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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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什么意思

累犯是什么意思

累犯是什么意思相信大家都不太清楚吧。

那就让我来告诉你们吧!其实所谓累犯,即指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在法定的时间内又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

根据中国《刑法》第65条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这里要说明一点的是,累犯并非必须具备两种或两种以上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构成,对于累犯应该“从重”还是“从轻”或“减轻”,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认定和解释。

一般来讲,构成累犯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方面:(1)前科。

主要包括: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因犯罪被劳动教养;曾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曾因违法受过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曾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一种表现。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自首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

(3)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是立功。

(4)未成年人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5)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

(6)防卫过当。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也就是说,犯罪人符合累犯构成的六个方面,并且满足了三个量刑档次的标准之一,就构成累犯。

此外,累犯与再犯区别,除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外,最本质特征是前科消灭制度不同,这种特殊预防机制源远流长,随着历史变迁而不断演化,日益丰富和完善起来,它保障了人权,体现了人道精神。

既然累犯可以给国家、集体、公民个人带来许多严重的后果,所以必须予以严厉惩处,无论何时都不能轻易饶恕。

总之,只要触犯法律,都将接受法律的审判。

累犯制度修正内容之解读

累犯制度修正内容之解读
二 、累犯 制 度修 改相 关 内容 的正确 理解 (一 )关 于 “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的 除 不 外” 的理 解 问题
( ) 条 中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 。 八 第6
这 样一 来 ,如果 1周岁 之前 刑罚 已执 行 完毕 或者 被 8 赦 免 ,那 么对 已满 1周 岁 的未成 年人 犯 罪而 言 ,至 4 多 只能 被判 处 8 以下 有 期徒 刑 ,才 有 可 能不 构 成 年
使 该 规定 的积 极 意义 和应 有价 值无 法 彰显 。
另 一 方 面 , 从 该 条 规 定 的 整 体 逻 辑 结 构 上 看 ,在 刑 法修 正案 ( )出 台以前 ,一 般 累犯 的 除 八 外 情形 只有 “ 过失 犯罪 ” 。长期 以来 ,无论 在 刑法
其 实 反 过 来 看 ,如 果 采 取 上 述 第 二 种 理 解 ,
求 犯 罪人 犯前 罪 时不 满 l周岁 而不 论犯 后 罪时 是否 8 不满 l周 岁 ,还 是要 求犯 罪人 犯前 后 罪 时都不 满 1 8 8 周 岁 ?笔 者 的答 案是 前者 。理 由是 :

方 面 ,从 增 加 “ 满 十八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的 不
除外 ”这 一规 定 的意 义上 看 ,刑法 修 正案 ( )规 八
20 年3 名未 成 年犯 罪嫌 疑人 、2 0 年4 名未 成 年 08 8 09 7 犯罪 嫌 疑 人 中分 别 仅 有 1 属 于 累犯 ,2 1年 迄 今 人 00
为止 的6 名 未成 年 犯 罪 嫌疑 人 中也 仅有 2 构 成 累 3 人
犯 。l l 因此 ,无 论是 从 理 论上 分 析 ,还 是 从 司 法 实
是从 理论 上论 证 ,需 要 司法机 关 的相 关统 计数 据 作

《刑法修正案八》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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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改共涉及了刑法50个条款、49个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罚政策,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加重了对一些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一些犯罪行为的处罚,总体上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解读。

二、完善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

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将特殊累犯的范围扩大至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司考深度解读2011-02-27 S.L.K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规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国修改刑法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_网易新闻中心2011-02-26 merry668899此次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作以下修改: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2010-09-10 酒泉刑法第八次修正九大亮点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拟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2011新刑法修正案八全文具体修改内容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修正案(八)一、在刑法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三、在刑法第四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将刑法第五十条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五、将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六、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七、将刑法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浅议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当今中国社会正进入现代化发展的高速轨道,相应地作为法治社会的刑法也必须进行现代化的变革,《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其所带来的刑法理念的巨大转变,充分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

