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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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深财综[2007]1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7.01.09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

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综〔2007〕1号)

各区财政局、水务局、城管局,各自来水公司:

为落实《深圳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深府〔2006〕9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特区内外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均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另外,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的规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征。为做好污水处理费的全市统一收缴和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规范收缴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各征收主体或代收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时,一律使用套印有“深圳市财政代收费专用章”的“广东省污水、垃圾处理费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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