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陈村、半浦村赭山普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号)要求,现将我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41件)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的通知(浙地发〔2000〕3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365号)关于选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1〕2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68号)关于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拍卖工作一般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石煤矿禁采有关审批、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3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发〔2003〕4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3号)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甲类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及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86号)关于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号)关于开展编制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2号)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温福铁路温州段建设所需石料矿产开采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4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号)关于做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矿山废渣中手选萤石碎屑规范管理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6〕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6号)关于报省厅审批的采矿权电子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号)关于采矿权评估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42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矿产厅原本地质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0〕10号)关于河道采矿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浙地发〔1994〕224号)关于统一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文书的通知(浙地发〔1995〕85号)关于免、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5〕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的通知(浙地发〔1996〕125号)关于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紧急请求的复函(浙地函〔1996〕4号)关于引水工程等开采矿产资源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批复(浙地函〔1996〕15号)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6〕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7〕16号)关于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浙地发〔1998〕59号)关于石煤矿床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浙地函〔1999〕40号)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有偿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8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390号)关于涉矿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办法》、《浙江省馆藏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提供利用办法》、《浙江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80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加快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号)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9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93号)关于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1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4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保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函〔2008〕109号)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23号)关于印发《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8号)三、地质勘查管理(7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6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3号)四、地质环境管理(16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气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83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编制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57号)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6号)关于开展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63号)关于组织编制地下水监测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7号)关于做好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7号)关于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63号)关于做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成果验收及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5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1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9号)五、其他类(1件)关于调整厅有关矿政业务处室职能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67号)——结束——。
林远伟、郑明选、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林远伟、郑明选、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12【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碧儿贾红霞贺磊【审理法官】陈碧儿贾红霞贺磊【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林远伟;郑明选;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林远伟郑明选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林远伟郑明选【当事人-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严剑锋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严剑锋【代理律所】浙江鄮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林远伟【被告】郑明选;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罚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被诉手机短信《告知》的内容上仅是对《通告》和《公告》所载内容的重复和提醒,并没有对林远伟、郑明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此,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且涉案房屋已被拆除,上诉人如认为拆除房屋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的,可另行提起诉讼。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市局各处(室、局):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和《转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保增长扩内需政策的实施,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上马,涉矿工程日渐增多,给我市矿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课题。
