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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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兽药管理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兽药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兽医治疗效果和动物用药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兽药管理工作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养殖户、兽医等相关从业人员应依法承担兽药使用的责任。

第四条国家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加强兽药的研发、生产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兽药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兽药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两大类。

第六条化学药品按照药理作用、使用对象、使用方式等进行分类。

根据特殊管理要求的化学药品,国家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生物制品按照制备工艺和适应病种等进行分类。

第八条兽药的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兽药分类、审批、注册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规定,确保兽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兽药的研发和生产第九条兽药研发单位应根据动物病情和市场需求,开展兽药研发工作,提高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遵守兽药生产规范,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入库检验和分析、生产工艺的控制和验证,确保产品合格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兽药生产过程的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制度,做好对兽药的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等方面的监测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兽药的经营和使用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遵守兽药经营规范,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兽药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有效期和储存条件。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兽药销售信息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兽药进行质量抽检和检测,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兽药的信息宣传和使用指导,提高兽药的正确使用率。

第十九条兽医师应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用药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兽药分类管理
1. 将兽用药品分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两类。

非处方药可在兽药营业场所或指定渠道自由销售;处方药需凭兽医处方购买,由兽医师指导使用。

二、兽药生产和经营管理
1.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兽药生产规范进行生产。

2.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兽药经营规范进行经营活动。

3. 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质量跟踪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兽药广告管理
1. 兽药广告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违法承诺等内容。

2. 兽药广告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四、兽药监督管理
1. 兽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兽药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兽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使用中的不良反应信息,保障兽药安全。

五、兽药处方管理
1. 兽药处方必须由合格兽医师出具,包括兽药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等详细信息。

2. 兽用处方药品应贴有“处方药”标识,凭处方购买和使用。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兽药质量安全,保护兽类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兽药管理条例管理细则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

下文是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用____品、精神药品、毒____品、放射____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22 年第3 号《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22 年1 月4 日经农业部第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3 月1 日起施行。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英文缩写为GS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内容清晰)

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内容清晰)

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内容清晰)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省境内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兼营兽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兽药经营和供应活动的动物防疫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规范竞争、有效供应、合理布局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依法查处不符合规范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距离应就近、方便。

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点应标识明显。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兽用生物制品储存冷库面积应不少于30立方米。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兽药的,应设立独立的药房(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兼营其他产品的,兽药经营区域应与其他兼营产品及生活、居住区域有效隔离,不得影响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区域应独立设置,避免与兽药经营场所人、物流交叉污染。

第七条兽药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相一致。

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正面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企业欲变更经营地点、企业法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兽药经营场所面积,或者变更仓库位置、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不应影响兽药经营活动和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并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报备案。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兽药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保障兽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高兽药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从兽药的采购、储存、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

二、兽药采购管理1. 供应商选择兽药经营者应根据兽药的质量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充足的供应能力,并提供兽药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 采购程序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程序,包括兽药需求的确定、供应商评估、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环节。

采购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3. 兽药质量检验兽药经营者应对采购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质量检验应包括外观、标签、包装、有效成份含量等方面的检测,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兽药储存管理1. 储存环境兽药经营者应提供适宜的储存环境,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方面的控制。

储存环境应符合兽药的储存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

2. 兽药分类储存兽药经营者应根据兽药的特性和要求,对兽药进行分类储存。

不同类别的兽药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和混淆。

3. 兽药库存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库存清点、库存记录、库存报警等。

库存管理应定期进行,确保兽药的有效期限和数量的控制。

四、兽药销售管理1. 兽药销售许可兽药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兽药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销售活动。

销售许可证应进行定期更新和备案。

2. 销售记录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制度,对每一笔销售进行记录,包括兽药名称、批号、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销售记录应保存一定时间,并配备相应的销售凭证。

3. 兽药售后服务兽药经营者应提供兽药的售后服务,包括兽药使用指导、咨询解答等。

售后服务应及时、准确,并记录相关信息。

五、兽药质量管理1. 兽药质量追溯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质量追溯制度,对兽药的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进行追溯。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前言兽药企业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产业。

但是,兽药的不合理使用和管理不仅可能造成动物死亡、生产效益降低等问题,也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风险。

因此,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加强企业的自律管理,本规范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订而成。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包括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等。

三、基本原则1.在兽药经营环节中,需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以及防止假劣兽药的出现。

2.建立和实施兽药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兽药生产企业符合GMP要求。

3.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减少兽药用于非法用途。

4.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5.贯彻节约资源、高效管理的理念,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的效益。

四、兽药经营企业的基本要求1.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或合法经营资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具备符合GMP要求的企业生产许可证。

2.建立完善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对兽药经营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监控。

