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沙理工大学课程修读管 理办法》的通知
长理工大教〔2017〕14号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长沙理工大学课程修读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修订后的《长沙理工大学课程修读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理工大学2017年2月18日长沙理工大学课程修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勤奋、求真、创新的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依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全日制本科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修读专业或专业大类教育教学指导性培养计划(以下统称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培养计划规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是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专业发展的需要,从若干组或若干门课程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
第四条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
参加选课的必须是按照学校规定注册在籍的学生。
第二章选修原则第五条学生修读课程的顺序以入学年份专业培养计划和《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依据,按照《长沙理工大学学生选课规程》(附后)中的有关规定,在导师指导下选择修读课程。
第六条学生应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先修先行课程,再修后续课程。
一学期同时开设必修课程与选修课程的,应先选必修课程,后选选修课程。
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的同一门课程,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学分数的同一门课程。
第七条学生可在学校允许的学习年限内自主安排学习进程。
一般情况下,标准学习年限为4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3~6年内完成毕业总学分。
标准学习年限为5年的本科生,允许其在4~7年内完成毕业总学分。
第八条学生根据本人学习要求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学分的数量。
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也不应低于14学分(但因提前修得学分导致标准学习年限内某一学期应修学分不够或因延长学习年限而导致学分不够不在此列)。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暂行办法【模板】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暂行办法为使我校学生日常管理教育的水平适应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要求,努力推进我校学生工作校院两级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能定位学校职能定位:坚持“健康信念发展”的育人理念,按照“保底线、强特色、求发展、抓学风、见成效”的工作思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定学期工作要点,对学院学生工作履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服务的工作职能。
学院职能定位:根据学校工作的要求,按照学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指标体系,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对本学院学生工作进行整体上的具体设计、规划和实施。
二、校院两级工作职责校院两级工作范围包括学生的思想教育、学风建设、日常管理、心理健康教育、资助管理工作、国防教育,以及研究生教育管理、辅导员队伍建设等。
(一)思想教育学校层面:根据上级指示和党委工作要求,制定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整体方案,通过制度体系,指导并检查学院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形式和内容,确保思想教育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学院层面: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院的实际和特点,具体设计规划、负责组织开展大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思想道德建设、形势与政策教育,实施学生党员引领工程。
(二)学风建设学校层面:围绕学风建设内容,制定以提高考研上线率、学生英语四六级通过率、课堂出勤率等为核心指标的目标考评体系;推进以学风建设为目的的各类教育活动,建立并完- 1 -善学风建设的激励机制;加强学风督导。
学院层面:开展学风建设活动,围绕学风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的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院学风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日常管理学校层面:进一步完善学生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范学生管理工作办事程序,明确校院两级学生工作责任事故的问责内容,检查和督导学院学生日常管理工作。
学院层面:按照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及学校相关工作具体要求,落实学生管理的各项工作,加强班级管理和建设,开展学生养成教育,规范学生日常行为。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课程,是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限选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科研训练、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生,以及来我校交流、进修的各类学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课程考核方式第四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在专业培养方案中予以规定。
第五条课程考核成绩均可累加记载,即可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多环节成绩累计得出。
第三章选课与考试资格认定第六条学校实行全面选课制。
未经选课直接参加学习和考核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无效。
第七条选课一般分为预选和补选。
但由于教学要求及进度的差别,部分课程原则上不予补选。
各类课程的具体选课细则与时间安排以学校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
第八条学生选课成功并按要求完成课程所要求的各环节学习任务(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即获得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九条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资格。
