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装饰装修质量规范-江苏地方标准》条文说明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50327
6 防水工程
6.1.1 本章所指防水工程为二次施工。
一次施工为住宅在结构施工时所做的防水工程。
在装饰装修施工中,由于业主要求改换地砖等,在剔凿时难免将防水层破坏,这时必须重新做防水施工。
6.1.2 涂膜类防水指聚氨酯等涂膜防水材料,产品特点是: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均高于氯丁乳沥青防水材料,施工后干燥快,现在住宅装饰装修中多用此材料。
但不排除使用其他类型的防水材料。
6.1.4 因卫生间面积狭小,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又多有挥发性物质,为预防对施工人员的健康造成损害或引起燃爆,在无自然光照采用人工照明时,应设置安全照明并保持通风。
6.1.5 防水施工环境温度有下限要求,宜在5℃以上。
6.3.1 基层表面如有凹凸不平、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将直接影响防水工程质量,因此对上述缺陷应做预先处理。
基层含水率过高会引起空鼓,故含水率应小于9%。
基层泛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6.3.2 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等是渗漏的多发部位,因此在做大面积防水施工前先应做好局部防水附加层。
江苏《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2010
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目录1 总则 (3)2 术语 (3)3 基本规定 (3)3.1 一般规定 33.2 部品和材料 33.3 装修安全 43.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43.5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43.6 工程监理要求 53.7 装修质量保证 54 装修设计 (6)4.1 一般规定 64.2 功能空间 64.3 基本配置74.4 室内环境84.5 安全防护84.6 防火设计84.7 建筑装修84.8 建筑设备105 墙面工程 (10)5.1 一般规定105.2 施工要求115.3 质量要求146 天棚工程 (15)6.1 一般规定156.2 施工要求156.3 质量要求167 楼地面工程 (17)7.1 一般规定177.2 施工要求177.3 质量要求188 内门窗工程 (20)8.1 一般规定208.2 施工要求208.3 质量要求219 细部工程 (22)9.1 一般规定229.2 施工要求229.3 质量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防水工程 (25)10.1 一般规定2510.2 施工要求2510.3 质量要求2511 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 (25)11.1 一般规定2511.2 施工要求2611.3 质量要求2612 电气工程 (27)12.1 一般规定2712.2 施工要求2712.3 质量要求2813 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29)13.1 一般规定2913.2 施工要求2913.3 质量要求2914 智能化工程 (30)14.1 一般规定3014.2 施工要求 3014.3 质量要求3015 验收 (30)15.1 一般规定3015.2 交接验收3015.3 分户验收31附录A 成品住房装修主要材料质量与复试项目表 (33)附录B 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 (38)附录C 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 (39)附录D 工程交接验收移交表 (40)附录E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表 (41)附录F 成品住房装修功能性检查汇总表 (42)本标准用词说明 (43)1 总则1.0.1为加强成品住房的建设管理,保证成品住房装修工程质量,推进住房产业现代化,制定本标准。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证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住宅装饰装修,是指为了保护住宅建筑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内部表面和使用空间环境所进行的处理和美化过程.本办法所指装修人是指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住宅装饰装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对新建住宅进行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九规定。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省装饰装修发展中心具体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装修装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有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提倡建设、房产行政管理等部门将涉及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委托装饰装修管理机构集中管理,提高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效率。
未设装饰装修管理专门机构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具体办事机构,亦可委托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实施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住宅装饰装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并受理住宅装饰装修咨询和投诉,协调住宅装饰装修纠纷。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共利益的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安全隐患以及影响相邻业主、使用人正常工作、生活的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投诉;收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
