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审查若干问题浅析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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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政府机构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时,对其进行法律、程序、内容等方面的检查和审查,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政府机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审核工作也变得日益繁重。
现有的审核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审批流程繁琐、合规性标准不清晰、人力资源紧缺等,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分析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困境的对策,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合规标准、加大人力投入等措施势在必行,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大约2000字】。
1.2 问题概述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困境,这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还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和不当行政干预。
具体来说,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审批流程繁琐、合规性标准不清晰、人力资源紧缺以及整改难度大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亟需加以解决。
审批流程繁琐导致了审核工作的耗时长、效率低。
在当前的审核制度下,文件审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容易出现环节耽搁、审批流程不畅等问题,不仅增加了审核工作的难度,也影响了审核任务的及时完成。
合规性标准不清晰是另一个困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问题。
在审核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合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框架,审核人员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容易出现主观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诸多困境,需要在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合规标准和加大人力投入等方面采取有效对策,以提升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正文2.1 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着审批流程繁琐的问题。
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涉及范围广泛,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才能最终通过,因此审批流程常常繁琐而复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fa6b57b6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7ecb700.png)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和引导作用。
由于其直接影响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其合法性审核是至关重要的。
1. 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程序并不明确,常常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这导致审核结果的不一致和不稳定,降低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 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往往由于自身利益关系或政治因素的干扰而不能独立、公正地进行合法性审核。
这导致审核结果的公信力不足,容易引发社会质疑和纠纷。
3. 审核工作的过于繁琐和耗时。
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而审核人员有限,造成审核工作的过于繁琐和耗时。
这不仅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也延长了行政行为的时效,不利于履行政府职能和公众利益的实现。
针对以上困境,可以采取以下对策:2. 提升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确保审核机构的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观念,遵守法律原则和职业道德,不受政治因素和利益关系的影响。
可以加强对审核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制定审核工作的简化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通过制定审核工作的简化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减少审核工作的繁琐性和耗时性。
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审核系统、优化审核流程等方式简化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强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审核结果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可以通过公开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申诉渠道等方式加强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主要包括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审核工作的繁琐和耗时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境,需要确定明确的审核标准和程序、提升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简化审核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等对策,以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合法性审核交流发言稿范文
![合法性审核交流发言稿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6442e575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f4.png)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关于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经验和思考。
合法性审核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石。
在此,我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合法性审核工作中的几点体会。
一、提高认识,强化合法性审核的重要性合法性审核是确保政府决策、执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我们应充分认识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合法先行”的理念,把合法性审核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
二、加强学习,提高合法性审核能力合法性审核工作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个领域,对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要求较高。
我们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审核能力。
1. 学习法律法规。
熟悉宪法、行政法、民法等法律法规,了解相关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为合法性审核提供法律依据。
2. 学习审核技巧。
掌握合法性审核的方法和技巧,提高审核效率和质量。
3. 学习先进经验。
借鉴其他地区、部门的优秀做法,不断提升自己的审核水平。
三、完善制度,规范合法性审核工作1. 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核制度。
明确合法性审核的范围、程序、责任等,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有章可循。
2. 优化审核流程。
简化审核环节,提高审核效率,确保审核工作及时、准确、全面。
3. 加强审核队伍建设。
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从事合法性审核工作,提高审核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强化协作,形成合法性审核合力合法性审核工作需要各部门、各层级协同配合。
我们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合法性审核工作。
1. 加强部门间沟通。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共同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
2. 加强上下级沟通。
下级部门要向上级部门汇报审核工作情况,上级部门要及时给予指导和支持。
3. 加强与其他地区的交流。
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共同提高合法性审核水平。
