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发[2020]1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10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13日眉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现结合眉山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出让土地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出让土地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以宗地为单位明确空间范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和建设要求。
(二)完成土地报批或收回。
出让土地必须依法取得土地征收批文,完成征地拆迁补偿或国有土地收回。
(三)符合土地出让计划。
出让土地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
未纳入计划的土地原则上不得出让,确需出让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纳入土地储备库。
未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工业用地除外)一律不得出让。
(五)满足“净地”标准。
出让土地未达到“净地”标准一律不得出让。
“净地”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地面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地上地下杆管线渠等相关设施全部拆除或迁改。
2.宗地周边道路、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应建设到位,具备项目开工建设条件。
(六)满足土壤环境污染治理要求。
对《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明确的四类疑似污染地块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简称市安全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挂眉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简称市安办)。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卫生局承担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三)将原市经济委员会负责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职责划入市安全监管局。
(四)加强对市辖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
(五)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文件。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指导、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眉府办函〔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函〔201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8日眉山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6〕210号)和《眉山市人民政府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眉府发〔2016〕2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部门涉及市场主体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建设市场主体健康档案工程,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建立责任明确、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政府部门常态化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工作机制,保障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归集并向社会公示。
(二)工作原则。
充分利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归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信息,并记录在相对应的市场主体名下。
(三)信息共享。
鼓励支持全市各部门全量使用眉山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中市场主体名下信息,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法合规的衍生产品,不断形成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归集内容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川办函〔2016〕210号文件规定,涉及政府部门市场主体信息,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备案以及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市场主体状况的信息。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21•【字号】眉府办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1日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为推动全市第三产业持续快速发展,设立眉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简称市政府三产办),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由市政府办公室代管。
眉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三产办。
一、职责调整将原设在市商务局的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三产办,由市政府三产办承担相应职能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第三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编制第三产业专项规划;负责全市第三产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工作;负责监测第三产业发展态势,做好相关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研究全市第三产业发展中的问题,制定具体政策和配套措施;负责管理全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负责全市服务业项目的规划、策划、包装、筛选、拟定及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重大项目跟踪、推进,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的执行落实,做好重大项目的目标考核工作。
(三)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指导服务业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重点企业和服务业品牌建设;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人才发展战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业人才培育工作。
(四)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7•【字号】眉府办函[2014]133号•【施行日期】2014.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眉府办函[2014]13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率,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市政府决定成立眉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专门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和决策;审议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制度和交易目录;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完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主任:宋朝华市委副书记、市长副主任:吴小可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成员:肖忠良市政府秘书长陈开军市政府副秘书长李建章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宋仕祥市财政局局长李永高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兰文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顾贵鹏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彭锋市卫生局局长刘泽军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彭惠琴市审计局局长贺俊明市国资委主任贺建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袁大可市法制办主任杨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三、其他事项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综合监督。
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任袁大可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法制办副主任白刚同志兼任。
成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不取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方面的职责。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眉府办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7日眉山市围挡设置及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围挡的设置,强化围挡的维护管理,保证使用安全,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眉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和《眉山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眉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及彭山区的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围挡,是指为了将施工现场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采用各类砌体围墙、各类材料构成的护体护栏等,主要有建筑工地、储备用地、已征待建用地、市政建设、拆迁工地、临时占道装修装饰、外立面改造、临时堆码、杆管线开挖施工等临时性护栏、围栏和建成区域设置的永久性围墙等。
第三条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体制。
第四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围挡设置及维护管理的综合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监管工作:(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占道装修、占道堆码、市政园林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并对设置在临街面、影响市容市貌的围挡进行监督管理;(二)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永久性围墙的规划管理;(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封闭式小区围挡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杆管线开挖现场围挡设置的监督和管理。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眉府办发[2014]68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6日眉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为“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包括以下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三)使用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四)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五)制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要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决策起草部门”)组织起草决策草稿。
决策草稿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等内容,并附决策起草说明。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4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农业局(简称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农机事业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农业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的职责。
(四)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职责。
(五)加强发展现代农业,着力发展优势特色效益产业,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的职责。