1 一般规定 (4)3。
2 部品和材料 (4)3。
3 装修安全 (5)3.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3。
5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6)3.6 工程监理要求 (8)3.7 装修质量保证 (8)4 装修设计 (10)4。
1 一般规定 (10)4。
2 功能空间 (10)4。
3 基本配置 (12)4。
4 室内环境 (14)4。
5 安全防护 (16)4。
6 防火设计 (16)4。
7 建筑装修 (16)4.8 建筑设备 (19)5 墙面工程 (22)5.1 一般规定 (22)5。
2 施工要求 (22)5.3 质量要求 (30)6 天棚工程 (35)6.1 一般规定 (35)6.2 施工要求 (35)6。
3 质量要求 (38)7 楼地面工程 (40)7。
1 一般规定 (40)7。
2 施工要求 (40)7.3 质量要求 (43)8 内门窗工程 (47)8.1 一般规定 (47)8。
2 施工要求 (47)8。
3 质量要求 (50)9 细部工程 (54)9。
1 一般规定 (54)9。
2 施工要求 (54)9.3 质量要求 (56)10 防水工程 (60)10。
1 一般规定 (60)10。
2 施工要求 (60)10.3 质量要求 (61)11 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 (62)11。
1 一般规定 (62)11。
2 施工要求 (62)11。
3 质量要求 (64)12 电气工程 (66)12。
1 一般规定 (66)12。
2 施工要求 (66)12。
3 质量要求 (69)13 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70)13。
1 一般规定 (70)13.2 施工要求 (70)13.3 质量要求 (71)14 智能化工程 (73)14.1 一般规定 (73)14。
2 施工要求 (73)14.3 质量要求 (73)15 验收 (75)15.1 一般规定 (75)15。
2 交接验收 (75)15。
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
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基本规定 (4)3.1 一般规定 (4)3.2 部品和材料 (4)3.3 装修安全 (5)3.4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5)3.5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6)3.6 工程监理要求 (8)3.7 装修质量保证 (8)4 装修设计 (10)4.1 一般规定 (10)4.2 功能空间 (10)4.3 基本配置 (12)4.4 室内环境 (14)4.5 安全防护 (16)4.6 防火设计 (16)4.7 建筑装修 (16)4.8 建筑设备 (19)5 墙面工程 (22)5.1 一般规定 (22)5.2 施工要求 (22)5.3 质量要求 (30)6 天棚工程 (35)6.1 一般规定 (35)6.2 施工要求 (35)6.3 质量要求 (38)7 楼地面工程 (40)7.1 一般规定 (40)7.2 施工要求 (40)7.3 质量要求 (43)8 内门窗工程 (47)8.1 一般规定 (47)8.2 施工要求 (47)8.3 质量要求 (50)9 细部工程 (54)9.1 一般规定 (54)9.2 施工要求 (54)9.3 质量要求 (56)10 防水工程 (60)10.1 一般规定 (60)10.2 施工要求 (60)10.3 质量要求 (61)11 厨卫设备及管道安装 (62)11.1 一般规定 (62)11.2 施工要求 (62)11.3 质量要求 (64)12 电气工程 (66)12.1 一般规定 (66)12.2 施工要求 (66)12.3 质量要求 (69)13 采暖、空调及通风工程 (70)13.1 一般规定 (70)13.2 施工要求 (70)13.3 质量要求 (71)14 智能化工程 (73)14.1 一般规定 (73)14.2 施工要求 (73)14.3 质量要求 (73)15 验收 (74)15.1 一般规定 (74)15.2 交接验收 (74)15.3 分户验收 (75)附录A 成品住房装修主要材料质量与复试项目表 (82)附录B 装修主要部品、材料、设备表 (91)附录C 成品住房装修基本配置内容 (93)附录D 工程交接验收移交表 (95)附录E 成品住房装修工程分户验收记录表 (98)附录F 成品住房装修功能性检查汇总表 (101)本标准用词说明 (102)江苏省地方标准《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3.1.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解释
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解释装饰施工验收标准为了让装饰施工单位和消费者更好地理解和了解装饰施工验收标准,特对《江苏省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解释如下:一、给排水管道安装要符合设计要求,确保进水和排水畅通。
管道与器具、管道与管道接头连接处均无渗漏。
确认原有管道畅通后才能进行施工。
安装好后加压通水试验,无渗漏。
给水管、镀锌管铰牙8牙、生料6圈拧紧,不许栏牙。
塑料管或铝塑复管,注意安装要用专用工具,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最后进行试压,试压24小时。
水管的排放注意走墙壁体,不要走地板、地砖下或高空排放。
如一定要地板下走,不许有接头,阀要装在地板外面,水斗进水管应装三角阀。
煤气(天然气)要用明管,控制坡度,节头要用麻丝厚白漆,不要用生料带,还应做试气运作。
二、电气、电线设置分户配电箱,并安装接地线。
配电箱内设漏电断路器,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有过负荷、过电压保护功能。
分数路出线,分别控制照明、空调、插座等,回路应确保负荷下能正常使用。
电器线路排放,除走空心楼板外,还须穿管,如用PVC管,壁厚不小于1.2mm。
导线与电话线、闭路电视线、通讯线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
管内导线总截面积不超过管内径截面积的40%,管内不得有接头和扭结。
插座离地面不低于200毫米。
线盒内导线应留有余量,长度宜为150毫米。
相线进开关、零线直接进灯头。
面向电源插座的相线和零线位置为右相左零,有接地孔的插座,其地线插孔应为上方位置。
需隐蔽的电气线路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隐蔽作业。
各种用途线路应定性、定负载量,注意不得混用或降低负载量线材。
对于插座要放电试验。
三、抹灰表面应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脱层,无爆灰和裂缝等缺陷。
在施工以前,首先要对墙面和顶面进行全面检查,若原来就有空鼓现象的地方必须予以铲除后才能进行抹灰施工。