五、注重实效,提升合法性审核成果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最终目的是确保政府决策、执行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要注重实效,不断提升合法性审核成果。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60670f09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fb.png)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法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审核,可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具体的审查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审查对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这包括所有形式的行政行为,无论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等,只要是经过行政机关的决策执行的行为都是行政行为。
二、审查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是法律和法规。
在审查时,需要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来判断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这包括行政机关是否有权作出这一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三、审查程序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程序是非常重要的。
在进行审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审查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一般需要由相关当事人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申请。
因此,在审查时,需要仔细查阅审查申请,确定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2. 审查材料: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需要相关材料,并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材料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证据等。
3. 调查核实:在进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时,还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这包括与当事人、证人和相关部门进行联系,核实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审查报告: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完成后,需要撰写审查报告,阐述审查结果和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审查标准的解释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判断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需要解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等标准的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法律规定的意图及其立法背景,并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规定。
五、对审查结论的处理当行政行为被认为非法时,需要对其进行撤销、改正或赔偿等处理。
在进行处理时,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权益、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等因素。
总之,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是保障公民权益和国家稳定的重要手段,需要认真对待。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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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部门制定的具有规范性、强制力和可执行性的文件,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则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的过程。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存在诸多困境,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审查标准不统一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来进行判断。
然而,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审核标准上出现了差异。
这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策:建立规范统一的审核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程序、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审查程序不完善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的不完善也给合法性审核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例如,一些单位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缺乏程序性、公开性,导致审核人员往往无法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三、主体权力与合法性的矛盾困境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主体权力和合法性之间往往存在矛盾。
尽管政府拥有决策权和行政执行权,但是过程并不总是合法的,因此造成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难以妥善处理这种矛盾,尤其是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阶段。
对策:加强行政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让他们了解并遵守行政法规和程序,减少违法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监管行政执行的过程,对行政过程中的权力行使加以规范。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困境现阶段,国内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全面的、完善的法律机制来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这就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带来了诸多困难。
对策:加强法律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政府部门应该加紧完善法律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法院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协同作用,在法律机制的制订和执行中加强监督、规范和引导。
合法合规性审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合法合规性审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b44b8e10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9d52d7d.png)
合法合规性审查应注意的⼏个问题全⽂字数:2040 字预计阅读时间:5 分钟合法合规性审查是党内法规和规范性⽂件备案审查⼯作中的⼀项重要内容,是党内法规⼯作机构贯通上下的⼀项核⼼业务,事关党中央及地⽅各级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专业性、实践性。
做好合法合规性审查⼯作,是以实际⾏动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内法规制度统⼀性和权威性的重要⼿段。
备案审查⼯作实践表明,⼀些规范性⽂件还存在以下⼏个⽅⾯的合法合规性问题,需要在今后开展审查时加以注意。
重要表述不准党内法规制度是党中央实施集中统⼀领导的重要载体,是各级党委贯彻落实决策部署的重要⼿段,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强。
合法合规性审查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确保重要表述准确到位,既不能多⼀个字,也不能少⼀个字,甚⾄标点符号也不能错。
在审查过程中,有些⽂件在重要表述特别是政治⽤语上没有贯彻党中央精神,导致出现偏差。
⽐如,个别地⽅党委⽂件提到“贯彻落实地⽅党委对××⼯作的集中统⼀领导”,把党中央对某项⼯作的“集中统⼀领导”⽤在了地⽅党委和其他党组织⾝上;还有的⽂件违反党内法规和中央⽂件精神,把“省委全会”表述为“省委全委会”,把地⽅党委的“议事协调机构”表述为“决策议事协调机构”。
再⽐如,有的地⽅在出台⽀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件时,没有认真考虑宏观环境和起草背景,提到“防范刑事执法介⼊经济纠纷”,虽然该表述本⾝并没错,但从⾏为的适⽤主体、⽤语环境等⽅⾯看,显然没有“防范刑事⼿段⼲预经济纠纷”更加准确。
概念界定不清概念规范统⼀是准确理解和贯彻执⾏党内法规制度的重要前提。
为了进⾏相同的价值判断,起草者在⼀个⽂件中会赋予同⼀个概念明确⽆误、⼀以贯之的含义,并且⽤统⼀规范的⽂字加以表达。
合法合规性审查应当从宏观上把握⽂件的规范对象是什么,权利义务关系的聚焦点在哪⾥,涉及的关键概念表述是否统⼀、内涵是否⼀致。
⽐如,有的部门在起草⽂件时,对同⼀个概念⽤多种不同的⽂字表述,还有的部门在使⽤表述相近的概念(⽐如“盈利性”与“营利性”)时不考虑起草意图、概念内涵等⽅⾯的区别⽽随意使⽤,这些都极易导致理解和适⽤上的混乱。
合法性审查工作总结报告
![合法性审查工作总结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b7566d55b6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bf.png)
合法性审查工作总结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合法性审查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这个过
程中,我们需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本次合法性审查工作总结报告中,我们将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期进一步提高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水平。
