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确认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正文:----------------------------------------------------------------------------------------------------------------------------------------------------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994年11月10日建设部令第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抗御地震灾害(以下简称抗震)工作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内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抗震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平震结合的方针。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四条抗震工作的任务:贯彻执行抗震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抗震工作规章;组织制定抗震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管理工程(房屋、工程设施、构筑物等)的抗震设防和抗震加固;编制、实施抗震防灾规划和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调查、评估震后工程震害;参与、指导抢修、排除和震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全国城乡建设、工程建设的坑震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开展抗震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抗震知识;推动和加强抗震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积极开展国际抗震科学技术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参加抗震活动的义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新建工程抗震设施费用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抗震加固经费源于地方、部门财力和单位自筹。
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等特殊工程项目,可按管理权限申请专项经费。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震局•【公布日期】2005.05.10•【文号】•【施行日期】2005.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地质灾害正文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日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是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许可申请,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依据核准的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有关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地震局)。
第五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最新整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doc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xxxx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办理的设定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xxxx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1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提高建设工程抗震防灾能力,降低地震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2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抗震鉴定与加固、地震应急与恢复重建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3三条基本原则建设工程抗震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设防、突出重点,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社会治理、公众参与的机制;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管理;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抗震主管部门;第五条科研科普国家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保障社会公众对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知情权;第六条表彰先进对在抗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抗震设防第4七条抗震防灾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抗震防灾专项内容,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抗震防灾专项内容具体包括抗震防灾要求、建设用地评价和要求、抗震防灾措施等;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抗震防灾规划,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抗震防灾规划中应当确定危险地段和不利地段范围以及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布局;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针对重大地震断裂带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提出区域综合抗震防灾要求;第5八条选址要求危险地段不得进行新的开发建设,已有的建设工程应当及时搬迁或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危险地段和不利地段,无法避开时应当采取符合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破坏效应的有效抗震措施;第九条规划管控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和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应急避难建筑用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场馆等建筑及场地应当具备避难疏散、应急保障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抗震防灾规划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疏散通道;地震时用于应急保障的医院、应急指挥中心等建筑应当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保证震后快速恢复和运行;第十一6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确保建设工程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和人员违反抗震设防标准,降低工程抗震性能;国家鼓励建设单位高于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第十二7条勘察设计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勘察报告中应当判断抗震场地类别,开展场地地震破坏效应评价,提供抗震设计所需参数,提出工程选址、不良地质处置等建议;设计文件中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分类以及是否采用减震隔震技术等抗震措施;第8十三条初步设计论证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论证,重点论证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和防范次生灾害措施等是否符合抗震设防标准;设计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意见修改设计文件,未采纳论证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承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机构或部门应当对抗震设防论证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参与论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勘察、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9十四条超限抗震审查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中予以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将初步设计文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第十五条施工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抗震措施、关键节点施工质量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国家鼓励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隐蔽工程施工质量信息;第十六条抗震性能公示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显着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工程建造年代、设计使用年限、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等信息;第十七条抗震性能告知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受让人、承租人有权要求转让人、出租人提供房屋设计使用年限、房屋结构、抗震设防、抗震加固以及房屋主体结构拆除、变动等情况;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有关档案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查询前款规定的房屋状况;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动产权属登记部门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载明房屋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抗震加固等情况;第十八条减震隔震推广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新建学校、医院、应急指挥中心等应当采用减震隔震技术;鼓励地震灾后重建或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学校、医院、应急指挥中心和其他人员密集公共建筑等采用减震隔震技术;第十九条减震隔震工程设计采用减震隔震技术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对减震隔震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减震隔震构造措施、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第二十条减震隔震装置质量保障国家建立减震隔震装置质量追溯体系;建设单位应当采购质量可追溯的减震隔震装置;减震隔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对减震隔震装置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应当公开并纳入