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关于做好2011年
沪府办发〔2011〕6号 上海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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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中心城区和部分郊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供应工作基础上,年内进一步放宽申请准入标准,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试行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租售转换新机制。
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和供应,全年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住房1500万平方米(约22万套)。
继续加大旧区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80万平方米(受益家庭约3.2万户),启动郊区城镇危旧房改造。
加大保障性房源筹措力度,新出让商品住房地块必须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按照国家要求,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
三、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严格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4号)规定,根据不同的销售价格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
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s://img.taocdn.com/s3/m/2befa831a8114431b80dd80b.png)
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法规类别】经济统计【发布部门】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发布日期】2012.02.24【实施日期】2012.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2011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年,也是改革创新的突破年。
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全市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共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按照“六个着力”的要求,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继续改善。
一、综合经国家统计局联审通过,全年实现上海市生产总值(GDP)19195.69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8.2%(见图1)。
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124.94亿元,下降0.7%;第二产业增加值7959.69亿元,增长6.5%;第三产业增加值11111.06亿元,增长9.5%。
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为57.9%,比上年提高0.6个百分点。
全市按常住人口计算的人均生产总值为82560元。
图1 2007-2011年上海市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在全市生产总值中,公有制经济增加值9584.12亿元,比上年增长7.3%;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9611.57亿元,增长9.1%,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由上年的49.5%提高到50.1%。
其中,私营及个体经济增加值4667.45亿元,增长8.3%,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4.3%。
全年经工商登记新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18.52万户,比上年增长0.4%。
其中,企业13.44万户,增长7.3%;个体工商户4.91万户,下降15.5%。
在新设立企业中,内资企业(不含私营企业)4853户,增长16.8%;外商投资企业6999户,增长8.4%;私营企业122505户,增长6.9%。
全年地方财政收入3429.83亿元,比上年增长19.4%。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传承红色基因 赓续红色血脉
![《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7月1日起施行 传承红色基因 赓续红色血脉](https://img.taocdn.com/s3/m/efe54d30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b3.png)
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等历史时期形成了大量的重要遗址、旧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以及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实物等,共同构成了丰富且具有上海特色的红色资源。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5月2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传承弘扬、明确保护责任、强化保障措施,对于统筹整合全市红色资源、打响上海红色文化品牌、彰显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历史地位、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城市精神品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双组长”协同推进立法去年9月18日,市委常委会研究了上海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要求加强法治供给,制定出台一部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之后成立了以市委宣传部部长周慧琳为组长的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并由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化旅游局、市司法局、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以及上海社会科学院共同组成工作专班,开展专项调研和法规起草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多次召开红色资源立法工作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对立法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在市委红色资源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泽洲和市政府副市长陈通担任该立法起草组“双组长”,协同推进立法工作。
今年2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一审后,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联席会议机制、分类保护、激励机制、长三角区域协作等重点问题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3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
会后,常委会法工委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街镇及消防救援、公安等部门的意见,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委宣传部、市委党史研究室、市文旅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把红色江山世世代代传下去”的重要论述,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研究修改。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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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6.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的说明——2010年9月14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爱民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进行了修改,涉及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代表结构、选举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介绍、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选举权的保障和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内容,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现行的《上海市区县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8日由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1989年、1992年、1995年、2005年进行了四次修改,对指导本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正的选举法,特别是落实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重要原则,同时,本市选举工作实践中积累的一些好做法和好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为此,有必要对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更加符合本市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以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本市区、县和乡、镇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更好地保障广大选民的民主权利。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人事代表工委于今年4月制定了实施细则修改工作计划,至8月,通过寄发书面材料、召开座谈会、走访等方式,分别征求了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和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武警上海总队、市外办外国机构服务处等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还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照选举法的修改内容,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修改,对修订草案中的各项重要问题达成了共识。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80f64db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d6.png)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2.22【实施日期】1990.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1990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四条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办事。
