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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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南京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南京拆迁补偿实施方案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改造,南京市的拆迁工作日益增多,拆迁补偿方案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规范拆迁补偿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南京市政府制定了南京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以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进行。

一、拆迁范围确定。

根据城市规划和发展需求,南京市政府确定了拆迁范围,包括拆迁的具体地点和范围。

在确定拆迁范围时,要充分考虑拆迁对当地居民的生活影响,确保拆迁工作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补偿标准制定。

南京市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政策。

补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土地补偿、过渡补助等内容,确保拆迁户能够得到合理、公平的补偿。

三、补偿方式确定。

在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中,南京市政府明确了补偿的方式和程序。

包括货币补偿、安置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确保拆迁户在拆迁后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四、社会稳定维护。

南京市政府在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中,注重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在拆迁过程中,要加强社会稳定维护工作,妥善处理拆迁户的诉求和矛盾,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监督和评估机制。

为了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进行,南京市政府建立了监督和评估机制。

对拆迁补偿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南京市的拆迁工作中,南京拆迁补偿实施方案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城市的发展和改造。

南京市政府将继续完善拆迁补偿实施方案,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城市的发展和改造贡献力量。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低于4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0%确定;高于(含)4000元低于5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2%确定;高于(含)5000元低于6000元每平方米的,按其价格的84%确定;高于(含)6000元每平方米按其价格的86%确定。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科技化进程,越来越多的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随之而来也造成了一系列问题。

其间,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原因。

处理好土地拆迁的问题,也是城市规划进程中的重要一步,各地区都颁布了具体的规定。

那么,▲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下面,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

▲南京市江宁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5〕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自建两种。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价格应由实施单位在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向被征收人公告。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

(一)新条例的主要变革内容: 三个突出
2.突出房屋征收全程透明公开
由于是政府负责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条例》在征收的整个过程都体现了透明 公开的原则,并明确了房屋征收的七项公布公示要求: ①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征求意见。 ②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③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④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结果的公布。 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⑥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全体被征收人公布。 ⑦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的公布。
(二)新条例的主要影响: 房屋征收实施后
1.房屋征收成本增加 房屋征收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影响 2.房屋征收时间变长
3响: 房屋征收实施后
1.房屋征收成本增加。
《房屋征收条例》要求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对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 失予以补偿,并提出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以及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等措施。同时,对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还要求被征收人可以选择就 近安置。如果要征收实施顺利,就要提供相应适合的产权调换安置房源,在 征收实施前要超前规划,超前准备,找好房源。因此,相对优惠的补偿和安 置政策会带来房屋征收成本的增加。
4
关于“征收补偿”
5
关于“法律责任”
6
关于“附则”
一、新《条例》的 主要变革内容及影响
(一) 新
条 例 的 主 要 变 革 内 容


政府角色地位和承担责任的重大变化


房屋征收体制和运作模式的重大变化


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重大变化

突出强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突出房屋征收全程透明公开

突出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制约
二、关于“总则”部分

最新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最新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

I will defeat you today, and I will defeat you without sleeping. This is our cultur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年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征地的过程中就会对所征土地上的人民进行迁移,政府在制定相应的征地补偿标准的时候还需要对所征土地上的人民还要有好的安置办法,只有这样人民才能够很好的支持政府的工作,保证政府征地工作的有序开展。

那么,年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一、年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7)6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doc

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一建设两种。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购征收安置房。

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一建设。

第六条集体土地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区政府负责落实征收安置房房源。

区政府在本区内,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征收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确需跨区建设的,报市政府批准;也可以向市级平台购置。

第七条征收安置房安置价格应实施明码标价,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前,由所在区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中心负责补偿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改、经信、住建、教育、公安、监察、民政、司法行政、人社、审计、物价、工商、规划、城管、卫生、信访、税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有关街道(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政府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区内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表1—2 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区补偿费标准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表2—1 青苗补偿费标准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表2—2 菜地、精养鱼池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表3—1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标准单位:万元/人
表3—2 被征地农业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单位:万元/人
表4—1 货币拆迁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表4—2 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表4—3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表4—4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
表4—5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补助标准
表4—6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表4—7 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表5—1 用材、观赏树木补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表5—2—1 经济林木补偿费标准(一)单位:万元/公顷(万元/亩)
表5—2—2 经济林木补偿费标准(二)单位:元
表5—3 猪(羊、牛)棚、马厩、家禽舍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表5—4 水井补偿费标准单位:元/口
表5—5 炉灶补偿费标准单位:元/个
表5—6粪坑、石灰池、沙场补偿费标准
表5—7 坟墓迁移补偿费标准单位:元/丘
表6—1桥梁、沟渠等农村集体公共设施补偿费标准
表6—2水、电等农村集体公共设备补偿费标准。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全文如下: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1.搬迁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

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上述各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2.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

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暂行规定(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7月)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征地房屋拆迁裁决行为,维护征地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实施征地房屋拆迁,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就补偿金额、补偿方式、搬迁期限以及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依法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具体承办江南八区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事务。