第十条被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同时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补考的资格,只能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章缓考与补考第十一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试,可持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层次医院)诊断书申请缓考。
第十二条学生办理缓考须至少在考试前两天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除突发急病和特殊事故外,不得临考前或进考场后或考试后申请缓考。
学生因个人私事一般不准予缓考。
在校生参加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如发生与其他课程的考试时间冲突等特殊情况,原则上应于考试前两天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三条对课程期中考试提出缓考申请且获得批准的,其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自动按缓考处理,学生不参加期末考试,但仍须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否则按第八条、九条、十条的规定处理。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
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和发扬我校的优良校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推进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客观科学地评价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求是、严谨的原则。
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理论教学、实验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均应按学期进行考核。
凡本校注册学生均应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成绩,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组织管理。
教务处负责课程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与质量监控;学院(部)是课程考核工作的主体,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时间第四条课程考核由过程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
过程考核包括出勤、课堂表现、课内测试、创作设计、研究性学习报告、文献综述报告、实验报告、设计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论文、课外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等,考核测评次数与课时数正相关;期末考核主要以考试方式进行,考试方式可以是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开闭卷结合考试、口试和上机考试等,其中重要的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基础课程原则上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五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方式,过程考核安排及平时成绩、阶段成绩、期末成绩所占比例,应在本课程的考试大纲中明确提出,承担课程的学院(部)、教研室在每学期开学前应当召集任课教师集体讨论确定考试大纲在本学期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在开课时明确告知学生。
(一)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等必修课程和培养方案确定为考试科目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由各学院(部)统一组织进行。
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为考查的课程一般在课程授课任务完成后,即可进行考核,由授课学院(部)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应用性强、重在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要尽可能采用非闭卷的方式考核,并减少笔试考核所占比重,着重于过程性、阶段性考核。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
学生成绩考核管理办法考核方式与命题第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每学期都应进行考核。
第二条考试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笔试可用闭卷或开卷形式。
考试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三条社会实践.实习.课程设计以及毕业论文(设计)等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考查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是90100分为优秀A.8089分为良好B.7079分为中等C.6069分为及格D.59分以下为不及格F。
第四条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其覆盖面要广,能涉及基本内容和要求,着重考核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任课教师应在命题时填写命题双向细目表。
试题应有不同层次的要求,要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难度较大的试题应占适当数量,以便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
试题的分量要根据考试时间而定,试题的叙述必须清楚,避免出怪题.偏题.含糊不清的题。
第五条教学内容.学时数.进度相同的课程一般应实行统一命题考试。
各门课程都应拟定内容不同.而分量难易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经教研室.系.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密封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一套为正常考试用题,一套为补考用题。
命题的同时,应订出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六条试题一律由任课教师按学校统一规格用电脑打印,校对无差错后,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交教务处印刷装订。
监考教师于考试30分钟之前到指定地点领取。
对未能按要求提交试题的单位,要给予全校通报。
第七条试题从命题到考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章成绩评定要求第八条教师对阅卷要认真负责,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
有条件的课程(两名和两名以上教师任教同一门课程的),应实行集体评卷制度。