一些地方依法管理、使用矿产资源的意识不强,以各种理由规避采矿权审批。
一些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偿开采、使用和销售矿产资源,对正常的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带来较大影响。
为此,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做好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规范建设单位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出发,依法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的角度出发,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采矿权市场和采矿权人的合法利益出发,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管理具体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因工程需要,开挖山体,开采、挖取宕渣、石料等矿产资源的,应设立采矿权,依法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轨道。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6号)各县(市、区)、卫星镇国土资源局(分局):近几年来,在上级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各地通过土地执法专项整治和卫片执法检查等行动,严肃查处和纠正了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资源管理秩序有了明显好转。
但是,当前一些地方依法用地意识不强,“重审批、轻监管”现象依然存在,新的违法用地发生,不仅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切实加强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有效遏制新增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研究,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施办法(试行)》(甬土资发〔2010〕120号)和《宁波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责任制》(甬土资发〔2006〕42号)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加紧研究和完善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各项工作制度。
要不断健全巡查组织机构和监管网络,进一步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国土资源所是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和已形成土地违法事实的,必须及时抄送有关部门并报有行政处罚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
通过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制度建设,切实做到违法用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1.08•【字号】浙土资厅函[2010]1154号•【施行日期】2010.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0〕115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全面、准确掌握我省主要城市地价运行态势,切实增强土地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0 年城市土地价格调查与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68 号)要求,经研究,现就部署开展我省11 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断呈现新情况、新问题的背景下,在国家级监测的基础上,开展11个地市(市本级)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对土地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及早跟踪与科学预测,以及时调整土地供应政策,积极引导土地市场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合理发展非常必要,也非常迫切。
为此,各地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开展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做好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
二、抓紧部署,确保前期工作按时完成。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实施方案》(附件1)要求,加强对该项工作的任务部署和组织实施,近期重点抓紧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列入国家级监测的城市,除继续做好国家监测任务外,应根据省级监测要求重新确定监测范围。
具体要求在2010 年12 月底前完成城市地价监测范围确定、标准宗地设置和首次监测数据采集,于2011 年1 月15 日前上报到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其中,绍兴、金华、衢州、台州、舟山、丽水等市应在2010 年11 月20 日前落实技术承担单位,报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备案。
三、严格把关,确保上报数据成果质量。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指南》(附件2)要求,自2011 年起对11 个设区市城市地价进行日常监测,监测周期每半年一次,即每年6 月15 日前上报上半年监测成果,12 月15 日前上报下半年监测成果。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江北区及其甬江街道等4个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江北区及其甬江街道等4个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浙政函〔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江北区及其甬江街道等4个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浙政函〔2018〕28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要求审批宁波市江北区及其甬江等4个街道(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的请示》(甬政〔2018〕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调整完善后的宁波市江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甬江街道、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均为2006—2020年、2014调整完善版,以下简称各《总体规划》)。
二、宁波市江北区必须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保护耕地资源,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安排各类用地,从严控制城乡建设用地。
到2020年,宁波市江北区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734公顷,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747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少于2153公顷。
三、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原则同意到2020年宁波市江北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0140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360公顷以内。
其中,报省政府审批的规划范围为135.86平方公里,到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范围为13.43平方公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04公顷以内,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33公顷以内。
四、切实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宁波市江北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及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积极探索以增量撬动存量新机制。
到2020年,宁波市江北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12平方米以内。
浙江省最美生态乡镇 慈城镇
浙江省最美生态乡镇慈城镇
佚名