《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有的累犯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一般累犯主体条件的修改和特别累犯范围上的扩大,即从原来的过失犯罪不构成累犯改为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都不构成累犯,从原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特别累犯增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

这种变化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技术完善的表现,更是刑事立法精神趋于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

它既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变化对《刑法》变革的需要,同时也顺应了国际刑事立法的趋势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累犯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

[1]但其在实践适用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累犯不适用于单位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累犯进行了规定。

此条约束的自然人,规定自然人可构成累犯,但并未规定单位犯罪可构成累犯。

笔者认为,单位应当归属于可构成累犯的范围,原因如下:1、单位再次犯罪的大量事实,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现实基础。

法律植根于现实生活,是否增设单位累犯,应看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单位初次犯罪和再次犯罪的事实。

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人的增多,法人犯罪也逐年增加,主要集中在走私、毒品、偷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非法出资、经营等领域。

初次犯罪后,在缴纳完毕判处罚金后又继续实施牟利犯罪或经济犯罪的现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

单位再次犯罪的现实存在,为增设单位累犯对特定对象予以打击和预防提供了现实需要。

2、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前提条件。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对单位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改造对策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中九种限制减刑罪犯的教育改造对策日出摘要: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九种罪犯限制减刑的规定和目前监狱管理教育罪犯的基本情况,然后对限制减刑罪犯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从刑期、家庭变故、奖惩激励、与他犯冲突、顽危犯的危险性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描述,进一步说明了限制减刑罪犯对监狱管理教育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设立高度戒备监区、加大投入提高安全保障能力、配备年富力强的监管干警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转变罪犯消极思想、开展亲情帮教活动解除罪犯后顾之忧、建立限制减刑类罪犯奖惩激励体系、适当改善生活生产条件等对策,最大限度地把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调动罪犯参加学习改造的积极性,确保监管安全。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社会的发展方式也随之转变。

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2011年2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不仅是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也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要求的具体落实;这既是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必将会对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为了更好地做好监狱各项工作,我们监狱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的有关死缓管理教育的基本情况做一简要介绍,着重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九种罪犯的管理教育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能够对从事监狱管理工作的同行有所裨益。

一、刑法修订前死缓罪犯管理教育基本情况我国监狱在长期的管理教育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经验,逐步形成了以思想教育、技术培训、心理矫治、劳动改造、分级处遇等为主要手段的监管教育改造模式。

形成了以积分考核、行政奖励、评审格次、刑事奖励等方式为主的正向激励机制和以计分考核、行政处罚、评审格次、刑事处罚等方式为主的负向激励的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主要内容解读
有的部门和专家还建议取消组织卖淫罪、 集资诈骗罪、运输毒品罪等犯罪的死刑。
精选课件
二、调整刑罚结构
“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 提出:“调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 刑之间的结构关系。建立严格的死刑缓 期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制度,明确死刑 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罪 犯应实际执行的刑期。”
精选课件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精选课件
将第五十条修改为: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 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 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 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 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
但有自首并有重大立功情节,依法必须减 轻处罚,但减轻后造成量刑过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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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完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有关法律
规定
1. 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 2. 降低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完善法定刑 3. 完善强迫交易罪的规定,加大打击力度 4. 完善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从严处为首分子 5. 扩大特殊累犯的范围
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
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
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
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
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 同的,分别执行。
刑法修正案(八)内容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 黄太云一、 减少了13个罪名的死刑 二、调整刑罚结构
1. 限制对被判处死缓的罪犯的减刑 2. 适当延长死缓、无期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3. 适当延长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 三、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非监禁刑的适用

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累犯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累犯的构成要件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倏。

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的认定应当从宽[page]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因为立法技术和法律语言的限制,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存在一些分歧。

未成年人前后犯罪存在两种样态:样态一、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未成年;样态二、前罪系未成年十后罪系成年。

