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10月30日正式挂牌交易,旨在支持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交易,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0年3月1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该规则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文旨在介绍《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以及其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型企业的壮大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二、《规则》的主要内容(一)上市申请条件《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2. 在最近两年内连续实现盈利,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同时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3. 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并且最近两年的营业收入不少于1亿元。
此外,《规则》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不曾发生过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未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为限制上市公司名单,同时还应满足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二)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司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申请书、股份发行与流通计划、招股书、财务资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其中,招股书是上市申请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包括公司概况、业务范围、财务报告、风险提示等内容。
上市公司须通过招股书充分、真实地披露公司情况和风险因素,为投资者作出准确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依据。
(三)定价和募资上市公司在发行股份时,应当向公众募集股份,申请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价格应当公开、合理、真实,不得存在操纵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同时,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应当充分、真实、准确地披露募集资金的用途、募集资金的风险等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
1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9.2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3 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9.4 上市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规则9.1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3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篇:前言和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于2009年启动,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上市规则是公司进行公开募股上市的必备条件,也是规范资本市场中各方行为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就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旨在让读者对该规则有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第二篇: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
其中,申请条件是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必须具备的条件,审核程序则是对企业上市申请的审核过程,发行方式是指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所采用的股票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对象,发行价格是指企业发行股票的价格,募集资金使用则是指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上市后的规定则是企业上市后需要遵守的内部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三篇:上市规则的实践操作企业在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需要提供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随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组成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将发布招股书并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企业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同时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监管要求。
此外,企业还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交易规则,例如股票交易的时间安排、交易流程等。
以上三篇文章,介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内容。
包括上市规则的基本要素、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以及上市后的规定等知识点。
同时也介绍了企业在实践中需要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定,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0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20年12月3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0〕1292号)、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2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10.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规则第十章第三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其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新规则第十章第三节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三、上市公司在新规则施行时仍存在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在新规则施行后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适用新规则资金占用退市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企业在深交所上市的过程和要求,促进创业板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 股票上市要求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企业的上市要求如下:•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合法设立,并且符合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要求。
•具备规范的组织架构和运营管理体系。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并且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具备良好的商誉。
3. 上市申请流程创业板股票上市申请流程如下: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需准备并递交包括申请书、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等在内的相关申请材料。
2.预先审查:深交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发行批文:经过预先审查合格的申请企业将获得深交所的发行批文。
4.发行、上市:申请企业根据深交所的批复,确定发行方案并进行股票发行。
发行完成后,申请企业即可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4. 上市后的监管措施深交所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监管措施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创业板上市企业需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上市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包括业务合规性、公司治理等方面。
•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处理。
5. 挂牌保持要求创业板股票上市后,企业需按照以下要求保持挂牌地位:•定期财务报告:企业需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中报、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
•定期信息披露:企业需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
•业务监管:深交所将对企业的业务进行监管,确保企业的业务规范、合规。
•定期核查:深交所将定期对上市企业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财务核查、业务核查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 议、相关主体的声明与承诺,对第1.4条规定的主体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和交易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2
第六条
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 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四)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12
第二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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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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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表决权差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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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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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19
第二节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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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定期报告