首先,我们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
在这段时间内,我
们审查了大量的文件和合同,发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情况,并及时进行了处理。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审查工作的流程不够清晰,审查标准不够统一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
首先,我们将加强对审查工作流
程的规范化管理,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标准,以确保审查工作的公正和客观。
其次,我们将加强对审查标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最后,我们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审查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通过这次合法性审查工作总结报告,我们对过去一段时间的工作进行了深入的
反思和总结,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相信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们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将会取得更大的进步,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合同合法性审查中常见的问题
![合同合法性审查中常见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971c5563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6e.png)
合同合法性审查中常见的问题在合同合法性审查这事儿里,常常会碰到不少让人头疼的问题。
先说说主体资格方面。
有的合同一方像是个没长大的孩子,根本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能力,却稀里糊涂地签了字。
这就好比让一个还没学会走路的宝宝去参加跑步比赛,能不出乱子吗?又或者一方像是个隐藏身份的神秘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模糊不清,让人捉摸不透。
这合同签了,后续要是出了问题,上哪找人去?就像在茫茫大海里找一根针,难啊!还有些企业,明明已经是个奄奄一息的“病人”,濒临破产,却还在外面大张旗鼓地签订合同,这不是在给别人挖坑吗?一旦它倒下了,另一方的权益就像风中的蜡烛,随时可能熄灭。
合同条款内容也是问题多多。
条款有时候像一团乱麻,缠在一起,让人理不清头绪。
一些关键信息缺失,就像拼图少了几块重要的部分,怎么都拼不出完整的画面。
比如说合同里没写清楚履行的时间,这就像约好了见面,却没说几点,双方只能干瞪眼,互相猜测。
价格条款也常常出岔子,有的价格像个调皮的小精灵,变来变去,没有个准数。
一会儿这个价格,一会儿又冒出个附加费用,这不是在玩捉迷藏吗?让另一方怎么能放心地进行交易?违约责任条款呢,有的轻得像羽毛,对违约方根本起不到威慑作用。
就像给调皮的孩子一个不痛不痒的小警告,他会当回事吗?再看看合同的形式,有些合同像是个“三无产品”。
没有正规的签字盖章,就像一个人没穿衣服就出门了,不伦不类。
签字盖章的位置也乱七八糟,有的甚至都不知道签在哪。
这合同拿在手里,就像拿着一张废纸,能有什么法律效力?还有些合同的格式像是被大风吹过的书页,混乱无序。
字体大小不一,排版歪歪扭扭,这难道是在考验阅读者的耐心吗?另外,合同里涉及的法律法规引用也容易出错。
有的像是在黑暗中乱摸,引用了已经过时的法律条文,这就像拿着一把生锈的钥匙去开现代的锁,能打开吗?或者引用错误的法律,就像在错误的道路上拼命奔跑,跑得再远也到不了目的地。
还有些合同对法律的理解像隔着一层浓雾,一知半解,导致条款与法律相悖,这不是在自找麻烦吗?合同合法性审查中的这些常见问题就像一个个隐藏的陷阱,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去。
政策解读:合法性审查是重大决策的“防火墙”
![政策解读:合法性审查是重大决策的“防火墙”](https://img.taocdn.com/s3/m/37f738157cd184254b3535fe.png)
政策解读:合法性审查是重大决策的“防火墙”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保障,是“过滤器”和“防火墙”,有助于将违法决策消灭于萌芽之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并把合法性审查与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决定一起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
与国家此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要求相比,《决定》不仅明确合法性审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审查,而且强调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
当前,出台规范性文件等涉法事务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已成为地方政府决策实践的普遍做法。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规定审查的规范位阶较低,权威性不足;审查的事项范围不清,尚未覆盖政府重要决策各个领域;审查把关不严,很多情况下只能“开路条”,不让“设关卡”;法制机构的审查力量和能力还比较薄弱,承担不了更多的审查任务。
因此,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要明确谁来审查、审查什么对象、审查什么内容、依据什么审查、审查目标是什么等事项。
一是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为主的合法性审查主体模式。
建立审查机制首先要清楚由谁来审查,审查主体的审查能力和法律地位对合法性审查意义重大。
司法行政机构应定性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组织机构,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供保障,真正发挥法制机构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实行行政机关内部分别审查模式,本级人民政府的审查由其所在的法制机构审查,职能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并报上级法制部门备案。
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要具备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专业水平,为政府提供“离得近、叫得应、专业熟、信息灵、反应快、保密好”的专业服务。
可尝试设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委员会,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决策事项可以由其来审查,发挥其组织化优势。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路径](https://img.taocdn.com/s3/m/39d7a19610661ed9ac51f39f.png)
收稿日期:2019-02-06作者简介:陈鹏,男,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2017级公共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治政府研究。
行政行为是行政权运行的结果,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伴随世界各国行政权的不断膨胀,行政国家正逐渐兴起,加强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成为规范行政权运行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与立法权、司法权和监察权相比,行政权对应的机构设置更加庞大、对经济社会管理的触角更深、与人民群众的生活联系也更加密切,行政权运行的状况深刻地影响到国家治理的格局。
推动行政权合法运行、构建法治政府是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构建良好政治生态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
近几年来,我国的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国务院制定和修订了195部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了一大批部门规章①,许多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审批项目被取消,有效地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强化行政权力运行监管的期待。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近年来的规范行政权运行的改革大多属于政府在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自我革命,中央政府的改革决心铸就的强大推动力是行政权运行法治化水平得以持续提升的根本原因,而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方面存在的权限不足、范围有限和深度不够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改变,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构建任重而道远。
通过对行政行为进行管理维度和法律视角的分析,明确纳入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行为类型,构建较为完备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规范行政权运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一、当前我国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的职能不断扩大,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和拥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行政立法数量不断增多,对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机制逐步建立,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得到了坚实的保障。
由于我国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工作起步较晚,现有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在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结果效力等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继续改进和完善。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8985ae58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f1ecd63.png)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