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二)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的代表议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三)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四)提出常务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五)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六)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七)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八)提出由主任会议拟定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九)讨论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决定任免或批准任免的事项,听取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初步审议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选;(十一)决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副主任的任免;(十二)听取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三)讨论人民群众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工作人员重要的申诉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四)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对重要的专题工作汇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五)拟定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组织实施;(十六)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议案;(十七)指导和协调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讨论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对有关的重大问题,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八)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的视察报告和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十九)听取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和研究室的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二十)讨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二十一)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意见;(二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事项和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地方人大代表议案处理亟待规范的几个问题
![地方人大代表议案处理亟待规范的几个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dd100e08de80d4d8d15a4f4f.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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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 关于生态省建设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 年作 《 , 01
2 6一 《 大研究) 00 人 2 1 年第 1 期 ( 1 总第27 ) 2期
主任会议 、 专委会、 政府、 法院和检察院等 , 二是常委会 的议案可以是法律案, 但主要是非法律案 , 只要是属于 代表都可以提 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县级三人 ) 。上位法明确规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07 关于加强检察机 关法律监 见 。浙 江省人 大 常委会从 20 年起 , 持 常委会 会 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20 年作 出了《 05 坚
检 察院对诉讼活动 的法律 监督工作 的决议》 山东省人大常 ,
议 的网络视频 直播 。
督工作的决定》 。 [] 2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2 0 年作 出了《 07 关于批准( 天津 生态市建设规划纲要) 的决议》 浙 江省人大常委会 2 0 年作 , 03
代会旁听市民的身份和手机号码 , 首次通过新闻媒体
作的决定》 四川省人 大常委会源自2 0 年作 出了《 , 09 关于加强人 民
向社会公开。陕西省 人 大常委会从2 o年起将常委会 委会 2 0 年作 出了《 O9 09 关于加 强人 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工作 的决 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摘要在报纸上刊登并上网公布。 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2 0 年作 出了《 , 09 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20 年通过该省各主要媒体 , 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 0 年作 出了《 06 向 , 08 关 社会公布常委会近期审议 的议题 , 公开征集群众意 于加强人 民检察院对诉讼 活动 的法律 监督工作 的决议》 黑 ,
通过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创新情况的归纳 整理, 笔者认为, 这些创新成果彰显出民主特质、 地方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e4df537ec630b1c59eef8c75fbfc77da2699790.png)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05.17•【字号】•【施行日期】1983.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1983年5月17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精神,就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会议的议题主要是:审议、批准本市地方性法规;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城市建设、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等重大事项;审议、批准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的部分变更;审议、通过须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事项;其他必须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依法行使表决权。
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二、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推选一位副主任为常务副主任,协助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任会议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会议的议程;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三、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需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议案。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d6ff5ee1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40.png)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2021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履行宪法、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决定、命令、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三)本市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与实施该法规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四)市监察委员会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根据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审判、检察业务的规范性文件;(六)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七)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b80fedf2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fe.png)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0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2009年8月17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上海市卫生局局长徐建光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背景吸入吸烟者喷吐的烟草烟雾称为被动吸烟。