【期刊名称】《《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8
【摘要】慈城镇位于宁波江北区西北部,是宁波市首批卫星城。
近年来,慈城镇始终坚持经济增长与资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优质发展并举,将生态建设工作纳入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行政村(社区)年度考核,设立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每年投入千余万元用于城乡环境治理、企业技改奖补及环保宣教。
通过开展以生活污水、垃圾固废、农业污染。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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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0〕158号)各区国土资源分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根据当前土地市场变化情况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已启动新一轮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
为顺利完成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和任务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范围为宁波市辖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北仑、镇海区,包括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大榭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出口加工区)、慈城卫星镇,总面积约2560平方公里。
本次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的主要任务,一是完成土地价格基础调查;二是调整土地级别;三是测定更新商业、住宅、工业以及其它用地类型的基准地价;四是建立地价动态监测体系;五是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益价格体系;六是建立经营性地下空间使用权价格体系;七是建立网格点基准地价体系;八是开发基准地价管理信息系统。
市区基准地价调整成果计划在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实施步骤2010年11月上旬,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2010年12月-2011年4月,完成人员培训、资料收集、数据处理及相关图件编绘;2011年5月,编制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成果报告;2011年6月,召开听证会、验收会,完善成果报告;2011年7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组织形式市国土资源局成立市区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工作,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洪孟其涉嫌非法占地(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
洪孟其涉嫌非法占地(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主题分类】土地城建【发文案号】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6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28388862973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44838886339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378388863322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783888637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2316704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7583888637000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修订)1744143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67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33531383838886378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383887104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40【处罚日期】2021.08.31【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宁波市【处罚对象】洪孟其【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9:50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慈自然资规执法〔2021〕59号当事人:洪孟其,身份证号:*******************,住所:慈溪市附海镇花木村,邮编:315332。
根据镇上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8月3日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及破坏耕地予以立案调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9部门关于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格保护耕地资源,扎实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建设山上浙江、发展生态经济”的目标,按照生产集约高效、生活宜居适度、生态山清水秀的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全省土地资源禀赋和优势,通过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开发方式,在深入推进低丘缓坡“台地产业”建设用地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低丘缓坡“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将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山坡地块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旅游观光建设用地及绿色产业建设用地,减少各类建设对平原优质耕地的占用,建设一批“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山、水、林、田、城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和产业园区,促进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探索一条“保护与保障并举”的土地利用管理路子。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把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宁波小学划分
四区小学服务区海曙区学校服务区(街道、社区居委会)海曙中心鼓楼:中山社区、秀水社区、文昌社区、孝闻社区、苍水社区、和义社区高塘小学西门:永丰社区、柳庄社区、新高社区、新芝社区新芝小学新芝校区西门:芝红社区、北郊社区翠柏校区西门:钱东社区、翠南社区、翠中社区、胜丰社区(文化路以西、通途路以南、胜丰路以西和以北区域)广济中心广济街校区月湖:迎凤社区、平桥社区、天一社区、桂井社区江厦:新街社区世纪苑校区白云:云丰社区、牡丹社区、联北社区望春:姚丰社区中原小学南门:车站社区、马园社区、迎春社区、郎官社区范桂馥小学白云:白云庄社区、云乐社区华天小学白云:联南社区、南雅社区、安丰社区、宝善社区、安泰社区段塘:华兴社区(新典路以北)望春:联丰社区信谊小学望春:徐家漕社区、信谊社区、后塘河社区、春城社区、后塘河代管社区镇明中心云石街校区月湖:县学社区南都校区段塘:南都社区、新典社区(环城西路以东、新典路以北、粮丰北路以西,穿云霞路至市委党校河道以西,恒春街、苍松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以南区域)解放南路小学江厦:天封社区、莲桥社区、郡庙社区翰香小学月湖:太阳社区、梅园社区、朝阳社区尹江岸小学南门:澄浪社区、红起社区、周江岸社区、尹江岸社区南苑小学段塘:新典社区(除镇明中心南都校区服务区外)、南塘社区、南苑社区、华兴社区(新典路以南)宁波市实验小学南门:万安社区、柳锦社区西门:文化社区、龙柏社区、胜丰社区(中山西路以北、文化路以西、胜丰路以南和以东区域)宁波市实验学校望春:西成社区、天一家园社区、泰安社区、胜丰家园社区、后孙社区、双杨社区、胜丰家园代管社区江东区学校本地生招生地段(社区居委会等)江东中心小学中山校区中山华光校区华光、中山华庭、江南春晓、盛世东方曙光小学曙光、史家、大河、庆安戎徐小学徐戎、王家、惊驾、徐家通途小学(行知实验小学)明北、林家(庆丰)、明东、明南、朝晖、东海、余隘、江南、南余、明一、常青藤江东实验小学新河校区华严、演武樱花校区戎家、张斌、泰和、樱花栎木小学潜龙、七塔、后塘荷花庄小学划船、舟孟镇安小学贺丞、镇安、孔雀、王隘(彩虹南路以西、兴宁路以北)、北电小区(电厂职工)白鹤小学白鹤、丹顶鹤、王隘(彩虹南路以东、兴宁路以北)黄鹂小学黄鹂校区黄鹂、王隘(兴宁路以南)、日月星城、周宿渡、宁丰周宿渡校区(停止招生)李惠利小学丹凤、紫鹃朱雀小学朱雀、仇毕、宁舟东柳小学东柳坊、园丁江东第二实验小学西校区(东海花园)中兴、锦苑、东海花园东校区(福明家园)福明家园、新源、陆嘉、桑家、戚隘桥、波波城、碧城、史魏家、七里垫、福城江东区外国语实验小学南校区月季北校区太古城、华侨城幸福苑实验学校幸福苑、安居幸福苑东郊中心小学 (停止招生)新城第一实验学校(小学部)张隘、邵家、王家园、柳隘、松下、新城、东城仇毕小学江东区内爱心小学 (停止招生)朱桑小学 (停止招生)江北区学校招生地段范围惠贞书院小学部天水家园、天合家园、水尚阑珊城庄学校(暂名)天成家园、长岛花园、钰鼎苑(今年招生登记委托惠贞书院小学部办理)江北中心小学东至甬江、南至姚江、西至西草马路、北至新马路环绕地块泗洲路小学(1)东至甬江、南至新马路、西至通途路并向北延伸到大庆南路北端环绕地块;(2)东至大通河、南至大庆北路、西至日湖、北至环城北路环绕地块;(3)压赛村、压赛堰、倪家堰。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3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3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宁波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6〕15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撤销宁波市江东区,将原江东区管辖的行政区域划归宁波市鄞州区管辖。