第九条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平时听课.作业.讨论.实验.测验等方面的成绩),考试成绩约占70,平时成绩约占30。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准确评价学生学习成效,促进优良考风和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内进行的考试按主管部门可分为校内组织考试和校外组织考试。
校内组织考试是指由教务处或教学单位组织的课程考核;校外组织考试是指考点设在我院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例如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等。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校内组织的考试,校外组织考试依照上级主管部门发布的各类考试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考核组织与管理第三条学校的课程期末考核组织、管理、巡查工作,由教务处全面负责。
课程期中考核由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
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试”的课程期末考核一般由教务处组织实施;通识教育平台中考核方式为“考查”的课程和其它平台的课程一般由课程承担单位负责考核并组织实施;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的课程如果涉及专业覆盖面较广、学生量较大,教务处应当给予协助。
第四条学院给予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学生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教学过程化考核的课程和单独设置的实习、实训、设计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考核不及格,补考工作由所属教学单位组织。
补考后仍不及格者需参加课程重修,按照《***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通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不组织补考。
第五条每个考场都必须安排足够数量的监考员。
40名考生以下的考场,原则上安排两名监考员监考;40名考生或以上的考场必须安排不少于三名的监考员监考。
第六条因缺课(或缺交作业)等原因取消考试资格、因无故缺考或考核违纪等原因致课程成绩0分,不允许参加补考。
第七条获准缓考的课程,缓考时间与该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同期进行。
缓考和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缓考不及格不再另安排补考。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八条课程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具体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设定为准。
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
EHANG&HA yNIWERSITY OF SCIENCE £ TECHN口L43C¥长沙理工大学教务处办事流程二O—四年九月目录一、培养计划管理 (1)1、修(制)订人才培养计划 . (1)2、调整教学计划 . (2)二、教务管理 (3)1、制定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 . (3)2、安排课表 . (4)3、办理调停课 . (5)4、办理调整教学任务 . (6)5、教室借用 . (7)6、学生选课 . (9)7、学生申请重修 . (10)三、考务管理 (11)1、期末考试 . (11)2、英语四、六级考试,成人学位英语考试 . (13)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 (14)4、课程考试成绩复查 . (15)5、课程缓考 . (16)6、课程插班考试 . (17)四、实践教学管理 (18)1、课程设计(学年论文) . (18)2、实习 (20)3、毕业设计(论文) . (22)五、学籍与成绩管理 (24)1、成绩报送 . (24)2、成绩查询 . (25)3、办理学业成绩证明 . (26)4、休学 (28)5、复学 (29)6、学籍处理 . (30)7、退学 (31)8、毕业生毕业资格、授予学位资格审批 . (32)9、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 (33)10 、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 (35)六、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36)1、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 (36)2、实验室信息统计 . (37)七、专业、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研究 (38)1、新专业申报 . (38)2、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申报及评审 . (40)3、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与管理 . (42)4、教学成果奖申报与评审 . (44)5、新开设人文与科学类选修课程课程申报 . (45)八、教材管理 (46)1、规划教材申报与管理 . (46)2、教材征订与发放 . (47)九、卓越计划试点班学生选拔工作 (49)十、其他 (50)1、学科竞赛 . (50)2、教务处印章使用流程 . (51)、培养计划管理1修(制)订人才培养计划①承办部门:教学研究管理科(云塘校区一办公楼A-106 )。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质量,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包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一、课程教学管理办法(一)课程1. 研究生课程本着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进行设置。
博士生的课程应体现出本学科宽广的理论基础、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熟悉和领悟课程的学科前沿。
硕士生课程应注重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学位课和指定选修课原则上要面向一级学科设置;选修课可以按二级学科或按研究方向设置,并要结合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将其它学科、专业相关的选修课列入。
学位课和指定选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
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已为本科生开设的课程不能作为研究生课程。
2. 研究生课程要有课程教学大纲,其内容包括:课程名称(中文、英文)、总学时、学分、教学方式、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学时、实验教学的内容和课时、先修课程、参考书目及适用学科(专业)等。
3. 研究生课程的学分一般以课内讲授16学时计1学分。
每一门课程的学分不宜过高,一般以 2学分为宜。
课程学分的确定由开课单位提出,经研究生院核定。
4. 学校支持研究生任课教师编著学科覆盖面较宽、学术水平高、适应各高校研究生教学的基础课类和专业基础课类教材。
研究生课程的教材由各培养单位在开课前3个月到学校教材供应部门订购。
(二)任课教师1.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由基础深厚、知识面广、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土学位的讲师担任。