被动吸烟对公众的健康有着很大的危害。
在烟草烟雾中约有4000种已知化学品,烟草烟雾可在成人中造成心脏病以及许多严重呼吸疾病和心血管疾病,并可导致死亡。
同时,烟草烟雾可在儿童中造成许多严重疾病,并使哮喘等病症变得更加严重。
世界卫生组织也表示,“存在着明确的科学证据,表明孕妇接触烟草烟雾是儿童健康和发育的不利条件”。
1992年,市人大常委会在有关审议报告中建议,先由市政府制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章,实施一段时间后,再由市政府作为法规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此,1994年市政府制定、颁布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十多年来,随着《暂行规定》的贯彻实施,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有序推进,7类17种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现象明显减少。
《暂行规定》对本市控制和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本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主要表现为:《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且效力偏低;对烟草危害宣传教育不够,市民仍存在观念上的误区;执法力量较弱,处罚威慑力不足;社会参与度不高等。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公约》对我国烟草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847bf02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ea.png)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2.07•【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11年12月22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王观锠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12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审议。
现将草案修改稿的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一、修改情况(一)关于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应当由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而不是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草案修改稿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合适,建议修改。
针对这一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与市政府法制办就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制定的问题会同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市建设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进行了专题协商,并达成了共识,建议将该项规定修改为:“组织编制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同时,大家还认为,实施过程中,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编制后,应当会同市质量技监局论证,之后由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提供编号,并与市建设交通委联合发布。
(二)关于建设工程费用保证的问题。
有的委员和代表提出,在实践中,建设单位随意压低建设工程费用的情况比较普遍,建议条例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
经研究,法制委员会认为,这一意见是合理的。
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保证与建设需求相匹配的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和时间支付费用,不得随意压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费用。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筹备开好主任会议的几个原则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筹备开好主任会议的几个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6acff9c6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89.png)
人大工作探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并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1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举行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
筹划召开好主任会议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的职责所在,也是检验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保障水平。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认为筹备召开好主任会议应做好四个方面。
一、拟好方案。
一份针对性、实效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对召开好主任会议起到关键性作用。
主任会议召开前夕,办公厅(室)具体承办主任会议的科室要根据本单位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和各部门当月工作实际以及临时决定列入主任会议的内容,迅速起草关于召开主任会议的筹备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包括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人员、职责分工等方面内容,并把工作方案按照组织程序报送常委会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审核后,再报送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审核批准。
具体承办主任会议的部门根据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的审定要求,将工作方案印发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室),各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职责逐项抓好落实。
二、定好内容和时间。
定好会议内容和时间安排是成功召开主任会议的关键环节。
首先,定好内容。
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通常包括决定、提出、听取、讨论、提请、通过等重要内容,办公厅(室)要结合本单位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一府一委两院”和工作要点的实际,对需提请本次主任会议听取和讨论的内容进行汇总,根据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要求将符合本次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内容列入会议安排。
其次,定好时间。
每次主任会议的内容不同,在时间安排上也不一样。
在全省省州(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研究室主任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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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度负责的态度 ,认真做好会前 调研 ,认真参加会议审 议,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 另一方 面也使大量繁重的会前 准备 、 中服务 、 会 会后落实等事务性工作 , 落在 了人大 机关的肩上。 在所有人大代表是兼职代表 、 大多数常委 会 委 员是 兼 职委 员 的 现状 下 ,如果 人 大机 关 没有 及 时 组织深入调研 , 没有充分做好法规案 、 相关报告等会议 审议材料 的准备工作 ,没有科学安排好会议议程和 日 程, 没有切实督促落实会议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 , 为人 民依法行使好国家权力 , 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句空话 。 所以说 , 人大机关工作的好坏 , 直接决定着人大及其常 委会依法履职的成效 , 做好人大机关工作 , 对于保 障国 家权力依法行使 、 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 对于坚持和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 充分认 识人 大机 关 的工作 特点 要 人大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 的集体参谋 助手 和工 作服 务班 子 。