合法性审核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乎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着一些困境,影响着其有效开展和落实。
本文将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实践困境1.审查范围模糊不清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审查范围模糊不清是一大困扰。
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审查人员往往难以准确定义审核范围,容易出现疏漏或重复审核的情况。
这就可能导致审核不够全面,存在遗漏情况,影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核查标准和程序并不明确。
许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依据不明确,导致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文件的合法性,容易导致审核结果不确定或存在争议。
3.审核程序繁琐在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较为繁琐,需要审核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部分行政机关审核程序不规范,审核人员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导致审核效率低下,以及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难以保证。
二、对策建议针对审查范围模糊不清的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可以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的行政实践情况,确定不同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范围,确保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4.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包括审核的监督机制和申诉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审核中的问题,确保审核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行政机关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在审核中加入独立第三方的审核机制,提高审核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https://img.taocdn.com/s3/m/d3e7fc4e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d7.png)
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辨析行政诉讼法作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并保障公民对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渠道。
其中,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是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标准中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辨析,并探讨二者的关系。
一、合法性的司法审查标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首先,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授权,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范围。
其次,行政行为的制定程序应当合法。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行为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
最后,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应当合法,即行政行为制定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性标准作为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标准,对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力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合理性的司法审查标准合理性是指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合理、公正、适当的原则和标准。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了合理性审查标准。
合理性审查主要从行政行为的目的、方式、结果等方面进行评判,以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合理性审查标准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理地追求一定的目的,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该目的靠拢。
同时,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是符合合理性原则的。
合理性审查标准的运用使行政机关不能随意行使职权,必须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审查中,合法性与合理性是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概念。
合法性是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而合理性是对行政行为的进一步审查和评判。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基础,通过合法性审查可以确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合理性审查则进一步评价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公正,并确保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总结
![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dfac4baa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76.png)
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总结
合法性审查是指对公司或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核和评估的工作。
这项工作对于维护公司的声誉和遵守法律法规至关重要。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担任公司的合法性审查员,通过这篇文章,我想对我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分享。
首先,合法性审查的工作需要具备严谨的态度和细致的工作精神。
在进行审查时,我始终保持警惕,对每一个细节都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我清楚地知道,一旦出现合法性问题,将会给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我对每一个审查项目都非常重视。
其次,合法性审查需要不断更新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在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法律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调整,作为合法性审查员,我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自己的知识,以确保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应用都是最新的和准确的。
另外,合法性审查需要与其他部门和团队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在审查过程中,我需要与财务部门、法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进行密切的合作,共同解决可能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只有通过团队的合作和协调,才能更好地完成合法性审查的工作。
最后,合法性审查的工作需要保持独立和客观。
作为审查员,我时刻保持独立的立场,不受任何利益的影响,客观地对待每一个审查项目,确保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总的来说,合法性审查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审查员具备严谨的态度、不断更新的知识、良好的沟通和合作能力,以及独立客观的工作态度。
我将继续努力,为公司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合法性审查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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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审查工作总结报告
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企业和组织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可以确保组织的运作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评估,以下是我们的总结报告。
首先,我们对组织内部的合法性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评估。
通过对制度文件、流程和执行情况的调查,我们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审查流程不够严谨、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改进方案,并开始逐步实施。
