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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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深水排[2008]390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排〔2008〕390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排水设施验收02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03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04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05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01号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二)按照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四)符合防洪排涝规范;(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一)《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二)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提交设计方案、配套图纸及施工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以及银行保函(原件1份);(三)属于建筑工程的,提交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四)经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五)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评估和合理化建议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评估和合理化建议

深圳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评估和合理化建议摘要:本文回顾了深圳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历程,从规模、出水标准、受纳水体等多方面对现状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情况进行实际调查,并对建设情况予以评估,总结了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正文深圳市位于广东省东南部珠江口的东岸,北连惠州市、东莞市,南隔深圳河与香港九龙新界相邻,东依大鹏湾、大亚湾,西濒伶仃洋与珠海市相望。

全市陆域总面积1952.84km2,其中原特区面积327.5 km2。

全市2013年年末常住人口1062.89万人。

深圳市境内河流众多、水系短小,流域面积大于1km2的河流共有310条,全市可划分为九大流域,即深圳湾流域、深圳河流域、盐田片区、大鹏半岛片区、龙岗河流域、坪山河流域、观澜河流域、茅洲河流域、珠江口流域。

随着社会进步和市政设施建设的不断投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不断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极大地保障了城市水环境。

1 污水处理厂建设历程结合城市发展历程,深圳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深圳发展的最初10年(1980~1989年):城市处于结构性成长过程,水质总体状况良好,地表径流水多为Ⅱ至Ⅲ类。

到80年代末期,随着产业快速发展,加上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建设滞后,部分河流如深圳河水质已降为Ⅳ类。

这个阶段建成了滨河厂一期(2.5万m3/d)及二期(2.5万m3/d)、南山厂一套系统一期(5万m3/d)、小梅沙厂(0.5万m3/d),共3座污水厂,总处理规模10.5万m3/d。

这个阶段建成的污水厂规模较小,出水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的要求,且均是近岸排放,处理构筑物未考虑加盖措施及除臭装置。

第二阶段——深圳城市发展的第二个10年中(1990~1999年):城市建设规模由1990年的120km2增长到1999年底的320.3 km2,建成区规模增加约2倍,相应的人口规模增加了1.5倍。

这个阶段建成了滨河厂三期(25万m3/d)、罗芳厂一期(10万m3/d)、南山厂一套系统二期工程(22万m3/d)、平湖厂一期(2.4万m3/d)、蛇口厂(3万m3/d)等污水厂,总处理规模72.9万m3/d。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31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313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的通知(深府[1996]3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层以上单位:《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四十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深圳市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制止乱收费,保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用户供水设施是指由机关、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商及居民等(以下统称“建设者”)投资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联的供水管道、储水池(箱)、加压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

第三条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的分界点是用户水表。

建设者或用户供水设施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应将用户水表以及用户水表至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之间的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但高层建筑的供水加压设施除外。

第四条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办理程序是:(1)建设者或管理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向供水企业提交用户供水设施移交申请书(见附件一),并完成移交准备工作;(2)供水企业安排移交工作计划,交接双方协商完成移交工作;(3)交接双方签署“用户供水设施移交协议书”(见附件二)。

移交协议书应抄送市(区)水务局和市物价局备案。

第五条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者应向供水企业办理供水设施移交手续,并负责对所移交的供水设施保修一年。

建设者无故不办理新建用户供水设施移交手续,供水企业不受理相应用户用水申请。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20年)-市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20年)-市政府令第326号

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20年)正文:----------------------------------------------------------------------------------------------------------------------------------------------------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2008年3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发布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管理,合理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用水节水设施包括用水器具、工艺、设备、计量设施、中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海水利用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中水,是指城市各种排水经收集处理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生活、市政等适当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再生水。

第三条用水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标准、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水源、供水、节水和水质发展等专业规划。

第四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受市水务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具体管理工作。