抹灰厚度,顶栅在10-20mm之内,内墙在10-20mm之内,表面光滑、洁净、接搓平顺、线角顺直,允许偏差4-5mm之内。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DB32/381-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以下简称装饰)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抹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
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2-1.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
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
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材料。
2-5.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
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
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7.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深度图样》的公告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深度图样》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3.23
•【字号】〔2020〕第10号
•【施行日期】202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深度图样》的公告
〔2020〕第10号现批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深度图样》为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编号为苏J 55-2020,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设计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出版、发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3日。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规范DB32 381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381-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 以下简称装饰) 的基本原则, 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抹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
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2-1 .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
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 .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
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材料。
2-5 .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
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
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7 .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 .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关于江苏省建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强制性规范
关于江苏省建筑住宅工程质量通病强制性规范江苏省地方强制标准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基础与基础工程 4.1沉降变形对上部建筑的影响 4.2桩身质量(地基处理强度)不符合要求 5 地下防水工程 5.1防水混凝土结构裂缝、渗水 5.2柔性防水层空鼓、裂缝、渗漏水 5.3水泥砂浆防水层 5.4卷材防水层 6 砌体工程 6. 1砌体裂缝 6.2砌筑砂浆饱满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6.3砌体标高、轴线等几何偏差 7 混凝土结构工程 7.1混凝土结构裂缝 7.2混凝土保护层偏差 7.3混凝土构件的轴线、标高等几何尺寸偏差 8 楼地面工程 8.1楼水泥地面起砂、空鼓、裂缝 8.2楼梯踏步阳角开裂或脱落、尺寸不统一 8.3厨、卫间楼地面渗漏水 8.4底层地面渗漏水 9 装饰装修工程 9.1外墙空鼓、开裂、渗漏 9.2顶棚裂缝、脱落 9.3门窗变形、渗漏、脱落 9.4栏杆高度不够、间距过大、连接固定不牢、耐久性差 9.5玻璃安全度不够 10 屋面工程 10.1找平层起砂、起皮 10.2屋面防水层渗漏 11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1.1给排水及采暖管道系统渗漏 11.2消防隐患 11.3管道及支吊架锈蚀 11.4卫生器具不牢固和渗漏 11.5 排水系统水封破坏、排水不畅 11.6 保温绝热不严密,管道结露滴水 11.7 采暖效果差 12 电气工程 12.1防雷、等电位联结不可靠接地故障保护不安全 12.2电导管引起墙面、楼地面裂缝,电导管线槽及导线损坏 12.3电气产品无安全保证,电气线路连接不可靠 12.4 照明系统未进行全负荷试验 13 通风与排烟工程 13.1风管系统泄漏、系统风量和风口风量偏差大 14 电梯工程 14.1电梯导轨码架和地坎焊接不饱满 14.2 电控操作和功能安全保护不可靠 15 智能建筑工程 15.1系统故障,接地保护不可靠 15.2系统功能可靠性差,调试和检验偏差大 16 建筑节能 16.1外墙外保温裂缝、保温效果差 16.2外窗隔热性能达不到要求 17 质量控制专项验收 17.1工程资料 17.2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附录A 临空栏杆玻璃抗冲击性能检验方法附录B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设计专项审查表附录C 工程质量通病控制专项验收记录表作者:wym65 2006-12-01 16:29:221 总则 1.0.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控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整理)DB32381-2000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DB32/381-2000标准说明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以下简称装饰)的原则,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锦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及质量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
