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施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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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工程

夜间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危险性较大工程夜间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一、目的

对本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及其他工程在夜间施工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保证项目现场夜间施工安全管理在受控状态下进行,特编制本制度。

二、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危险性较大工程及其他工程的夜间施工管理。

三、职责

3.1安全质量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及其他工程夜间施工作业方案、风险评估和应急措施的编制和具体实施,并接受业主、项目领导班子和监理组的监督检查。

3.2专职安全员及现场施工员负责对夜间施工作业方案、风险评估和应急措施的审核和实施过程中的日常检查与控制。

3.3项目带班领导负责对夜间施工作业的批准和作业规范化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

3.4安全质量环保部对各项目现场夜间安全施工规范化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危险性较大工程夜间施工审查实施程序

4.1作业前

4.1.1施工班组负责人因施工需要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他工程,需夜间连续施工或施工,须向项目领导班子提出申请,项目领导班子批准后方可实施。

4.1.2施工班组负责人要科学、合理地安排施工计划,尽可能地避免在夜间施工。大型吊装作业、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脚手架搭拆作业、在同一垂直面上的交叉作业一般不得安排在夜间进行,如果必

须进行,在保证充足照明的前提下,还要落实其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3项目部的施工员和专职安全员在夜间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所有作业人员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4.1.4项目部的安全员在夜间作业前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应急管理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

4.1.5施工班组负责人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在作业现场配备应急设施。

4.1.6夜间作业需要控制场内道路交通时,项目部提前设置警示、警戒标识和指示标识。标识牌应使用反光材料。

4.1.7夜间作业照明以作业人员能清楚地看到作业环境、能顺利地进行安全操作为原则,照明光线不能从作业面下方向上照射,不能有较大面积的阴影区或照明盲区。

4.1.8照明电源应符合项目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的要求,有可靠的绝缘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内使用的电源电压符合安全规定。

4.1.9夜间作业集中的区域宜设置高塔照明灯,增大照明范围。高塔照明灯设在合适的地方,以保证作业现场有充分、均匀的照明亮度,且不会影响驾驶员和操作员的视线。灯塔要牢固、稳定。

4.1.10室外照明灯具为防雨型,并有防水的电源线和插头。

4.1.11易燃易爆场所使用防爆型灯具。室外照明灯具不低于3米,室内照明灯具不低于2.5米。

4.1.12所有的照明设备采用防碎灯罩,或加装防护罩。从电源到照明设备或电动工具的所有电线电缆完好;处于交通路口的电线电缆架空或埋地防护;电线电缆严禁直接缠绕在脚手架、钢结构等上面。

4.1.13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搭拆等高危险作业区域不得

出现照明死角,作业人员不得处在阴影部位。

4.1.14现场专职安全员和施工人员自查确认后,报带班领导检查确认。

4.2作业中

4.2.1项目部在现场安排施工员、安全员和应急车辆,并保持通讯畅通。

4.2.2夜间作业期间,现场管理人员在现场全过程监督、检查,值班电工在现场随时处理用电和照明问题,保证在夜间作业时现场有充足的照明。

4.2.3出现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不利环境条件时,停止夜间作业,并汇报项目领导班子、安全质量环保部。不利的环境条件包括大雨、强风、雷电、下雪、极度寒冷、能见度差、火灾、附近作业影响等。发生上述情况后,项目领导班子确认不利的环境条件消除后,现场方能复工。

4.2.4夜间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及时清理现场,消除安全隐患。然后报现场监理检查确认。

4.3检查与管理

4.3.1安全质量环保部对夜间作业的相关准备工作和施工班组负责人按照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办理的相关审批进行检查,对夜间作业的全过程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确认。

4.3.2项目领导班子对施工班组负责人和项目安全质量环保部作业前检查与确认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对施工班组负责人和施工员、安全员作业过程检查与控制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五、本制度自签发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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