2. 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要认真备课,并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课程教学日历。
课程教学日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执行,正式上课时向学生公布,并于开学时交各学院研究生干事归档。
3. 任课教师要注重更新教学内容,加大课程的信息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启发式、研讨式、专题报告等)调动研究生学习和探索知识的积极性。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评估指标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评估指标
(试行)
目录
一、课程评估指标说明
二、课程评估指标体系
二○○八年十月
一、课程评估指标说明
1.本评估指标根据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评审指标》(本科,2007),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2.课程建设的评估要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引导教师创新,并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①在内容体系方面,要处理好经典与现代的关系。
②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方面,以先进的教学理念指导教学方法的改革;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学习能力发展;协调传统教学手段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并做好与课程的整合。
③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并重,重视在实践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④要结合课程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查“主要观测点”,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建设目标的视为不合格。
3.本方案采取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以提高评价结果的可靠性与可比性。
评估方案分为综合评估与特色及政策支持两部分,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综合评估占80%,特色及政策支持占20%。
4.总分计算:M=∑K i M i,,其中K i为评分等级系数,A、B、C、D的系数分别为1.0、0.8、0.6、0.4,M i是各二级指标的分值。
重点课程合格要求:M≥80分(无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M≥72分);精品课程合格要求M≥90分(无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M≥82分)。
二、课程评估指标体系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评估指标体系。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第三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第四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考核的形式第五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平时考核要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主要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践环节、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终结考核.阶段测验不得事先通知学生,一般每次不应超过1学时。
第六条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闭卷)、口试、机试或另加操作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
需采用开卷考试、口试的课程应充分作好准备,经院(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由院(部)组织实施。
凡在同一学期内采用同一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课程实行统一考核,统考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
考试课程一般不安排期中考试。
第七条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后,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验、小测验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等级(分数)。
也可采用笔试方式考查学生的学习效果。
考查通常安排在最后一次课中进行。
第三章课程考试的过程管理第八条为提高考试的有效性,确保考试质量,检测教学效果,发挥考试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必须对考试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对试题(卷)库建设、命题、印制试卷、考场安排、监考、评分等过程提出严格要求。
9、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使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结合校院两级大学生教育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测评内容1. 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德育、智育和体育三个方面。
2. 综合测评总分为100分,即:德育25分(其中基本分15分,国家、省部级各类竞赛、荣誉或奖励不超过4分,校级各类竞赛、荣誉或奖励不超过6分,即测评加分全部为内加分),智育70分,体育5分。
3. 学生毕业时,最终综合测评分为每学年综合测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第二章、评定原则一、德育分1. 为便于操作,将德育分分解为100分,学生每个学期至少获得60分方为合格,未达到60分须进行重修。
重修合格后,该学期德育分为60分。
具体重修办法由学院自定。
2. 学生在校期间,每个学期德育成绩必须在60分以上(含60分),各学期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方予毕业;参加年度评奖评优的学生,该学年每学期德育分必须在70分以上(含70分)。
3. 每学期开学初由学院组织对上学期学生德育成绩进行评定并公示。
学生德育成绩的评定,采取个人自评、班级评分、班主任(导师)评分和学院评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4. 德育积分=一学年中两个学期德育分的算术平均值×25%。
5. 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本学期德育分不合格,应进行德育重修。
6. 在拾金不昧、舍己救人、见义勇为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在德育25分内酌情加0.1-3分。
加分后德育分上限不超过25分。
二、智育分智育积分=70%×【∑(各门课程考核成绩×所获各门课程学分)÷∑(各门课程学分)】1. “各门课程”必须包含本学年所有修读的必修课程。
(是否包含选修课和重修重考课由学院自定)2. 考试与考查成绩均以百分制实得分计算,两者之间的换算为:“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0分,“不及格”为50分。