对于“样态一”不构成累犯并无争议。

浅析《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累犯制度

浅析《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累犯制度
, 其进 步意义 不 言 自明。 度分 析 , “ 十 八岁 以下 的人 犯罪 不 以累 犯论 处” 这一 累犯制度 的设 织犯 罪 的犯罪 分子” 立有 其合 理性 和科 学性 。
随着 改革 开放后 , 国 内外 犯罪 形势 发生 了翻天 覆地 的变化 ,
如 果仅将 特殊 累犯 的范 围限 定在 “ 危害 国 首先, 青少 年 犯罪作 为我 国近 年来 的高 发犯罪 类型 , 其 发 生 诸种 新型 犯罪 的 出现 , 原 因与社 会、 家庭 、 学校 等综合 因素密 切相 关 , 犯罪往 往 是由于诸 家安 全罪 ” 这一类 犯罪 上 , 显然不 能体现 我 国刑法 与时俱 进 的特 种 因索 的综 合作用 , 此 时 的青少 年很 多 处于心 智不 成熟 的阶段 ,
容 易被 人激 怒或 利用 。
征。
因此 , 早在 在《 刑法 修正 案( 八) 》 公布之前 , 就有 学者指 出: 由
其次, 十 八岁 以下 的人犯罪 , 其犯罪 类型 比较 集 中, 原 因通 常 于 国 内外形 势发 生 了深 刻 、 巨大的变 化 , 阶 级斗 争 已不 再成 为社
制6 缸金
◆ 法 制 园 地
2 0 1 3 ・1 0 ( 下)
浅析《 刑 法修正案( 八) 》 中的累犯制度
黄 礼 明
摘 要 累犯 制度作 为 我 国刑 法 中一 项重要 的刑 罚制度 ,有 着悠 久的历 史 渊源。本 文认 为 累犯 制 度在 几千年 的历 史 变迁
中经历了从无到有, 从不完善到完善的漫长的发展过程, 但时至今 日, 累犯制度仍在细节上体现出一定的制度设置上的不
累犯 的范 围
隔 的时间 、 刑种、 及 主观构 成要件 等方 面 限制 累犯 的主体 范围 , 然 而这 样 并不利 于对 十八 岁 以下 的未成 年人进 行保 护 , 同时, 也有

累犯在刑法中的规定_累犯的构成条件(2)

累犯在刑法中的规定_累犯的构成条件(2)

累犯在刑法中的规定_累犯的构成条件(2) ⼀般累犯的规定 ⼀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

其成⽴条件如下: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

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累犯。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过失犯罪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轻于故意犯罪,⽽且过失犯罪⼈再犯罪的可能性也⽐较⼩。

⽽累犯制度的设⽴是以消除犯罪⼈的再犯可能性为宗旨的,故不应也⽆必要设⽴过失犯罪的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因此,如果前罪被判处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那么⽆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

同样,若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后罪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则也不能成⽴累犯。

此处所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民法院最后确定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所谓“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事实与刑事法律,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累犯的刑度条件,体现了将累犯限定于严重犯罪的⽴法初衷。

(3)后罪发⽣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

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其中所谓“刑罚执⾏完毕”,是指主刑执⾏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

主刑执⾏完毕5年之内⼜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完毕,仍可构成累犯。

所谓“赦免”,是指受到特赦减免。

此处5年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应从假释之⽇起计算。

对累犯的处罚规定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的。

累犯应当具备以下⼏个条件: 1.犯罪分⼦所犯的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累犯【相关法条】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知识要点】累犯分普通累犯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65条第一款和第66条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理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理应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理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被假释的犯罪人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以及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都不成立累犯。

(4)限制性条件: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六十五条作了修改,主要是明确了认定累犯的限制性条件,即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此处新条文将“过失犯罪除外”增改为“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注意:“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成立累犯的规定是命题的要点,考生做题时一定要注意犯罪人的犯罪年龄。

