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发表时间:2007-3-23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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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4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是规范律师实习的一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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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是指通过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实习,获取执业基础知识和实践技能,逐渐掌握律师业务工作方法,为进一步成为律师并胜任执业工作积累经验的一种培养和考核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实习资格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开展实习工作的条件,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登记。
第五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国公民,拥护宪法和法律,遵纪守法;(二)具备大学法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并获得本科学历证书;(三)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考试部门考试合格并发给合格证书;(四)品行端正,具备成为律师的基本素质。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明确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实习机构第七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法院、检察院等。
第八条实习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有较高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司法行业协会控制;(二)具备相应的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三)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或实践基础;(四)具备相应的实习指导人员。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实习生提供实习岗位,为其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并将实习岗位和实习条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章实习期限和考核第十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期限为一年,实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实习单位应当以实习期结束时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作为是否聘用实习生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组织对实习生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习生的业务水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当制定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律协2010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通知(律发通[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修订后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已经第七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实习管理,促进健全律师执业制度,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实习律师的实习可以采用聘请和考试录取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实习期限应不少于一年。
对因私所属单位故调入公有单位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其调入前的实习期限计算,作为满足实习期限的一部分;同一实习单位接受两个实习期限的实习律师,实习期限按实习年限连计计算,但实际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并经律师执业管理机构审核审批。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之前,应完成法律法规学习。
对实习律师的学习内容及程序,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执业机构依据学习大纲规定。
第五条实习律师须通过参加所在律师机构或省律师协会考试,由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出具执业证书,方可顺利完成实习期。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完成一定规定的任务且经考核,可申请由省律师协会出具实习证明。
第七条实习律师有权参加省律师协会及其所属律师机构组织的律师法律学习研讨会及实习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实习律师应成熟地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积极服务社会,不得从事与实习本身无关的行为。
第九条实习律师应遵守本规则,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予以结项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则须经省律师协会审议通过,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报省政府财政厅备案后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实习律师管理办法全文
(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40762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第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一年;(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实习申请程序第八条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
实习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八)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九)拟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不具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见习律师管理制度
见习律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见习律师的管理工作,提高见习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保障客户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习律师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恪守职业操守,勤勉履行职责,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三条见习律师是指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从事见习律师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见习律师应当接受所在律所的职业培训和指导,按照指导律师的要求,参与诉讼、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查、案件调研等工作。
第五条见习律师应当定期向所在律所的指导律师汇报工作,接受评估和指导。
第六条在见习期间,见习律师应当服从所在律所的管理和安排,不得擅自接受委托和代理案件,不得代表所在律所处理案件。
第七条见习律师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向指导律师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律师素养和执业水平。
第八条律所应当为见习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培训资源,指导见习律师提高专业水平。
第二章见习期限第九条见习律师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可以自愿毕业见习,也可以向所在律所提出见习期延长申请。
第十条见习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间,见习律师应当加强学习和提高能力,通过考核后方可申请毕业见习。
第十一条见习期间,见习律师需要在所在律所接受指导律师的指导和培训,参与相关业务的工作,完成规定的见习任务。
第三章见习律师职责第十二条见习律师应当热爱法律事业,勤奋学习,虚心向指导律师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水平,为将来成为合格律师作好准备。
第十三条见习律师应当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积极参与律所的业务,协助指导律师处理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见习律师应当听从指导律师的安排,接受指导律师在业务上的指导和教育,并及时完成交办的业务。
第十五条见习律师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保守律师保密的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信息或律所机密。
第四章见习律师管理第十六条律所应当建立健全见习律师管理制度,明确见习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加强对见习律师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律所应当为见习律师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培训资源,安排专业素质较高的指导律师为见习律师提供指导和培训。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标准实习人员及律师助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实习人员,是指已取得律师资格,并在本所工作,但尚未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人员。
第三条实习人员可以在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办理各类法律业务,但不得单独办案。
第四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内,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及本所各类规章,完本钱所规定的工作量,即每年参与办理各类案件六件及解答法律咨询、代书的业务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实习人员参与办理各类案件收费额在元以内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不满元的支付工资元,超过元的支付工资元,解答法律咨询、代书按收费额的%提取酬金。
第六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本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及本所规定的专职律师条件,由本所办理手续并为其申领律师执业证后,即为本所律师助理。
第七条律师助理,是指在本所领取律师执业证,执业未满一年的人员。
第八条律师助理辅助律师办理法律业务,在特殊情况下,可经主任批准独立承办简单的法律业务。
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规定xx-09-06 12:27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管理活动,保障实习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那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分会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律师事务所,专指具备接收实习人员条件,向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以下称“省直分会”)提出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经省直分会审核、备案后,获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方法所称的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实习管理,应当承受福建省司法厅和省直分会的指导、监视和管理。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条件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缺乏三名符合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二)管理不标准,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不具备为实习人员提供实习的固定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完备的实习指导方案和实务训练;(四)受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分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分,尚在停业整顿期间或处分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六)被省直分会决定暂停其接收实习人员资格,暂停期限未满的。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三章集中培训第四章实务训练第五章实习考核第六章实习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律师协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规定,组织管理实习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习考核,确保实习质量。
