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度编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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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编制管理办法
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完善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提升执行力,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上级公司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建立标准规范的规章制度体系,参照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分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控股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指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依据职责和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具有长期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实行统一制定、归口管理、分级分类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分为:制度、办法、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公司成立规章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规章制度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由人事处、总经办、内控办、律师、财务处、审计处相关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企管法规处。
第七条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议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二)负责签发公司规章制度。
第八条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规定。
(二)受理公司各处室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申请。
(三)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括律
(四)是否符合公文处理要求。
第九条各处室负责起草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其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上级规定和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提出制定、修改、废止规章制度的申请。
(二)结合实际情况,需细化上级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相应制度。
(三)规章制度的起草、征询意见、修订和废止。
(四)负责制度宣传、培训、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规章制度起草申请
第条处室起草前对规章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与现有公司规章的关系、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方案、工作流程,风险点的控制,管理职责划分以及主管部门的确定等做出充分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填写起草申请表,并起草规章制度。
第一条规章制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依据和宗旨。
(二)适用范围。
(三)管理处室职责。
(四)管理事项。
(五)管理方式及程序。
(六)违规处理。
(七)颁布生效时间。
第二条规章制度的格式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名称符合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内容按照总则、分则、附则的先后逻辑排列顺序。
(三)涉及管理事项范围广、内容多的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涉及管理事项范围窄、内容少的应直接分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达,款不编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达。
(四)分条描述科学合理、逻辑关系清晰,属于一个条文内的事项应采用款、项、目的体例。
(五)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对容易引起歧义的名词须做出明确解释,不得使用没有定义的简称。
(六)规章制度的名称统一使用“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公司XXXX管理办法(细则等)”。
第三条后期需要完善的规章制度,可以加“试行”或“暂行”;“试行”、“暂行”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起草处室提交立项申请表与制度草稿,送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转送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规章制度征求意见
第五条起草处室将规章制度初稿和“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公司规章制度征询意见表”送各处室征求意见,达成一致意见。
第六条起草处室根据协商一致意见,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形成规章制度送审稿。
第五章规章制度审查及审核
第七条起草处室及时把规章制度送审稿送规章制度管理办公室审查。
送审内容包括:
(一)规章制度送审稿。
(二)各处室签署的规章制度征询意见表。
第八条规章制度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文件后,组织进行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上级公司规定。
(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和格式。
(四)是否明确划分管理职责。
(五)是否符合重要风险控制要求。
(六)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六章规章制度审批
第九条修改完善的规章制度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经制度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总经理办公室交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对于涉及全体员工利益的规章制度,由职代会审议;对于涉及各业务领域综合性公司规章和涉及投资、融资、资金、股权、人事、对外交易、关联交易、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大专项公司规章,由委员会集中审议;其它处室规章,由总经理授权主管领导组织审议。
第七章规章制度颁布及实施
第二一条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按公司发文程序,由公司领导签发。
第二二条规章制度以公司文件形式颁布,列明颁布规章制度名称、颁布日期、实施日期、有关旧规章制度的废止等事项,规章制度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分年度编制《中国石油湖南销售公司规章制度汇编》。
第八章规章制度的解释和备案
第二三条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起草专业处室。
第二四条各处室下发制度或由股份公司或行业主管部门转发制度,抄送规章制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九章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评估
第二五条各项规章制度的责任处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并结合审计监察对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做出评估事项,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
第二六条公司制度管理委员会定期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相应的评估分析进行讨论,对公司各处室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第章规章制度的修订、补充及废止
第二七条规章制度的修订、补充和废止由制定规章制度的处室提出申请,按照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进行,经委员会批准后,由原起草处室行文以公司文件形式发布通知,并由规章制度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八条规章制度的制定处室应根据国家及上级公司有关政策的调整、公司经营管理的变化、体制改革的进展,以及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基层单位反映的意见等适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补充或废止,提高制度的时效性。
第一章附则
第二九条本办法由公司企管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条控、参股公司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