裁决受理、审理、调解、裁决决定书制作及有关文书送达等均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直接办理。

第四条江南八区政府是本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及其落实的拆迁实施单位负责协调和处理与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复议、诉讼相关的群众信访和社会稳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可以进行专家会审。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负责建立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专家库,成员由行政裁决、拆迁管理、法律研究等领域专家中担任。

征地房屋拆迁裁决中遇有重大事项及疑难问题需会审的,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办从专家库中抽选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会审小组进行合议。

第六条征地房屋拆迁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并依法给予被拆迁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拆迁包括居住房屋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非住宅房屋拆迁包括营业用房拆迁和非营业用房拆迁及其附房和披房拆迁。

第五条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原则上由各区政府在本辖区内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负责建设、供应和管理;确因规划、土地等原因需跨区建设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

拆迁安置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

宁政发[2007]143号

宁政发[2007]143号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宁政发(2007)143号/ 2007-06-20 12:44:46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国土局《〈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拟定的《〈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4月)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1、拆迁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

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

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用支付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南京拆迁规定

南京拆迁规定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经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南京市征地拆迁原房补偿标准

南京市征地拆迁原房补偿标准

南京市征地拆迁原房补偿标准南京作为⼀个⼤城市,其⼈⼝⿏粮很⼤,这也导致它的⼟地紧张,因此,政府经常会征⽤⼀些⼟地修建⾼楼,但征服不会⽩⽩征⽤⼟地,它会有⼀定的补偿标准。

那么,南京市征地拆迁原房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积计算,每平⽅⽶12元,超过220平⽅⽶的,以220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1000元的补⾜⾄1000元。

2、⾃⾏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积计算,每⽉每平⽅⽶6元,超过220平⽅⽶的,以220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600元的补⾜⾄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每平⽅⽶8元计算,超过220平⽅⽶的,以220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800元的补⾜⾄800元。

住宅房屋实⾏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次性发放12个⽉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积计算,⾃拆迁期限⾸⽇起⾄30⽇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续的,按每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的,以220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50000元的补⾜⾄50000元。

⾃第31⽇起⾄45⽇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续的,奖励⾦额以第30⽇的搬家奖励费⾦额为基数逐⽇扣减:第31⽇⾄第40⽇每⽇等额递减5%,第41⽇⾄第45⽇每⽇等额递减10%。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等拆移补偿费标准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三。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

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1、拆迁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

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

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用支付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的通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发[2003]26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2.30
【实施日期】2004.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的通知
(宁政发[2003]2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保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南京市拆迁工作“六项制度”
一、公示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在拆迁工作现场建立公示栏,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产权调换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名称及其工作人员名单等事项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公布。

二、信访接待制度
拆迁人以及拆迁实施单位成立信访接待机构,负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来访、信访、来电接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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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市国土资源局 2007年4月)根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7〕61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1、拆迁方式依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对于征地中未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且被拆迁人仍可从事农业生产,又没有拆迁安置房供应的个别拆迁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实行统拆统建。

非住宅房屋拆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

2、补偿款项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或统拆统建的,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6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搬家费、过渡费;④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⑤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⑥提前搬家奖励费。

其中,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购房补偿款,③区位补偿款;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包括:①原房补偿款,②建房补助款。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的货币补偿款包括7项:①拆迁补偿款;②装修补偿费;③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④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⑤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⑥停业补偿费;⑦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

其中,设备拆除、安装、搬迁费用和停业补偿费均以拆迁补偿款为基数进行测算。

拆迁补偿款包括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

3、费用支付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直接支付到所在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作为被拆迁人的购房款,实行封闭运作;其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只能使用拆迁补偿款申购拆迁安置房,其他补偿费用均不得计入购房款。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货币补偿款中的拆迁补偿款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直接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作为建房费用,不支付给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款中的其他补偿费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支付给被拆迁人。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可能发生的办理农转用手续等费用,由拆迁人支付到统拆统建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按前述规定将被拆迁人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到区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或统拆统建专门帐户的,其利息归被拆迁人,在选房时由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与其结算。

计息期限自资金拨入之日起,至选房之日止。

计息标准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执行。

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由拆迁实施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安置房有关事项4、拆迁安置房计划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江南八区政府应当于年初统筹考虑当年度本区需要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总体规模、具体项目、进度安排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地点、建设进度和房源供应等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5、拆迁安置房规划规划部门应当依据各区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投资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文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做好各区拆迁安置房的规划,保障拆迁安置房选址落实。

6、拆迁安置房价格根据《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适时制定和公布绕城公路以外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

各区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基准价格,由所在区政府在基准价格区间范围内,按照市物价局规定的拆迁安置房作价办法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确需超出基准价格区间上限的,及位于绕城公路以内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确定,需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各区建成后的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应报市物价局据实核定价格。

如区政府在建设前公告的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的价格有差额,仍按已公告的基准价格供应。

拆迁安置房楼层、朝向等价格差异,由各区政府在确定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的同时,根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一并制定和公布。

7、拆迁安置房资金管理和平衡各区应当设立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原则上按项目进行资金的封闭管理,实现建设和销售资金的基本平衡。