25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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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应披露的交易与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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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交易
28
第二节 关联交易
第八条
2.1.3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 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等相关规定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 其股票或存托凭证在创业板上市。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 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一、发行人资格
1、具备上市资格条件,创业板发行人标准为信用经营者;
2、在财政、募集资金和资产实力以及信息披露方面符合创业板规定;
3、发行人经营连续1年以上,具备相应经验,有显著的发展前景。
二、发行股票办理资料
1、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最新年报;
2、发行人经营连续1年以上,提供起止时间段内完整的会计年审报告、定期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
3、核心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等材料;
4、其他上市申请需要披露的信息。
三、上市申请条件
1、股票符合两次发行以上的资格要求;
2、股票被评定为“复杂型”,即符合投资者只能认知的信息存在;
3、投资者只能认知的信息存在,股票的具体特征为:
4、股票可以在创业板证券交易场所供给有足够发展潜力的上市发行人发行股票;
5、满足证券发行上市协会规定的其他上市符合要求。
四、上市审核条件
1、创业板上市审核人员应完全符合《上市制度》有关规定;
2、股票本身应具备合法性,财务状况真实可靠,不意图虚假披露;
3、发行人必须履行所有上市申请文件提供的义务及规定的后续审核义务;
4、会计师事务所义务审计报表应符合深交所创业板审核委员会给出的主要审核要求;
5、股票上市以及公众股票发行后,发行人必须按照法规及计划,严格遵守创业板相关发行/上市规定及业务规则。
深圳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现行有效2018年11月16日颁布深证上〔2018〕55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健全资本市场功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5年修订)》等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
本所上述规则(以下统称“新规”)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证上〔2018〕281号)同时废止。
为了确保《决定》及本所配套新规顺利施行,作出以下具体安排:一、《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二、《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判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三、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但未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区分以下情形处理:(一)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二)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如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市场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1. 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2. 交易方式
本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在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出价、撤单和成交等操作。
第三章交易价格
1. 价格指令
买卖双方对股票的价格指令包括限价、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转限价三种。
2. 价格幅度
创业板股票价格的价格幅度为5%。
第四章交易量和委托方式
1. 交易最小单位
创业板股票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股。
2. 委托方式
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输入经纪商的委托指令或路由指令,在限价、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单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转限价中进行选择。
第五章交易费用
1. 交易佣金
涉及股票买卖交易的佣金标准为千分之五。
2. 证券交易征费
涉及股票买卖交易的征收标准为千分之二。
第六章风险措施
1. 信息披露
发行人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各种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平等。
2. 风险提示语
证券公司在客户开户过程中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客户说明风险,对于创业板市场的股票进行特别提示。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交易商应对客户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全面、准确评估,确保客户合理开户和风险准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董事、监事第一节董事、监事的责任与义务第二节独立董事第三节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第三章保荐人第一节保荐人资格与聘任第二节保荐人职责第四章股票上市第一节股票首次上市第二节上市公司配售、公募增发股票上市第五章股票购买、出售的限制第六章持续信息公开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董事会秘书第七章定期报告第八章临时报告第一节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第二节应披露的交易第三节关联交易第四节涉及技术的重大事件第五节其他重大事件第六节澄清与风险提示第九章停牌、复牌第十章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第一节暂停上市第二节终止上市第十一章罚则第十二章附则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附件二董事声明与承诺附件三监事声明与承诺附件四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公司依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本所依据法律、法规、本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下列人员实施监管:(一)上市公司及其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保荐人;(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1.4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一《创业板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第二章董事、监事第一节董事、监事的责任与义务2.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2.1.2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二)避免实际及潜在利益与职务冲突;(三)全面和公正地披露其与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四)以适当的知识、经验和应有的技能,谨慎勤勉地履行职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概述创业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促进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首个设立创业板的交易所。
为了保证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条件1. 公司的基本条件: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公司的经营情况: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两年盈利的经营情况,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公司的股权结构: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股权分散、无超高比例股东等要求,并且不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4. 公司的内部治理: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
5. 公司的行业属性: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属于鼓励政策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如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
二、上市程序1. 提交申请: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文件、财务报告等。
2. 审核与反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公司需要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
3.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可以通过发行前认购、向特定对象配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等方式发行。
4. 发行上市:公司完成发行后,将进行创业板股票的流通与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登记、摇号、公告等。
待准备工作完成后,创业板股票将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持续监管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不定期报告。
3. 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及时将相关决议和会议纪要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原创实用版】目录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2.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3.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文件4.上市规则的注意事项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为了规范创业板股票的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根据《创业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条例》规定,企业需符合一定的上市条件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包括:主体企业设立或经营时间为 5 年以上,1 年以上的普通股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 万元,上市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以及公司最近两年的净利润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少于 1000 万元。
企业若想申请创业板股票上市,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全部发行申报文件、上市公告书、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股票公开发行后新增的审计报告、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股票公开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授权代表的简历及联系方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关于公司股票简称的申请、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股份限制出售的股东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在创业板股票上市的申请流程中,企业首先需要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查同意,然后与本所签署附件四的《创业板股票上市协议》,并由本所安排其股票上市。