质量追溯体系,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日常维护减震隔震建筑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减震隔震装置、减震隔震构造措施等进行现场标识,并将使用维护要求记入建筑使用说明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建设工程抗震结构、抗震构件、减震隔震装置和减震隔震构造措施;第二十二条质量保险国家鼓励开展工程质量保险;投保工程质量保险的建设工程,保险机构应当参与抗震设防质量控制;第三章抗震鉴定与加固第二十三条抗震鉴定1建设工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或者改变原设计使用功能,可能对抗震性能有影响的,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第二十四条抗震鉴定2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现行抗震设防标准,且未列入拆除、改造计划的,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性能鉴定:(一)重大建设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或者可能影响抗震救灾、避难疏散的建设工程;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五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馆、剧场、展览馆、百货商场、办公楼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国家鼓励前款以外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未达到现行抗震设防标准的既有建设工程进行抗震鉴定;第二十五条鉴定实施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抗震鉴定;需要进行检测的,设计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抗震鉴定结果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和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作出判定;抗震鉴定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准确;第二十六条加固要求经抗震鉴定需要进行抗震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既有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抗震加固;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加固前应当禁止或限制使用,所有权人应当进行安全监测;第二十七条加固验收抗震加固完工后,建设工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工程显着部位设置标牌,载明工程建造年代、抗震加固时间、加固后最长使用年限等信息;第二十八条加固费用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应当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承担;所有权人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补助;对因地震动参数调整、抗震设防标准提高需要抗震鉴定、抗震加固的,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给予财政、税收和金融政策支持;第四章地震应急与恢复重建第二十九条应急准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建立工程应急抢险队伍和震后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队伍,定期组织培训、演练;第三十条应急评估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建设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并及时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限制或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等措施;第三十一条应急抢险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积极防御次生灾害,优先保证受灾群众的抢救、疏散、安置;第三十二条工程震害调查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工程震害调查;鼓励建设工程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设置强震观测系统;第10三十三条恢复重建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恢复重建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第三十四条震后加固因地震灾害造成抗震性能受损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和加固;第三十五条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对恢复重建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重点对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查验;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既有建设工程抗震安全排查,并将有关经费列入年度地方政府预算;第三十七条推进措施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等要求,将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房屋建筑纳入改造计划,并予以政策支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土地、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抗震鉴定、抗震加固;第三十八条设立基金国家设立建设工程抗震风险控制基金,支持抗震鉴定、抗震加固产业发展,鼓励抗震技术进步,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基金设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抗震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的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被检查的建设工程或施工现场;(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抗震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四对抗震结构构件、减震隔震装置实施抽样检测;五查封涉嫌违反抗震设防标准的施工现场;抗震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抽样检测、抗震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第四十条不良信用记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抗震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第六章法律责任第11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抗震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抗震监督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二12条未采取抗震措施的法律责任危险地段上已有建设工程未及时搬迁或采取必要抗震措施的,或者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采取有效抗震措施的,由抗震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13条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抗震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抗震设防标准;(二)未按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进行论证;三未按规定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四采购不符合规定的减震隔震装置;五未按规定在工程显着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四十四条勘察单位的法律责任勘察单位未按规定出具勘察报告的,由抗震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五14条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抗震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根据抗震设防论证意见修改设计文件,且未书面说明理由;二未在设计文件中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分类和是否采用减震隔震技术等抗震措施;三未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说明;四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五未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对减震隔震装置技术性能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减震隔震装置取样送检的,由抗震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15条援引条款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抗震设防标准的,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未按照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法律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抗震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未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出具审查合格书;二对未落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出具审查合格书;三对违反抗震设防标准的施工图出具审查合格书;第四十九条未按规定应用减隔震技术的法律责任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的新建学校、医院、应急指挥中心等未按规定采用减震隔震技术的,由抗震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或所有权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结论的,或者未按规定公开检测结果,由抗震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破坏抗震结构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人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建设工程的抗震结构、抗震构件、减隔震装置或强震观测系统的,由抗震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二条抗震鉴定单位的责任抗震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四16条用语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重大建设工程:是指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大量泄漏,以及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和贮油、贮气设施,贮存易燃易爆或者剧毒、强腐蚀性、放射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是指地震后提供应急医疗、供水、供电、交通、通信等保障或应急指挥、避难疏散功能的建设工程;四抗震设防标准:是指与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的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包括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计要求和抗震措施等;五高烈度设防地区:是指抗震设防烈度为八度及以上的地区;六工程震害调查:是指对震后典型建设工程进行破坏调查、原因剖析和机理研究,并对抗震技术提出优化建议的活动;七强震观测系统:是指用于监测、记录、传输和处理强地震动信息及建设工程抗震安全信息的设施和设备;第五十五条除外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农民自建低层住房不适用本条例,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采取有效的抗震设防措施;第五十六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它关系到建筑物在地震中承受振动时的