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 基本原则2.1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
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
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材料。
2.5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维修及更换。
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装饰进如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
7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2.9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做到水通、灯亮、窗明地净、垃圾清理完毕,设备完好、装饰效果应符合设计要求,交业主使用前必须做好成品保护。
江苏装修规范
江苏装修规范篇一: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标准(DB32/381-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以下简称装饰)的基本原则,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抹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
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2-1.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
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
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材料。
2-5.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
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
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7.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整理)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381-2000
江苏省住宅装饰质量地方标准(DB32/381-2000)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 以下简称装饰) 的基本原则, 给排水管道、卫浴设备安装、电气、抹灰、镶贴、细木制品、门窗、吊顶、花饰、涂装、裱糊、锦锻软包及地毯铺设等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验收方法、判定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以及质量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已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装饰和使用中的住宅二次装饰的质量要求。
也可用于业主与承建双方签订住宅装饰合同的依据。
2.基本原则2-1 .住宅装饰应遵守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并遵守安全、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与施工中必须贯彻有关建筑、给排水、电气、安全、防火、防腐、环保等现行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
2-2 .装饰设计和施工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随意增加载荷,不得随意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随意在地面镶贴厚重材料。
如确需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3 .装饰施工应在业主的分户门以内的范围内进行,不得占用公共空间,不得因竭影响毗邻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
2-4 .装饰施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该产品有关质量要求和设计要求,供货单位应提供产品质保书或检验报告。
施工前,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装饰。
选材时,应优先采用节能型、阴燃型和环保型材料。
2-5 .装饰施工不得随意改变排水立管、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随意增设卫浴设施。
2-6 .装饰施工不得影响水、电、燃气表具的抄表,不得影响表具的维修及更换。
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不得暗敷,并不得穿越卧室。
穿越吊顶内的燃气管道不得有接头。
装饰时如确需移动燃气表具,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有关专业人员施工。
2-7 .装饰施工单位应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对装饰质量的影响。
2-8 .住宅装饰施工时,如使用安装有特殊规格的设备和材料时,应严格按其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安装。
苏州住宅装饰装修标准
苏州住宅装饰装修标准
1.环保标准:苏州市环保标准要求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严禁使用含甲醛等有害物质的装修材料。
2. 建筑标准:苏州市住宅建筑标准要求房屋装修后的室内空气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要求,装修后的房屋不能影响住户的健康。