律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实习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签发之日起计算。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拟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实习期间应当按照规定转接组织关系。
第二章实习登记第五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品行良好”条件:(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四)因违犯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14.04.03•【文号】律发通[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的通知(律发通﹝201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已经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14年4月3日附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第四条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品行良好;(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第五条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四)近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设立满一年;(二)管理规范,内部规章制度健全;(三)办公场所能够满足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需要。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实习申请程序第八条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第九条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一)申请实习人员姓名;(二)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限;(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五)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
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最新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市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七)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已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品行良好;(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五)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指导律师;(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六个月;(三)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满一年。
第五条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实习,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由实习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分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个阶段进行。
实习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指导律师的姓名、执业证书号码、执业年数;(四)拟安排实习的起止日期;(五)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六)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安排。
《实习协议》自地市级律师协会完成审核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七条申请实习登记,由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在地地市级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申请表》;(二)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五)申请实习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等证明本人能够专职从事律师职业的材料原件;(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七)申请实习人员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八)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加强对实习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环境和机会。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独立行使律师职业职责。
第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并按照实习计划开展实习工作。
第二章实习流程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表;(三)律师事务所意见;(四)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接到实习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应当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实习人员实习期不得超过一年,实习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当出具实习鉴定意见,并及时将实习人员的情况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实习内容第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合理的实习任务和实习指导,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应当按时完成实习任务,并着重提高律师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道德素养。
第四章实习管理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指定专门的律师负责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实习培训。
第十五条实习人员应当按规定穿戴律师服装,遵守律师职业礼仪。
第十六条实习人员不得直接接触敏感、机密的涉及律师事务所利益的案件。
第十七条实习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行业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第五章纪律监督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纪律监督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实习人员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实习人员因严重违纪违法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报告司法行政机关,按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于实习期满后获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律师事务所应当将其纪律档案转为律师档案。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律协联络组,各律师事务所:现将《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合肥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实习管理工作,根据省律协《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律协〔2012〕14号)要求,合肥市律协定于2012年6月至7月,在全市开展一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活动目的通过开展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严格履行管理、指导职责,督促实习人员认真实习,有效遏制虚假实习,确保进入我市律师队伍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有利于实习人员成长的工作机制,提高我市实习管理水平。
二、对象范围这次专项检查活动的主要对象是2011年度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三、检查内容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事务所年度实习计划、实习申请登记备案、实习人员日常管理及实务训练情况等。
四、方法和步骤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分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市律协组织检查和迎接省律协检查验收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律师事务所自查整改阶段(6月1日-6月20日)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专项检查的统一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召开专门会议,提高对实习管理工作的认识。
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为律师队伍培养、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包括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考核、实习指导等。
第三条实习律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实习期限与内容第四条实习期限为一年,自获得《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实习内容主要包括:(一)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包括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与案件讨论,协助律师办理各类案件等。
(二)法律法规学习: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
(三)业务技能培训:参加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四)实习律师所在地的社会实践:参与社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活动,提高社会服务意识。
第三章实习考核第六条实习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
第七条平时考核由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包括实习律师的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第八条结业考核由实习律师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负责,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二)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三)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四)实习律师的社会实践表现。
第四章实习指导第九条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应指定一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实习指导老师。