年设计用水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贸易工业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水务主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的管理工作,并在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和采用先进、科学的用水节水技术和措施。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深水规〔2019〕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2019年12月24日深圳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保障水务工程建设有序开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防洪(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不含自来水厂及其厂区内供水管网工程)、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水务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施工合同价款在100万元以下的上述工程的开工备案管理适用《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

第三条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为告知性备案,收件确认。

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办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统一标准,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设置水务工程开工备案服务事项,统一全市水务工程开工备案管理工作;(二)负责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前述工程包括市投市建的政府投资水务工程、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核准或者核备且由市管建设单位建设的社会投资水务工程;(三)将其所负责的水务工程开工备案信息告知市级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四)指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水务工程开工备案。

《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规范》

《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规范》

《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标准》条文说明目录1 范围 (1)3 总则 (1)4 运营资质管理 (2)5 工艺运行管理 (2)6 设备及设施管理 (11)7 水质管理 (23)8 安全管理 (25)9 环境管理 (30)10 成本管理 (31)11 档案及信息管理 (33)附表1 危险作业申请制度 (34)附表2 急救包配置清单及使用说明 (35)附表3 电力线路停电工作票 (37)附表4 配电柜检修工作票 (39)1 范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市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截至2009年,我市投入使用的污水处理厂已达17座,平均日污水处理能力达251万吨。

预计“十二五”期间,我市将建成污水处理厂28座,日处理能力将达422万吨。

为了努力打造生态水务、效益水务,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活动,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水平,实现污水处理厂安全、高效运行,以及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体系,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工程事业监管的意见》、《广东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城镇污水厂监督管理办法》、《深圳市排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本标准包括运营资质管理、工艺运行管理、设备及设施管理、水质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成本管理、档案及信息管理等八项内容,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的运营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

3 总则3.1污水处理属于公用事业,应依据《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招投标法》、《合同法》等政策法规,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运营企业和签订运营合同。

3.2运营企业应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不对周边的环境产生噪声、臭气等污染,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必要时还应承担应急处置等相关职责。

3.3污水处理厂是耗能型企业,能耗的高低对污水处理成本影响较大。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5•【字号】深府[2004]157号•【施行日期】2004.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2004年9月25日深府[2004]157号)市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意见(深圳市水务局2004年8月30日)为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和广东省建设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的有关要求,加快我市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进程,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作为一个严重缺水城市,我市城市供水需求近十年每年以10%以上速度高速增长,2003年我市现状需水量已经超过我市水资源的可供应量。

节流与开源已成为我市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我市供水历史虽不长,但90年代以前埋设的金属管道,相当部分未做内防腐,导致管道内壁结垢、腐蚀穿孔,漏水严重,“黄水”、“锈水”现象时有发生,个别供水企业漏损率居高不下。

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将有利于我市进一步节约有限的淡水资源,提高供水效率。

按2003年我市自来水供水总量计,我市供水损失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将节约用水近1500万吨。

同时,管网改造工作也是我市加快与国际接轨进程、实现自来水直饮,保障饮水水质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十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注重落实成立市供水管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吕锐锋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XXX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房产局、法制办,宝安、龙岗区政府以及有关供水企业。

深圳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标准的通知

深圳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标准的通知

附件 :《 深圳市污水在线监测 系统技术要求》
《7 扌曳
(联 系人:万 天赴,电 话:83θ 7154ω
主题词 :监 控 系统
标准化
污 水处理 厂
通知