3. 设计标准:苏州市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要求装修设计必须符合建筑物的结构和安全要求,同时要考虑到住户的使用需求和舒适感。
4. 施工标准:苏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标准要求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标准,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噪声、粉尘等污染物的排放。
5. 安全标准:苏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安全标准要求装修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要求,保障住户的人身安全。
总之,苏州市住宅装饰装修标准以住户的健康、舒适和安全为出发点,全面保障装修质量和住户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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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C(资料性附录)条文说明1 范围随着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推进以及全装修住宅不断普及,装饰装修行业内出台了不少全装修住宅的技术标准。
但是目前我们仍然面临着面广量大的个体装修,在将来还将迎来全装修成品住房的二次装修改造,制定本标准,一是为了统一个体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程序,规范质量管理手续;二是适应逐渐装配式装修、家居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新型家用设施设备逐渐普及,保证工程质量。
本标准适用于既有住宅的二次装饰装修的施工质量验收,成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指标参数也可依据合同约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3 术语3.1对于住宅装饰装修,有一些习惯性说法,如家庭装修,家庭装潢,住宅装饰等等。
本标准采用“住宅装饰装修”一词,既包含以个体装修为主的家庭装修或家庭装潢,也涵盖批量装修的成品住房的装饰装修工程,同时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相一致。
3.6 智能家居又称智能住宅,它是一种综合性的系统,主要包括:家居布线系统、家居网络系统、智能家居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居安防系统、背景音乐系统、家居影院与多媒体系统、家居环境控制系统八大系统。
其中,智能家居控制管理系统、家居照明控制系统、家居安防系统是必备系统。
在智能家居环境认定上,一般认为只有完整地安装所有的必备系统,并且至少选装了一种及以上的可选系统才能构成智能家居。
4 基本要求4.1.2 按照住建部令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住宅装饰装修必须确保原有建筑物的安全性、整体性,如有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时,一定要有符合要求的单位进行设计或安全鉴定。
4.1.3住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水、电、燃气表具抄表、维修以及更换的方便性。
燃气表具的安装、维修应由专门人员进行。
4.1 设计4.1.1、4.1.2 为了确保设计质量,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一是要满足业主的设计需求;二是要依据设计规范和相关安全规定进行设计;三是设计深度要满足施工要求和合同约定。
现在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市场上设计师素质良莠不齐,在涉及住宅安全上,很多设计师并不具备相应的能力。
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少住户会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由于住户、装饰设计师、施工安装作业人员等,不懂或不明结构特点,可能会出现的以下情况:(1)有些开发商对于给水管线的设计,只考虑进户,户内的管线走向由装修进行设置,可能会出现因为管道的布置而随便开孔,进而破坏结构梁、柱受力钢筋;(2)可能因为安装空调,而开竖向连排孔,直接破坏结构梁柱或剪力墙的受力钢筋;(3)为利用窗台下悬挑式空调板以下空间,而凿去承受抗倾设计的空调板梁;(4)为做暗鞋柜,而凿了剪力墙边缘构件或结构柱;(5)为了改变房间布局,而将砌于有支承结构梁上的隔墙移位,或是在剪力墙上开门;(6)为了拓展空间,将户内排气道凿除,在外墙随意开洞外排,损坏结构梁的受力钢筋;(7)室内干挂石材的后置锚栓安装于无抗拔力或承载力的填充砌体上。
为了确保设计安全,4.1.1、4.1.2条规定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当遵守设计规范和有关房屋安全的规定,不得随意改变房间功能。
4.2 材料4.2.2 考虑到一家一户的装修很难做到进场材料的复检,本条规定装修所用材料必须具备包括有害物质检测报告在内的合法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合格证书,最大程度保障材料的使用安全。
3.2.3 材料进场时进行验收,有助于明晰业主和施工方的质量责任。
4.3 施工4.3.4、4.3.5 基体和基层的质量合格是装饰装修工程合格的前提,在装修工程施工前,装饰企业有义务对基体和基层进行检验,及时发现质量隐患。
对于有问题的基体或基层应当及时标记和记录,有助于保证后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以及质量责任的划分。
对于空鼓的基层应当重新抹灰施工,施工质量按照现行标准进行验收。
4.4 质量验收4.4.1 本条针对当前个体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混乱的验收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验收应当贯穿全过程。
特别对于装饰装修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施工以及其他一些过程中的施工应当及时验收,隐蔽工程还应留存隐蔽部位照片。
4.4.3 对于个体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检查数量应该是全数检查。
5 给排水与防水工程5.2 给排水工程5.2.1 主控项目5.2.1.3 实际中地漏与管道连接处以及周边往往有空隙,以致形成长期积水,导致卫生间有异味。
本条要求周边用胶泥填实密封,防止积水。
