可适当减少专项评价内容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集团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规定要求,研究结论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说明、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投资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单独成册第十七条实行核准制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材料,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编制,满足项目核准、备案要求第十八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变更,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按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充分论证,集体决策第十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备案后,应组建业主项目部集团公司总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组建业主项目部,按建设单位管理并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建业主项目— 8 —部,并授权其负责项目管理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实行项目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业主项目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总体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人力资源能力等条件,按以下项目管理模式,提出选择方案:投资规模大、一体化程度高、工艺技术复杂、实施环节多的大型炼油化工及液化天然气等项目,一般应采用“业主+项目管理承包+工程总承包”模式;需要项目管理团队或与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组建联合项目管理团队的,采用“/++监理”模式技术复杂的整装油气田地面建设、天然气处理厂、大型炼油化工装置、大型油气储运、多个加油站捆绑建设等项目,一般应采用“业主++监理”模式其他项目可采用“业主+设计+采购+施工+监理”、“业主+EP+C+监理”或“业主+E+PC+监理”等模式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模式选择方案应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一类项目管理模式,报专业分公司审批,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类项目管理模式,报专业分公司审批;— 9 —三类、四类项目管理模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模式确定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合同明确参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业主项目部应组织编制项目管理手册项目管理手册应全面覆盖项目质量、、进度、投资、采购、风险、文档等管理内容,明确项目管理目标、职责划分、管理界面、工作流程,建立项目管理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指引等四类项目管理手册内容可适当简化项目管理手册由建设单位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报专业分公司备案,并在开工报告批复前发布实施专业分公司和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管理手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三章实施过程管理第一节工程设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设计承包商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督促设计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相关标准规范;— 10 —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集团公司自有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积极推动国产化;加强设计方案优化工作,优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实现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积极推行标准化设计,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提高设计效率、水平和质量;不得指定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第二十七条根据项目需要,建设单位可组织开展项目勘察工作建设单位应明确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具体内容和要求,组织勘察承包商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开展勘察工作,形成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满足项目设计各阶段工作需要第二十八条项目设计应按照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基础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满足长周期设备订货和开展详细设计需要,预留合理的采购、制造周期和建设工期详细设计应按照批准的基础设计开展,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造和施工安装的需要实行模式的项目,详细设计由总承包商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工艺技术复杂的大型炼油化工项目,在基础设计前还应进行总体设计建设单位在组织总体设计过程中应统一确定设计标准和原则,协调指导各设计承包商开展相关工作— 11 —第二十九条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预审或审查,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查,规划计划部会签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报规划计划部备案;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批,报专业分公司备案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基础设计,需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范围和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第三十一条详细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设计承包商应按审查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各方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工作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与设计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设计承包商在设计、施工、工程保修阶段工作内容,以及勘察、设计成果归属建设单位就一个项目委托多个设计承包商的,应明确划分各设计承包商之间设计工作内容与范围第二节物资采购第三十三条项目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和招标有关规定,原则上采取招标采购和网上采购方式不符合招标和网上采购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12 —第三十四条项目所需物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权限负责采购实行模式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第三十五条在同等条件下,项目物资采购应优先采购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节能环保型物资,以及集团公司自产、国产和战略供应商物资第三十六条项目进口机电产品的采购,以及涉及集团公司《限制与禁止类引进技术目录》的工艺、技术、装备等的采购,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自行进口,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进口采购进口物资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第三十七条基础设计批复前确需提前引进的工艺技术及提前采购的长周期设备,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设计承包商出具技术证明文件,经专业分公司初审,由规划计划部审查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第三十八条物资采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技术标准和项目设计文件要求确需变更的,应经设计承包商出具设计变更单,报建设单位审批第三十九条物资采购应严把质量关,加强关键设备和材料的监造、检验、验收以及运输和仓储等工作的管理,落实相应管理责任,确保物资合格入场— 13 —第三节工程施工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施工承包商建设单位按照不同项目管理模式要求,以合同形式明确承包商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与监督,不得以包代管,禁止承包商将工程转包,禁止承包商将主体工程分包、将工程肢解后分包及分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商允许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内容,但不得指定分包商;分包商短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最终确定的分包商及分包合同应报建设单位备案第四十一条项目开工应具备以下主要条件:项目已经核准或备案,基础设计文件已批复;项目投资计划已下达;项目施工合同已签订,开工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施工机具等已落实;开工部分详细设计已完成审查、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审查;已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用地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项目总体部署、项目管理手册、开工报告已经批准— 14 —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按合同约定组建现场管理机构,配备满足施工需要的人员、机械设备和生活设施,关键岗位和特殊工种应持证上岗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对施工承包商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应要求更换合格人员第四十三条项目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加强现场质量和管理,制定并落实管理计划和目标,强化隐蔽工程、关键工序及设备材料质量控制,实现工程建设本质安全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协调参建各方做好工作衔接,要求参建各方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现场配合工作,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协调项目所在地供水、供电、通信、消防、土地、医疗等*部门和企业,为工程施工提供保障第四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建立并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方实施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监督参建各方做好施工过程中各项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归档第四节工程监理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监理承包商监理承包商与被监理单位不得存在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 15 —正的利益关系实行模式的项目管理承包商不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应另行选用第三方监理承包商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督促监理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成立项目监理机构,建立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各负其责的工程监理体系,配置满足工作需要、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并保持人员稳定;根据项目实际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明确监理工作重点和要求,并报建设单位审批;依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按照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发出整改通知或责令停工,做好监理日志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归档;依据授权,对主要设备材料使用、关键工序交接验收、高危有害作业安全措施、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变更、项目竣工验收等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规划对监理工作进行管理与监督第五节招标与合同第五十条项目招标应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招标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招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选定承包商和供— 16 —应商;符合可不招标条件的,应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承包商和供应商,不得干预正常招标工作,不得篡改招标结果、改变中标单位,禁止串标、围标等行为第五十一条项目招标优先委托招标专业机构组织,按管理权限取得招标管理部门资格认可的,可自行招标委托招标的,应从集团公司认可的招标专业机构名单中选择依照合同约定由承包商组织分包招标的,其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结果及邀请招标的短名单应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应对招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集团公司总部和专业分公司管理的招标项目应由集团公司招标中心组织实施;特殊专业的,可委托集团公司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招标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第五十二条项目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应按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或备案手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公开招标;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方可邀请招标邀请的投标人应在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源库和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集团公司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的项目,投标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专业技术能力和业绩— 17 —第五十三条招标项目的工期、造价和标段划分应科学合理,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肢解工程项目以规避招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商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建设单位应按照不高于批准概算投资额度进行限额招标,超出的作废标处理,特殊情况应按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报批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合同管理规定,落实合同管理责任制,做好项目合同的订立、履行工作;项目合同实行统一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承包商、供应商在交易发生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依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履行审查、审批手续合同未签署和未生效的,不得实际履行合同文本应优先使用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单位在与承包商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承包商责任,或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同时订立合同第五十六条实行模式的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应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主要模式工程总承包商为联合体的,应在总承包合同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各自承担的工作范围及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应审核联合体成员之间签署的联合体协议,做好总承包合同与联合体协议内容的衔接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项目各个合同的功能和内容,合理界定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个合同之间有序衔接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按照集团公司有关— 18 —规定,要求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集团公司内部承包商和供应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履行确认制度,加强现场签证管理,禁止无权或越权签证第六十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或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照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节试运行投产第六十一条项目试运行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做好生产人员配备、培训以及技术、物资、资金、生产配套条件和产品市场营销等生产准备工作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组织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和监理承包商进行项目单机试运行,并在试运行合格后签字确认单机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与总承包商或施工承包商办理中间交接手续第六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成立试运行投产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组织试运行投产工作,组织编制试运行投产方案,按程序审批后实施涉及成品油、等危险化学品的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应按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梳理项目试运行投产和运行风险,编制专项应急— 19 —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卫生、消防、防雷防静电等专项验收手续;签订供水、供电、通信等协议;向*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试生产申请批复、压力容器取证、应急预案备案等第六十四条项目联动试运行和投料试运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协调参建各方解决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第六十五条投料试运行合格后,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生产考核工作,对项目生产能力、工艺技术指标、环保指标、产品质量、设备性能、自控水平、能耗、消耗定额等进行全面考核第六十六条项目已具备试运行投产条件,非承包商原因不能按期试运行投产的,建设单位应与承包商协商,延长承包商保管期限,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七节竣工验收第六十七条项目达到以下条件,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平稳运行,经生产考核确认达到各项设计指标,生产组织系统建立并转入正常运行;完成环境保护、安全设施、消防、职业病防护设施等专项验收;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项目完整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建设档案完整、准确,并经验收合格;— 20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诚实守信,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抢险救灾和临时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和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规定。
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销售和炼油化工等石油石化专业工程项目以及矿区建设等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3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量的综合管理与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二)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体系运行情况;(三)负责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监督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组织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管理,掌握质量动态;(五)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重要产品、设备驻厂监造工作;(六)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外部用户、专业分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事故。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二)对归口管理企业建立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4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和审核,促进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三)组织对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四)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五)组织协调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本专业内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六)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油建设〔2011〕109号各企事业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统筹工程建设资源,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及销售、炼油化工及其他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包括承担工程建设的总承包及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活动的承包商和服务商(以下统称承包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承包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 统一标准、严格准入;(二) 规范选商、择优使用;(三) 过程控制、动态管理;(四) 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4 —第六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承包商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制订和审议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章制度;(三)指导、监督承包商管理工作;(四)负责一类承包商准入的审批;(五)承包商管理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章制度;(二)落实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三)组织开展承包商评审和评价工作;(四)组织建立、维护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五)组织开展承包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六)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系统工程建设项目高质量管理系统规定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诚实守信,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抢险救灾和临时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和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规定。