其次,我们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了数据分析和整理。
通过对审查结果和处理情况的统计,我们发现了一些常见的违法风险点和问题领域,比如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合规等方面存在一些隐患。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并开始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最后,我们对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效果和成效进行了评估。
通过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合法风险和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积极的成效,比如违法风险的大幅降低、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处理等。
同时,我们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对于一些新兴领域和新型违法行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改进计划,并开始加强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综上所述,我们对合法性审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评估,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和问题领域,同时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和进展。
我们将继续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审查的质量和效果,确保组织的运作和行为始终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浅议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浅议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https://img.taocdn.com/s3/m/502b503a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8f.png)
浅议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它体现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在司法审查中的具体运用。
该原则贯穿于行政审判的始终。
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某些行政不作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目的在于完善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如此规定,对于推动我国行政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廉政建设,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行政不作为案件越来越多,审理此类案件时,不断遇到新问题,笔者意从实践的角度出发,针对行政不作为案件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一问题略作探讨。
一、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点:(一)行政不作为的概念: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也有可能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但却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为形式,虽然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法律规定的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点:①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如果法律上规定某一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而该主体没有作出此种行为,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
②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理的时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侵害了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
该特征体现在起诉人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案件中。
③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该表现出该为而不为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对相对人的申请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
这一特征往往是起诉人提起诉讼所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法院对不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https://img.taocdn.com/s3/m/7c8486a0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34.png)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机关所执行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过程。
在法治社会中,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以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因此,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是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公正和透明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是否具备法定权限和程序:行政机关在执行职权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而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且必须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如果行政机关超越了其合法权限或者违反了规定的程序,其行政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或违法。
2.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行为的内容、目的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上的规定,不能违背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违反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
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是否充分保护公民权益:作为行政行为的执行者,行政机关应当充分保护和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行为如果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那么其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当依法严格限制行使权力的滥用,确保公民的权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4. 是否符合正当理由和合理程序: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有充分的正当理由,并且必须经过合理的程序来决定和执行。
正当理由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的合理依据和理由,而合理程序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遵循的程序要求。
行政机关如果缺乏正当理由或采取了不合理的程序,其行政行为就会被视为非法或违法。
5. 是否经过适当的程序和程序的公正性: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必须经过适当的程序。
程序包括通知、听证、询问、申辩等环节,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合理的程序和听证原则,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行为时,还应当保持公正和公平,避免滥用职权或不当地歧视某一方。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13d44a49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e2.png)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公众和各利益相关方有着重要的约束力和指导作用,因此其合法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实践困境1. 法规制定不规范目前,一些法规制定存在程序不规范、合法性不明确的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部分法规制定程序不规范,合法性审核难以开展。
一些法规在内容上存有瑕疵,未能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带来一定难度。
2. 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不高,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代表性和公正性,审核合法性时难以得到广泛支持。
3. 审核工作难度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数量众多、种类繁杂,审核工作难度大,耗费时间精力。
4. 审核程序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相对不够完善,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不足,审核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二、对策建议1. 完善法规制定程序应该依法规范法规的制定程序,提高法规制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合法性的明确和稳固。