3.建立符合要求的仓储、运输、销售等管理制度,保证兽药及其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运输和销售是否符合规范。

4.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兽药登记证件的使用范围。

5.建立和加强对兽药的检验和检测,采取科学有效的检测方法和技术,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效性。

6.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信息管理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五、兽药销售和使用的基本要求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出具出售兽药的有效证件,并仅出售符合规范要求的兽药。

2.兽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兽药生产和使用规范要求,遵守兽药使用范围,确保兽药的使用数量和使用期限的合理性。

3.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对兽药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报告,确保兽药的跟踪和监控,及时反馈不良反应等信息,保证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兽药的质量和使用效果,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旨在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提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二、兽药经营许可1. 兽药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

2.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码、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查。

三、兽药采购与进货1. 兽药经营者应当与合法的兽药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确保兽药的来源可靠。

2. 兽药经营者在采购兽药时应当查验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相关资质,并保留相关文件备查。

3.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进货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

四、兽药储存与保管1. 兽药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兽药储存区域,确保兽药的质量不受损害。

2. 兽药储存区域应当符合相关的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通风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记录。

3.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药进行分类、分区储存,并采取合适的包装和标识,确保兽药的安全性和易识别性。

4.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兽药入库、出库、报废等流程,并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和盘点。

五、兽药销售与使用1. 兽药经营者在销售兽药时应当核实购买者的合法身份,并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兽药经营者应当提供兽药的说明书、有效期、储存条件等相关信息,并告知购买者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销售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4. 兽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兽药使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药物残留。

六、质量管理体系建设1.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等,以确保兽药经营质量的持续改进。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是指在兽药经营过程中,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合规经营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旨在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确保兽药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兽药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二、管理范围本规范适合于所有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兽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质量管理体系1. 建立兽药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

2. 确保兽药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

3. 建立兽药质量档案,包括兽药的来源、质量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以便追溯和监督。

四、兽药生产管理1. 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环节。

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料的选择和使用,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避免使用过期或者劣质原料。

3. 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生产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无菌和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4. 对生产的兽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查、理化指标检测、微生物检验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5. 建立兽药产品追溯体系,包括产品批次追溯、销售追溯等,以便在浮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溯和召回。

五、兽药经营管理1. 兽药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

2. 采购兽药应选择合法的供应商,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避免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3. 兽药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控制,避免兽药质量受损。

4. 销售兽药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和发票,确保兽药的流通可追溯。

5. 对销售的兽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查、标签标识检查、包装完好性检查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六、兽药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的处理1. 建立兽药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的报告制度,兽药经营者应及时报告兽药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护畜禽养殖业发展,维护人畜共患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兽药管理的目标是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合理使用兽药,防止滥用和非法使用兽药。

第三条兽药管理涉及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等环节,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等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兽药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提高兽药管理水平。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必须符合兽药药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规范。

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兽药品质检验制度,进行兽药品质的监测和评估。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及时收集、上报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兽药销售管理第十条兽药销售必须具备销售许可证,销售的兽药必须符合兽药药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兽药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二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定期对销售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证销售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三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兽药的销售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兽药销售企业应及时收集、上报兽药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的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章兽药使用管理第十五条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应的农业兽医技术规程和养殖标准,严禁超量或滥用兽药。

第十六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建立兽药使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兽药的使用和记录。

第十七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加强兽药的储存管理,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兽药使用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使用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九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兽药残留检测,并向相关部门上报检测结果。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兽药管理行为,保障兽药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兽药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细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管理。

二、兽药生产管理2.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1.1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和设备;2.1.2 拥有兽药生产必备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1.3 具备严格的生产环境控制措施和产品质量管控体系。

2.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对兽药进行注册申请。

未经注册的兽药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

2.3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一致性。

2.4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落实兽药生产记录的管理,包括原辅材料采购记录、生产工艺记录、产品质量检验记录等,以便日后审核和溯源。

三、兽药经营管理3.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业务。

未经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

3.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并保证质量安全。

3.3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兽药销售记录的管理,包括兽药采购记录、销售记录和库存管理记录等,以便检查和追溯。

3.4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兽药实施追溯管理,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兽药使用管理4.1 兽药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4.1.1 按照兽医处方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兽药;4.1.2 选用符合兽医诊断规范的兽药,根据治疗要求使用合适的剂型和规格;4.1.3 严格控制兽药使用的频次和剂量,遵循治疗方案的要求;4.1.4 注意兽药的配伍禁忌,避免不必要的药物相互作用。

4.2 兽医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4.2.1 具备兽医执业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兽医法律法规;4.2.2 根据兽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合理开具处方,并向养殖户或养宠人员解释兽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4.2.3 定期评估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兽药行业进行管理的法规,为了进一步明确兽药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了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阐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兽药使用管理等方面。