二、将宁波市鄞州区的集士港镇、古林镇、高桥镇、横街镇、鄞江镇、洞桥镇、章水镇、龙观乡、石碶街道划归宁波市海曙区管辖。
三、撤销县级奉化市,设立宁波市奉化区,以原县级奉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奉化区的行政区域,区政府驻锦屏街道锦屏南路1号。
此次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规定及时勘定,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宁波市自行解决。
要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走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的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
要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厉行节约的规定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政策,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强化行政区划调整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9月28日——结束——。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江北区慈城镇妙山村陈家山和五星村乌龙湾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立项申请的批复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江北区慈城镇妙山村陈家山和五星村乌龙湾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立项申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公布日期】2010.06.21
•【字号】甬土资整[2010]20号
•【施行日期】2010.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江北区慈城镇妙山村陈家山和五星村乌龙湾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立项申请的批复
(甬土资整〔2010〕20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江北区慈城镇双顶山村等三个耕地开垦项目立项的请示》(北区土〔2010〕23号)悉。
现批复如下:
经审查,我局认为江北区慈城镇妙山村陈家山和五星村乌龙湾等两个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可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其中,江北区慈城镇妙山村陈家山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开发造地总面积4.3407公顷,开发前耕地面积
0.1639公顷,规划新增耕地面积4.1768公顷;江北区慈城镇五星村乌龙湾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开发造地总面积2.8771公顷,开发前耕地面积0.0944公顷,规划新增耕地面积2.7827公顷。
实施后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土地生产条件。
因此,同意对江北区慈城镇妙山村陈家山和五星村乌龙湾等两个土地开发垦造耕地项目进行立项。
特此批复。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镇”建设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镇”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12.05•【字号】甬土资发[2012]159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镇”建设工作的通知(甬土资发〔2012〕15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3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10〕270号)和《关于印发<2012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12〕3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镇”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群测群防“十有镇”建设的重要意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是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在实际工作中摸索、总结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防治手段、措施和方法,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防线,是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基础,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环节。
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镇”建设,是推进群测群防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的有效抓手,是进一步夯实群测群防基层基础的重要措施,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实践。
二、切实明确群测群防“十有镇”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从 2012 年起,计划用3年时间,将全市36个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乡(镇)、街道全部建成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镇”。
其中,2012 年,有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启动乡(镇)、街道的“十有镇”建设工作。
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地质灾害防治重点乡(镇)、街道投入到“十有镇”建设中来,通过验收并获得“十有镇”命名的,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8.26•【字号】浙土资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30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资质单位:为切实履行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根据省厅审批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除跨市、县(市、区)评估项目外,将省厅承担的一级以及各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从2014年9月25日起全部下放至各县级国土资源局。
现就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权限下放后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优化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贴近基层服务的重要举措。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把规范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作为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来抓。
审核备案下放后,除跨市、县(市、区)评估项目外,省厅及各市局国土资源局不再行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的审核备案。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使接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工作更高效、更便利地为建设单位和基层人民群众服务,实现把权力放下去,把监管抓起来的目标。
二、构建统一的审核备案平台。
为便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核备案,省厅组织开发了浙江省地质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危险性评估子系统,用于各县级国土资源局开展网上审核备案工作(详见附件)。
跨市、县(市、区)的评估项目系统将自动流转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经各有关县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后备案。