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销售和炼油化工等石油石化专业工程项目以及矿区建设等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综合管理与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二)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体系运行情况;(三)负责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监督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组织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管理,掌握质量动态;(五)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重要产品、设备驻厂监造工作;(六)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外部用户、专业分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事故。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二)对归口管理企业建立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和审核,促进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三)组织对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四)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五)组织协调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本专业内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六)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与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中油建设【2014】29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统筹工程建设及检维修资源,规范工程建设及检维修市场秩序,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及销售、炼油化工及其他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包括承担工程建设的总承包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检维修等活动的承包商和服务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承包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3—(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承包商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制订和审议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章制度;(三)指导、监督承包商管理工作;(四)负责一类承包商准入的审批;(五)承包商管理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章制度;(二)落实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三)组织开展承包商评审和年度评价工作;(四)组织建立、维护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4—(五)组织开展承包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六)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承包商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承包商评审专家组为领导小组提供技术支持。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之欧阳文创编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认真贯彻“诚实守信,精益求精”的质量方针,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抢险救灾和临时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油气田工程技术服务和炼油化工检维修作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规定。
境外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按照项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欧阳文创编储运、销售和炼油化工等石油石化专业工程项目以及矿区建设等其他工程项目。
第四条集团公司质量与标准管理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的综合管理与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规定;(二)组织和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体系运行情况;(三)负责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管理工作,归口管理石油天然气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各监督站(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四)组织集团公司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负责工程质量信息管理,掌握质量动态;(五)归口管理工程建设重要产品、设备驻厂监造工作;(六)协调处理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与外部用户、专业分公司之间发生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特大工程质量事故以及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专业分公司的工程质量事故。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专业分公司负责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欧阳文创编(一)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组织落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二)对归口管理企业建立的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评审和审核,促进体系不断完善并有效运行;(三)组织对本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检查,对工程质量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掌握质量动态;(四)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权限,负责在(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审查(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中,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五)组织协调处理本专业范围内的重大工程质量纠纷,组织调查处理本专业内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参与相关特大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六)集团公司授权的其他有关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中油建设【2014】29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统筹工程建设及检维修资源,规范工程建设及检维修市场秩序,提高服务保障能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及检维修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工程建设及检维修承包商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及销售、炼油化工及其他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承包商包括承担工程建设的总承包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以及检维修等活动的承包商和服务商。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承包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承包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3(一)统一标准、严格准入;(二)规范选商、择优使用;(三)过程控制、动态管理;(四)严格监督、落实责任。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承包商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组织制订和审议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章制度;(三)指导、监督承包商管理工作;(四)负责一类承包商准入的审批;(五)承包商管理重要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办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承包商管理规章制度;(二)落实承包商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三)组织开展承包商评审和年度评价工作;(四)组织建立、维护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4(五)组织开展承包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六)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集团公司总部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承包商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集团公司承包商评审专家组为领导小组提供技术支持。