深圳 市水 务局 办公 室
-2—
2010年 4月
日印发
深圳市污水在线监测系统
技 术 要 求
制订单位 :深 圳市水务局
二 ⊙⊙八年 四月
第 一章 概述
1.1目 标 和任 务
通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可 以获得 ⒛ 小时连续的在线监测数据 ,实 现监 控中心对 自 动监测站的远程监控 j以 有利于全面、科学、真实地反映各污水处理厂 的进 、出水水质 、水量情况,为 决策 、调度 、了解各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提 供有效 的监控手段,为 污水处理费的结算提供及时、准确的计算依据 。为突发水污染事件 提供可靠的预警 、预报 。
1.2功 能 要 求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 是—套 以在线 自动分析仪器为核心 ,以 水务局 已建的 具有 GIS表 现 的综合办公信息系统为平台,运 用现代 自动监测技术、自动控制技术 、 计算机应用技术以及相关的专用分析软件和通讯网络所组咸的—个综合性的在线 自 动监测系统 。 利用该系统的现地采集、 分析、处理和传递系统 ,可 以 纽 小时连续获得和存储 在线监测数据 ;利 用该系统的远程维护子系统 ,可 以对各监测点进行远程维护、动 态设定 ;利 用该系统的报警子系统 ,可 以对突发事件 、水质指标超标 、超 限和设备 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妥善处理 ;利 用该系统 的污水处理费结算子系统 ,可 以准确 、 及时 、按质 、按量对各污水处理厂 的污水处理费进行统计 、结算和核拨,为 即将推 行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工作做好技术和硬件方面的准备 ;利 用该系统的打印子系统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8.06【实施日期】1999.08.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第1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深圳经济特区市政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市政排水管理,促进城市排水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排水的规划、建设及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排水是指直接或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水。

本办法所称市政排水设施包括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渠、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四条市政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经净化后排放或回用和市政排水设施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排水设施的发展应当适应特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纳入特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政府鼓励市政排水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市政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特区市政排水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排水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制订市政排水的产业政策及市政排水专业规划,并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二)参与市政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三)管理和协调市政排水业务,对市政排水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四)建立健全市政排水档案资料,完善市政排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市政排水主管部门可委托市政排水专业机构行使市政排水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直接排入或经市政排水设施处理净化后排入自然水体的水质进行监测,依法进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市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管理市政排水工作。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7.01.09•【字号】深财综[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综〔2007〕1号)各区财政局、水务局、城管局,各自来水公司:为落实《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府〔2006〕9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特区内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均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另外,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征。

为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全市统一收缴和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规范收缴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各征收主体或代收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时,一律使用套印有“深圳市财政代收费专用章”的“广东省污水、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不得使用任何其它收据或票据。

二、宝安、龙岗两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所需的“广东省污水、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的领取、保管、发放及核销工作;特区内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所需的“广东省污水、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由市水务局、市城管局授权各代收费单位(或自来水公司)直接到市财政票据管理中心领取并定期核销。

三、龙岗区可继续使用本区现有的区非税收入征收系统或代收费平台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每次代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全部汇入区财政专户后,于10日内缴入市财政专户。

缴款时应将不同自来水公司或代收单位的代收费金额分别上缴,并在缴款单上注明其缴费编码。

龙岗区收取的垃圾处理费缴入区财政专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雨水和再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7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雨水和再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7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雨水和再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雨水和再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意见(深府〔201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提高我市水资源保障能力,现就加强雨水和再生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雨水和再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意义水资源是重要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

我市是全国七大严重缺水城市之一,70%以上用水靠市外的东江引入。

按实际人口计算,目前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不足160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12和广东省的1/11。

近年来,随着东江沿岸其他区域的强劲发展,我市新增境外引水难度越来越大。

根据规划,到2020年我市总需水量将达到26.20亿立方米,境内可开发利用水资源3.33亿立方米,境外可引水量15.93亿立方米,需水缺口达6.94亿立方米。

在构建开源节流并举、外引内蓄并重、开发保护并进的传统水资源保障体系基础上,加大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力度,解决我市水资源短缺难题,构筑完善的水资源保障体系,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当前我市面临的重大课题。

我市一直密切关注国内外雨水和再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进展。

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和积累,目前我市的节约水资源、合理开发水资源的法制环境和社会氛围已较为成熟,雨洪、污水资源利用潜力巨大,再生水回用、雨洪资源利用技术等方面已具备较大优势,较好的经济基础和较强的公共财力也为开发雨水和再生水资源提供了充分的资金保障。

深圳市水务工程管理设施设置标准

深圳市水务工程管理设施设置标准

深圳市水务工程管理设施设置标准深圳市水务工程管理设施设置标准一、引言水是人类生活的必需资源,而水务工程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对于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管理至关重要。