XX理工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管理办法
XX理工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管理办法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9〕7号)和《中共XX理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长理工大党〔201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现有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的实际,改进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完善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特修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我校教师所承担的本科学生理论课与独立开设的实验课。
二、考核内容与要求1.课程教学质量主要考核教师对课程教学的投入及教学效果,包括教师课堂教学的实际效果、课前准备和课后辅导、学生的课程考试以及教学文档建设等方面的情况,其中课堂教学质量是考核工作的重点。
2.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的要求: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课前准备充分;教学态度端正,对学生要求严格;教学行为规范;教学内容科学严谨、适时更新、信息量大、不照本宣科;教学艺术完美;教学方法手段科学合理、能有效调动学生积极思维;课堂纪律良好、学生认真听讲;课程教案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讲稿规范完整;课外辅导及时、作业布置与作业批改认真;试卷难易程度适合、题量适中、分值分配合理;评卷认真,无错判、漏判现象,无记分、统分错误;对试卷所考察知识点的范围、难度、学生出错率等共性问题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生思维能力,总体教学效果好。
三、考核原则1.全面综合考核的原则。
教师课程教学考核贯穿课前、课中和课后等课程教学全过程。
2.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3.学生评课、督导评课、同行评课以及领导评课等相结合。
四、考核组织与职责各学院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课程教学质量考核的重要性,正确对待考核工作,所有人员要以严谨、负责的态度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
1.学校考核组织与职责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教务处、人事处、学工部(处)等部门负责人、校教学督导团团长等组成的教师课程教学考核领导小组。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与教材建设管理办法为深化我校本科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规范课程管理,紧紧抓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这条主线,确保教学工作中心地位,进一步推动我校课程建设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优势特色课程建设第一条学校以立项建设的形式,进行校级优势特色课程建设。
优势特色课程包括精品课程、重点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程、精品视频公开课程、在线开放课程(含慕课)等类别的课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校级优势特色课程一般为已在本科生培养方案中列出,面向本科生开设的全校性公共课、基础课,专业核心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
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大、覆盖面广、选课人数多的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第三条申请条件1.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
同时拥有一支能满足教学需要、整体水平较好的教师队伍(原则上不少于5人)。
2.申报课程应具有良好的建设基础,有完备的教学大纲、授课教案、习题、实验指导书等。
3.课程所在学院重视和支持课程建设,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实验条件。
第四条建设目标与要求课程建设时间为3年。
经过3年的建设,应达到以下目标:1.形成一支结构合理、人员稳定、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学团队。
2.具有优质的教材和网络教学资源。
可自行编写相关教材,或者选用国家级优秀教材和国外高水平原版教材。
鼓励教师建设经整体设计并与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
3.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实验指导书、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文档齐全,质量高,电子教学资源丰富并上网。
4.注重因材施教,切实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与实践能力。
5.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成效显著、特色鲜明。
在教学内容安排和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科学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的训练,教学效果优良;学生评估优良率达90%以上。
6.具有先进的教学实验室及相关设施和条件的支撑。
7.课程组经常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活动,并富有成效。
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设计管理规定
长理工大教〔2021〕48号XX理工大学课程设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设计(包括学年XX、大作业等,下同)是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运用所学课程知识来研究、解决一些具有一定综合性问题的专业性课题.通过课程设计,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调查研究、使用文献资料、及进行科学实验或技术设计的初步能力,熟悉XX写作的程序和规范,为毕业设计(XX)打基础。
第二条为XX全校课程设计教学管理,提高课程设计环节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教学基本要求第三条课程设计教学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课程和相关知识为基础,XX基本功训练,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与教师因材施教、严格要求相结合,抓智力因素教育与非智力因素教育相结合,实施素质教育。
第四条课程设计教学大纲要求:(一)课程设计教学大纲是开展课程设计教学的基本依据。
教学大纲的XX 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和整体优化,紧密结合课程内容体系,符合学生培养目标和要求的原则。
要将教学XX成果融入教学大纲中,注重理论教育与XX锻炼的有机结合,注重“因材施教”,注重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
