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设备防爆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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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机电设备防爆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机电设备防爆性能安全可靠,确保分公司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防爆设备的检查。

第三条防爆设备检查主管部门为机电科。

第四条机电科必须成立专职的机电设备防爆检查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检查人员。

第五条机电设备防爆检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照《山西省防爆五十条》、《山西省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与评分办法》、《煤矿分公司机电设备管理考核细则》等。

第六条机电科防爆检查组必须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对井下机电设备的防爆大检查。对上级单位检查出问题加倍考核。

第七条各队机电队长密切配合设备防爆检查组检查。

第八条机电科不定期召开机电设备管理例会,通报各队设备管理情况。

第九条机电科防爆检查组对每次检查出的问题,要以“五定表”的形式下发各队限期整改;对所整改的问题,下次检查时要逐一核对落实。月底根据检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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