(六)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七)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指导粮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预测并发布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三)负责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拟订有关农技推广、种子、植检、农药、农民负担、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行业法律、法规的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管理,参与农资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和农资打假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4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办发[2016]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9日眉山市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5〕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16〕41号),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省和我市全面深化改革部署,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原则,深入推进各项价格改革,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价格环境,更好的服务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富裕和谐美好眉山奋斗目标。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全面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三、工作思路(一)改进政府定价管理。
政府定价范围主要包括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限定在《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的项目。
国家和省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我市一律放开。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22•【字号】眉府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的通知眉府发〔201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眉山市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2014)》已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1月22日眉山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产权交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产权交易是指列入市、区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公共公益事业市场化配置、特许经营权等项目的出让、转让。
第四条国有产权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由市政府印发后施行,并根据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情况进行不定期更新。
各区县可根据自身实际编制本地国有产权交易目录。
列入市级国有产权交易目录的项目中,属于市本级和市属园区的项目及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其余各区县和委托区县管理的园区项目进入当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亦可自愿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确有特殊情况不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应经同级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同意后报政府批准。
第五条国资、财政等监管部门履行对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方案核准、出让(转让)文件备案、信息发布监督、现场监管等职责。
项目具体监管部门,由市、区县国有产权交易目录规定。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40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的全市住房管理和建设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规划管理、测绘管理和城市规划执法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四)将指导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和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五)将指导全市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的建设管理及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职责划给市水务局。
(六)将人民防空职责划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七)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职责。
(八)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组织拟订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业管理。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
研究制定全市住房及住房保障的建设、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眉山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搞好政府投资综合平衡,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保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地区发展差异;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9•【字号】眉府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9日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编办《关于部分市(州)旅游局更名有关事项的批复》(川编办发〔2017〕3号)精神,眉山市旅游局更名为眉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简称市旅发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强化统筹协调涉及旅游产业发展相关行业和部门的职责。
(二)强化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的职责。
(三)强化指导、监督、规范全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旅游发展的规范性文件。
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制订旅游产业发展的地方标准和行业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统筹协调涉及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行业和部门,推动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
(三)负责编制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跨区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评审县(区)旅游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对全市旅游规划进行监督管理。
(四)统筹协调全市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利用、重大旅游项目规划建设、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假日旅游等工作。
指导全市旅游目的地、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线路的规划和开发。
参与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的论证、指导和推进工作。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0]36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6【实施日期】2010.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眉山市物价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物价局的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发展战略规划研究,重点拟订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加强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投资宏观管理,搞好政府投资综合平衡,引导社会投资方向,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引导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加强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推进可持续发展,提出保持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推进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地区发展差异;统筹协调和指导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加强指导协调并综合管理全市招标投标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全市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眉府办发〔2017〕79号•【施行日期】2017.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7日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鼓励和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推进、重点企业发展、重点品牌培育,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纳入统计,鼓励和支持服务业企业创新创业,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实施意见》(眉府办发〔2016〕11号)等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三产发展资金)是指市财政从公共预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第三产业加快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使用原则第三条眉山市第三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坚持既“集中财力办大事”,又“扶优扶小抓培育”的原则,既突出重点,对重大项目奖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又扶优扶小,对有发展前景的中小型企业扶持,鼓励创新创业、做大做强,入规入统形成增量。
三、使用对象和条件第四条重点项目奖励。
总投资额40亿元以上,已开工建设的市级重点三产产业性项目,以上年度实际投资完成额、上年度实际投资计划完成比例二项指标为准,分别按50%比例计分,对综合评定得分前三位的项目进行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50万元。
第五条新入统企业奖励。
在眉山市辖区内注册成为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以税务机关审核的税收净入库(剔除税务检查补税)、主营业务收入各占50%综合评分,对综合得分前10位的服务业企业,每个企业奖励数据报送统计平台建设经费五万元。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眉府办综[2010]23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27【实施日期】2010.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眉府办综〔2010〕23号)各科、室、处、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办公室第5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首问负责制等四项制度实施办法(4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第5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市政府办公室强化主动服务、负责到底、千方百计方便群众的理念和氛围,杜绝被动应付、推诿扯皮、挤牙膏式服务等消极现象,建设高效率服务型机关,根据我市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特制定“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反馈制、责任追究制”(简称“四项制度”)的实施办法。
一、首问负责制实施办法(一)首问负责制是指被服务对象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负责为其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的一项制度。
被询问到的第一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在办公室的办事环节中,上一个环节就是下一个环节的首问办理工作责任人,须对下一个环节的工作开展负责任。
(二)首问责任人要按照主动积极、解决问题的工作精神办事。
回答问题要热情、耐心、准确、完整。
(三)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内的事项应立即办理;对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将服务对象引导至承办人;承办人不在岗的,首问责任人应代为收件、转交,并负责跟踪催办。