(二)凡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设计,都必须制定相应的课程设计教学大纲。
(三)课程设计教学大纲的内容一般包括:课程设计名称;课程设计负责人;设计周数与学分;开课单位;课程设计的性质、目的和任务;课程设计的主要内容;课程设计的基本教学要求;成绩评定标准;大纲执笔人、大纲审定人.第五条课程设计任务书。
课程设计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并经系(室)主任签字后生效。
课程设计任务书应包括如下内容:①题目;②主要设计内容;③已知技术参数和设计要求;④工作计划进度安排;⑤指导教师与系(室)主任签字。
课程设计任务书的格式因课程设计类型和课程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格式由指导课程设计的学院负责组织制定。
第六条课程设计说明书(或XX).对工程技术类的课程设计,设计图纸一般不少于1张A1图(或折合为A1图),另有设计计算说明书1份(一般不少于3000字);对文管类的课程设计(包括学年XX、大作业等),要撰写一篇完整的XX(一般不少于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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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理工大学课程考核与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二条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选修课、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三条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四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依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长沙理工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考核的形式第五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平时考核要在教学过程中进行,主要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践环节、平时测验等综合评定成绩。
平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终结考核。
阶段测验不得事先通知学生,一般每次不应超过1学时。
第六条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闭卷)、口试、机试或另加操作技能考核等方式进行。
需采用开卷考试、口试的课程应充分作好准备,经院(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由院(部)组织实施。
凡在同一学期内采用同一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课程实行统一考核,统考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笔试。
考试课程一般不安排期中考试。
第七条考查课程应在课程结束后,根据学生听课、作业、实验、小测验成绩等进行全面考核,并给出等级(分数)。
也可采用笔试方式考查学生的学习效果。
考查通常安排在最后一次课中进行。
第三章课程考试的过程管理第八条为提高考试的有效性,确保考试质量,检测教学效果,发挥考试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不断改进教学工作,必须对考试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对试题(卷)库建设、命题、印制试卷、考场安排、监考、评分等过程提出严格要求。
第九条所有考试课程都应建立试卷库(每门课程10套以上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有条件的课程要建立试题库,凡教务处有试题库的课程一律选用教务处的试题库。
所有考试一律从试题(卷)库中随机抽取。
各系(室)要根据教学和改革需要,适时对试题(卷)库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条必须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结合使用教材、课堂讲授内容以及指定的必读参考书和资料命题,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及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考核学生综合应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试内容应覆盖课程的全部内容,不可出偏题、怪题和过于简单的题。
第十一条试题一般分为三类:1.基础题。
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并掌握课程的全部内容,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及分析理解能力。
2.综合题。
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掌握重点、难点。
3.研究创新题。
目的在于考核学生的独立见解及创造性解决问题的能力。
上述三类题目的比例一般是:基础题占60%~70%,综合题占30%~20%,研究创新题占10%左右。
任课教师或系(室)也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对上述比例做适当调整。
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第十二条考卷由系(室)主任指派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组卷,系(室)主任审批,审批之前应指派教师试做,以分析和调整试题份量和难易程度。
试卷原则上要求打印,个别打印困难的试卷,用碳素墨水正楷字体书写在统一的“试题专用纸”上,以便胶印。
系(室)指派专人汇集和整理试卷,将其归入系(室)教学档案,妥为保存。
各类考试,对试题要严格保密,教师不得以出复习提纲、划定复习范围和指定复习重点等任何方式向学生泄漏试题及其类型。
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考试由教务处与任课院(部)共同组织,主管领导分别担任主考和副主考。
第十四条凡统一考试的课程,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并采用流水作业式判卷、统分。
重修考试、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不单独组织出卷。
重修班考试与期末课程考试同时进行,同课程使用同一试卷、统一组考安排。
学期补考和毕业补考,有试卷库的课程均由试卷库抽卷进行考试,无试卷库的课程从以前该课程期末考试时所出试卷中的剩余卷中抽卷。
经批准的单独插班或补考以及结业生返校补考均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五条教务处根据教学进程,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门课程的考试班级、时间、考场、监考人员,公布考试安排表,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考试环境。
应做好试卷印制、试卷保存期间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题,若有泄题,将追究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六条监考必须按照《长沙理工大学考试(查)监考人员守则》的有关要求进行。