(二)特殊累犯。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做了重大修改,以前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现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的认定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

累犯的认定满足三个条件是什么

累犯的认定满⾜三个条件是什么
⼀般累犯认定的3个条件分别是:犯罪分⼦有前后罪,前且后罪是在前罪服刑完毕或者特赦后5年内再犯;前罪和后罪都是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分⼦要年满18周岁。

关于累犯的认定满⾜条件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累犯的认定满⾜三个条件是什么
1、⼀般累犯认定的3个条件如下:
(1)犯罪分⼦有前后罪,前且后罪是在前罪服刑完毕或者特赦后5年内再犯;
(2)前罪和后罪都是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分⼦要年满18周岁。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五条
⼆、累犯如何判刑
1、根据《刑法》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缓刑和假释。

⽆论是⼀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对累犯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

例如同是盗窃罪,案情基本相同,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判刑⼀年有期徒刑的,那么累犯会被判处⼀年半、两年,甚⾄三年,总之量刑判刑都⽐⼀般罪犯重。

2、当然了,对累犯进⾏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律判处法定最⾼刑。

3、如果累犯有⾃⾸、坦⽩、积极赔偿被害⼈损失、取得被害⼈谅解等可以从宽处罚情形的,仍然是可以从宽处罚的。

依据《刑法》的规定,⼀般累犯认定的3个条件分别是:犯罪分⼦有前后罪,前且后罪是在前罪服刑完毕或者特赦后5年内再犯;前罪和后罪都是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犯罪分⼦要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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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累犯构成条件: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所以我国对于累犯的认定比较严格。

那么具体来说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那些条件?只要满足累犯的法定条件,即不适用缓刑,也不适用假释,那具体来说认定累犯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认定属于累犯需要符合那些条件1、一般累犯所谓一般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的普通累犯,即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通过上述的定义,我们可以总结出构成一般累犯的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前后两罪皆为故意犯罪。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前后两罪有一个是过失,则不构成累犯;(2)前后两罪被判处的刑罚必须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三种刑罚种类。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

注意这里的执行完毕指的是主刑的执行完毕而非附加刑的执行完毕。

此外,这里的“赦免”指的是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

2、特殊累犯所谓特殊累犯,指的是我国《刑法》第66条规定的累犯,即指原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之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从上述的定义中,我们同样可以知道,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方面:(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当中的任何一类罪。

需要注意的是,后罪并不一定的同一个罪名,只要满足同一类罪即符合条件。

(2)前罪和后罪被判处或者应当判处何种刑罚及轻重,都不会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

这是因为前后两罪的主观恶性太大,有很大的人身和社会危险性,因此,即便最后前后罪有被判处拘役或管制的,同样不会影响成立特殊累犯。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罪犯在刑满释放后的⼀段时间内,如果再有故意犯罪的话,那这时就会被认定构成累犯,那么,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认定的?接下来有关认定累犯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内容由店铺⼩编为您介绍,欢迎您的阅读!认定累犯的时间计算1、再犯罪时间是发⽣时间还是发现时间作为犯罪来讲,犯罪从发⽣到发现⼀般会出现时间差,笔者认为犯罪发⽣的时间就是犯罪⾏为从实施到结束整个犯罪过程的时间,⽽犯罪发现时间则是被有关⼈员、机关发现的时间。

这两个时间在客观上总存在差异,⼀般来说,发现的时间总滞后于发⽣时间。

从累犯的规定看,累犯成⽴的时间限制应为犯罪发⽣时间,⽽⾮犯罪发现时间。

从我国刑法典规定的累犯定义看是属于⾏为中⼼论的累犯定义,⽴法所惩治的重点或累犯制度的刑罚打击⽅向在于⼀定时间犯罪内的犯罪⾏为次数、与此相关的犯罪⾏为数量、前后犯罪之间的间隔时间,犯罪⾏为的严重程度、犯罪⼈的主观罪过等要素为⽴法所关注,也因⽽成为累犯的法定条件。

