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最新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 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资料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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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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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实用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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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业行业划分标准
金融业行业划分标准摘要:一、金融业的定义与范围二、金融行业的分类1.货币金融服务2.资本市场服务3.保险业4.其他金融业三、金融资产的划分标准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四、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1.大型企业2.中型企业3.小型企业4.微型企业五、金融机构的监管与分类1.监管机构2.交易场所3.市场主体正文:金融业,作为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泛的行业和领域。
金融行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大类: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
货币金融服务主要包括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机构。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它们主要负责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汇票等业务。
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机构则包括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提供贷款、租赁、保理等服务。
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它们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服务。
保险业金融机构主要为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提供各类保险产品和服务,以分散风险、补偿损失为主要目的。
其他金融业包括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
这些金融机构主要从事信托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和投资、金融租赁、消费信贷等业务。
在金融资产的划分方面,企业应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此外,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采用复合分类方法,根据资产总额、企业性质等因素将金融业企业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在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主要包括中央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监管机构,以及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类监管机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中,金融企业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规定,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的需求,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本文将就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进行探讨。
首先,金融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金融业作为特殊行业,其经营活动受到严格的监管,金融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只有遵循法律法规,金融企业才能在市场中立足,并取得长足的发展。
其次,金融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应当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变革,金融业企业应当不断调整自身的业务模式和发展战略,以满足市场的需求。
只有紧跟市场的变化,金融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另外,金融业企业的划型标准应当符合风险管理的要求。
金融业作为风险和收益并存的行业,金融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企业的稳健经营。
此外,金融业企业的划型标准还应当符合社会责任的要求。
金融企业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金融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公益事业,回报社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综上所述,金融业企业的划型标准规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趋势,具备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只有如此,金融企业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取得长足的发展。
希望金融业企业能够认真遵循相关规定,不断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为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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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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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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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最新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 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资料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发〔2015〕309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研究制定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见附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统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9月28日附件: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行业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行业大中小型划分标准
不同行业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下面是一些常见行业的划分标准:
1. 制造业: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产值、员工人数等指标进行划分。
例如,在某些地区,制造业中型企业的资产规模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至6000万元之间,员工人数在100人至500人之间。
2. 建筑业:根据企业的资质等级、项目类型、施工能力等指标进行划分。
例如,在某些地区,建筑业中型企业的施工能力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项目类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
3. 金融业: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盈利能力等指标进行划分。
例如,在某些地区,银行业中型企业的资产规模在50亿元至200亿元之间,年净利润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
4. 餐饮业:根据企业的规模、营业收入、餐厅数量等指标进行划分。
例如,在某些地区,餐饮业中型企业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餐厅数量在5家至20家之间。
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划分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具体划分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和行业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金融企业详细划分标准出台共分大中小微四类型
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 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企业。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
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从事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中J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 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 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 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 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 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 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 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 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 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 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资产总额20亿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八)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 金融机构。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金融企业的规范和标准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是指对金融企业进行分类和标准化管理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金融业的稳定运行。
本文将从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制定背景、划型标准的内容和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制定背景。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各种类型的金融企业,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
这些金融企业在业务范围、风险程度、监管要求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有必要对它们进行分类管理。
另外,金融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稳定运行对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应运而生。
二、划型标准的内容。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业务范围,根据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范围,将其划分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类型。
2. 风险程度,根据金融企业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将其划分为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一般金融机构等不同级别。
3. 监管要求,根据金融企业的规模、业务复杂度等情况,确定相应的监管要求,包括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等。
4. 经营行为,对金融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包括禁止擅自设立子公司、禁止超范围从事金融业务等。
5. 其他方面,根据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可以对金融企业的划型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以适应市场的发展需求。
三、实施意义。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实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企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减少各类金融风险,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
其次,它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的信心。
再次,它有利于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推动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最后,它有利于提高金融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增强金融企业的抗风险能力,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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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
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J 门类,金融业,活动的企业。
三、行业分类。
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
首先~按《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
业四大类。
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
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
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
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四、划型标准指标。
采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中四个季度末法人并表口径的资产
总额,信托公司为信托资产,平均值作为划型标准~该指标以监管部门数据为准。
五、指标标准值。
依据指标标准值~将各类金融业企业划分为大、中、小、微
四个规模类型~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及以上的为大型企业。
,一,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证券业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亿元及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
资产总额1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资产总额1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保险业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5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
产总额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
产总额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信托公司。
信托资产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信托资产
4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信托资产2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信托资产
2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金融控股公司。
资产总额40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
总额5000亿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除信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资产总额1000亿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资产总额200亿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组织实施。
由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联合组成金
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负责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的实施、后期评估和调整工作
~按年组织金融业企业规模认定~并在人民银行建立的《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
统》中增加相应的字段模块。
经过认定的金融业企业在系统中进行规模登记~方便
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查询使用。
七、标准值的评估和调整。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工作组每五年对划型标准值受
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和调整。
八、本规定的中型金融业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金融业企业下限。
国务院有关
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九、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本规定中“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
其他金融机构”标准划型。
十、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统计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附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行业类别类型资产总额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货币银行服务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小型50亿元,含,至50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货币金融服务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微型 50亿元以下非货币银行服务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
及典当行
微型 50亿元以下
中型 100亿元,含,至1000亿元
资本市场服务证券业金融机构小型 10亿元,含,至100亿元
微型 10亿元以下
中型 400亿元,含,至5000亿元
保险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
微型 20亿元以下
中型 400亿元,含,至1000亿元金融信托与管理
信托公司小型 20亿元,含,至400亿元服务
微型 20亿元以下
中型 5000亿元,含,至40000亿元
其他金融业控股公司服务金融控股公司小型 50亿元,含,至5000亿元微型 50亿元以下
中型 200亿元,含,至1000亿元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
其他未包括的金
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小型 50亿元,含,至200亿元融业
融机构微型 50亿元以下。