第十条实习指导老师应负责:(一)指导实习律师完成实习任务;(二)对实习律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进行指导;(三)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由实习律师所在地的市级律师协会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如有违反实习管理制度的行为,由实习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XX省(市、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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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办法(2011年3月28日安徽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已取得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安徽省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实习人员的日常实习活动由律师事务所负责,实习人员管理工作由律师协会负责,同时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
第二章实习条件(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二)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第三章实习申请程序实习人员应当向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实习协议》自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四)申请实习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八)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曾有工作经历的须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书或文件;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交高等院校法学教师资格证或科研机构的工作证复印件、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第四章审核登记受理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以下简称实习证);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及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不予实习登记的理由,同时将不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报省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其所属的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已经登记的,由准予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并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
接受复核申请的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在收缴实习证的同时,应当同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省律师协会发现有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可以责令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
第五章实习证管理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领,并按需求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
各市律师协会应统一编号,编号顺序为:省代码-市代码-实习证颁发年月-性别(男1、女2)-专、兼职(专1、兼2)-四位顺序号。
实习证非故意损坏的,由接收该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
换领实习证的,应交回原实习证。
实习证遗失的,实习人员应当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应说明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律师事务所、实习证编号等情况,并在遗失声明刊登十个工作日后,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补发实习证。
申请补发实习证需提交以下材料:(三)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说明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补发实习证,并报省律师协会备案,实习起止日期不变。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不按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考核的,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实习证,并上交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六章集中培训集中培训内容,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大纲(试行)》为依据。
集中培训教材,使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编写或者指定的教材。
省律师协会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合作成立安徽律师继续教育学院,共同对实习人员进行集中培训。
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开展集中培训计划和年度实施情况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集中培训师资主要由本省执业律师构成,同时根据培训内容可选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荐的律师、专家,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高校教师、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
集中培训结束后,省律师协会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由培训课程考试及考勤两部分组成,考试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及授课内容确定。
培训课程考试全部及格、考勤合格、无严重违纪行为,集中培训考核即为合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考核合格的,由省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参加第二年度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七章实务训练及实习纪律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其开展实施,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规章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或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以律师名义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
律师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决定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执业业务规则;(三)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四)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每月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八章实习关系的中断和变更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
但因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未能履行实习协议而被中断实习,或者因律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而被中断实习的,原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六十日内向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办理实习人员转所实习,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其所属的律师协会同意实习人员转所实习的,应当为其办理实习变更登记。
原律师事务所应当为转所人员出具实习情况记录及评估意见。
实习人员因重大疾病等个人原因申请暂停实习的,经由同意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查证属实的,可以允许其暂停实习。
暂停实习期间,实习人员的实习证应交回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时间不计入实习期限,暂停实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实习人员因暂停事由结束需要恢复实习的,应通过所属的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
实习人员因不可抗力中断实习超过一个月的,应当依中断的时间顺延实习截止日期,并自该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十日内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报告,经认可后其实习期限顺延。
第九章实习考核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经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可申请实习考核,实习考核由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统一组织。
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进行。
省、市律师协会应当设立实习考核委员会。
省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全省律师实习考核的指导、监督工作,市律协实习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人员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若干人组成。
实习考核人员如发现被考核人员为自己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的公正进行时,考核人员应当回避。
(一)品行表现。
包括实习人员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情况,思想政治素质情况,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情况,品德和言行情况,有无犯罪或违规记录等;(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包括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情况,有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等;(三)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情况。
包括实习人员接受了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情况等。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应由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的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实习人员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的程度,并如实填写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
第四十条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不少于10件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心得体会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其中诉讼案件不少于5件,并附不少于2000字的报告书。
(二)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三)所属的律师协会需要的其他考核材料。
前款所列材料均要求原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和指导律师签名,将作为该实习人员实务训练考核材料,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评定。
律师协会应在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实习人员的考核。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填写《实习人员考核情况登记表》,提交实习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