换⾔之,在累犯制度中刑法关注的是犯罪⾏为的本⾝,因此,对累犯中再犯罪时间也要从犯罪⾏为时间本⾝去把握,即从犯罪发⽣时间上去界定。

2、再犯罪时间是个单纯事实要件还是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再犯罪的时间从单个犯罪的⾓度去看,是犯罪的客观要素,除特殊的犯罪如⾮法捕捞⽔产品罪等将时间作为犯罪构成要素以外,犯罪时间对定罪本⾝没有直接影响,也不是量刑的法定因素。

但是在累犯制度中,再犯罪的时间却是确定累犯是否成⽴的重要因素,也直接关系到累犯是否成⽴,以及是否作为累犯进⾏从重处罚的根据。

因此,必须把再犯罪时间作为兼及法律评价和刑事追究的复合要件来看待。

如《刑事审判参考》第273号南昌洙、南*勇盗窃案,南昌洙在刑满释放后分别实施了三起盗窃案,其中前两起盗窃案件发⽣在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第三次⼜犯盗窃罪被抓获,抓获时前两起盗窃已经超出追诉时效。

该案在审判过程中,对其是否认定为累犯发⽣争议,⼀种意见认为前两起盗窃犯罪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符合累犯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累犯;另⼀种意见认为不应当认定为累犯,认为累犯是犯罪⼈和犯罪⾏为的统⼀体,其中,犯罪⾏为更为刑法所关注,累犯是针对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具体犯罪⾏为⽽⾔的,再犯之罪,即是累犯构成的条件,也是累犯从重处罚的载体,因此,再犯之罪必须是应当予以追究责任之罪,否则累犯法律制度将⽆从适⽤,从重处罚的规定也⽆从落实。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精)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了刑法。

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有关方面提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也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刑法作出必要的调整和修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

现就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调整刑罚结构这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

经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一致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

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

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

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据此,建议对刑法作以下调整:1.适当减少死刑罪名建议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刑修八》对刑罚方面内容的修改

《刑修八》对刑罚方面内容的修改

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3、累犯
(1)一般累犯增未满十八周岁 《刑法》第六十五条条第1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敲诈勒索罪增加并处罚金内容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增加并处罚金与没收 财产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4、罚金与没收财产 (1)以下三条均删去了原法条中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
*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类人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

三类人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

三类⼈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限制减刑的⼈员主要有以下⼏类:累犯且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犯罪分⼦;因实施故意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因有组织的暴⼒性质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

对于三类⼈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来为你详细解答。

⼀、三类⼈员限制减刑主要有哪些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累犯。

2、因故意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

3、因有组织的暴⼒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

4、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

⼆、死缓限制减刑的适⽤条件关于死缓限制减刑适⽤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实施。

最⾼⼈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条⽂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书中针对死缓限制减刑的适⽤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有利于严格执⾏死刑政策等三项原则,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切实遵循了以上三项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旨在保护被告⼈利益,任何不利于被告⼈的刑事裁决须有刑法的明⽂规定为据。

根据《刑法》第五⼗条第⼆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被告⼈,仅在三种情形下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1)累犯;(2)因实施故意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具体犯罪⽽被判处死刑缓刑执⾏;(3)因实施有组织的暴⼒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

2、罪刑相适应原则。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被告⼈限制减刑,要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作出决定。

“犯罪情节等情况” 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质、起因、动机、⽬的、⼿段、后果等因素。

3、有利于严格执⾏死刑政策的原则。

从⽴法⽬的来看,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的被告⼈限制减刑,并不是单纯加重死刑缓期执⾏刑的严厉性,⽽是为进⼀步严格执⾏死刑政策创造条件。