2. 加强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应当大力加强各类法规的草案征求意见阶段,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代表性,便于合法性审核。
3. 加强审核力量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专业力量,新建一支合法性审核团队,并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核效率和审核质量。
4. 完善审核程序应当完善审核程序,建立统一的审核标准和流程,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
5. 提高审核效率政府应当提高审核效率,加强审核时效管理,确保审核工作的及时性和效果。
三、结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强化法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合法性审查工作感想总结
![合法性审查工作感想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0e38a02e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61.png)
作为一名参与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成员,我有幸见证了这一严谨、细致、责任重大的工作过程。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与学习,我对合法性审查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以下是我对这一工作的感想总结。
首先,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不仅要对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还要关注政策背景、现实情况和具体案例,以确保审查结论的准确性。
这不仅是对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高要求,更是对我们法治信仰的考验。
一、严谨的审查态度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严谨的工作态度。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要对每一项政策、法规进行逐一核对,确保审查结论的准确性。
这需要我们不断学习、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同时,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抵制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深入的研究分析合法性审查工作要求审查人员具备较强的分析能力。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要对政策、法规进行深入剖析,找出其中的内在联系和逻辑关系。
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法规,还能提高审查效率。
同时,我们要关注现实情况,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便为审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三、团队协作精神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一项团队协作的工作。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发挥团队的力量,共同解决难题。
团队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形成良好的沟通氛围。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责任担当意识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一项责任重大的工作。
审查人员要时刻保持责任担当意识,对自己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要严守职业道德,坚决抵制任何利益诱惑,确保审查结论的公正、公平、公开。
五、不断学习进取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
我们要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同时,要关注国内外法律法规的发展动态,为审查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合法性审查工作是一项既具有挑战性又具有意义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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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由此,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
然而,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却仍然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规范行政审判活动,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不仅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事实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其主体是否超越权限、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因此,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事实审,二是法律审。
将合法性审查理解为单纯的法律审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是指人民法院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一切事实的审查。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认定的事实;二是被告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事实;三是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情况的事实;四是被告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事实;五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其他事实。
行政诉讼事实审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首先,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事实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关系。
审判实践中,有些人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实的审查,简单地理解为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
在法庭调查时只审被告认定的事实,不审其他有关事实;在判决书中,仅仅阐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对其他相关事实不作审查。
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实际存在事实,等等,都不是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本身所能发现的。
其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事实和原、被告双方争议事实之间的关系。
任何一种诉讼制度都不能离开当事人的争议而独立存在。
尽管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是以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目的的,但是,也不能脱离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行政诉讼同样也有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目的。
因此,对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争议,人民法院原则上必须予以审查,这样才能更有效地平息矛盾。
当然,如果当事人由于对法律的无知或者其他原因,双方所争议的事实严重偏离了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范围,或者说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毫无关联,人民法院可以在说明理由之后,依职权决定不予审查。
相反,如果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事实存在问题,而当事人双方未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也应当依职权适时主动提出审查。
第三,案件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两种错误的审查方式值得引起注意。
一是重事实,轻证据。
行政诉讼中仅仅对事实之间前后是否连贯,有无矛盾进行审查,忽视对证据本身的审查。
近来,由于证据意识的普遍提高,又出现了另外一种错误倾向,即,重证据,轻事实。
在庭审过程中就证据审查证据,割裂证据与案件事实以及合法性审查之间的联系;在判决书中大量罗列证据,缺乏证据证明效力的分析论证。
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必须将证据与当事人的争议事实以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紧密结合起来。
具体来说,人民法院要审查的证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的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审查的事实的证据。
这些证据又包括三部分,一是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推翻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三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职权调取的证据。
无论哪一类证据,人民法院必须在庭审中通过举证、质证,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做出认证。
认证的过程实际就包含了对证据事实的审查。
