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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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启示
贾学胜
【摘要】美国的环境犯罪可分为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其犯罪构造设计不仅考虑了环境犯罪的行政关联性,还考虑到了切断行政关联的情形,为惩治环境犯罪构建了严密法网。尽管环境制定法中规定了环境犯罪的罪责要件,但法院却通过判例法免除了控方对部分行为要素的证明责任,从而使环境犯罪演变为严格责任的犯罪。实施环境犯罪的行为人不仅可能面临长期监禁,而且须承担严厉的修复环境责任。研习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可从中获得诸多有益启示。
【关键词】环境犯罪,犯罪构造,罪责要件,法律后果在美国,针对环境污染的刑事立法始于1899年的《废物法》(Refuse Act){1},此后的半个多世纪里,由于对如何应对经济发展所导致的环境污染以及是否需要某种形式的政府干预等问题存在激烈争议,环境法律中未再增设新的环境犯罪。然而在此期间,全美空气和水域被严重污染,动物和人类生存都面临严重威胁。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风起云涌的环境保护运动促使政府日益重视环境保护问题,并引发了旨在根治污染的大规模法律实践活动,环境法律中开始出现了许多惩治环境犯罪的刑事条款。不过,在80年代之前,环境法律中规定的环境犯罪还只是轻罪,而且很少有个人被
告因定罪而被判处监禁。因此,公诉部门基于诉讼效益的考量,很少对环境案件提起刑事诉讼。
这一现象在进入80年代后出现了改变。1980年的《固体废物处置法修正案》(Solid Waste Disposal Act Amendments)、1984年的《危险和固体废物修正案》(the Hazardous and Solid Waste Amendments of1984)、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案和再授权法》(the 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of1986)、1987年的《水质法》(the Water Quality Act of1987)、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CAA Amendments of1990)中均增设了重罪条款。随着对环境犯罪的制裁日趋严厉,提起公诉的案件日渐增加,环境刑法成为美国发展最快也日益成熟的一个法律领域,为美国的碧海蓝天作出了重要贡献。研习美国对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法治。
一、环境犯罪的构造——以行为要件为中心的考察
环境犯罪构造是指成立环境犯罪所需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组合方式。本文对环境犯罪构造的考察是以行为要件为中心展开的。美国环境犯罪构造可分为危险犯和实害犯两种:以行为对环境法益的危险性为处罚要件的为危险犯构造,以行为对环境法益造成实害结果为处罚要件的为实害犯构造。以下分述之。
(一)环境犯罪的危险犯
美国危险犯构造的环境犯罪分为两种:
其一是将违反行政性规定作为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的犯罪。行政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环境法益,一旦这些规定被违反,即对环境构成危险,因而构成犯罪。具体又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没有取得执照或者许可证而进行作业。此类犯罪均不以污染物的排放为要件。例如,《资源保护和恢复法》(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Recovery Act,下文称作RCRA)§3008(d)(2)(A)规定:没有许可证,故意处理、储存或处置本节确定或列举的危险废物的,构成犯罪,最高可处每日5万美元罚金,或者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2}。第二,违反文书规定或妨碍监督、检查设施。例如,RCRA§3008(d)(3)规定:在证明符合行政当局规定的申请、标签、证明、记录、报告或许可证或其他文件中,故意隐瞒有关物质的信息或对物质作虚假描绘或陈述的,构成犯罪,最高可处每日5万美元罚金,或者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3}。第三,其他未造成实际环境损害的行政违法行为。例如,《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下文称作CAA)§113(c)(3)规定:任何人,故意不向政府支付相关行政法规规定的任何费用的,构成犯罪,判处罚金,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4}。
从表面上看,此类规定维护的仅是行政性价值。但实质上,正是因为这类规范的存在,才得以保证检查、文书、许
可证及其他意在规范污染排放活动的规则得到遵守。获得许可证和忠诚遵守许可证、文书、监督、检查等要求的组织显示出其遵守行政规则的意愿,这样的组织也很可能遵从那些与防止环境损害联系紧密的规则,从而减小环境损害的可能性,最终保护了环境法益。
其二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排放污染物,因而对环境构成现实的损害威胁的行为。例如,《联邦水污染控制法》(Federal Water Pollution Control Act,下文称作FWPCA)§309(c)(1)(B)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污染物或危险物质可能引起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不遵守联邦、州或地方的规定或者许可证,过失将污染物或危险物质排入下水道系统或者公有处理设施,导致拥有许可证的设施违反污水排放限制或条件的,处以2500美元以上25000美元以下日罚金,或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5}。如果是“故意”实施以上行为,则处以每日5000美元以上50000美元以下日罚金,或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6}。
此类犯罪的实质在于发生了非法排放行为,即污染物与水、空气、土壤发生了直接接触。尽管法律要求污染物或危险物质可能引起人身或财产损失,但实际上,公诉机关只需证明发生了未经许可的排放即可达到定罪目的,而不须证明排放实际上对人身或财产构成威胁。
(二)环境犯罪的实害犯
环境犯罪的实害犯,是指行为人排放污染物造成实际环境损害的行为。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实害犯,其二是切断行政关联的实害犯。
1.以行政违法为前提的实害犯
这类犯罪是指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实际环境损害的行为,是环境危险犯进一步发展的结果。以FWPCA的规定为例。§309(c)(3)(A)规定:任何人,故意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或者有关机关签发的许可证规定的条件或限制而非法排放,导致他人处于紧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将被定罪,处以不超过250000美元的罚金,或者不超过15年的监禁,或者二者并处{7}。这类犯罪虽然并没有直接表明环境遭受的损害及其程度,但“他人处于紧迫的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是“环境遭受损害”的替代标准。如果污染严重到足以威胁人类利益,则环境必然已遭受了实际的损害[1]452。
2.切断行政关联的实害犯
所谓切断行政关联的实害犯,是指不以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非法排放并且造成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之所以要切断行政关联,是因为这种实害犯对环境的损害相当严重,因此刑法可以不顾行政法的规定而进行干预。切断行政关联的方式主要有排除许可证庇护和排除环境犯罪中的非法性要素。所谓“排除许可证庇护”,是指行为人遵守许可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