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法官在刑罚裁量的实际操作层⾯,通常会考虑三⽅⾯的因素:第⼀是客观危害层⾯,即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犯罪⼿段的恶劣程度等;第⼆是主观恶性层⾯,即犯罪动机或者⽬的是否卑劣,是否存在彰显⼈⾝危险性的犯罪前科等;第三是社会影响层⾯,主要指被害⼈家属的态度以及社会的反应。

特殊累犯成立范围之吾见

特殊累犯成立范围之吾见

特殊累犯成立范围之吾见作者简介:陈园(1988-),女,安徽潜山人,安徽大学2011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犯罪学。

【摘要】累犯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法裁量制度。

《刑法修正案(八)》对累犯作了修改,包括特殊累犯,特殊累犯的类罪名由原来的一个增至三个。

法律的规定通常相当简练,对规定的不同理解,会得出法律适用的不同结果。

《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对于特殊累犯的成立范围,学界产生了不同的意见。

本文拟关于这一论题阐述个人见解。

【关键词】特殊累犯;毒品再犯;限定范围在我国刑法中,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

《刑法修正案(八)》将特殊累犯的条文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一、关于特殊累犯条文的解读修正案将构成特殊累犯的类罪名由以前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一个扩大到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三个类罪名。

特别累犯条款规定中的不同种罪名能否构成特别累犯,肯定说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的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行为人,只要再犯这三类犯罪中的任一类犯罪的,均构成累犯。

即前罪和后罪不需要同属一类犯罪,如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者,再犯恐怖活动犯罪的,就构成累犯。

[1]笔者赞同这一观点。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危害国家安全罪是类罪名,其成立范围无需讨论。

但对于恐怖活动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界定目前还没有确定统一的标准。

笔者认为,构成特殊累犯的恐怖活动犯罪必须体现恐怖性和组织性。

恐怖性,是指犯罪分子,基于某种社会原因,为了恐吓居民、破坏公共安全或强制政权机关或国际组织以实施某种行为,采取极端手段,制造恐怖事件,殃及无辜平民,破坏公共秩序。

比如,暗杀、爆炸、投毒、破坏航空器以及大规模打砸抢烧等等。

恐怖主义组织实施的犯罪,不仅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而且在社会上营造恐怖气氛,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累犯从重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累犯从重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一、关于累犯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

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

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二、累犯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

确定其刑事责任,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①对于累犯必须从重处罚。

即无论成立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②从重处罚,是相对于不构成累犯,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言。

也即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参照的标准,就是在不构成累犯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也有学者认为是“应以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它犯罪人为从重处罚的参照标准。

具体而言,就是当累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与某一不构成累犯者实施的犯罪行为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基本相似的条件下,应比照对不构成累犯者应判处的刑罚再予以从重处罚。

”这种看法值得研究。

因为犯罪人不同,所犯之罪的具体情况不同,这种与其他犯罪人进行的横向比较下,不可能真正做到公平。

③从重处罚,必须根据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最高刑。

三、累犯从重处罚的标准是什么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经被判处刑罚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较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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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规定是什么
一般累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罪都是活着应当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我国人民检察院对于累犯在进行处罚的时候,一般都会从重进行处罚。

关于累犯的认定,在刑法当中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刑法经过修正以后,修正案八当中对累犯又作出了一些特殊的规定。

像刑法这种常用的法规,大家还是应该有所了解的。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累犯的规定是什么?
1、一般累犯: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前后两罪都是活着应当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2、增加对“特别累犯”的规定。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
都以累犯论处。

3、犯罪分子应为已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二、如何认定?
▲(一)一般累犯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

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

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

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
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应当属于“累犯”;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既然刑罚没有执行,就不算“执行完毕”,因此就不算“累犯”。

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根据建议对缓刑考验期满没有执行原判刑罚的是否属于“累犯”作出司法解释。

▲(二)特别累犯
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累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被称为特别累犯。

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特别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这里对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没有任何限制,体现了对构成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从重处罚的精神:其条件为:
①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如果前后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则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

但这并不影响可成立一般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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