专家组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代表和相关技术、商务专家组成,具体负责:(一)一类承包商准入的评审;(二)跨专业分公司承建项目的承包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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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工程监理)业务管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境内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控(参)股公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监理业务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文件和合同等,为工程项目策划、勘察设计、建设准备、施工、生产准备和竣工验收等阶段提供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工程监理业务的指导、协调和管理;(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三)编制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业务中长期发展规划,纳入集团公司规划框架,并组织实施;(四)负责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诚信管理;(五)组织对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六)指导、协调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石油天然气分会工作;(七)负责落实集团公司安排的有关工程监理业务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所属企业负责本单位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组织制定本单位工程监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和标准规范;(二)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诚信管理;(三)负责对本单位范围内的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四)负责报送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六条监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标准规范,履行工程监理合同;(二)负责本单位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派出,并对其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三)负责向上级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辖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章监理项目承接第七条监理单位承接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承接集团公司工程项目还应取得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准入资格,并符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承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具有化工石油工程专业甲级及以上监理资质和集团公司一类工程建设承包商资格:(一)原油稳定、天然气处理和联合站等油气处理设施;(二)炼化生产装置及重要的系统工程;(三)油气输送管道、液化天然气储运设施和大型油气储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第九条监理单位参加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监理项目投标,应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者影响监理工作客观公正的其他利益关系,中标后应履行投标文件承诺和监理合同约定。
监理取费标准应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合理确定价格,避免恶意低价竞标。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在实施监理活动前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工程建设委托监理合同。
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监理范围和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服务费用计取与支付,建设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三章监理项目实施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项目范围、内容、期限以及工程专业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
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的专业人员数量、检测仪器和办公设备等资源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和监理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单位授权和监理合同约定,代表监理单位全面负责受委托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和委托监理合同等文件编制监理规划,明确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
监理规划须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送建设单位审批。
对于专业性较强或具备一定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结合其专业特点编制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以及合同约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第十五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核查被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督促被监理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并巡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或工程暂停令,并审查处理方案,检查整改结果。
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上级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批被监理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
监理人员要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实现工期目标,对于存在的工期风险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国家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及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工作实施控制。
未经监理人员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或不符合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量,监理人员应拒绝该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支付申请。
第十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理解和掌握工程承包合同,熟悉工程变更、延期、分包、违约、费用赔偿、争端与仲裁等方面的约定,妥善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费用索赔、工程延期、工期延误和合同争议。
对于工程变更和分包,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信息文件目录,完善工程信息文件的传递流程及各项信息管理制度,做好监理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存储和应用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文件及资料的管理,监理人员对监理资料须如实记录、及时整理、有序分类。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相关会议,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实施情况,上报监理工作报告、总结等材料。
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四章监理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设置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按证书许可范围执业。
持证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承担本规定第八条所列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持有化工石油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监理员应持有石油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管理人员应满足工程需要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期间不应擅自变更。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换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对于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或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及时更换。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第二十五条所属企业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将本单位工程监理业务相关信息审核汇总后按要求报送工程建设分公司。
各工程项目部应依照监理合同对项目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实施监督,记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信用信息,定期向所属企业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监理单位合同履约、项目监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及监理人员不良行为等重大信息。
监理单位应定期向所属企业工程监理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监理信息。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工程监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工程建设分公司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工程建设分公司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分公司建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诚信记录台账。
按照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守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市场准入、表彰评优等方面给予激励,对失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给予记录和公告,并按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分公司网页上适时发布工程监理业务诚信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商管理办法》纳入对承包商的评价。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恶性竞争低价中标的;(二)与参建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将承揽的监理工程转包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项目监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通报批评:(一)对被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不力,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实施的;(二)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或者未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上级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三)利用工作便利与建设单位、被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货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未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条监理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理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关系予以相关处分。
对隶属集团公司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按照集团公司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在集团公司工程监理市场执业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1、生命对某些人来说是美丽的,这些人的一生都为某个目标而奋斗。
2、推销产品要针对顾客的心,不要针对顾客的头。
3、不同的信念,决定不同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