一、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一)兽药生产企业的设立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兽药所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兽药质量标准,确保生产的兽药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3.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兽药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生产的可追溯性。

(三)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范围。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过程规范、卫生。

3.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质量的稳定性。

(四)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有权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生产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验等。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一)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立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经营兽药所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兽药质量标准,确保经营的兽药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进货检验制度,对进货的兽药进行抽样检验。

(三)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引言概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在兽药经营过程中,为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范和措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旨在规范兽药经营者的行为,提高兽药的质量水平,保障兽药在兽医领域的有效应用。

本文将从兽药的采购、储存、销售、配送和使用五个方面,详细阐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一、兽药的采购1.1 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兽药经营者应该选择具备合法资质、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进行兽药的采购。

供应商应该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提供兽药的合格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1.2 严格把关兽药品种:兽药经营者应该根据自身业务需求,选择合适的兽药品种进行采购。

在选择兽药品种时,应该充分考虑其适用范围、安全性和疗效,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3 定期评估供应商:兽药经营者应该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资质、产品质量、交货准时性等方面,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二、兽药的储存2.1 建立合理的储存条件:兽药经营者应该根据兽药的特性,建立适宜的储存条件。

兽药的储存环境应该符合相关标准,包括温度、湿度和光照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兽药的储存区域应该干净整洁,避免与其他物品混放。

2.2 定期检查兽药的保质期:兽药经营者应该定期检查兽药的保质期,并及时清理过期兽药。

过期兽药可能会降低疗效或产生不良反应,因此应该及时淘汰。

2.3 建立兽药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兽药经营者应该建立兽药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对兽药的进货、销售和库存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同时,应该定期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兽药的数量和质量的准确性。

三、兽药的销售3.1 遵循兽药的处方制度:兽药经营者应该遵循兽药的处方制度,不得擅自销售处方药品。

只有兽医才有权利开具兽药处方,并且兽药经营者应该核实处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2 提供兽药的合格证明:兽药经营者在销售兽药时,应该提供兽药的合格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附件2: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仓库使用总面积:县级以上城镇不得少于40平方米,乡(镇)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的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兽药的,应当设立独立的药房(仓库),其总使用面积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在兽药经营场所不得兼营其他商品,仓库内不得放置与所经营兽药无关的物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设置兽药质量信息公示板,张贴兽药管理法规、人员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 同属一个法人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 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燃易爆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仓库应当独立设置,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八条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运输车辆、冷藏柜、冰箱、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与所经营兽药类别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1名以上注册执业兽医师。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文件、兽药质量档案、特殊药品、效期兽药、兽药质量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场所、仓库、设施、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包装袋、容器等清洁操作程序。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指针对兽药经营企业的运营流程、产品质量控制、设备设施管理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和标准。

本文将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内容和要求。

一、企业管理1. 组织结构: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明确的组织结构,包括管理层、质量管理部门、生产部门、采购部门等,各部门职责明确,相互配合。

2. 人员管理:企业应制定人员招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3. 文档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文档管理制度,包括文档编制、审批、发布、变更和废止等流程。

二、产品质量控制1. 产品采购:企业应建立供应商评估和选择的制度,确保从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兽药原料和包装材料。

2. 入库检验:企业应对采购的兽药原料和包装材料进行入库检验,确保其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要求。

3. 生产过程控制: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包括原料配方、生产工艺、设备清洁和消毒等,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4. 产品检验:企业应对生产的兽药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包括外观、理化指标、微生物限度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

5. 不良品管理:企业应建立不良品管理制度,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处理,包括退货、追溯、销毁等。

三、设备设施管理1. 设备采购:企业应选择符合要求的设备供应商,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确保设备质量可靠。

2. 设备维护:企业应制定设备维护计划,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养和校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 设施环境:企业应建立适宜的生产环境,包括温度、湿度、洁净度等,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四、质量记录和报告1. 质量记录:企业应建立质量记录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记录、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等,以便追溯产品的质量。

2. 质量报告:企业应定期编制质量报告,包括产品质量指标、质量问题分析和改进措施等,以提高产品质量。

五、培训和持续改进1. 培训计划:企业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包括新员工培训、定期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以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旨在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要求,以保障兽药的安全和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各项要求和标准。

二、范围本规范适合于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机构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兽药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环节。

三、质量管理体系1. 质量方针和目标:兽药经营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确保其与企业的整体战略一致。

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兽药经营者应编制和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叙文件、记录文件等。

3. 质量管理职责:兽药经营者应明确质量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备。

四、兽药生产质量管理1. 药品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者应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2. 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兽药经营者应建立药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包括原辅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设备设施管理等。