5.3 防水工程5.3.1 主控项目5.3.1.4 为了防止防水工程的后续施工安装行为造成防水层的破坏,本条规定了应当进行第二次蓄水试验。
6电气工程6.2 电气布线工程6.2.1 主控项目6.2.1.1 本条规定了配电箱的安装位置。
6.2.1.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做模拟动作试验,是为了验证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否能够满足设计功能要求,确保住宅交付后的用电安全。
6.2.1.3 同一建筑物导线色标应正确、一致,是为了便于后期维护检测识别。
导线连接紧密,不伤芯,不断股是为了防止电气设备运行过程中,电气线路发热造成设备损坏或电气火灾。
6.2.1.5 导线应穿管敷设,是考虑安全需要和线路发生故障时维修更换方便。
建筑顶棚内明敷的电线如果绝缘层破损,在使用和维护时可能造成电击伤人事故,而且长期使用后,由于电线老化,可能造成电气火灾事故。
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建筑墙体及顶棚的抹灰层、保温层及装饰面板内,可能因为电线质量不佳、电线受水泥、石灰等碱性介质的腐蚀而老化或墙面钉入铁件损坏电线绝缘层等原因造成严重漏电而发生电击伤人事故。
6.2.1.7 电线、电缆线表面虽有绝缘层保护,但产品质量有好坏,如绝缘层电阻小于0.5MΩ时,会造成相互感应影响使用功能,并涉及安全。
6.2.1.8 本条是为了防止相互干扰,避免发生故障时扩大影响面。
6.2.1.9 插座、开关与燃气源、水源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火灾、漏电事故的发生。
6.2.2 一般项目6.2.2.2 管内穿线数量合理,本标准规定其线材截面积不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方便后期管线维护时线材的更换。
6.2.2.4 线盒内线材留有量,应考虑安装开关、插座等面板时的损耗量。
同时又不宜留得过长,以免线盒内太拥挤导致面板无法盖严。
本标准建议线盒内线材长度为150mm,八角盒内线头长度为吊顶高度+300mm。
6.3 开关、插座安装6.3.1 主控项目6.3.1.1 照明开关是住宅交付后每天使用最频繁的电气终端,为方便使用,要求通断位置一致,也可给维修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如果位置紊乱不能切断相线,易给维修人员造成认知错觉,产生触电现象。
6.3.1.2 本条是对单相电源插座接线作统一规定,统一接线位置,确保用电安全。
目前住宅建筑电气普遍使用三相五线制,中性线和保护接地线不能混用,除在变压器的中性点可互连外,其余各处均不能相互连通,在插座的接线位置要严格区分,否则可能导致线路无法正常工作或危及人身安全。
6.3.1.4 插座保护接地线一般一条干线上有多个插座,每个插座为一条支线,干线的连接通常具有不可拆卸性,只有整个系统进行改造时,干线才有可能更改敷设位置和相互连接的位置,所以干线本身应始终处于良好的电气导通状态。
而支线是指由干线方向某个电气设备、器具(单相三孔插座),通常用可拆卸的螺栓连接,这些设备、器具在使用中往往由于维护、更换等原因需临时或永久拆除,若它们的接地支线彼此间是相互串联连接,只要拆除中间一个,则干线相连相反方向的另一侧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全部失去电击保护,这种现象需严禁发生。
6.3.1.8 家居场所易发生儿童用导电异物去触及导电部位,所以应加以限制。
6.4 照明灯具安装6.4.1 主控项目6.4.1.2由于灯具安装在人们日常生活的正上方,安装固定需牢固可靠,即使在受到意外力量冲击下也不致坠落而危害人身安全。
6.4.1.3灯具固定吊钩不小于灯具挂销是等强度概念。
若直径小于6mm,吊钩易受意外拉力而变直,发生灯具坠落事故。
大型灯具的固定及悬吊装置经受力计算后出图预埋安装,为检验其牢固程度是否满足要求,必要时应做过载试验。
7智能化工程7.1 一般要求7.1.1 本条规定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智能化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有线电视、电话、信息网络、智能家居系统。
严格来说,目前我国大部分家庭还没有真正进入智能化时代,目前的智能化仅仅是支持远程控制功能,即利用手机APP远程控制家电设备开关智能,尚未形成物联网概念。
根据实际发展阶段,本章规定了相应的验收内容。
7.2 家居信息箱安装7.2.1 主控项目7.2.1.1 家居信息箱的尺寸应满足电源插座、SFU设备、家庭网关设备、配线模块、扩展模块以及至少0.5m长光缆安装的空间需求。
7.4 电话、信息网络7.4.1 主控项目7.4.1.1 信息网络插座面板是指电话、网络插座面板。
7.4.1.2 信息网络系统信号传输线路敷设完成后,容易在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遭到破坏,并且工程交付使用前,信息网络信号没有开通,问题往往难以发现而容易受到忽略。
为了不影响住宅交付后信息网络系统的正常使用,本条规定住宅交付使用前,对信息网络的信号传输线路做全面检查。
8吊顶工程8.1 一般要求8.1.9超过3kg的灯具、电扇及其他设备安装在有吊顶部位时,由于吊杆、龙骨是按照吊顶重量配置的,即使稍重的灯具龙骨能承受,但这是一个永久性载荷,吊顶和龙骨疲劳极限的问题,会造成吊顶下挠。
电扇和有的设备在使用时,会产生振动影响吊顶,因此本条规定重型灯具、电扇和其他较重设备不能安装在吊顶的龙骨上,以免造成坠落。
8.5 集成吊顶8.5.1 主控项目8.5.1.3 一般情况下,换气功能模块的噪声声压通过观察和耳听来判断,必要时按照《建筑用集成吊顶》JG/T413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9 轻质隔墙工程9.1 一般要求9.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室内骨架隔墙、活动隔墙、板材隔墙和玻璃隔墙等非承重墙的质量验收,由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因此本标准应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配套使用。
10 门窗工程10.1 一般要求10.1.1 本标准的门窗质量验收范围不包括建筑外立面的门窗工程。
10.2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质量安装工程10.2.1 木门窗、金属门窗、塑料门窗及门窗玻璃质量验收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中已经做了明确规定,为避免重复,因此本标准应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配套使用。
11 细部工程11.3 护栏和扶手制与安装11.3.1 主控项目11.3.1.3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 已对不同工况下的栏板玻璃型号规格、厚度等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应遵循其规定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