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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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维护国家传媒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公正、公平。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保障民众的基本需求,满足广大群众对卫星电视节目的收看需求。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保护环境,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动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数字化。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过相应的质量验收合格。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所有权归建设单位所有,维修保养等责任由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运营管理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频率对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与执法第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检查,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求配合检查工作,并及时整改问题。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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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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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部令第11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二章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第三条: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三)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收设施。
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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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管理,规范广播电视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广播电视节目传播的质量和效果,维护国家的广播电视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包括卫星接收设施、传输设施、发射设施、编码设备等。
第四条所有从事广播卫星电视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二章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管理第五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划和布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六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申请必须提交建设方案,包括设备选型、规模、技术指标、建设周期等内容,经相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建设。
第七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理与其他设施的关系。
第八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必须经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管理第十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和条件进行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管理制度,制定设施的使用规定,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性能稳定和工作正常。
第十三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维护人员,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
第十四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的保安制度,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五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进行设施的升级和改造,保证设施的技术先进性和适应性。
第四章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十六条广播卫星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广播电视维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个人安装卫星锅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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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找,有关个人用户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法规,主要有:1、行政法规: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该规定经历了2013年和2014年两次修订。
2、部门规章:1994年广电部根据上述《管理规定》制定、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3、地方政策:1996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的《湖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根据上述法规、政策,个人用户个人用户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国家态度是,原则上禁止个人安装使用,但在特殊情况下采用许可证制度。
现对相关法规作如下摘录,请您根据需要浏览: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八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该等处罚属于行政处罚)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持其开具的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个人,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74543a23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eb.png)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是指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卫星电视运营商、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运维单位、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确保接收信号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采取合理的布局,合理分配设备和资源。
第七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管理,指导并协助相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建设等工作。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建设许可,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能力,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安装管理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由专业的安装单位进行,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标准进行,确保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四条地方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成后,由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运维管理第十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工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运维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定期对设施进行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运维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故障记录,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工作。
129号令
![129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5c0338fdf705cc17552709d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发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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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3.10.05•【文号】国务院令[第一百二十九号]•【施行日期】1993.10.0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一百二十九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10月5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定。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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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广播信号的接收质量,促进卫星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安装在居民住户、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的接收卫星电视信号的天线、设备、线缆等设施。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原则是依法、科学、民主、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许可范围、标准和流程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测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未经检测验收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维护、保养、更新等工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修理和整改。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和技术支持,确保卫星电视信号的正常传输和接收。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许可要求第十条申请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前,应当向相关管理机构进行许可申请,并按照规定的流程提交相应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许可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二)安装位置的证明、产权证明、使用许可证等;(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规格、型号、品牌等相关信息;(四)安装计划、方案和图纸;(五)其他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标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具体标准和要求由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许可决定的时间限制等相关事宜由相关管理机构自行制定。
第三章设施安装和使用管理第十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安装,严禁违法占用、损坏或拆除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7c41d31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71.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2•【文号】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施行日期】1993.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现就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一百万元;必须具备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售后服务能力,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调试、维修能力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同级国内贸易、广播电视、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单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国内贸易、广播电视、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