监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必须要求学生清理考场并宣读《长沙理工大学考试(查)考场规则》,核对学生证件与学生本人及考卷上所填姓名、学号、专业名称、年级、班号是否一致,积极预防违纪、舞弊事件的发生。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理试卷,并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十七条坚决、严肃、及时地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舞弊事件并及时通报。
监考人员一旦发现学生舞弊,应当场认定并终止其考试,及时填写学生舞弊事实并收齐相关证明材料,在考试结束后半小时内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及时予以通报,并送交学生工作部(处)处理。
第十八条监考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后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定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1.违反监考人员守则;2.被巡考人员发现或学生举报不按监考程序操作并造成不良影响;3.在考试中疏于管理而未能发现或制止学生舞弊行为;4.在监考中造成考卷遗失;5.监考迟到或无故缺席或中途离岗;6.擅自请人代监考。
第十九条考试按安排的时间、考场进行,任何人员未经同意不能擅自更改考试安排。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对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按《长沙理工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和《长沙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在毕业前根据学生表现情况给予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实行考试资格审查制度,由教师根据学生听课纪律、作业完成、课程实验完成等学习情况对学生进行审查,并于最后一次上课时通知到学生本人。
考试资格审查不合格学生自行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且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应予重修。
第二十一条每门课程结束只安排一次考试(查)和一次免费的学期补考。
无故旷考者,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均记零分。
因故申请缓考经批准的,可申请参加学期补考或随下一年级参加同一课程的考试,缓考课程的补考可安排在该课程的下一次考试中进行,但均须在考试前与所在院(部)教务办联系,由教务办报教务处审批,安排考试时间、地点。
缓考要从严控制。
考试期间不批准事假,慢性病一般不予缓考。
因病需要缓考者,要填写缓考申请单,并由校医院指定的医生签署意见后,再到院(部)、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缓考者,应一律在考前办好缓考手续,因重病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他人及时代办(要有本人签字),考前未办理手续者,以无故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和学分均记零分。
有下列伤病情况者,可批准缓考:1.因伤病住院者;2.临考前患急性疾病(如肺炎、重感冒、化脓性扁桃体炎等)发烧39℃以上者;3.急腹症:急性胃肠炎、胆道炎、胰腺炎、菌痢等病所致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者;4.急性外伤所致骨折、脑震荡、脑挫伤、眼球损伤者;5.急性肝炎等传染病需立即隔离治疗者;6.其他疾病经校医院指定医生诊断,确认必须缓考者。
第二十二条学期补考。
每学期开学前一周,教务处为上一学期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安排一次免费补考,考试安排表及补考学生个人考表于开学第一周前在网上发布,学生也可到所在学院教务办查询补考信息。
学期补考一般安排在第一周至第二周进行。
学期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应重修。
第二十三条返校补考。
已结业离校的学生,允许离校两个月以后、一年以内,返校参加不合格课程的考试。
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到计财处缴纳考试费用后,方可进行。
返校考试原则上不单独命题组考,随学期补考和期末考试插班进行,学生可在网上查询有关考试信息。
第四章成绩评定与记载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以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学分、相应绩点的方式记载学生修读课程成绩;以平均学分籍点数和修读课程获得的学分数来衡量学生学习的质和量。
成绩、学分、绩点之间的转换关系如表1所示。
表1 课程考核成绩、学分、绩点之间的转换关系总学分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按下列方法计算:总学分数=修读并获得全部课程学分数之和(∑W i)。
总学分绩点=修读并获得全部各门课程学分乘以相应绩点之和(∑W i×H i)。
平均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数(∑W i×H i/∑W i)。
第二十五条考核评分由教研室统一组织,评阅人必须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准确无误地评阅考卷,统计考分。
第二十六条考试课程成绩应进行复核。
阅卷结束后,由系(室)主任指定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核,其数量不得少于每班试卷数的1/5(各等级成绩的试卷都要有)。
当发现不符合评分要求的试卷时,须复核全部试卷。
系(室)主任应将复核试卷情况记入《考试情况分析报告单》。
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更不得私自给学生加分,否则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二十七条考试课程均应做出成绩分析报告。
成绩严重偏离正态分布(70%以上优良或30%以上不及格)时,系(室)集体或系(室)主任指定教师做出试卷答题情况分析,报院(部)和教务处共同做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应包括平时成绩、期终(或结束)考试成绩。
考试课程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20%,个别课程需增大平时成绩比例的,应经院(部)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考查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40%。
经批准实行双语教学的课程,平时成绩占50%。
第二十九条各类实习、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级制(或百分制)记分。
其中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由答辩小组综合指导教师、评阅教师及答辩情况三方面的分数和评语,提出记分等级,送交院(部)毕业答辩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条每门课程考核结束后5日之内,任课教师按学号、姓名填入“学生成绩单”,经系(室)主任签字认可后,通过校园网指定网址报送,任课教师并将纸质成绩单一式二份交任课教师所在院(部)教务办,各院(部)教务办汇总纸质成绩单,一份交教务处,一份院(部)保存备查。
教务处接到纸质成绩单后,须认真核对教师网上报送成绩的准确性,经核对无误后,及时在校园网上公布并安全保存好成绩数据。
第三十一条学生毕业后,由学生所在院(部)打印学生成绩总表2份,签字交教务处审核(签章)后,一份送学生工作处(部)放入学生档案,一份送学校档案馆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