各县级国土资源局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办事规则,落实人员,明确时限,提速增效,及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要加强培训,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系统操作,尽快掌握运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去年11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四个工作规则的施行,对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省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1. 对违法补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省厅执法监察局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2. 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3. 对不涉及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厅耕地保护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4. 加快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电子报盘,实现通过网上报送电子报件。
二、进一步优化报批材料1.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取消提供预安排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 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和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无压覆矿藏和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各部门的意见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 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28•【字号】甬政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6〕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宁波市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了切实做好2006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最大限度的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4-2020)》,结合我市地质灾害现状,编制本方案。
一、2006年全市地质灾害趋势预测(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段、类型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人类工程建设活动强度,结合汛期气象趋势,预测我市今年地质灾害的发生机率与往年相当。
预测2006年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主要集中在4至9月的汛期。
4至7月的春雨、梅雨期,在降水达到一定强度时(日降雨量50毫米以上,或连续大雨3日以上),极易诱发以山区风化残坡积土体滑坡和公路边坡、矿山宕面及废弃矿点崩塌为主的地质灾害;8月至9月热带风暴、台风带来的强降雨,极易引发滑坡、泥石流等突发性灾害。
一些矿山尾矿坝和废渣堆放点极易产生泥石流灾害,地下开采的矿山易发生地面塌陷。
(二)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历史上地质灾害发生的频度和强度,预测2006年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是:坡度较陡、风化残坡积土层厚度较大、人类活动较多的山区,特别是宁海县、余姚市的第三系玄武岩分布地区,各县(市)、区燕山晚期侵入岩分布地区;边坡稳定性较差的山区公路尤其是县、乡级公路沿线;大中型水库沿岸的不稳定边坡;山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险峰地带;露采及废弃矿山的宕面等。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收回锦绣江花北侧道路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复函-甬土资函[2010]40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收回锦绣江花北侧道路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的复函
正文: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同意收回锦绣江花北侧道路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复函
(甬土资函〔2010〕40号)
江北区人民政府:
你区致本局《关于要求同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经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政办抄第36号)批准,同意收回锦绣江花北侧道路地块原属宁波市江北区水产管理处、宁波市江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宁波市技工学校的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0294平方米,土地位于西起大闸路,东至江北供电局电力调度营业大楼东侧规划支路。
特此复函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结束——。
宁波市:江北分局土地日宣传强调“四点一线”
宁波市:江北分局土地日宣传强调“四点一线”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05(000)006
【摘要】“四点”,指的以四个基层国土所为平台,分四个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其中甬江所负责组织小学生、老干部开展“保护国土资源”书画比赛,并对获奖作品集中展示;庄桥所负责组织国土法律咨询活动,在街道中心设立解难答疑摊位,现场为群众提供咨询服务;洪塘所负责组织各村以“节约集约用地”为题组织黑板报比赛,并于土地日在街道中心集中展出并评奖。
慈城所负责与慈城镇有关部门配合,联合组织一场“土地日”广场文艺演出。
“一线”,指的是组织一辆流动宣传车,
【总页数】1页(P6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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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陈村、半浦村赭山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09]79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9.08.04
【实施日期】2009.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陈村、半浦村赭山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
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批复
(浙土资厅函〔2009〕796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江北分局:
你局《关于上报〈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陈村、半浦村赭山普通建筑石料矿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的报告》(北区土〔2009〕4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陈村、半浦村赭山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
具体如下:
1、采矿权名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陈村、半浦村赭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
2、开采矿种: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
3、矿区范围:由13个拐点圈定,面积0.299平方公里,开采深度自128米至5米。
矿区范围坐标见附件。
4、出让期限:自采矿许可证颁证之日起6年。
5、采矿权出让所得:按不低于采矿权评估值公开挂牌出让;原则同意采矿权出让所得的分期缴纳方式,但应按浙财建字〔2008〕98号文件规定收缴资金占用费。
相关内容应在出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二、要严格按采矿权招拍挂的规定程序实施出让。
采矿权出让所得收入按浙财建字〔2008〕98号文件规定就地缴款,并按规定比例分成上划。
三、出让工作完成后,由买受人按法定程序到省厅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按规定缴纳治理备用金。
四、本批复有效期与该矿区采矿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一致,逾期自行失效。
附件: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陈村、半浦村赭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
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洪陈村、半浦村赭山普通建筑用石料矿
拟出让采矿权矿区范围坐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