经指定的销售单位,分别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
未经指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活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的管理,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统一组织下,每年对销售单位经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结果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6abc449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ef.png)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是制定管理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具体规定,旨在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用户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以下是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内容:一、总则1.本规定适用于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安装、维护、管理,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使用行为和管理责任。
2.国家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个人使用设施和单位使用设施。
3.对于已经安装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进行合理使用,并遵守本规定的管理要求。
二、设计和安装1.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三、使用行为1.个人使用设施的用户应合理安装、使用和维护设施,并遵守卫星电视行业规章制度。
2.单位使用设施的用户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用户不得私自拆卸、改变和损坏设施,不得私自提供卫星电视节目接收服务。
4.用户不得利用卫星电视设施进行非法活动,不得传播违法、有害信息。
四、管理措施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管,定期检查设施的使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卫星电视运营企业应加强对用户设施的管理,定期维护设施,提供优质的卫星电视节目服务。
3.对于使用设施的用户,政府部门和运营企业可以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用户的使用水平和管理能力。
4.对于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用户,政府部门和运营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停止服务和罚款等。
五、权益保护1.用户享有按规定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权益,应得到运营企业的积极支持和服务保障。
2.用户对卫星电视节目的内容有意见或投诉,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反映,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和答复。
六、处罚措施对于严重违反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个人和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停止服务等。
七、附则1.本规定所称的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调制解调器等设备。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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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____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____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生产。
第五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内贸易、广播电视和电子工业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六条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____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____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____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____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____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八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____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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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保障用户利益,根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范围内所有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以用户需求为导向,依法规范设施设置建设、资费定价、技术标准、维护服务及互联互通等环节,保障用户接收质量与服务质量的要求。
第二章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天线、中转器、接收机等各类设施。
第五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设备标准;(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三)设施设置位置应根据地形、气象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规划。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设备安全运行的要求,设施应有防雷、防水、防腐等功能;(二)建设单位在设施建设过程中应制定安全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三)建设单位应维护设施周边环境卫生,减少噪音和美化环境。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单位应签订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使用协议,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二)使用单位应定期维护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工作状态;(三)使用单位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设施进行违法行为。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维护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施维护单位应定期巡检设施,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二)设施维护单位应及时处理设施故障,确保设施的及时修复;(三)设施维护单位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维护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三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户的服务监督,确保用户获得满意的服务。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的使用单位和维护单位,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各国关于卫星接收器相关文件(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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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 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 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 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 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前未经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自本规定发布之 日起 6 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电子工业行政部门责令 停止生产。
违反本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 罚款。
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进 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 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 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七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 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 得销售和使用。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 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 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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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应当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五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专用元部件必须持国务院电子工业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审查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按照有关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证合格后发放;未经质量认证的,不得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265a4272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db.png)
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卫星电视信号传输和接收的质量,促进卫星电视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是指国内用户通过卫星电视接收设备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装置。
本实施细则所称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卫星天线、卫星接收器、信号传输设备等。
第三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接收和传播卫星电视节目。
第四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应当与卫星电视节目供应商、卫星电视接收设备生产商等相关方进行紧密合作,共同推动卫星电视产业的发展。
第二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第五条从事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经营、销售、维护等工作,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第六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相关经营资质证明;(四)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参数;(五)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人提交许可申请;(二)相关部门受理许可申请,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后,颁发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四)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八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应当放置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随时供相关部门查验。