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抗震鉴定中,根据不同建筑结构类型、地震烈度等级和建筑物使用性质,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
1. 抗震设计基本原则
在进行建筑抗震鉴定前,首先要了解抗震设计的基本原则。
抗震设计的基本原
则包括:结构质量、结构刚度、结构耗能、结构抗侧移等。
在抗震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地震烈度等级,确定合适的抗震设计参数。
2. 抗震鉴定标准及流程
根据《建筑结构抗震鉴定规范》,建筑抗震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资料准备:收集建筑的设计图纸、验收资料、结构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现地勘察:实地考察建筑的结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测量分析:使用先进的测试设备对建筑物进行动力测试和结构分析。
•评定结果:根据测试和分析结果,评定建筑的抗震性能,并提出改进建议。
3. 抗震鉴定的影响因素
建筑抗震鉴定的结果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建筑的结构形式、结构材料、地基情况、地震作用等。
在进行抗震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抗震鉴定的意义
建筑抗震鉴定的意义在于评估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的抗震性能,为建筑的维护、改造和加固提供依据。
通过抗震鉴定,可以及时发现建筑存在的潜在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地震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5. 结语
建筑抗震鉴定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建筑物所有者定期进行抗震鉴定,及时了解建筑的抗震性能,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加固,确保建筑物在地震中能够安全稳固地运行。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2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抗震设防要求第三章抗震规划与选址第四章抗震设计与施工第五章既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是指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施工等提高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城乡并重、分类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是指对建筑物进行抗震性能评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制定对于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具有一定的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首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地震工程学和建筑结构工程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而形成的。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建筑物的抗震性能评定方法、抗震设计要求、抗震设防烈度等内容。
在进行建筑抗震鉴定时,需要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形式、材料性能、地震烈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建筑物的抗震等级和相应的抗震设防要求。
其次,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实施是建筑抗震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建筑抗震设计中,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确保建筑物具有足够的抗震能力。
同时,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实施还包括对现有建筑物进行抗震性能评定和鉴定,以确定其抗震能力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相应的加固和改造方案。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震是一种自然灾害,其破坏力是巨大的,如果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不足,将会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
因此,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总之,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是建筑抗震工程的重要依据,其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完善和落实需要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可以进一步提高我国建筑物的抗震能力,减少地震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发文字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5.16【实施日期】200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0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津梁2005年5月16日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防震减灾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及邻近区域进行地震危险性和地震地质稳定性分析、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及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四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鼓励和扶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科技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研究成果,不断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科技水平。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一、引言地震是自然灾害中危害性最大的一种,对建筑物的破坏程度和人员伤亡造成的影响极大。
为了减少地震对建筑物的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并建立了相应的抗震性能鉴定制度,以评估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我国作为地震频发的国家,抗震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的意义、内容、程序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的意义1.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物是人们生活、工作的场所,其抗震性能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通过制定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建筑物抗震性能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固改造,提高抗震性能,从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促进建筑工程抗震技术的发展。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可以促进抗震技术的研究与创新,推动抗震技术的不断提升,提高建筑物的抗震性能,以适应地震灾害带来的挑战。
3. 完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通过抗震性能鉴定制度的实施,可以发现现行抗震设计规范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进一步完善和修改抗震设计规范,提高其适用性和科学性。
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的内容1. 鉴定对象。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对建设工程中的各类建筑物、桥梁、隧道等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确保建筑物的抗震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2. 鉴定依据。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应明确鉴定的依据,包括相关的抗震设计规范、鉴定标准及检测方法等,以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3. 鉴定标准。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应明确鉴定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抗震等级、抗震性能指标、鉴定结论等内容,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4. 鉴定程序。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应规定鉴定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包括鉴定申请、资料准备、鉴定组成员组建、现场调研、检测分析、鉴定报告编制等环节,以确保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
5. 鉴定机构。
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应规定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和资格认定标准,确保鉴定机构具备鉴定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问题解答
葿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重要旅游索道工程。
螆
芄坚硬、中硬场地上 80 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中软、软弱场地上 60 米以上
的高层建筑。
膄工
莀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大跨度的影剧院、体育馆(中心)等建筑。 肂业
公
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省、市(州)首脑机关办公楼、市(州)级以
上医院大楼。 膀与
共