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和壮大。

然而,城市发展所带来的压力也给水务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确定合适的水务工程管理设施设置标准成为深圳市水务管理的重要任务。

二、水务工程管理设施概述水务工程管理设施是指用于优化和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设施。

水务工程管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水源、供水管网、污水管网、水处理设施、水质监测设备以及防洪措施等。

在深圳市,水务工程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应考虑以下因素:1.水资源状况:深圳市地处亚热带气候区,夏季炎热潮湿,降雨充沛,但干旱季节水资源供应紧张。

水务工程管理设施的设置应保证足够的供水能力,并且能够在水资源短缺时采取措施保障供水。

2.城市发展规划:深圳市作为中国经济特区,持续的城市化进程使城市规模不断扩大,人口持续增长。

水务工程管理设施的设置标准应考虑未来的城市发展需求,并设计相应的扩建和改造方案。

3.环境保护:深圳市位于珠江三角洲,周边环境资源丰富,生态环境良好。

在水务工程管理设施的设置中,应重视环境保护,减少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合理利用和回收水资源。

三、深圳市水务工程管理设施设置标准的具体内容1.水源设施:深圳市水源主要来自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水源设施的设置应基于当地的水资源状况和需求,包括建设水库、调水工程、引江供水等。

2.供水管网:供水管网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应满足不同区域的供水需求。

在深圳市,供水管网的设置标准应考虑城市扩张带来的新增供水需求,并保证其运行的高效和可靠性。

3.污水管网:污水管网是城市污水排放和处理的重要设施,其设置应覆盖城市各个区域,并保证污水的及时排放和处理。

在深圳市,污水管网的设置标准应考虑城市污水排放量的变化,并实施有效的污水处理措施。

深圳市排水条例

深圳市排水条例

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向排水设施排水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向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应当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将排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污水处理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和推广;鼓励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支持污水、中水以及雨水等的综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排水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对违法排水和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

对促进排水事业发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有关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排水管理专业机构进行排水管理。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排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建设、工商、城管、公安、卫生、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排水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市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全市排水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排水设施土地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排水规划。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原则逐步进行改造。

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深圳市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推进城市污水的综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它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它有部门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再生水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再生水利用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将再生水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第五条专项规划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

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等相协调。

第六条计划建设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以及区域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市再生水利用实施计划,应当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建管并重,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保证管网建设的系统性。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第七条运营主体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

鼓励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利用项目通过招标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经营者应当具备有与从事再生水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

第八条协议水务主管部门应与政府投资建设的集中式再生水项目经营者签订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管理要求再生水利用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再生水管网和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条再生水设施标识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

水务主管部门应为再生水设施和管线统一制定易于区分的标识,经营者应在所有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出水口均应设置防护措施,并标识“非饮用水”字样。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

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和确定第七条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

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业务。

第九条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一)用水计划申请表;(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深府办函[2012]145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4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关于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关于加强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的工作方案污水收集管网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提高污水处理效率、提升水环境质量的关键。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水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发〔2012〕1号),尽快扭转当前我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建设质量及运行管理水平不高的不利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深圳市排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特区一体化发展的机遇,围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目标和部署,把污水管网建设与管理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遵循“理顺建设体制与增强责任心相统一,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偿还历史欠账与杜绝新增错接乱排相同步,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并重”的原则,通过理顺体制、加大投入、简化流程、加强监管,进一步提高管网规划建设系统性,大幅提高污水管网建设质量与管理水平,构建与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污水收集运行体系。

(二)工作目标。

力争通过5到10年努力,建成用户-支管-次干管-主干管-污水处理厂的路径完整、接驳顺畅、运转高效的污水收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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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深财综[2007]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
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综〔2007〕1号)
各区财政局、水务局、城管局,各自来水公司:
为落实《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府〔2006〕9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特区内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均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另外,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征。

为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全市统一收缴和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规范收缴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各征收主体或代收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时,一律使用套印有“深圳市财政代收费专用章”的“广东省污水、垃圾处理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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