企业在股票上市前至少三个工作日需要刊登上市公告书全文,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同时,公司在股票公开发行后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4.20•【文号】深证上〔2018〕166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18〕16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夯实制度基础,提升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具体如下:一、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3.1.12条和第3.1.17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二、原《上市规则》和原《创业板上市规则》分别新增一条,作为第6.7条:“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三、后续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
根据本通知,本所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的创业板交易是中国大陆内第一条专门为非公开上市公司提供上市服务的券商交易所,该板块成立于2009年4月8日。
创业板拥有自身特色的业务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投资者、改善公司上市制度,并建立证券市场完整的监管机制,为增强证券市场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一、基本规则1.放程度:创业板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受深交所有关规定的管理,发行审批更为严格、开放程度更低,要求公司要满足一定的标准要求,如创新性、成长性、社会责任等。
2.制条件:投资者可以参与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实名制要求、最低投资金额限制等。
3.预约申购:创业板股票的首次发行,一般采用预约申购的方式发行股票。
目前深交所在中小板开通预约申购服务,允许投资者可以提前预约参与新股发行申购活动。
4.露义务:新股上市后,公司要按照规定及时、详细地披露每月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5.权质押及质押偿债:创业板股票的主要特点是采用股权质押偿债,即把股权全部或部分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股权质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股价波动性,能够有效地减少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股票交易规则1. 交易方式:创业板股票可采用限价盘下单、竞价盘下单和大宗交易等三种主要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可适用更多的交易策略,并能够有效地控制交易成本和风险。
2. 保持期:创业板对股票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股票交易中投资者必须满足保持期限制,一般不少于一个月,一个季度或一年。
在保持期内,股权不能转让。
3.出限制:创业板股票有卖出限制,目前根据深交所规定,转让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发行股票起满一个上市循环年以上方可卖出股票;其他股东自发行股票起满六个上市循环月以上方可卖出股票。
4.价盘:限价盘是投资者最常用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自行设定买入价或卖出价,并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是否有成交的可能,投资者可以自行设定交易数量,也可以按照发行的股数来买入或者卖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创业板股票规则一、入市资格条件(一)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规划;(二)具备良好的业绩和良好的投资前景;(三)拥有完备的经营能力、财务和法律信息;(四)有良好的企业管理制度,鼓励和激励上市公司、有效控制董事会职责;(五)持劵投资者有足够的投资选择机会和投资灵活性;(六)具备现代企业法人制度;(七)有完善的新股申购规则和有利的异动性质的公司治理结构,如行使期权等;二、上市前期准备条件(一)具备必要的证券交易管理条例,如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发行文件等;(二)完成财务审计,董事会成员采取责任审查制度;(三)预先做好相关上市会计、税务、法律等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四)提交上市申请所需材料,建立上市前后继续发行等相关制度;(五)及时保存上市企业相关财务报表文件,并将这些文件通过审计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三、符合规则的股东登记(一)上市企业的股东必须持有正规的证券证件;(二)股东应合法有效地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登记;(三)股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前,应有财务资格审核;四、发行证券(一)发行股份数量不得少于500万股;(二)股份发行价格采用申购价格的确定方法,经过市场化的定价;(三)拟上市股票的总发行价值不得低于8亿元;(四)新股发行结束后,企业的财务收支必须符合上市资格认定的规定;五、信息披露(一)新股发行以及企业的重大变更情况均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投资者及时进行披露;(二)上市企业要求严格遵守《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执行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等相关规定;(三)财务报表等必要信息需于发行结束后按期进行报告披露;六、定期投资者教育(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促进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教育的各项有关政策;(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定期举行投资者教育讲座,宣传相关规定及信息;(三)投资者在购买创业板股票时需注意风险,妥善管理投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总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创业板股票上市实施的规章制度,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创业板的市场秩序,提升市场透明度和良好程度。
二、股票发行条件1. 公司自注册时起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盈利两年以上;2. 具备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不存在重大的关联交易;3. 公司注册资本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4. 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独立的经营能力;5. 公司主要业务具有技术创新、高成长性和市场竞争力;6. 公司不存在被监管部门认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或重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三、上市申请程序1. 公司应提交正式的上市申请书,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财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2. 深交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3. 如审核结果通过,深交所将出具上市批文,并公告公司上市计划;4. 公司需编制招股说明书,满足深交所的要求并在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深交所;5. 深交所对招股说明书进行审核,如审核结果通过,向公司颁发批准文件,并公告发行股票的计划。
四、信息披露要求1. 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和及时性;2. 公司应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指定时间内公告;3. 公司应公告重大事项、关联交易等信息,并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提问和关注。
五、实施劝导与监管1. 深交所将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司违规行为;2. 深交所将加强对公司的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3. 深交所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确保公司遵守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上市规则。
六、退市制度1. 公司如发生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财务失实、业务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决定强制退市;2. 公司如存在连续两年业绩较差、持续亏损等情况,深交所可以主动或要求公司主动退市;3. 公司退市后,深交所将公告相关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退市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四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本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注册;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创业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下列事项:(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股票发行条件;(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创业板股票上市条件;(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第六条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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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4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5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6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2.7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上市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8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
2.10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11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
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2.18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2.1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21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2.2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声明与承诺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
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