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各类大型工矿企业、大跨度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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膈大中型水库、发电装机容量> 5 万 KW以上的水电站。
蚀
袃单机容量≥ 30 万 KW或规划容量≥ 80 万 KW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水
衿 330KV、 500KV变电所, 500KV线路大跨越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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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
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省、市(州)级电力调度中心。
螃
薁大中型储水工程。
电
位于城市上游 Ι 级挡水建(构)筑物工程。
十、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是如何管理的?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是由县级以上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 需要 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或立项阶段主动到当 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填报登记表,确认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等级。承担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许可 证书、技术人员等级上岗证书,并在当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登计备案。地 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经省以上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 过,并报同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审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 性评价结果,由国家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审定。 十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有哪些管理制度? 地震安全性评价有以下行业管理制度: 1、许可证制度:对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 度,许可证分甲、乙、丙三级,甲级许可证由国家地震局核发,乙、丙级许可证由 省地震局核发,并定期审核验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 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在许可范围内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 2、上岗证制度:对于从事地震安性评价工作的个人,实行上岗证 制度,经考核通过的个人发给上岗证书,上岗证书分甲、乙、丙三级,从事地震安 全性评价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上岗证书》,评价证书由省 以上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核发。 十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违法责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 44 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
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全过程。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是指各类工程结构按照规定的可靠性要求,针对可能遭遇的地震危害所采取的工程和非工程性措施,而抗震设防要求,是为了更好的规范抗震设防工作的实施。
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即确定建筑物必须达到的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纠错编辑摘要目录• 1 分类• 2 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3 确定因素• 4 抗震设防要求• 5 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为本词条添加视频和组图相关影像•日本房屋如何抗震抗震设防要求 - 分类一、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甲类建筑应属于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乙类建筑应属于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建筑,丙类建筑应属于除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建筑,丁类建筑应属于抗震次要建筑。
3.1.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甲类建筑,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 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 度时,应符合比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2 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 度时,应符合比9 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要求
抗震设防和抗震设防要求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有关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设立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由15名以上地震行业及有关行业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七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委托本级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
第八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审组织的评审意见,结合建设工程特性和其他综合因素,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吉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
吉安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申请表
填表人签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关于成立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对重大产业项目的服务水平,经研究,成立吉安市科技局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工作领导小组。
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彭贵先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胡饬海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正县)
成员:曾山丽市科技局科技计划科科长
周心东市地震台台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台,周心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重大产业项目绿色通道领导小组通知抄报:市场重大项目绿色通道领导小组
吉安市科技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6日印发。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重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查。
2、性质:行政许可二、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是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办理的设定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建筑物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建筑物抗震等级如何确定
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确定建筑物的抗震等级是至关重要的。
抗震等级直
接影响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确定建筑物抗震等级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地震烈度、地质条件、建筑物结构类型等。
以下是确定建筑物抗震等级的一般步骤:
步骤一:了解地震烈度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波在地表产生的破坏性大小,通常用震级来表示。
根据所在
地区的地震烈度,确定建筑物所需的抗震能力等级。
步骤二:考虑地质条件
地质条件对建筑物的抗震性能也有重要影响。
不同地质条件下,建筑物受到地
震影响的程度不同,建筑物抗震等级也会有所差异。
步骤三:确定建筑物结构类型
建筑物的结构类型直接影响其抗震性能。
常见的建筑物结构类型包括框架结构、砖混结构、钢结构等。
针对不同结构类型,需要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
步骤四:根据设计规范确定抗震等级
设计规范中通常包含了建筑物抗震设计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设计师需要根据设
计规范中的相关要求,确定建筑物的抗震等级,并采取相应的设计措施。
结论
综上所述,确定建筑物抗震等级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通过
对地震烈度、地质条件、建筑物结构类型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设计师可以有效地确定建筑物的抗震等级,确保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具备良好的抗震性能,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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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震局制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市县(市、区)路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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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场址
市路(街)号
中心坐标:东经:北纬:
四至范围:东至:西至:
南至:北至:
项目基本情况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层数
最大建筑高度
项目规模
投资额(万元)
项目用途
提交材料
1、项目建议书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各1份),2、工程总平面图(原件1份)3、工程选址位置图(原件1份)4、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5、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书1份。
建设单位申请意见
以上内容真实,请求予ຫໍສະໝຸດ 核准法人代表(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项目建议书必须包括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