在 县级 以上 的地 方人 大 , 人大 机 关 由本级 人 大专 门委员 会 、 委 会工 作 委 员会 、 常 办公 厅 ( ) 室 和研 究室 等机 构组 成 。 尽 管 人 大机关 工作 涉及 多个 方 面 、 多个 层 次 , 突 但 出特 点 就 是从 属性 和服 务性 —— 从 属 于和 服 务 于本 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 的工作 。机关 的一切工作都 是 为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履 职 服务 的 , 比如 , 立 法 中 , 在 无 论法 规草 案 稿起 草 和 修改 ,还是 有 关 委员 会 初 审和 法 制委员会统一审议 , 甚至编辑公报刊登法规等等 , 都是 围绕人 大 及其 常 委 会会 议 审议 和通 过法 规 所进 行 的服 务工作。在监督 中, 无论联系“ 一府两院” 提供报告 , 还 是 提 出执 法 检查 或 视察 方 案 , 体承 办相 关 事 务 , 至 具 甚 起草执法检查或视察报告稿等等 , 都是 围绕人大及其 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职权所进行 的服务工作 。在代表 工作 中, 无论 闭会 期 间组织 代 表 培训 和 调研 活 动 , 是 还 加 强 常委 会组 成 人 员 与代 表联 系 ,甚 至 及 时提 供 相 关 信息资料和办理或督办代表议案建议等等 ,也是 围绕 代 表在 会 议期 间履 行法 定 职权 所 进行 的服 务工 作 。还 应 该说 , 机关 各部 门 的工作 , 是 根 据人 代 会通 过 的 常 都 委会工作报告要求 , 按照年度工作要点 、 立法计划和监 督计划 , 在主任会议 的具体安排部署下进行 的。 法律规定 由常委会主任 、 副主任 、 秘书长( 县级 为 主任 、 副主任 ) 组成主任会议 , 在常委会党组 的领导下 , 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 日常工作 ,是保证人大及其常 委会行使国家权力落到实处的重要工作制度 。 一方面 , 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会期 、 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 提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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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的说明——2011年12月20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1. 制定《规定》是贯彻实施监督法、落实监督法的法定要求、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任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权。
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了规定。
监督法专设一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了更为具体、系统的规定,这是新形势下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加强人大监督力度,增强人大监督实效的又一重要举措。
监督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虽已开展了比较长时间,但备案审查的范围主要局限于市政府规章;依据的是主任会议通过的《关于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的审查办法》,缺乏位阶比较高,具有针对性、系统性的地方性法规作规范,与立法法和监督法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立法法、监督法,亟需制定一部专门规范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
为此,本市参照立法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地方性法规,是贯彻实施监督法、落实监督法的法定要求、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任务。
2. 制定《规定》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我国是实行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法制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原则。
“参与浦东开发开放是我此生的幸运”——市十二、十三届人大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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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浦东开发开放是我此生的幸运”———市十二、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炜在浦东工作拾贝施伟民1992年底,经中央批准,上海市委、市政府决定将浦东新区三区两县(黄浦区、南市区、杨浦区、上海县的黄浦江以东部分和川沙县全境)合并,成立浦东新区,所辖面积350平方公里,同时上海市委明确了浦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
1993年元旦前,邵煜栋同志和我受上海市浦东开发办公室领导委托,到黄浦区政府向时任代区长的胡炜同志汇报浦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挂牌事宜。
当时上海市委、市政府已经任命胡炜同志为浦东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但黄浦区政府的工作尚没有交接。
在此之前,胡炜同志就已经参与了浦东新区区划规划的调研筹备工作。
那时候的胡炜同志俊朗文静,着装时尚,毕竟是中心城区的干部,明显有别于我们这些不修边幅的人。
但是和胡炜同志近距离接触后,我发现他的性格和外表反差比较大:在赵启正同志的带领下,他执行上级指示既雷厉风行又不乏创新精神;调研决策时作风细腻且拍板果断;一线指挥时既善用重力也勇于担当;对待下属既关心爱护更严格要求。
他在浦东新区工作了11个年头,我从北京部队转业回沪,有幸先后在他的领导下工作了9年。
在纪念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之际,我将印象深刻的一些往事整理出来,与大家分享。
三个方案中选择“东进”在任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前,他的工作岗位从来不曾离开过浦东,他对这片土地感情至深。
胡炜同志一参加工作就到黄浦区,开始在城建局工作,1987年至1992年,就任黄浦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代区长。
1993年之前,浦东的核心城区大部分属黄浦区政府管辖,他对浦东的历史和浦东开发的背景,有着比我们这些后来者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他是上海半个世纪跌宕起伏,奋发崛起的众多亲历者和见证人之一,经历了作为共和国的“长子”,上海上缴的财政占全国六分之一的那个辉煌时代,也目睹了公交车每平方米挤进12人的交通重负、上海市民三代人同在一个亭子间的居住窘迫,特别是1987年黄浦江陆家嘴轮渡站因大雾封江导致人流踩踏,造成66死22伤的重大事故,他在事发现场组织抢救的情景,以及1988上海甲肝大爆发,34万市民感染的公共卫生事件,都引起了他以及那一代各级领导的深深思考:上海往何处去?胡炜同志曾向我们介绍,当时上海在组织的一场战略发展研讨中,提出过三个选择性方案:一是北上,重点发展宝山地区,在宝钢的基础上,形成上海新的工业体系;二是南下,重点发展金山和闵行;三是东进,跨过黄浦江,开发大浦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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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1990年4月8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1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9月26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实施细则〉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事。
第三条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在全市人大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范文
![在全市人大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dd50e455f242336c1eb95e9a.png)
在全市人大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座谈会上的讲话范文同志们:召开全市人大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座谈会,这在全市人大换届后是第一次。
换届以后,经过两年多的工作实践再开这样一次会议,是比较适时的。
一方面,大家在人大机关建设和宣传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很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和交流,以便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另一方面,把大家聚在一起见见面,也有利于增进友谊,密切联系。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这次会议非常重视,XX主任出发前,专门要求我们组织开好这次会议,认真学习县区人大在机关建设、宣传工作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虚心听取县区对市人大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同时,他还要求转达对大家的谢意,对大家在人大机关建设中付出艰辛努力,对各县区对市人大工作的支持和协助,表示衷心的感谢!昨天和今天上午,市和**个县区人大的办公室主任们,围绕如何适应人大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强化机关整体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围绕如何当好办公室主任,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交流。
大家的发言,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工作实绩,经验丰富,生动详实,各具特色。
大家介绍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包括了机关建设的方方面面,如思想、组织、制度、业务、作风建设等,有政务服务的,也有后勤保障的,还有谈当办公室主任的体会和经验的。