第四,全面审查与诉讼效率之间的关系。
人民法院必须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当事人争议范围的限制,这是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重要区别。
全面审查是否是要面面俱到,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全部审查一遍?笔者以为完全没有必要。
只要当事人双方无争议,又不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况的部分,可以不予审查,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效率。
第五,事实审查与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之间的关系。
行政诉讼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在于,多数情况下,在争议之前存在一个由行政主体适用法律的过程。
而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行政主体适用法律的过程和结果是否合法。
据此,有人提出,行政诉讼中只有审查事实,而不存在认定事实的问题。
笔者以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其理由主要有:其一,否定或者肯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本身就要有事实根据,这个事实必须是确定的,可以认定的。
其二,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与人民法院查明并认定行政争议事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是认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事实,而不是代替行政机关查明争议事实。
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原则决定了行政诉讼确实不需要彻底查明争议事实,人民法院只要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清,就可以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里有一个条件,能够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事实必须是清楚的,如果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的,应当尊重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
其三,从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的目的看,为了对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给予适当限制,防止出现累诉,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对能够认定的争议事实尽可能地做出认定。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审是指人民法院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一切法律适用问题的审查。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被告行政权限的审查。
主要审查被告对案件所涉及的事项有无管辖权。
二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条文的法律事实要件的认识的审查;三是对案件事实构成和性质的认定的审查;四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与适用法律之间的一致性认识的审查;五是对法律规范性文件或者条款的选择适用以及法律冲突解决方式认识的审查;六是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定程序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审查;七是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其他法律适用问题的审查。
行政诉讼法律审应当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第一,法律审与事实审之间的关系。
任何法律审都必须以一定的事实审为基础,法律审所要求的事实查清之后,才能进入事实审,否则,不能进行法律审。
例如,要对案件性质进行审查,其前提是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要对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进行法律审,就必须首先查清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过程;要审查被告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必须先要搞清楚被告的上下隶属关系以及其权力来源。
当然,法律审以事实审为基础,并不是要求必须在查清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案件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才能进行法律审,只要每一个具体问题的事实要件已经清楚,该问题的法律审就可以进行;同时,也不是每一个问题都要求必须先有一个事实审,之后才能进行法律审,如果法律审所要求的事实要件是无需证明或者双方无争议人民法院亦认可的事实,则可以直接进入法律审。
第二,案件事实构成与法律事实要件之间的关系。
法律事实要件是抽象的,体现为法律的普遍性、规范性特点。
案件事实构成则是具体的,体现为法律的特殊性、个案性特点。
法律适用的过程是由一般到特殊的过程。
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在一个基本事实确定之后,首先应当确定事实的性质,搜索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款,之后对选定的法律条款进行法律事实要件的分解,用法律事实要件和案件事实构成相对照,案件事实构成完全满足法律事实要件,则可以适用该条款,否则,不能适用。
到了行政诉讼阶段,人民法院则只需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条款的法律事实要件进行分解,与被告认定事实逐项对照,完全相符,适用法律正确;只要有一项不符,就属适用法律错误。
实践中,某些情况下,由于行政主体做出的法律文书表述过于简单,造成部分案件事实表述不全面,与法律事实要件相对照时,表面上案件事实与法律事实构成不完全相符。
此时,不能简单地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只要被告有证据能够证明在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已经认定了相关的事实,仅仅是文字表述不全面,也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与法律事实要件基本相符。
第三,行政主体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与人民法院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认识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上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则:在事实问题上,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在法律问题上,行政机关应当服从法院的权威。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中,根据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已经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法院不能轻易地否定行政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尤其是对诸如是否构成商标图形相似等技术性事实问题的认定,原则上法院更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
但是,对于法律适用问题,法官是专家,法院更有发言权。
因此,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如果人民法院的认识和行政机关的认识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己的审判权限,有理有据地、独立地做出正确的审查判断,而不必考虑该种理解系某行政机关的一致认识、长期做法或者上级指示等因素。
第四,法律原则和具体条文之间的关系问题。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规范所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
法律原则是一部法律的灵魂,应当贯穿于该法律的始终。
因此,在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时候,必须同时考虑法律的基本原则,而不能单独就条文理解条文。
要从法律原则出发,结合上下文全面正确地理解法律条文。
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学原理、法治理念。
法学原理是一种科学的逻辑思维方式。
法治理念是一种法律精神。
两者有时并非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它们却是当代法律的精髓。
在当前我国法律对某些问题的规定还不是十分具体、明确的情况下,为了推进中国的法治化,可以根据法学原理和法治理念对有争议的法律条款做出合理解释。
此外,与合法性审查相关的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除了对与被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审查之外,还应当对相关的诉讼程序中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做出审查。
这些事实和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与原告诉权直接相联系的,诸如:原、被告资格、以及诉讼时效等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涉及案件终止审理、终结审理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涉及需要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以及回避、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等诉讼程序处理内容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等等。
应当强调的是,在行政诉讼审查过程中,凡是遇到诉讼程序问题需要处理的,诉讼程序问题优先于案件实体问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