对于由各区实行拆迁费用总额包干的拆迁项目,如供应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公告的基准价格与建成后据实核定的价格有差额,由各区政府自行平衡;实行拆迁费用据实结算的拆迁项目,该差额由各区政府与拆迁人进行结算。

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超面积申购拆迁安置房的购房款,应当纳入所在区的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资金平衡。

拆迁实施单位在获得拆迁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到所在区的拆迁安置房财政专户,由区政府在落实拆迁安置房建设单位后专款专用。

8、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拆迁安置房仍属经济适用住房范畴,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房改办)具体承办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原有规定执行。

拆迁安置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及相关优惠政策参照《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实行。

拆迁安置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征地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拆迁安置房由所在区政府负责建设。

拆迁安置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按市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具体办法实施。

9、拆迁安置房的跨区安置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因规划、土地等原因涉及拆迁项目确需跨区建设和供应拆迁安置房的,由拆迁项目所在区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房产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建委、规划、物价、国土等部门及有关区进行协调,落实跨区建设和供应拆迁安置房方案,该方案应包括建设主体、资金安排、费用支付、房源位置、基准价格、房屋套数、基本套型、交付时间、后期管理等内容。

三、暂停办理有关事项10、暂停办理事项申请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征地公告后(属于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情况的,以取得用地批准文件时间为准,下同),拆迁人应当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在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时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用)地批准文件。

11、暂停办理事项通知和公告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收到拆迁人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签发《暂停办理事项通知》,交拆迁人送达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房产、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由拆迁人在征(用)地范围内张贴,予以公告。

通知应当载明征(用)地批文、暂停事项、暂停范围、暂停期限等内容。

12、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签发《继续暂停办理事项通知》,延长期限不超过半年。

其通知和公告由拆迁人按本细则第11条规定执行。

四、征地房屋拆迁调查13、调查条件、主体、范围征地公告后,拆迁人应持征(用)地批准文件通知征(用)地所在区的拆迁实施单位,在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前,对征(用)地范围内各类房屋情况进行拆迁调查登记,依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测算有关费用。

拆迁人也可以同时参与调查。

14、调查主要内容拆迁调查内容主要为所涉房屋及相关情况,包括4项:①住宅房屋户数、建筑面积及房屋性质的调查明细表;②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宗数的调查明细表;③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调查明细表;④违章户数、建筑面积的调查明细表等。

15、被拆迁人权利和义务在征(用)地范围内所涉合法房屋,被拆迁人均有权进行拆迁登记,依据《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获得拆迁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配合拆迁实施单位进行调查登记。

被拆迁人阻挠拆迁调查登记,拒不提供有效权证,故意隐匿有效权证,造成调查登记不实、费用测算误差、补偿金额漏项的,由被拆迁人自行承担责任。

五、拆迁费用审核16、拆迁费用报审依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拆迁实施单位应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审核,对征用集体土地(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的所涉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1)住宅房屋户数、建筑面积及房屋性质的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用的测算表;(2)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宗数的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用的测算表;(3)特殊行业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的补偿调查明细表,及对该部分补偿费用的测算表;(4)违章户数、建筑面积的调查明细表,及拆违计划;(5)拆迁工作经费、拆迁奖励费用、拆迁包干服务费用;(6)处理拆迁中不可预见事务的费用;(7)拆迁人对调查情况和费用测算的意见。

17、拆迁费用审核拆迁费用测算未经审核的,不得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不予办理批准拆迁手续。

拆迁费用审核包括以下方面:(1)对拆迁实施单位报送的各类调查明细表所载内容进行内业检查,对费用测算表所载各项测算进行复核;(2)组织对拆迁实施单位报送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户数等情况进行实地抽查;(3)内业复核、实地抽查中发现误差或不实的,可以责令拆迁实施单位重新测算;(4)听取拆迁人对拆迁实施单位调查情况和费用测算的意见;(5)出具审核意见书。

市级以上重大项目拆迁的审核意见书,可抄报市政府。

六、拆迁事务办理协议18、拆迁费用结算方式依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事务办理协议》签订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同时应当明确拆迁费用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拆迁费用总额包干方式,个别项目也可采用拆迁费用据实结算方式。

19、拆迁事务办理责任依照《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前,拆迁实施单位应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该协议应当明确由拆迁实施单位承担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拆迁稳定、按期拆迁等责任。

20、拆迁包干服务费用拆迁实施单位的拆迁包干服务费用,由拆迁人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支付。

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管理费用从拆迁包干服务费用中支出,由拆迁实施单位在申请拆迁批准时缴纳,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21、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格式《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格式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统一印制。

七、拆迁申请与批准22、拆迁申请依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由拆迁实施单位向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拆迁批准。

23、跨区项目申请跨区的拆迁项目,应由所跨各区分别申请拆迁批准手续并组织实施。

24、跨线房屋拆迁申请拆迁应当在经批准的征(用)地范围内实施,但是征(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时,拆迁实施单位经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把征(用)地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按规定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应当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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