第九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的停止有效期或者被吊销后,申请人应立即停止一切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相关经营活动,并归还许可证。
第十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相关部门申请续期。
第三章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第十一条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设备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安装,确保信号的接收质量;(二)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和维护设备;(三)设备的使用不得超出许可范围,不得进行非法接收和传播卫星电视节目;(四)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设备的监督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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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保障电视广播服务的稳定和规范,促进信息传播和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依法建设、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群众、节能环保的原则,提高效率,保障正常运营。
第四条国家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实行监管,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所涉及的国家管制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施管理。
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五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确保接收设施轨迹不受建筑、地表构造、山谷、森林覆盖、高层建筑阻挡、复合干扰等影响,具备光触媒、消音、防雷等防护措施;(二)符合设计要求,适应卫星信号接收和转发;(三)具有稳定的电源保障,并做好备用电源的配备;(四)落实防盗、防雷、防火等安全措施,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五)设备应当符合安全卫生环保要求,不得使用过期或者不合格产品。
第三章建设程序第六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建设,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一)项目立项:实施前先进行项目建设评审工作,经过审批后,由立项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开展设计工作;(二)设计报批:评估施工图纸与设计方案,进行地址核实,报送所在地区广播电视台,接受审核、审批;(三)施工:设计完成后,依据审批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进行施工;(四)竣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和技术鉴定工作,验收合格后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七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应当规范管理,建立设施档案,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八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二)确保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做好常规维护和保养工作;(三)做好设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出现意外事故和被盗问题;(四)设施应当按要求建立档案,确保设施的完好可靠和历史变更完整性。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741b5ac0875f46527d3240c844769eae109a344.png)
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地面卫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障卫星通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地面卫星设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确保卫星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管理,加强对地面卫星设施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地面卫星设施指的是卫星通信接收站、测控站、卫星地面测试站等与卫星通信直接相关的设施。
第三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卫星设施规划、建设、监督和管理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地面卫星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市场化原则,实行全面监测。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权责第五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地面卫星设施。
第六条地面卫星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规划和技术标准,须经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七条地面卫星设施的运营管理由运营企业负责,运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监测设备。
第八条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卫星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新。
第九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部门有权对地面卫星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第三章监测和应急管理第十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对卫星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应对卫星设施故障和突发事件,保障通信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设施的安全进行全面管理和监控。
第十三条地面卫星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施相关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私自建设卫星设施的,由地面卫星设施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运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导致卫星设施运行异常的,由地面卫星设施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以罚款或吊销运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运营企业发生严重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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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衛星電視 – 進入中國內地
(16)香港无线八频道(TVB8); (17)香港无线星河频道(TVB GALAX); (18)香港世界网络频道(NOW); (19)澳亚卫视中文台(MASTV); (20)法国电视国际5台(TV5Monde Asie); (21)凤凰卫视资讯台(PHOENIX INFONEWS CHANNEL); (22)彭博财经电视亚太频道(BLOOMBERG); (23)星空卫视(XING KONG WEI SHI); (24)欧亚体育新闻台(EUROSPORTNEWS); (25)华娱卫视(CETV); (26)马来西亚天映电影频道(CELESTIAL MOVIES); (27)新加坡亚洲新闻台国际频道(Channel NewsAsia International); (28)古巴视野国际频道(Cubavision International); (29)韩国KBS世界频道(KBS World); (30)娱乐体育节目网亚洲频道(ESPN); (31)卫视体育台(Star Sports)
近年的山寨鍋
廣電總局對策 1) 中星九号接连加密
山寨锅用户无法收看中星九号的节目 嚴管山寨锅生産和安裝
2) 出台新法規
涉及的政策問題?
1) 打擊盗版行為 2) 如何過渡到數字電視? 3) 能否免費或低價看電視?
廣電規管
境內: 要領牌照才可開辦廣播電視 怎樣看待來自境外的廣播電視
規管衛星電視
近年山寨鍋
中国第一颗广播电视直播卫星“中星九号”
2008年6月奥运前开播 采不加密方式,向中国部分地区传输48套标清和高清数字电视 节目 一百元買“山寨锅”免費看電視 大批正规企业加大“山寨锅”的生产
出現情況
保守估计
4000万户~6000万“山寨锅”用户,接近有线电视用户的 1/3 冲擊有線電視
接收境外衛星電視
第十一条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 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 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 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 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 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 站、共用天线系统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信号来源限于
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
境外衛星電視 – 進入中國內地
2010年31個頻道 (1)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国际频道(CNN International); (2)家庭影院亚洲频道(HBO); (3)CINEMAX亚洲频道(CINEMAX); (4)CNBC财经电视台亚太频道 (CNBC Asia); (5)MTV音乐电视台中文频道(MTV Mandarin); (6)国家地理亚洲频道(NGC Asia); (7)卫视国际电影台(STAR MOVIE INT‘L); (8)[V]音乐台(Channel [V]); (9)索尼动作影视娱乐频道(AXN); (10)探索亚洲频道(DISCOVERY); (11)贺曼电影台(Hallmark Channel); (12)英国广播公司世界新闻频道(BBC World News); (13)日本广播协会收费频道(NHK World Premium); (14)凤凰卫视电影台(PHOENIX MOVIES CHANNEL); (15)凤凰卫视中文台(PHOENIX CHINESE CHANNEL);
接收境外衛星電視
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993) 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
…符合…许可条件的 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地方电视台的做法
请问广电局或者地方电视台
这样做
什么标准
境外衛星電視 – 進入中國內地
見:《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2004) 2010年情況 (見廣電總局文件): 共有31个境外卫星电视频道 經批准: a) 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
加密定向传送(亚太六号卫星,东经134度)
境外廣播電視,如何進入境內? 要不要規管? 如何規管?
境外電視 – 同學提問
地方电视台总是把港台新闻敏感的部分用广告盖掉
有时30分钟的新闻里面会强行插播几次广告 是在广电局的要求下封杀与内地政策立场不同的新闻 有权利自行盖掉新闻吗? 是否会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 可以看出该新闻属于敏感部分?
b) 由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独家代理其落地
国家广电总局境外卫星电视平台专用解码器
c) 并统一定向发放
境外衛星電視 – 進入中國內地
国内三星级以上涉外宾馆等单位
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广电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上述31套节目
其接收的境外节目范围限于
接收境外衛星電視
第六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 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三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 使用实行许可制…
接收境外衛星電視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實施細則 (1994) 第四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 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 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 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 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