这些经验都是大家在长期的工作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具有很强的学习和借鉴价值。
通过交流看出,全市各级人大机关的建设,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成绩可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良好的服务;机关干部队伍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是一支善打硬仗、能打胜仗的队伍;办公室主任在机关建设和参谋助手职能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全面履行了机关首长的职责;全市人大宣传工作有了新突破,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通过交流座谈,大家进一步明确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及人大机关的地位、作用、职责,进一步增强了做好人大机关工作和人大宣传工作的信心和自觉性。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https://img.taocdn.com/s3/m/dd8636070066f5335a812182.png)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1]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31【实施日期】2011.01.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原则,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政策措施,多管齐下,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逐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进一步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研究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动迁安置房“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继续放宽廉租住房准入标准,逐步扩大政策受益面,实现“应保尽保”;在加快推进。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5663cd59178884868762caaedd3383c4bb4cb4ca.png)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1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草案)》的说明——2012年7月23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上海市司法局局长吴军营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安置帮教工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背景和必要性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进行非强制性的扶助、教育、服务等活动。
开展安置帮教工作,有助于帮助刑释解教人员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长期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建国之初,国家对刑满释放人员采取“多留少放”政策,改革开放初期调整为刑满释放人员一律回原籍由当地政府安置。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政府职能的转变,帮教社会化、安置市场化成为安置帮教的主要形式。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5号)对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安置帮教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本市的安置帮教工作始终处于全国的前列,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得到有效控制。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1年底,本市共有沪籍刑释解教五年内人员40760人。
按照有关部门统计口径,2010年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为1.79%,2011年为1.46%,处于历史低点。
经过多年的实践,本市安置帮教工作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如“六必”(即监所内必访、出监所必接、户口必报、基本情况必知、有困难必帮、重点对象必控)工作机制、社会力量参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等。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f5af20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13.png)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正文: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设立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1998年2月27日上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初步审议和代表联络及选举事务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
二、设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常委会领导下,负责立法工作的规划、综合、协调、研究等方面的工作。
撤销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研究室。
三、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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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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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研究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5.16
【实施日期】2011.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课
题研究工作的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本市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处:
课题研究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
2011年度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研究工作即将启动,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题申报
课题申报鼓励团队合作的做法,实行课题研究的组长负责制,由课题组长领衔组成课题组。
课题组成员可以跨单位、跨领域、跨学科。
各课题组申报课题的选题原则上应在《2011年度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课题指南》(附件一)的选题范围之内,自拟题目必须符
合课题指南总的方向和原则。
课题申报者应事先对选题内容进行初步设计,阐述同行相关研究状况、主要观点、研究提纲和已有成果,按照要求填写《课题研究项目申报表》(附件二),并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电子版本送研究室调研处汇总。
各课题组要指定一名课题联系人,负责与研究室调研处联系协调工作,以保证课题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1年度课题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
二、立项和结题
对各参与研究单位申报的课题,将由市人大常委会课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符合立项条件的,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将向立项单位或个人发放带有编号的立项证书,并落实专人担任各课题组的联络员,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研究室将适时分片召开课题研究中期情况交流会,帮助各课题组把握好工作进度,解决有关困难。
立项课题应在2012年2月底之前完成结题,届时请各课题组填写课题结题申请表,由本单位或本部门加盖公章后,连同正式课题报告的书面版本(一式15份)和电子版本,送研究室调研处。
课题报告正文不超过5000字。
分报告或有关的图表、数据、说明性文字等辅证材料可以用附件。
研究室调研处联系人为:李钟书 23112218;郭光辉23119108。
三、评审和奖励
2011年度课题研究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将对各结题课题进行评审,确定其是否符合结题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将适时颁发带有编号的正式结题证书;同时进行获奖评审,对获奖课题给予一定的奖励。
获奖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评审结果分为一、二、三等奖。
课题经费的使用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制定的课题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四、成果运用
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优秀课题成果,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将通过专报等形式报送有关领导机关或部门。
对实效性强、应用价值较大课题成果,及时报有关领导或部门,供决策参考或推进工作采纳。
获奖课题将整理编印课题集册,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各区县人大常委会参阅和运用。
对于适合公开发表的课题报告,推荐至全国或省市级有关报刊予以发表。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2011年5月16日
附件1:课题研究项目申请表
附件2:2011年度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课题研究指南
附件1
课题研究项目申报表
201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