(四)对不属于本科室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应当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告知负责该事项的科室或部门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4]47号【发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0.27【实施日期】2014.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7日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眉山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眉委发〔2014〕19号)精神,设立眉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市质监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进一步完善质量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质量评价考核机制,按国务院要求实施质量工作年度考核。
2.大力实施品牌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牌产品等品牌培育工作,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
3.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息平台,加快质量信息网络工程建设,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4.加强政府实验室和检测机构建设,推进技术机构资源整合,优化资源配置,建设检测资源共享平台。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眉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眉府办发[2010]47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眉府办发〔2010〕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五)加强消费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职责。
(六)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消费环节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四)负责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和有关化妆品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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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档案、文印 、安全、信息化等工作,拟订机关各项规范性文件,并督促实施;负责机关财务 、资产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 作,建立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负责党委会、主任办 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对区、县国资委(局、办)、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 、委直属企业的办公室工作进行指导;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 作。按照市委决定,承担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 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组织拟订向国有 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负责委机关工作人员、直属单位 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监管企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工作。负责委机关和所监管企业的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三)行政事业资产科。
承担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 位)国有资产的执法监督和管理;组织拟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 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的制定协调工作;负责市本 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的核准和 备案、资产划拨及调剂、资产处置和资产损失、报废的核销等工作;指导和监管 事业单位改制的资产处置工作;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型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和综合 利用,参与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资源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措施,实现资源性资产 向资本化转变。
(三)负责市本级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 导。负责所监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购置、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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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相关制度。
(二)企业监管科。
制定和完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薪酬制度、 规范职务消费;提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建议,调控市 属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规范职工福利;完善企业授权(委托)经营制度并组 织实施;负责企业改革重组、关闭破产工作;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 财务报表、月度财务快报的编制、汇总、上报工作;安排布置市属国有及国有控 股企业的财务预决算和审计工作;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对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稽核;制定审批国有独资企业或下属全资市属国有及国 有控股企业章程;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购置、处置及产权 纠纷调处等工作;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指导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国有 资产处置工作;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损失和债权损失核销工作;负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 人职责,监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机构和地方金融企业的国 有资产。
(二)承担所监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管责任,建立 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等措施,加 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监管。
(七)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考核管理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 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 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工作,及调控市属企业工资分 配总体水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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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评估、拍卖、法律事务等中介机构备选库的建立及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 负责市属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投融资事项,及企业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抵押、担保 行为的审批;审批企业产权变动行为,包括增减资本、产权转让、债权转股权方 案,审核企业债券发行方案;负责审批企业大宗非经营性资产和公用小车的购买 及处置,审批大额捐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安全 生产、信访维稳、应急管理、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等工作
(四)加强指导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 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 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五)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 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六)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资本收益解缴工作,推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执行,完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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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 件 号】眉府办发[2010]45号 【颁布部门】眉山市政府 【颁布时间】2010-08-16 【实施时间】2010-08-16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 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 委),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五)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 经营年度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 所监管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 收益。
(六)指导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 战略性调整。
(四)纪检监察室。
健全和完善全市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廉政风险防范建设等 惩防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和措施;抓好全市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反 腐败工作的布置、总结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 纪和反腐败教育工作;负责检查国资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 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协助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抓好党员、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国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 任制执行情况;在委党委领导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努力纠正不正之风;负责贯 彻落实上级纪委有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决定;调查研究国资系统党风党纪、政风政 纪中存在的不足,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受理国资系统检举、来信、来访调查处 理工作;指导所属区、县国资委(局、办)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纪检监察 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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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收 入水平调控工作职责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将原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职责 划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中央、省在眉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廉 政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行 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调剂、处置等工作。
(十二)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市本级政府性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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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2名;正科级职数4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其中纪检组长1名。按照《 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 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 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国资委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 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