3. 药品质量控制:兽药经营者应建立药品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辅料检验、成品检验、稳定性研究等。

4. 药品追溯体系:兽药经营者应建立药品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来源可追溯、流向可追踪。

五、兽药销售质量管理1. 销售许可证:兽药经营者应取得兽药销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销售活动。

2. 兽药储存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储存管理制度,包括库房设计、温湿度控制、货物分区等。

3. 兽药配送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配送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安全运输和送达。

4. 兽药销售记录:兽药经营者应记录兽药销售信息,包括销售日期、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

六、兽药不良反应和药品召回管理1. 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兽药经营者应建立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和处理兽药不良反应事件。

2. 药品召回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药品召回管理制度,确保在发现兽药存在安全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回并处理。

七、质量风险管理1. 质量风险评估:兽药经营者应进行质量风险评估,确定可能存在的质量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四月九日兽药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五条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第六条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是维护动物健康和提高养殖业生产效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兽药经营者应当遵循一定的质量管理规范。

本文档旨在为兽药经营者提供一套标准化的质量管理规范,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适合范围本文档适合于所有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无论是生产、经营还是销售兽药的单位,都应当遵循本文档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实施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叙文件和记录等。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兽药经营者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包括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监测和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

四、兽药的采购和接收1. 供应商评估和选择兽药经营者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选择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供应商。

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等。

2. 兽药的接收检验兽药经营者应当对接收的兽药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检验内容包括兽药的标识、包装、外观、规格、有效期等。

五、兽药的存储和保管1. 存储条件兽药经营者应当确保兽药的存储条件符合产品要求。

包括存储温度、湿度、光线等。

2. 兽药的保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药进行合理的保管,防止污染和损坏。

包括采取防潮、防虫、防火等措施。

六、兽药的销售和配送1. 销售记录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并保留一定期限。

销售记录应包括兽药名称、规格、批号、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2. 配送过程的控制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药的配送过程进行控制,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包括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采取防止温度变化和振动的措施等。

七、兽药的召回和处理1. 兽药召回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召回制度,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

召回措施应包括通知销售商和用户、回收产品、销毁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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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执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仓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仓库使用总面积:县级以上城镇不得少于40平方米,乡(镇)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的冷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兽药的,应当设立独立的药房(仓库),其总使用面积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在兽药经营场所不得兼营其他商品,仓库内不得放置与所经营兽药无关的物品;应当在经营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设置兽药质量信息公示板,张贴兽药管理法规、人员职责和分工。

第六条同属一个法人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应当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燃易爆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仓库应当独立设置,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

第八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冷藏运输车辆、冷藏柜、冰箱、发电机等设施、设备。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与所经营兽药类别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应当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经营兽用处方药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1名以上注册执业兽医师。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文件、兽药质量档案、特殊药品、效期兽药、兽药质量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场所、仓库、设施、设备、人员等卫生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工具、包装袋、容器等清洁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采购兽药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执行的兽药国家标准、产品包装的有关规定、货物运输要求、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条款。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的兽药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一)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或合法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
(二)具有合法产品批准文号的;
(三)标签、说明书、包装箱符合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和储运要求的;
(四)中药饮片质量和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的。

采购的进口兽药应当是:合法资格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的;国外企业依法在国内设立销售机构销售的;依法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对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入库,应当由二人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度、湿度的仓库。

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常温库温度为0~30℃,兽药仓库相对湿度应保持在75%以下。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仓库的兽药堆垛应留有一定距离。

兽药垛与垛通道间距应不少于1米,与兽药仓库的墙、屋顶(房梁)、通风设施的间距应不少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应不少于10厘米。

第二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对储存的临近失效期限、易霉变、易潮解的兽药,应当视情况缩短检查周期;对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当及时监控或委托检验。

第二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应当经执业兽医师审核、签字后方可销售,并留存处方签复印件。

兽药经营企业不得销售非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兽药,对执业兽医师开具的处方药中所列兽药的名称、剂量、数量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不得向养殖场(户)销售兽用原料药。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及其人员离开经营场所流动推销兽药,应有销售合同或供货凭证。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运输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危险药品时,如在运输途中丢失,应尽快查明原因,立即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对在质量抽查、投诉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兽药,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好记录。

对已售出的有质量问题的兽药,应当及时追回,在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在经营场所张贴的兽药广告,其内容应当是依法经批准的广告内容。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公布服务电话、设置意见簿,对购买者反映的问题应当详细记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最高管理者。

第二十九条《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已作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北省畜牧兽医局“鄂牧医医〔2008〕97号”印发的《湖北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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